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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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0年13号公告

财税2020年13号公告

财税2020年13号公告尊敬的各位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国财税政策将进行调整和优化,以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环境的挑战。

特此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具体内容如下:一、增值税政策调整针对新冠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以下企业进行增值税减免:1.1 受疫情影响积极参与防控和抗疫工作的医药、医疗器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物流企业等,免征增值税。

1.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娱乐等服务行业企业,减按3%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3 受疫情严重影响并出现连续不及预期增长的企业,减按1%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个税政策调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确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标准月收入为5000元。

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将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进行缴纳。

三、营业税政策调整由于增值税率调整,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营业税。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促进企业发展和带动经济增长,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具体如下:4.1 新兴产业企业在前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2 从第6年开始,新兴产业企业可享受5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4.3 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可全额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纳税优惠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情况,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个体工商户纳税优惠政策,具体如下:5.1 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生活必需品、设备购置等开支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合理降低纳税金额。

5.2 对于个体工商户进行优质服务、创新科技等方面的支出,可享受额外的税收减免和优惠。

六、税务合规奖励为鼓励企业加强税务合规管理,增加税收收入,自2020年1月1日起,推出税务合规奖励政策,具体如下:6.1 税务合规得分高于90分的企业,可享受全年1%的税收优惠。

6.2 税务合规得分高于80分的企业,可享受全年0.5%的税收优惠。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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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 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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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防护救治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的个人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 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 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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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支持疫情防控货物和劳务税政策及相关措施解析

支持疫情防控货物和劳务税政策及相关措施解析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优惠政策
增量留抵退税
【注意】 不需要同时列入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企业名单,即,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享受该项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优惠政策
免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
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 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优惠政策
征收率下调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 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 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1)

• (四)办税流程: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 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五)注意事项:1.免税具体范围,按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 税〔2016〕36号)确定;2.免税服务收入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免税服务已作应 税申报的,可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 申报时调整;4.免税服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5.应当 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二)优惠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 (三)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二)优惠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 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 (三)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 入,免征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四)办税流程: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 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 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 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 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2020年4月
• 一、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供应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税政策培训(增值税)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税政策培训(增值税)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视频培训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税政策一览(不含进出口)123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一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内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1.关于适用主体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

2.关于退税条件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于都县恒美服装有限公司赣州港都卫生制品有限公司江西派尔格服饰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西脉动智能制造时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互利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赣州际华服饰有限公司江西北陆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省发改委第一批)赣州市鼎晟服饰有限公司(省发改委第一批)省工信厅第一批目前下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赣州鑫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金瑞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都沃垚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江西苏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于都怀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于都县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于都山下养猪有限公司省发改委第三批3.关于“增量留抵税额”的概念和以往有差异•制度性留抵退税是从2019年4月开始实施的,因此,退的是和2019年3月底比新增的留抵税额;•而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退的是其疫情发生以后新增加部分,即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2020新办企业?)4.办理途径纳税人可以到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前台提交资料办理留底退税。

可以登录江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填写、提交申请资料。

疫情后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疫情后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疫情后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内容导航国家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优惠政策热点问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如何渡过经济难关疫情后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1(一)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二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三)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延期缴纳住房公积金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在本次疫情当中,四川省可以说是疫情受到损失比较重的地区,像平常正常经营的企业,都有大批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无法正常经营和生产。

而对于受影响比较严重的中小型企业,在疫情期间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疫情后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2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于广东省内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

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

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缓解疫情对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梳理了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税费支持政策,包括支持医疗救治、鼓励科研攻关、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支持公益性捐赠、支持补助救济、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等七大类共62项税费政策,助力纳税人及时享受各项税费支持政策,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和企业发展。

今后国家如出台新的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将一并执行落实。

目录一、支持医疗救治(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四)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五)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六)非营利医疗机构、卫生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其取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八)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九)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十)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四)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五)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十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用途的免征契税(十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十八)药品生产企业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二、鼓励科研攻关(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二)企业委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四)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为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六)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七)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三、支持物资供应(一)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五)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六)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七)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八)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免征印花税四、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一)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二)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定额(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八)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十)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十一)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十二)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十三)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减免(十四)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困难减免五、支持公益性捐赠(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无偿提供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四)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六、支持补助救济(一)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三)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七、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一)广州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二)广州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三)广州下调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五)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优惠(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一、支持医疗救治(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解读---增值税篇

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解读---增值税篇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
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 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
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括:医疗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具体项目如下: 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
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 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政策内容
二、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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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增值税优惠
1额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 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理解要点】 (1)纳税人运输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优惠。 (2)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务,属于《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 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 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 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既包括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又包括其他 运输服务时,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 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提供其他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理解要点
【理解要点】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 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 路运输服务。
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2)生活服务
办理流程: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 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增值税优惠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分析
202010
主要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 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 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其中: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 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 动。
增值税优惠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增值税优惠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增值税优惠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 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 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增值税优惠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办税流程
(直接享受)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 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申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 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发票开具)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 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 填写“免税”字样。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 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特殊处理)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 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中明确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 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 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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