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公积金主要的用途有什么

公积金主要的用途有什么一、上海公积金贷足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一、公积金是什么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已全部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逐步实现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
同时,大力推进异地贷款服务,满足缴存职工跨地区购买住房的资金使用需求。
2016年2月18日,根据央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上海公积金贷足需要满足什么条件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5、贷款用途须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6、具备一般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格的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等等。
这些都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所需要的。
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使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用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制员工。
第三章定义第四条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员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公积金,均属员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确定。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员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相同。
第七条员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和员工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
二、负责各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公积金政策及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子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缴存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员工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个缴存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同一个缴存年度内,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变。
第十四条新录用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开始缴存公积金,以员工入职首月工资标准核定缴存基数。
第十五条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第十六条员工退休、死亡的,单位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1.11.09•【文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1〕17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有关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12年度(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单位应以2011年度(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中“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等”的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026元。
四、核定办理方式(一)已申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必须采用网上核定。
没有申领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应事先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申领后再进行网上核定。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济住中字[20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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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通知(济住中字〔2012〕34号)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各分中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贷款业务操作。
附件: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2年12月10日附件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偿还等有关业务。
公积金中心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2016年成都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公布

据成都住房公积金微博报道,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500—19321元(其中,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政策规定: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号)要求执行。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5〕19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15〕31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四、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或各网点窗口,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及计算方式:1.基数上限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2016年5月27日,成都市统计局发布了《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5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明确2015年我市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7284元,按此标准计算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
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以个人工资为缴纳基准,最低1320元,最高23202元。
住房公积金调整内容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1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3202元(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33元×5倍)。
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20元。
2012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320元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320元。
(三)自2012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住房公积金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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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

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尊敬的各位员工:大家好!为了保障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公积金基数进行了调整。
现将本次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情况向大家做一个详细的说明。
一、公积金基数调整的背景和依据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职工福利,其缴存基数的确定对于职工的住房保障和个人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根据国家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和调整。
同时,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
公司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员工的福利保障,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公积金缴存政策。
本次公积金基数调整也是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
二、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具体情况1、调整时间本次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生效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调整范围本次公积金基数调整涵盖了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3、计算方法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方法为:职工上一年度(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的月平均工资。
具体包括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所有应发工资项目。
4、缴存比例公司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保持不变,分别为_____%和_____%。
5、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本次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_____元,下限为_____元。
如果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缴存基数上限,则按照上限标准缴存;如果低于缴存基数下限,则按照下限标准缴存。
三、公积金基数调整对员工的影响1、缴存金额的变化由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员工个人和公司的缴存金额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对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所增长的员工,缴存金额将会增加;反之,缴存金额可能会减少。
以员工张三为例,其_____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_____元,_____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_____元。
四川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川建发[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72号)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将《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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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成公积金〔2012〕2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2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成都市二〇一二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2012年度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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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960元,我市其他区(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05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2012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284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能满足单位引进人才、招商引资需求的,相关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缴存基数控制在 22139元以内。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2012年缴存基数标准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2年1月19日印
(共印2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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