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礼法之争”对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清末变法修律活动中的“法礼之争”

清末变法修律活动中的“法礼之争”摘要:清朝末年发生了一场法律变革活动,在这场活动中,产生了支持西方法理思想的法理派与坚持传统礼教的礼教派两个派别,并且在两个派别中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与冲突。
本文首先讲述了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发生的背景,其次分析了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思想,然后阐述了“法礼之争”的主要过程及结果,并采用归纳的方式总结“法礼之争”的主要争论点,最后分析了变法修律及“法礼之争”的影响,并且从现实出发,分析了“法礼之争”对于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变法修律;礼教派;法理派;法治建设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during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Movement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Abstract: A legal reform movement occurred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During this movement, two schools—School of Law that supported the Western legal thinking and School of Feudal Ethics that adhered to the traditional feudal ethics—came into being, between which hot debates and conflicts then arose.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d the background of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movement occurring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n analyzed the main representative figures of these two schools and their thoughts, described the primary process and result of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summarized the main argument points in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and finally analyzed the influences brought by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and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In addition, this paper carried out an analysis of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by law.Keywords: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School of Feudal Ethics, School of Law, construction of rule by law一、引言清朝末年,在当时复杂的时局及背景之下,清朝统治者进行了一场变法修律活动。
由清末“礼法之争”看中国传统法制

要 列入新刑律 , 如何列入? 虽然 , 在今天看 来 ,礼教派 ” 坚持 的主张 已不合 时宜 , “ 所 但从 “ 礼教 派” 所力主而终遭 废弃的一些条 款中 , 我们 可以看 出中国传统法 制的 内
涵 以及 步人近代后所面临的困境。 中国传统法制中的礼
一
、
关键词 : 札法之争 中国传统法制 例 中图分类号 : 9 文献标识码 : D2 A 文 章 编 号 :0 4 4 1( 0 9 0 — 7 — 2 10 — 9 4 2 0 )5 0 9 0
《 经济 ̄}09 20 年第 5 期
● 经济与法
由 清 末 “耆 乙法之 争 ”看 中 国传 统 法 制
●孟海静
摘 要: 清末“ 礼法之争” 是在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下发 生的一次争 论, 它不仅 开创 了中国法制近代化 的先河 , 而且 第一 次将 中国传统 法制 的本质与特征全 面地展现在 了世人面前 。 传统法制 所维护的以礼 为核 心 的封建伦理纲常 , 已成为法制近代化的一大障碍。 法律形 式上“ 且 律例 并 行” 严重影响法制的 实际运行。 , 只有在合理 继承传 统法律 文化 的基础 上 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 , 才能解决传统法制在步入 近代化的过程 中所 面
应利用有 限的 资金 对重点项 目进行扶持 : 帮助 组 织 人 才培 训 活 动, 立 境 外 的技 术 研 发 和 营 设 销 机构, 等等。() 供及时 、 2提 准确 、 丰富的 商业
以统筹并进行宏观指 导和有效监管。例如, 我 国在服 务外 包领域仍 处于产业价值链 条的较
低 端 , 少发 达 国 家 企 业仍 然把 发 展 中 国 家作 不
1 2 9 年至 11 年 , 0 9 1 清政府最高封建统 治集团 , 在厉行 “ 新政 ” 仿 和“ 行立宪” 的招牌下 , 进行 了一 次修律 活动 。 这次修律活动是 中国封建法律 向半殖 民地半封建 法律转化 的开始 。但是 , 由于 中国二千 多年来 维护纲 常等级名分 的封建法律思想根深蒂 固, 因此 , 在修律 的过尖锐斗争 。 在近代法制史上 , 斗争被称为“ 这场 礼法
从清代礼法之争审视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

从清代礼法之争审视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一、问题的提出在21世纪的今天,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②,导致法律的全球化,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对中国法治进程及中国法律的影响十分明显。
WTO规则的约束和自由贸易的发展以及在入世条件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国际化,对于中国的法律,尤其是对于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等在内的整个法制领域发生深刻影响,促使中国国内法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促使中国文化和世界文明的兼容。
因此,中国的入世标志着中国的法制正在正走向一个新的阶段,③中国法制正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迅速转型。
当我们站历史的高度,回首整个中国法律的发展历史和审视中国法制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趋势时,不能忽视清末变法及修律而引起的深刻思考及历史经验教训。
④历史上中国法律经历过两次大的转型,即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从“礼治”到“法治”的变革,最终形成孔子正统和清末礼法之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律制度。
清末礼法之争之后经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国经历了艰难的过程,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极大影响中国的法律制度,因此,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完善,即WTO对中国法律诸方面发展造成的影响和完善可以认为是中国法律的又一变革。
从清代礼法之争审视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研究实现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不仅要靠自身的积极的能动效能,并且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才能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近代礼法之争和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一)、礼法之争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在中华文明历史长河中,清朝政府,作为封建社会的最后王朝,在内外交困的无奈中,被波澜壮阔的资产阶级革命浪潮所冲跨。
但是,清朝的近代礼法之争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首先从当时的中国社会历史背景上看,晚清统治集团倡导新政,主张变革,一方面是自救,另一方面是无奈⑤;其次是当时的国际局势,尤其是日俄战争失败和北洋舰队的失利被迫加大政治改革力度,系统学习外国文化和西方先进技术,“以夷治夷”,达到自强的目的。
试述我国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以及对我国社会的影响1

试述我国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以及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摘要:中国封建传统法律思想在世界文明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我国封建社会社会稳定的上层建筑,而且对东方世界的文明作出重要的贡献。
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主要是沿着理智与法治的道路前行的,特别是礼治对于人民思想上的禁锢为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打造了牢固的基础但在历史的长河中每一种思想都不能始终占据牢靠的社会统治地位,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对我国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关键字:社会基础斗争思想社会影响正文:先秦时期的礼法之争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发生剧烈的变化:经济上土地制度由分封制到私有制转变,新兴地主阶级产生并逐渐占据经济的主导地位;政治上,礼乐征伐由自天子出转变为由诸侯出,士大夫阶层得到广泛发展,春秋五霸,战国七雄逐渐摆脱周天子的束缚,实行其兼并政策。
其他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也不断涌现,并逐渐成为那个名存实亡的周朝难以调和的矛盾。
面对这种情况各个阶级阶层的思想家纷纷著书立说,阐述自己的治国方略,批判其他学派的思想,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
周初,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方针。
这一治国思想带来了西周前期奴隶制的繁荣,从而使人对这一思想奉之如圭臬。
但是它并没有象周公所希望的那样使周王室永享天命,至厉王、幽王时遭到了致命的打击。
虽然仍遵循这一方针,但还是不能挽救周王室衰落的命运。
先是周郑交恶,桓王被射中肩;接着五霸争盟,天子反被诸侯所召;再后七国称雄,天子完全被冷落。
这一系列事实,不能不引起思想家们的反思。
社会的变革引起了礼法之争。
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在意识形态上实是由“礼治”到“法治”慢慢转变的历史。
春秋前期和中期,礼治思潮还占主导地位。
春秋后期,也即子产和孔子生活的时代,“法治”思想开始出现,并且两者发生了第一次论争。
春秋社会末年出现礼崩乐坏的社会局面,面对这一社会现实,主张维护周天子统治的大思想家孔子开始了他艰难的维道路程。
首先孔子认为社会出现诸侯兼并民不聊生的社会局面是因为人民没有再坚持周公时代制定的礼乐文明,尊尊亲亲,伦理道德,君臣有别的冠冕已经别一些有非分之想的认识打破,所以说他极力倡导用礼来规制人民的思想,达到以前的尧舜治世。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摘要: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与变革。
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混合。
清末修律还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关键词:清末修律法制建设还在1840年鸦片战争前夜,已经有人提倡“睁眼开世界”,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吸收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科技与人文知识的必要性。
鸦片战争中清朝的战败,一些中国人为外国的坚船利炮所震惊,而把眼光投向吸收资产阶级的器物文化上。
然而至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国家之所以强盛,在于制度优越。
因而积极提倡和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文化。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的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礼法之争”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个“ 半封 建半 殖 民地 ” 的政 治 面貌 , 经济 上 形 在
成 了“ 半农 业 半工业 ” 的生 产 方 式 , 文 化上 形 成 在 了 “ 本 土 半 舶 来 ” 思 想 潮 流 。 中 国传 统 法 律 半 的 作为 上 层建 筑 的组 成 部 分 , 在政 治 、 济 、 化 发 经 文 生剧 烈变 化 的情 况 下 , 西 方 法 学思 潮 的猛 烈 冲 在
关键词 : 法之争 ; 礼 法制现代化 ; 司法实践 ; 传统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 : F 9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2 7 2 1 )6— 0 9— 4 收稿 日期 :0 1 O— 8 D0 A 10 40 (0 1o 0 6 0 2 1 —1 O
作者简介 : 陈琛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主要从 事法律 史研究 。( 江苏南京
204 ) 1 6 0
在 清 末 社 会 变 革 的 时代 背 景 下 , “ 学 东 在 西
以法理 派 的妥协退 让 而告终 。而 这一论 断 的主要 理 由是 ,礼 教派 的声 讨 终 导 沈 氏去 职 , 有纲 常 “ 载
渐” 的文化氛围 中, 晚清 中国社会无论是经 济基 础还是上层建筑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面对封建
6 9
清 末 法 之 争 ’ 司法 实践 的影 响 “ 礼 ’ 对
陈
摘
琛
要: 清末“ 法之 争” 实质上导致 了中国法律 的转 型, 礼 在 开启 了法制现代化 的进程 , 以沈家本为代表 的法理派所 倡导的“ 参考 古今 , 博稽 中外” 变化 思想 , 的 得到有 力的 实现 。通过对 “ 法之争 ” 礼 前后 两则判例 的对 比分 析, 可以看 到清末司法官员在 实践层 面扬弃法律传统 、 促进法制现代化所做 出的不懈努力。
由清末“礼法之争”看中国传统法制
由清末“礼法之争”看中国传统法制作者:孟海静来源:《经济师》2009年第05期摘要:清末“礼法之争”是在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下发生的一次争论。
它不仅开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而且第一次将中国传统法制的本质与特征全面地展现在了世人面前。
传统法制所维护的以礼为核心的封建伦理纲常。
已成为法制近代化的一大障碍。
且法律形式上“律例并行”,严重影响法制的实际运行。
只有在合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才能解决传统法制在步入近代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礼法之争中国传统法制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5-079-021902年至1911年,清政府最高封建统治集团,在厉行“新政”和“仿行立宪”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修律活动。
这次修律活动是中国封建法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转化的开始。
但是,由于中国二千多年来维护纲常等级名分的封建法律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礼教派和法理派的尖锐斗争。
在近代法制史上,这场斗争被称为“札法之争”。
礼教派和法理派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
前者是封建法律思想,以维护宗法家族制度,进而维护整个封建制度为目的。
后者是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维护“人权”为目的,进而达到维护资产阶级所有权的目的。
“礼法之争”的核心在于:应以资产阶级法律的原理原则为主要指导思想,还是以封建礼教为主要指导思想制定新法;《大清律例》中的“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妻殴夫、夫殴妻”、“犯奸”、“子孙违犯教令”等维护传统礼教的法律条文要不要列入新刑律,如何列入? 虽然,在今天看来,“礼教派”所坚持的主张已不合时宜,但从“礼教派”所力主而终遭废弃的一些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制的内涵以及步人近代后所面临的困境。
一、中国传统法制中的礼“礼”在这里指的是中国传统礼教,即法典化的三纲五常等纲常名教。
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对当代的启示
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对当代的启示作者:邢程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01期摘 ;要:二十世纪初,清政府为应对内忧外患的局面以继续维护其统治,开展了一场以礼教派和法理派之间的争论为主的修律运动,这场思想的大争论被称为“礼法之争”。
本文将对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进行阐述,通过对两派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出这场争论的现实影响以及对当代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清末修律;礼法之爭;启示关于“礼”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商代,早在西周时期就认为礼与刑都属于法的一部分,起着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我国历史上有两次较大的关于“礼”与“法”的争论,一次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的学说争论,另一次便是清末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论战。
本文将对清末的“礼法之争”做初步的分析,从中探寻出当代的可借鉴之处。
一、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概述1.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封建大门逐渐被帝国主义打开,出现了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势头。
但是,对于当时内忧外患的中国,其内部的封建法制不仅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领事裁判权的建立也使得国家主权大量丧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对清政府的统治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清政府为继续维持其统治,不得不向西方的先进制度学习,大量修改法律,进行一些的改革运动。
2.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在我国古代封建王朝中,一直存着在明确的等级制度,清王朝时期亦是如此,其表现就在于祖宗之制不可更动,所以晚晴时的法律已经多年没有修改,与社会严重脱节,与西方先进制度相比其存在的弊端更加明显。
清末修律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维护清王朝的继续统治,另一方面是为了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接轨已达到列强的满意。
因此,清末修律中既把中国传统的三纲五常作为基准,又对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有很大程度的借鉴。
二、礼教派与法理派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1.张之洞的法律思想张之洞生长于封建官僚家庭,深受传统礼教的影响,在其通过科举考试入仕做官之后更是深知礼教对封建统治的重要性,因此对礼教大力推崇。
清末礼法之争的反思
清末礼法之争的反思清朝末年,社会动荡不安,各种思潮涌动,其中礼法之争成为了当时社会变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在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外来之间的挣扎与抉择,也对中国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谓礼法之争,简单来说,就是在法律改革的过程中,关于如何处理传统礼教与现代法律原则之间关系的激烈辩论。
在当时,一部分人主张大力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摒弃传统礼教对法律的束缚;而另一部分人则坚持认为传统礼教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法律改革应当在保留礼教的基础上进行。
我们先来看看主张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这一方。
他们认为,当时的中国已经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法律体系,都需要进行彻底的改革。
西方的法律强调平等、公正、人权等理念,这些正是中国所缺乏的。
只有引进西方的法律,才能使中国摆脱封建专制的束缚,实现现代化。
而且,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经济交流的增加,中国也不得不与国际接轨,采用西方通行的法律规则,以保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然而,主张保留传统礼教的一方也有他们的理由。
他们认为,礼教在中国社会已经延续了数千年,深入人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重要力量。
如果贸然摒弃礼教,将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道德的沦丧。
比如,孝道、夫妻之道、君臣之礼等,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不能轻易抛弃。
而且,中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而应该根据自身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实际进行改革。
在这场激烈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
主张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一方,看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弊端和落后之处,希望通过改革来推动社会的进步。
但是,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过于激进地追求西化,可能导致法律与社会的脱节。
而主张保留传统礼教的一方,虽然强调了文化传统的重要性,但却没有充分认识到传统礼教中存在的封建糟粕和不合理之处,容易阻碍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从更深层次来看,清末礼法之争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论清末法理派的法律思想
论清末法理派的法律思想
清末变法修律是晚清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冲突的产物。
围绕修律,统治阶层内部存在较大分歧。
以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爆发了著
名的“礼法之争”。
这场争论,直接影响了中国近代法律现代化之路,推动了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最终,法理派与礼教派的礼法之争是以法理派的暂时妥协而告终。
清末法理派主持起草和修订了很多法律文件,但真正实施的并不多。
应该肯定的是,清末法理派在移植西方法律制度、构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特别是对中国法律史以及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起到了重大而深远的作用。
由于在当时的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还处于冲突状态,这场超前的法律移植运动一开始就陷入了误区,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
通过系统分析清末变法修律的发生背景,解析清末法理派群体的法律思想和特点,研究清末法理派群体对清末变法修律的参与、研究其对中国法律近代化以及对中国社会思潮变革的深远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我国当前的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现代化也有着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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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
中共桂 林市 委党校 学报
法 学 研 究
第 2期
20 0 0年 6月
指责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 叛道离经”所修新律显与礼教 ,
背驰。礼法两派分歧 的根本原 因, 首先 是立法宗 旨不 同, 即
何自 生乎?生于风俗 。风俗何 自生乎?生于生计 。他把世 ” 界上的“ 生计” 划分 为农桑 、 猎牧 、 工商 三种类 型, 这三 种类
级的法理原则在中国的适应, 还是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 取 代家族主义的问题。 最终, 清末礼法之争以法理派的妥协而失败。但是, 这 场争论对于推进中国法律的近代发展,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主张“ 兼采中西, 博采众长, 不可偏废。沈家本等遵循“ ” 中外 通行” 的修律指导方针, 进行了一系列修订法律的活动: 首 先修订了一些旧律, 从根本上进行修改; 其次, 建立西方法
学之原则。但是实施过程中, 遭到了反对势力的阻挠及礼
洞、 劳乃宣为代表; 主张近代法制精神, 法律应与传统的礼 教相分离的称为法理派, 以沈家本为代表。因他们争论的
制接轨的发端 。因此 , 重新认识“ 礼教 派” 的相关思 想 , 我 对
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 所以中国法律史学者称这场争论为
礼法之争。礼法之争之前, 清政府全面推行西方法制 , 首先
是出洋考察, 然后预备立宪, 成立各省咨议局和中央资政 院, 大力推行地方 自治政策, 最后立法, 颁布《 钦定宪法大 纲》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修定律例, 和《 , 彻底改革法律
持各 的特 色 有 合理 0 定 的. 学 ; 符 合 我 国 现 阶段 的- 法 精 的鬈 而. 理 . 主 则 缺 少 中国 特 其 巨和 科 性 是 立 申 法 派的 张 色。以 史为鉴 ; 们 要在。 来和 中学会 我: 拿 守望’。 有所选. 有所摒 弃 择 , 迄也是今天 法治 建设的题 中之 义。 -
中共 桂林市 委党校 学报
法 学 研 究
第 9 第 2期 卷
20 0 9年 6目
J U O RNAL OF T HE PAR TY SC HOOL OF
C . P . C GUI N UNI PAL LI M CI COM M I EE TT
Suy o t d fLe a ce e g lS inc
制度 。
国现阶段的法制建设有很好的启示
一
、
礼 法 之 争 的 历 史 背 景 和 主 要 内容
清末新政通过制度的重新构筑和学习西方文化, 推进 社会变迁和自我更新社会的政治结构, 尤其是从西方社会
在中华文明的历史长河中, 清朝政府作为封建社会的 最后王朝, 在内外交困的无奈中, 被波澜壮阔的资产阶级革 命浪潮所冲垮。但是, 清朝的近代礼法之争有着深刻的历 史背景。首先, 从当时的中国社会历史背景上看, 晚清统治 集团倡导新政, 主张变革 , 一方面是 自救, 另一方面是无奈。 其次, 当时的国际局势, 尤其是 日 俄战争给中国造成的伤害 和甲午中日 海战北洋舰队的失利, 迫使晚清统治集团加大
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理论作为
立法宗 旨的问题 ; 其次是立法实质 的争 论 , 即究竟是资产 阶
型产生出不同的风俗、 礼教、 政体和法律。中国属于农桑之 国。农桑之国, 人有定地, 家有定所。全家听命于父兄的安
排 。“ 父兄为家督而家法以立。是家法者 , 农桑之 国风 俗之 大本也。猎 牧之 国,结队野处 , ” “ 逐水草而徙居” 因而“ , 一切
Ju . 00 n 2 9
清末 法 之 ’ 现代 中国 法律 制 度 的影 响 “ 礼 争’ 对
。 凌 世 敏
(中共 桂 林 市委 党校 ,广 西 桂 林 5 10 ) 4 0 3
[ . 摘 世界 帝接轨 的发端 辛 教 派提出 的变 法应立足 本 国 睛 爵俗治 宜= 是 固与. 法。】 = , 保
政治改革力度 , 系统学 习外 国文化 和西方 先进技术 , 以达 到 “ 以夷治夷” 自强之 目的 。 而
直接移植了一系列新制度, 导致王朝内部势力和利益的冲
突, 引发了礼法之争。 14 年鸦片战争使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 80 会, 中国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因而旧的法律已经 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关系, 必须制定新的法律。在内困外患
[ 稿 日期 ] 2 0 —51 定 0 90 —0
教派的攻击。攻击者认为新律不合礼教之处, 不胜枚举, 并
[ 者 简 介 ] 凌 世 敏 (9 2) 女 , 苏 南 京人 , 作 16 一 , 江 中共 桂 林 市委 党校 公 共 管 理 与 法 学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职 律 师 , 期 研 究 方 向 兼 近
[ 键 词] 礼 法之 争 ; 中西 法 律 文化 冲 突 ; 以 史 为 鉴 关 [ 图 分 类 号] D90 4 [ 献 标 识 码 ] A 中 2 . 文 [ 文章 编 号 ] 17 —7 0 2 0 ) 20 3 —4 6 115 (0 9 0 —0 70
鸦片战争后 , 经过 6 O多年的体认 和反思, 从清末法制 改革发端, 中国传统法制受西方近现代法律文明的影响逐 渐转型变革, 并且走出了一条富有特色而又充满矛盾的曲 折起伏的法制现代化道路。而“ 礼法之争” 是中国与世界法
的条件下, 清朝政府高唱“ 变法” 的调子, 不断下诏实行“ 变
法” 。命大臣, 设律馆, 修律制宪。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 派看来, 西律比旧律更文明, 更进步。因此, 取人之长以补 我之短。同时, 认为中国的礼教风俗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
所谓“ 礼法之争”是指保守的“ , 礼教派” 和革新的“ 法理 派” 围绕修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进行的争论。维护传 统礼教精神, 主张法律应与礼教结合的称为礼教派, 以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