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用假的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然而,一些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惜使用假购房合同来提取公积金,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后果严重。
本文将揭示用假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的后果与风险。
一、违法性质使用假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后果严重1. 追回骗提资金:一旦发现骗提行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按规定追回骗提套取的资金。
2. 取消提取资格:骗提行为将导致职工在3年内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
3. 影响个人信用:骗提行为会损害职工的诚信,今后在办理各项贷款业务时,将会遭遇门槛。
4.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风险提示1. 风险一:一旦被发现使用假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将面临法律制裁,甚至坐牢。
2. 风险二: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骗提行为者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取不贷。
3. 风险三:使用假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可能涉及中介机构、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4. 风险四:使用假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可能导致职工信用受损,影响今后贷款、信用卡等业务的办理。
总之,使用假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不仅违法,而且后果严重。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职工应遵守相关规定,按照合法途径提取公积金。
在此,提醒广大职工,切勿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成公积金[2010]3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0.10.27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成公积金〔2010〕3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已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公积金委会〔2007〕3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各公积金缴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七)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制度新规定骗提公积金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积金制度新规定骗提公积金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积金是指职工按月向个人账户缴存一定比例的薪金,以备退休、失业等特殊情况使用。
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增加其对未来的保障感。
然而,由于公积金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一些人利用滥用公积金的手段进行骗提,在高风险下构成一种新的犯罪行为。
为了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公正和稳定,严厉打击骗提公积金的行为,近年来,我国针对骗提公积金行为,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
首先,我国修订了《公积金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骗提公积金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并注重加强对骗提公积金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根据该条例,骗提公积金的行为,无论是虚报、冒领、骗领、骗转、抵偿等手段,一旦被发现,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骗取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一经定罪,将面临刑事处罚,为其他不法分子起到了警示作用。
其次,我国加大了对骗提公积金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通过建立公积金追偿制度、设立公积金监管机构并加强执法力度,实施信用扣分等措施,加强对骗提公积金行为的打击力度和监管能力。
同时,还积极推进公积金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加强各类社会数据和信息的协同比对,打造多部门联动的打击骗提公积金工作格局,对骗取公积金行为进行及时识别、打击和处理,以更好地保障公积金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我国亦出台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和司法解释,对骗提公积金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骗取公积金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骗取公积金达到刑事追究标准的具体金额和刑期,进一步确保骗提公积金犯罪案件的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适应。
同时,相关部门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将骗提公积金的行为公之于众,提高社会对这种犯罪行为的警惕。
针对骗提公积金问题,我国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强化对公积金制度的监督和制度的完善。
这种严厉打击骗提公积金犯罪的做法,有助于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公正与健康发展,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住房公积金问责问效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问责问效问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具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效能意识、廉洁意识,提高执行力、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打造“为民、务实、优质、高效、清廉”的责任型、服务型和效能型中心形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问责问效问廉是对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和中心党组决策、部署,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责任、效果、廉洁的综合监察方法。
凡中心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岗不敬业,以致影响行政效能暨发展软环境建设或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违反廉洁承诺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中心社会形象的人和事,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问责问效问廉的适用范围是中心党组会、主任办公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实施的重点工作以及《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问责问效问廉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问责问效问廉本着一切为“缴存人服务”的宗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问责问效问廉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强化执行力与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服务对象均有权向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检举(投诉电话:86279298)我单位干部职工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拖沓,办事效率低下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问责问效问廉由中心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处、人事教育处负责。
第七条问责、问效的内容。
(一)履行岗位职责不积极,对中心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议决事项及领导批交办件,责任不落实,工作消极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或完成质量差,影响工作顺利推进。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违规套取公积金的条例(摘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违规套取公积金的条例(部分摘要)一、罚则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出具虚假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除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省直单位职工违规提取公积金,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在中心网站公布黑名单,将其行为通报其工作单位。
二、违规套取公积金具体处罚1、向单位通报,并缴回其支取额,并将其行为记入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
2、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例中国法院网讯(2006-02-14) 31岁的朱某因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13多万元,被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和统一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业务办理程序和业务办理行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要求,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申请条件(一)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二、业务办理材料(一)职工身份证原件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二)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见附件)。
(三)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四)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备案凭证。
(五)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本条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职工无需提供。
三、业务申请次数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2次。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由单位代办。
四、提取金额(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承租商品住房的: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2.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3.不超过提取限额。
五、提取限额(一)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对策

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对策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旨在帮助员工解决住房问题。
然而近年来,住房公积金也出现了一些骗提骗贷的现象,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和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
为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以下是一些对策:第一,加强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同时,建立健全公共信息平台,各部门之间共享信息,形成合力,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加强信息核实。
骗提骗贷往往是利用虚假信息或伪造材料进行的,因此,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核实机制至关重要。
员工在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应提供能够真实核实的个人信息,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这些信息的核实工作,确保其真实性。
此外,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提高信息核实的准确性。
第三,加强风险提示。
在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过程中,要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提示。
提高员工对骗提骗贷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告知他们骗提骗贷的危害和后果,加强对各种骗术的教育和宣传。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操作,要加强员工的风险意识,鼓励他们进行审慎判断和风险评估,不盲目提取或贷款。
第四,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于重大的骗提骗贷行为,可以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违法骗取公积金的人员进行记录和公示,增加其在社会的信用风险,对其限制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操作。
这样一方面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也方便员工和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识别和查处。
第五,加强宣传教育。
面对骗提骗贷的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媒体等应加强对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增强员工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让他们深入了解公积金的正当使用方式和流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员工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大力度打击违法行为;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信息核实和风险提示工作;员工要提高风险意识,不轻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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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共同缴存的,一般的缴存比例是一方一半。
由于我国允许职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使用,因此现实中就经常发生骗提、套取的行为。
对此,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就做出了相关的处理规定,即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接受一些这个办法的内容吧。
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通过骗提套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的处理和资金追回。
第三条下列行为属于骗提套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成都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不按规定处理,侵害职工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参与骗提套取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理程序
第六条成都公积金中心确认职工通过骗提套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通知职工签收。
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及生效时间;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中心印章及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七条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处理决定书或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由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第八条职工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成都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
异议申请核查期间不影响相关处理决定实施。
第三章处理规定
第九条对职工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行为登记;
(二)退回骗提套取资金。
第十条不良行为登记指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骗提套取职工个人信息及骗提套取行为记入中心业务管理系统。
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成都公积金中心暂停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业务功能以及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全域提取业务办理资格;暂停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业务)、转移和贷款业务办理申请,并将职工骗提套取信息报送其工作单位及征信管理部门。
职工属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
第十一条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指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还套取资金。
退回资金时间应在职工签收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在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套取的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门户网站、互联网对外公布,并做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职工未按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骗提套取资金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在退回资金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第四章处理终止
第十四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删除职工不良行为登记信息:
(一)登记时间满5年;
(二)职工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第十五条职工异议申请经确认属实,排除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的,相关处理予以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该《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是近年成都市政府部门对骗提、套取住
房公积金行为作出的最严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一些骗提套取,同时一经发现公民有
这样的行为,将作出严肃的处理,即进行不良记录的登记、退回骗提套取资金。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