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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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立1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激励机制,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建筑机械设备、材料租赁以及从事有关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和建筑安全评价等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相关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在资格范围内执业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相互串通、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谋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并督促各参与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费用。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细则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细则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细则一、总则1.1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工人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特制定本安全细则。

1.2本安全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等。

1.3监理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

二、监理人员安全责任2.1监理人员应了解并熟悉建设工程的相关安全法规,具备监理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2.2监理人员应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组织和措施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3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的安全隐患,与施工方和建设单位沟通,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若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应立即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2.4监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报告,跟踪整改情况,并对施工方进行督促和指导。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1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安全注意事项和禁止事项。

监理人员应检查这些标志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并要求施工方及时更换和维修。

3.2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特点设置合理的施工通道,并保持畅通。

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通道的设置情况,并要求施工方确保通道的安全。

3.3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防止落物。

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现场的防护措施,确保落物不会对工人和他人造成伤害。

3.4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监理人员应检查安全设备和器具的配备情况,并要求工人正确使用。

四、用电、用火安全4.1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4.2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接地,电线要正确敷设。

4.3施工现场应设立专人负责用电设备的操作和检修,不得擅自操作或改变设备。

4.4施工现场的用火行为应符合相关规定,并达到安全标准。

五、高处作业安全5.1施工现场的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严禁高处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5.2施工现场应进行高处作业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监理人员和工人进行宣讲和培训。

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安全监理是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得到控制和预防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进行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以下就详细描述这些实施细则。

一、工程安全监理的目的和职责1. 工程安全监理的目的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预防,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工程安全监理的职责包括:制定并监督实施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组织设计,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并提出改进措施,协调解决与工程安全相关的问题。

二、安全管理方案的制定与监督1.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提交安全管理方案,并按照方案的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 工程安全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对方案中存在的不合理或不完善之处,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组织设计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组织设计。

2. 工程安全监理应对安全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组织实施。

对不合理的设计方案,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1. 施工单位应制定针对不同工序和作业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培训。

2. 工程安全监理应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并对规程的执行进行检查和评估。

如发现规程不合理或未能正确执行的情况,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五、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1. 工程安全监理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包括安全设施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标注、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

2. 检查发现问题时,工程安全监理应及时指出,并协助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六、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估与改进措施1. 工程安全监理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2. 施工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一、引言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而危险的领域,安全监理是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详细规范,以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二、监理人员要求1.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背景知识。

2.监理人员应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

3.监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监管规定和标准。

三、监理范围1.监理人员应对建筑工程中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管,确保所有工序的安全执行。

2.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和监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计划、安全措施和安全设备的配备。

3.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监理职责1.监理人员应参与施工计划的制定和审核,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的考虑。

2.监理人员应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并确保其有效性。

3.监理人员应监督施工人员的操作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规定,及时予以纠正。

4.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的维护和更新情况。

5.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和业主沟通,解决安全方面的问题,并向其提供安全技术支持。

五、监理报告和记录1.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监理报告,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整改情况。

2.监理人员应保存好相关的监理记录,包括施工图纸、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记录等。

3.监理人员应定期汇总和分析监理数据,为改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六、监理管理1.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2.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胜任监理工作。

3.监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提升。

七、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意义1.建筑工程安全监理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安全问题,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建筑工程安全监理能够促进施工单位和业主对建筑工程安全的高度重视,提高施工质量。

3.建筑工程安全监理能够推动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强社会对建筑工程的信任。

云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云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云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部的主要职责: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云南监理实施细则

云南监理实施细则

水利部文件水建管[1999]637号关于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永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我部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水建[1996]397号)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由中央和地方独资或合资、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在施工招标投标前选择监理单位介入工程建设。

第六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资料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资料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资料昆明建设咨询监理公司版本号:KMJL/D-27-2002发放号:编写人:曹文斌审核人:批准人:管理部门: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公室受控状态:(印章)目录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一、工程概况各项目监理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二、编写依据1、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2、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

3、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公司“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控制程序”。

5、本工程的《监理规划》。

(1)审查施工单位(总包、分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2)审查施工单位报验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责任制。

(4)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及必要的救援设备器材。

(5)检查施工单位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特别是踏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脚、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2、施工现场安全检查(1)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重点检查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脚手架搭设、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外用电梯、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项目的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要求,对易发生事故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2)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遵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施工单位现场持证人员上岗情况。

(3)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时,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3、事故处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云建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企业:现将《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8日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州市级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管线设施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并充分结合工程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因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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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界定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各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担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项目其它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对大型工程项目,或工程总量不大,但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监理。

对中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监理。

对小型工程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安全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并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一)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手续。

(三)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签署《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

(四)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发现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

(五)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七)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八)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九)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十)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检查施工现场的实体安全施工前提条件。

第七条 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应当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有关措施。

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第八条 对于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 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 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人工挖(扩)孔桩施工:(1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九条对以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论证审查的意见完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完善施工方案,并予以审查签认。

具体工程如下:(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七)施工安全难度较大的起重吊装工程。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已经通过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

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四)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施工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总监不予签认,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建立和收集安全监理全过程资料:(一)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全貌。

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当以文字材料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

(三)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四)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作出评述,报建设单位。

必要时,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五)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时,应当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对监理单位反映的施工单位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义务的情况,要及时、认真进行调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情况要通报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安全文明工地等评优活动时,应听取监理单位的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文明生产总体评价时,应听取监理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情况说明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

建设工程由于其工种多,工期长,工序复杂,人员流动性大,立体、露天、高空、交叉作业等,导致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为高危行业,每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仅次于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排第三位。

因此,依法强化建设工程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坚持预防为主,实现群防群治、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

监理单位是除建设、施工单位之外的一个重要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理职责,是确保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实现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如:帮助建设单位选择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资格把关;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技术方案;施工过程监督等。

因此,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和严格把关,对于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行为,制定《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实施安全监理的可行性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实施细则》是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安全监理工作加以细化和明确,对建设工程的整个监理活动是协调一致的,并贯穿始终。

同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达成共识,目前省监理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实施细则》,将安全监理用一个章节写入我省监理人员培训教材。

三、制定《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依据《实施细则》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监理条款的细化,主要是《建筑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十四条、四十四条、五十七条;《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

四、《实施细则》主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统一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明确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同时规范安全监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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