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案例分析大赛之案例详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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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法律咨询案例大赛(3篇)

虹口区法律咨询案例大赛(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虹口区法律咨询案例大赛是由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上海市虹口区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一项旨在提升法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律师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活动。

大赛以实际案例为基础,要求参赛律师针对案例提供专业、准确的法律咨询服务。

本次大赛吸引了众多律师及法律爱好者积极参与,经过激烈角逐,最终产生了优秀案例。

二、案例概述(一)案例基本情况本案涉及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位于虹口区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乙按约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遂向甲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2. 若乙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甲是否应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3. 本案中,甲、乙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案例分析(一)乙是否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乙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符合上述第四种情形,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乙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

(二)甲是否应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上海市案例分析大赛参赛稿

上海市案例分析大赛参赛稿

正文部分一、案件事实(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李成,男,江东市政协副秘书长,原江东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莎,女,李成的侄女,无业。

杨芳,女,李成妻子,江东市气象局局长。

(二)李成、李莎涉嫌受贿罪的案件事实2010年3月,李莎与安能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羽结识,表示能够借助其李成的身份为安能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带来帮助,后李莎介绍李成与方羽结识。

随后李成与方羽、李莎三人进行面谈,李成承诺为方羽安排拓展业务,并且当场约定方羽以电炉渣10元/吨,除尘灰20元/吨的价格向李莎支付好处费,并给予李莎业务经理的职位。

随后,李成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令前景水泥厂副总李自准同意与安能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并将李莎、方羽介绍给前景水泥厂环保处处长张关春,使方羽开始从事回收前景水泥厂的电炉渣和除尘灰的业务。

之后,李莎一直以业务经理的名义领取方羽的报酬实则并不从事对应的工作。

2013年,李莎将回收除尘灰好处费提至40元/吨,后又借助其李成侄女的身份为方羽招揽到前景水泥厂机头灰回收业务,以60元/吨的价格向方羽收取好处费。

从2010年至2016年9月,方羽向李莎支付好处费共计83.11万元。

李成从2010年至2016年在过年时以红包的形式收受李莎钱款共计35000元。

(三)杨芳涉嫌滥用职权罪案件事实杨芳在2013年9月江东市长青路8号楼江东市气象局职工宿舍拆迁期间,出于为下属职工谋取福利、使公租房租户享受到更加优惠的房改政策的目的,违法适用江政办发(2011)194号文件问解决租住户的房改问题。

未经党组讨论通过和上级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签发《关于放弃公有租赁房屋产权的公告》放弃气象局14户房屋产权,向上级和本级单位工作人员隐瞒事实,导致租住户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共计789.69万元。

2014年,杨芳在未经党组讨论和部门财务直接管理人员审批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江东市气象局局长身份,以采购办公设备为由,擅自要求气象台台长朱国立用气象台财务向科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账80000元,用于为自己的女儿购买了一台价值8000元的DELL GPM型号笔记本电脑。

案例分析大赛参考案例

案例分析大赛参考案例

首届上海海事大学商业案例分析大赛参考案例1.Apple的成功之道从iMac到iPod再到如今风靡全球的iPhone,苹果一次次震惊世界,苹果的产品总是给人以不同的感觉,时尚,简单,一体,人性化等,虽然不似微软,诺基亚占有极高的市场份额,但苹果依旧制造了一大批“果粉”,是什么让苹果这样一个原本市场份额不高的公司备受世人推崇。

让我们从公司的理念这个角度探索Apple的成功之道。

2.星巴克星巴克成立之初以经营咖啡豆作为自己的业务,然而舒尔茨进入星巴克后,他受到一次在意大利的出差时的启发,不同于同领域的竞争对手,他认为精选咖啡有着比速溶咖啡更远大的市场,在美国取得巨大成功后,舒尔茨将目光瞄准了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中国。

但是面对中国这样一个茶文化积淀很深的国度,并且以速溶咖啡和罐装咖啡为主的咖啡消费模式的一个市场,再去copy在美国以精选咖啡的模式来打开封闭的中国市场是不现实的,睿智的舒尔茨将咖啡打造成一种时尚,一种生活态度,更关键的是为现代人提供家和公司外的第三空间,一个舒适的社交场所,让我们来看看舒尔茨是如何成功的。

3.北京易得方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1999年 9 月3 日由清华大学学生创建,是国内第一家由在校大学生停学创业、吸引风险投资创办的互联网高科技公司。

本着源于校园,服务学生的创业理念, FanSo在短短的4个月里迅速成长为中国教育网内最大站点。

1998年12月15日,清华大学16号宿舍楼519活动室里,20来岁的刘颖靠一台老式的PC机、一份网民的热情和一些闪烁不定的想法,开通了他的个人网站“化云坊”。

仅用6个月的时间,它一跃成为教育网内最大的个人网站之一。

然而,就在易得方舟踌躇满志之时,2000年6月,IT企业在纳斯达克跳水,互联网的冬天降临。

易得方舟遭遇了资本的无情,两周内,风险投资撤走。

2000年底,易得方舟经历着它最艰难的时期。

先是人事震动,5个核心人物走了3个:马云走上了职业经理人的路;陈曦另立山头,办了一家技术公司;童之磊在做他认为具有“史诗”意义的出版革命。

上海市案例分析大赛之案例详情分析

上海市案例分析大赛之案例详情分析

上海市律师协会华东政法大学二0一九年十一月评审记录表案件分析报告一、案由:曹东旺故意伤害案二、案件背景(一)人物关系示意图冯媛(妻子)张曼(妻子)父子曹林荣:案发当时目击证人。

潘红云:西瓜收购商。

高宁波:江海市东海区江宁镇派出所 110 接警处辅警。

刘建设:目击摔到者(尚未取得联系)。

庄胜:金山镇东海医院外科主任。

张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任主检法医师。

(二)案件经过2016 年 6 月 5 日上午 9 时许,犯罪嫌疑人曹东旺的家属冯媛媛与受害人曹东林的家属张曼因堆放木柴时的地界问题产生纠纷,犯罪嫌疑人曹东旺随后赶来,与受害人曹东林发生扭打。

在互殴的过程中,曹东旺向受害人曹东林的头部、胸部以及腹部等多个部位重击数拳。

事情的部分经过被当时正在田中工作的曹林荣看见。

纠纷结束后,2016 年 6 月 5 日 10 时许江宁派出所接到在江宁镇金园村金陵 211 号有兄弟纠纷。

之后高宁波打金陵村的报警电话联系,之后曹东旺取得联系并作笔录记录;同一时间,曹东林夫妻二人,去到西瓜收购商潘红云家中卖掉共计400斤左右西瓜。

之后被害人曹东林回家后身体渐感不适,并出现腹痛、便秘等状况,遂住院治疗,经过金山镇东海医院外科主任庄胜及其同事八个小时的努力。

于2016 年 6 月 8 日 18 时许,曹东林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任主检法医师张磊定,证实被害人曹东林符合自身罹患神经纤维瘤并累及腹腔器官及血管病变的基础上,与他人纠纷过程中腹部受到外力作用促发自身病变血管破裂,引发腹腔膜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年7 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16 年 8 月 6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区看守所。

三、案件焦点(一)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上海地区典型案例分析

上海地区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业务员在扫楼过程中遇到一位客户,该客户正在巡视新房。

业务员在征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进入房间,并进行了谈话。

业务员:您家的阳台需要封装吗?我是全景无框阳台窗的。

客户:我现在正在装修,封不封阳台要等装修完了才能决定。

业务员:那我先给您介绍介绍我们的产品,您也好对无框窗有个了解。

客户默许,业务员拿出宣传单页和90度拐角型材进行介绍业务员:您看,这是我们用的型材样品,您看它的厚度达到了3毫米,这是目前市场上无框窗中用的最厚的型材了,而且您也能看到拐角处又加了三根高强度不锈钢加强筋和一根连接片,它能够很好的保持导轨梁连接处的平整、严密,并能够防止错位、缝隙的产生,这也是目前市场上唯一采用这种加强处理的无框窗。

您再看看这滑轮组,滑轮是进口的POM高分子耐磨材料,这里面的螺杆是不锈钢的,最关键的是我们的窗子是上悬挂下支撑四点受力的,而市场上的产品大多是上悬挂的。

这时业务员停了下来,想看看客户的反应,但是客户还是没有说话,还是一副洗耳恭听的样子,业务员没有办法,只好继续唱独角戏。

业务员:您也知道市场上做无框窗的很多,象创开啊芬德啊,可他们家的都没有我们的好,还比我们的贵。

这时客户来了兴趣,但还是没有说话。

业务员:您知道的创开在卖场做了那么多广告,这钱都算在窗子里面了,我们不做广告的,把钱都省下来了,要不也不会这样便宜。

但我们不做广告窗子照样卖的比创开好,大家都知道的。

客户:我知道了,你把资料放这里吧,我还要再看看。

业务员放下名片和宣传单页离开了。

评价:优点:1、积极主动寻找潜在客户2、能够将产品的优点完整清晰的表述出来;缺点:1、没有准确判断出客户的兴趣点在哪里;2、整个过程只有业务员一个人的声音,没有客户的参与;销售人员在短时间内清晰明了、简洁扼要的介绍产品是必要的,但是千万不要忘记了“以需求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这个基本原则,在该案例中的客户难得有这么好心情的情况下,我们如果能以朋友的身份,从帮助的角度多问开放式的问题,适时、适当的引导客户说出来封装阳台的真正目的,例如他是侧重于美观,还是侧重于安全,还是侧重于品质,还是侧重于价格等等等等,找到了他的兴趣点,再对症下药,强势进攻,相信肯定可以事半功倍;3、该案例中,很显然客户对无框阳台窗并没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也并不清楚市场上都有哪些无框阳台窗,在这种信息相对不对等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抛开产品不提,把握简单、明了的原则,有选择、有目的、迅速的向用户灌输阳台窗好坏和价位的基本的评判标准;当然,这种看似“免费”的告知义务并不是无偿的,我们完全可以在免费告知的时候,为我们下一步产品的销售埋下伏笔,例如我们的产品安全性高,那就可以将安全性作为评判的重要标准免费的告诉他;切忌告诉这类信息相对匮乏的客户,我们竞争对手的存在,至少,从你这里没有把客户介绍到竞争对手那里。

案例分析大赛 参考案例

案例分析大赛 参考案例

首届上海海事大学商业案例分析大赛参考案例1.Apple的成功之道从iMac到iPod再到如今风靡全球的iPhone,苹果一次次震惊世界,苹果的产品总是给人以不同的感觉,时尚,简单,一体,人性化等,虽然不似微软,诺基亚占有极高的市场份额,但苹果依旧制造了一大批“果粉”,是什么让苹果这样一个原本市场份额不高的公司备受世人推崇。

让我们从公司的理念这个角度探索Apple的成功之道。

2.星巴克星巴克成立之初以经营咖啡豆作为自己的业务,然而舒尔茨进入星巴克后,他受到一次在意大利的出差时的启发,不同于同领域的竞争对手,他认为精选咖啡有着比速溶咖啡更远大的市场,在美国取得巨大成功后,舒尔茨将目光瞄准了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中国。

但是面对中国这样一个茶文化积淀很深的国度,并且以速溶咖啡和罐装咖啡为主的咖啡消费模式的一个市场,再去copy在美国以精选咖啡的模式来打开封闭的中国市场是不现实的,睿智的舒尔茨将咖啡打造成一种时尚,一种生活态度,更关键的是为现代人提供家和公司外的第三空间,一个舒适的社交场所,让我们来看看舒尔茨是如何成功的。

3.北京易得方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1999年 9 月3 日由清华大学学生创建,是国内第一家由在校大学生停学创业、吸引风险投资创办的互联网高科技公司。

本着源于校园,服务学生的创业理念, FanSo在短短的4个月里迅速成长为中国教育网内最大站点。

1998年12月15日,清华大学16号宿舍楼519活动室里,20来岁的刘颖靠一台老式的PC机、一份网民的热情和一些闪烁不定的想法,开通了他的个人网站“化云坊”。

仅用6个月的时间,它一跃成为教育网内最大的个人网站之一。

然而,就在易得方舟踌躇满志之时,2000年6月,IT企业在纳斯达克跳水,互联网的冬天降临。

易得方舟遭遇了资本的无情,两周内,风险投资撤走。

2000年底,易得方舟经历着它最艰难的时期。

先是人事震动,5个核心人物走了3个:马云走上了职业经理人的路;陈曦另立山头,办了一家技术公司;童之磊在做他认为具有“史诗”意义的出版革命。

2021年度上海市教育评价改革优秀案例

2021年度上海市教育评价改革优秀案例

2021年度上海市教育评价改革优秀案例引言在当今社会,教育评价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教育评价的改革不仅是教育体制的一次革新,更是对学生、老师和学校的一次新的挑战。

上海作为国内教育改革的先行者之一,不断探索教育评价改革的新路径,探索出了不少优秀的案例。

本文将深入探讨2021年度上海市教育评价改革优秀案例,并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

一、案例介绍2021年度上海市教育评价改革优秀案例中,一所中小学脱颖而出,成为了广大教育界的焦点。

该学校在评价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出了一套符合当代教育理念的评价模式。

该案例在上海市范围内被公认为是教育评价改革的典范,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

二、案例分析1. 学校评价体系的构建该学校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评价体系,不仅包括了学术和学科方面的评价,还涵盖了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通过多层次、多角度的评价指标,学校可以更全面地把握学生的学习状态和成长状况。

这种评价体系的构建,为学生提供了更多样化的发展空间,使教育评价更加科学和客观。

2. 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创新在评价改革的推动下,该学校主动调整了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不再局限于死记硬背的传统教学模式,而是更注重启发式、探究式的教学方式。

通过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来提升学生成绩和能力。

这样的变革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 学生参与评价的机会和空间评价改革下,学生参与评价的机会和空间大大增加。

学生可以参与班级评优评先的评选、学科竞赛等活动,让学生有更多展示自己、展现个性和能力的机会。

学校也注重对学生的自我评价和互评,让学生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的不足和优势。

三、个人观点这一优秀案例的出现,为教育评价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样本和借鉴。

通过对学校的实践经验和案例进行全面梳理,我深切感受到教育评价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政府、教育机构、学校、老师、学生家长在内的多方合作。

教育评价改革需要以学生为本,注重个体差异,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特长,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上海莲花案例分析

上海莲花案例分析

• (5)事故类型:坍塌事故 • (6)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 (7)事故伤亡情况:1人死亡 • (8)直接经济损失:1900余万元
“楼脆脆”
事故图片
13层楼房(7号楼)向南整体倾倒事故
整体倾倒的楼房(7号楼)
堆土太高了
事故动画演示
7号楼倒塌的间接原因主要有6个方面:
• 一、土方堆放不当;二、开挖基坑违反相 关规定三、监理不到位;四、管理不到位; 五、安全措施不到位;六、围护桩施工不 规范
• 设计方面的原因:从现场可以看出,7号楼 主体结构整体倒塌,同侧几栋楼均未倒塌。 可以看出:
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局符合设计要求,轴 线尺寸、层高、构建截面尺寸、配筋、混 凝土强度等指标总体达到设计要求,检测中 未发现各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明显施工缺 陷和裂缝损伤。可见,该项目楼层在结构 设计方面合格。 基坑方面的设计:从设计上想,毕竟有4.6 米的深度,按照这样的设计方案,应该还 是符合规范要求的。也经过了验算,符合 设计要求。
墙结构
2、事故概况 • (1)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6月27日清晨
5时30分 • (2)事故发生地点: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
罗阳路口西侧、淀浦河南岸“莲花河畔景 苑”小区7号楼 • (3)事故前的现象:上海多雨天,在倒塌 前一直下雨,7号楼有倾斜,北侧的淀浦河河 道南侧83米长的防汛墙(高2米多)遭严重损 坏。
• 防汛墙内的地面也出现了开裂,最长的裂缝宽 度在70厘米左右。
• (4)事故现场:早晨5点半左右,安徽籍小 肖和其他3名门窗安装工人前往7号楼内取门窗 安装设备,岂料,有人发现大楼开始向南倾倒, 工人们拼命往外逃,不到半分钟,整栋楼倒了 下来,由于小肖沿着楼倒塌方向逃走,不幸被 压入倒塌的楼下。就不会产生土体 滑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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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律案例分析大赛参赛作品登记表上海市律师协会华东政法大学二0 一九年十一月评审记录表案件分析报告一、案由:曹东旺故意伤害案、案件背景一)人物关系示意图曹东旺冯媛(妻子)(兄弟)曹东林(被害人)张曼(妻子)曹中政曹林荣:案发当时目击证人。

潘红云:西瓜收购商。

高宁波:江海市东海区江宁镇派出所110 接警处辅警刘建设:目击摔到者(尚未取得联系)。

庄胜:金山镇东海医院外科主任。

张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任主检法医师二)案件经过2016 年6 月5 日上午9 时许,犯罪嫌疑人曹东旺的家属冯媛媛与受害人曹东林的家属张曼因堆放木柴时的地界问题产生纠纷,犯罪嫌疑人曹东旺随后赶来,与受害人曹东林发生扭打。

在互殴的过程中,曹东旺向受害人曹东林的头部、胸部以及腹部等多个部位重击数拳。

事情的部分经过被当时正在田中工作的曹林荣看见。

纠纷结束后,2016 年6 月5 日10 时许江宁派出所接到在江宁镇金园村金陵211 号有兄弟纠纷。

之后高宁波打金陵村的报警电话联系,之后曹东旺取得联系并作笔录记录; 同一时间,曹东林夫妻二人,去到西瓜收购商潘红云家中卖掉共计400 斤左右西瓜。

之后被害人曹东林回家后身体渐感不适,并出现腹痛、便秘等状况,遂住院治疗,经过金山镇东海医院外科主任庄胜及其同事八个小时的努力。

于2016 年6 月8 日18 时许,曹东林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任主检法医师张磊定,证实被害人曹东林符合自身罹患神经纤维瘤并累及腹腔器官及血管病变的基础上,与他人纠纷过程中腹部受到外力作用促发自身病变血管破裂,引发腹腔膜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 年7 月23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 年8 月6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区看守所。

三、案件焦点一)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的特征:(1)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 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在本案中,庄胜询问笔录、张磊询问笔录、曹东林门诊报告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在客观方便曹东林的生命健康权受损。

以及曹东旺对曹东林实施的行为与曹东林死亡的结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关联。

在本案当中因果关系联系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对于多因一果案件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如何界定?这些问题我国法律尚未明确的规定。

在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内容。

在本案中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曹东旺的主观意图需要应当根据是否事先知道被害人的特异体质、案件的起因、暴力的强度、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是否打击身体重要部位等因素判断。

以上问题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就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处显然有失刑法所要求的公平、严肃。

(二)本案中曹东旺的主观方面如何认定?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同时,应着重审查以下证据:①案件起因、被害人是否有过错?②现场目击证人证言,查明现场是否有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有疾病或进行劝阻,犯罪嫌疑人是否听从劝阻等③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明知被害人身体有严重疾病④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亲友证言,证明双方是否认识、熟悉程度⑤证人证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行为手段、打击部位、力度、次数、被害人当场反应等情节。

在本案中曹东旺与曹东林的纠纷起因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对于纠纷起因的主要责任归属问题根据案卷材料中的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无法归属,曹东旺是否存在过错不得而知。

再者而言纠纷尚未发生之时根据《曹东旺询问笔录》、《冯媛媛询问笔录》、《张曼第一次询问笔录》可以发现曹东林本意并非与曹东林一家有过多的纠缠,也就是说在曹东旺前期一直避免与哥哥曹东林发生冲突。

关于木柴的堆放问题是整个案件的起始点,虽然曹东林与曹东旺两家因为遗产问题近几年来一直不和,但是这并非是曹东旺具备故意伤害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曹东林具备故意伤害主观上的故意。

两家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有预谋,有计划而是属于不确定因素导致的一般殴打事件。

从当事人之间的询问笔录,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来看本次的纠纷也是类似于一般民间纠纷,双方做出的行为并未对双方造成实质性的损伤。

作为临时起意的一般民间纠纷多为情绪的宣泄,犯罪嫌疑人也不存在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三)本案中曹东林死亡的因果关系应当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种纯客观事实判断。

行为人以及一般人在行为当时能否预见到结果发生,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问题,不应当在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素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加以考虑。

本案中的被害人系特殊体质人群,且这一点是曹东旺所不知道的意料之外的事实。

另外一点是在整个事件的时间跨度上从纠纷发生到被害人死亡前后的时间长达三天之久,在此期间被害人是否遭受到过除曹东旺之外人员的腹部击打这一点尚未可知。

唯一明确的一点是曹东旺确实在六月五日与曹东林发生过拳脚纠纷。

而且鉴于曹东林特殊体质这一点,我国对于特殊体质之于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影响尚无明确的定论。

一般情况下,特殊体质是指不同于常人的健康体质且表现为生理机能缺失,以致在受到外界刺激时能产生超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不良后果。

如果被害人属于特殊体质,在行为人在实施通常情形下,一般不会发生危害后果的行为时,也有可能会对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造成伤害。

目前的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某种先行行为本身并不会引起危害后果的产生,可在其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其他原因,由后来介入的原因和先行行为共同作用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此时就应当承认先行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介入,并不中断先行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该对其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因果关系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只有行为能够必然地、合乎规律地引起结果时,二者之间的联系才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如果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该介入因素实质性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该介入因素就中断了先行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这一观点,如果在先行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介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并由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合乎规律地、实质性地导致危害后果产生,那么先行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因介入因素的出现而中断,行为人此时不需对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我认为:因果关系中断是指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中断。

适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的一个前提是,介入因素出现于前行为开始实施之后。

被害人的特异体质是在前行为开始前就一直存在被害人身体的客观情况,属于犯罪客观环境、条件的组成部分,并非中途的介入因素。

因此以上提到的第一、二种观点就得到了排除。

对于这种导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案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对于被害人特殊体质有无认识,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异体质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引起被引起关系,就可以认定其因果关系。

(四)本案中应以何种罪名起诉?①若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需要的达到的标准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至少达到轻伤的程度。

在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提到的右下腹部片状皮肤青紫伴皮下出血,出血范围较局限,以皮下为主,临近实质器官亦未见破裂或挫伤出血的改变,说明其右下腹遭受外力作用并未引起腹腔重要器官损伤,可以断定在曹东林腹部未遭受到出曹东旺之外的击打的情况,曹东旺对曹东林的击打行为造成的结果为曹东林腹部皮下出血,且出血范围较局限。

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厘米(儿童达8 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 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曹东旺的行为对曹东林造成轻伤10 以下的损害,而真正引起曹东林死亡的是腹膜后病变血管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论证方面我们也得出了其不存在主观上故意,客观方面也未对被害人造成故意伤害所要求的最低标准。

故不适合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曹东旺提起诉讼。

②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诉讼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诉讼的话需要考虑一下两个方面;其一应当查明行为人行为时对死亡结果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否有预见以及对死亡结果是否持反对态度。

如果没有预见而且无法预见的,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如果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虽然对死亡结果属于过失,但对伤害结果有故意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本案中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犯罪嫌疑人显然是不是其所期望的,对于伤害行为做出时相信其行为不会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曹东旺第一、第二次询问笔录》所言仅能得出曹东旺知晓曹东林曾做过胃部手术,且已经痊愈。

在一般的认知当中,很难将曹东林与特异体质人群相联系起来。

而且从卷宗中也不难发现曹东林是作为一个一个正常人参与日常的工作生活当中,并且能与犯罪嫌疑人曹东旺发生拳脚且不落于下风。

这就对于曹东旺来说更不可能将其与特殊体质人群相联系起来了,更进一步来说曹东旺更不会觉得曹东林身患重疾。

其二应当查明行为人有无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意图。

对故意伤害致死中的伤害意图应当做出必要的限制,不能泛指造成任何程度伤害的意图,而应当限于造成轻伤以上程度伤害的意图,将造成轻微伤害的意图排除在外。

否则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没有了明显的界限的存在。

在本案中纠纷属于一般的斗殴,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行为时其意图并非是对被害人造成极大的身体伤害。

四、结论不可否认的是犯罪嫌疑人曹东旺的行为是引发被害人曹东林死亡的辅助原因。

因为曹东旺的先行行为间接导致了曹东林的死亡,但是直接致死原因潜在于被害人身体内部,这种不易于察觉的身体自身原因也并没有直接明确的给出犯罪嫌疑人警示,即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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