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清末变法修律活动中的“法礼之争”

清末变法修律活动中的“法礼之争”摘要:清朝末年发生了一场法律变革活动,在这场活动中,产生了支持西方法理思想的法理派与坚持传统礼教的礼教派两个派别,并且在两个派别中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与冲突。
本文首先讲述了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发生的背景,其次分析了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思想,然后阐述了“法礼之争”的主要过程及结果,并采用归纳的方式总结“法礼之争”的主要争论点,最后分析了变法修律及“法礼之争”的影响,并且从现实出发,分析了“法礼之争”对于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变法修律;礼教派;法理派;法治建设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during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Movement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Abstract: A legal reform movement occurred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During this movement, two schools—School of Law that supported the Western legal thinking and School of Feudal Ethics that adhered to the traditional feudal ethics—came into being, between which hot debates and conflicts then arose.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d the background of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movement occurring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n analyzed the main representative figures of these two schools and their thoughts, described the primary process and result of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summarized the main argument points in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and finally analyzed the influences brought by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and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In addition, this paper carried out an analysis of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by law.Keywords: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School of Feudal Ethics, School of Law, construction of rule by law一、引言清朝末年,在当时复杂的时局及背景之下,清朝统治者进行了一场变法修律活动。
清末的礼法之争

1 9 0 6 年, 沈家 本 、 伍廷 芳制定《 刑 事
民事诉 讼法》 。这部法 律的进 呈也拉 丌 了礼法之争的序幕 。这是 中闻历史 I 拟 订的第一个单行诉 讼法规 , 全文共五章 ,
2 6 0条. 采纳了西方 的律 师制度和陪审制
度 。 埘此 , “ 礼教派 ” 领 张 之 涮 犬D i J l - ' f l ;
西 律 为盛本 , 礼法 结合 的 『 f I 华 法律从 这
草 案 的进 . 犹盟 I 】 一 。 水 , 波浪 迭 兴, 肜 成 r清 水 礼 泼 之 的 第 一次 离 潮 。 张 之 洲 先 发 难 , 埘 案 f f 迪伦 明 ! 纲 常进 行 J 令 和 的 批 判 随后
据这道谕 旨, 袁世凯 、 刘 坤 一 和张 之 洞 保
府 采 纳 r张 之 洞 等 人 的 意 见 , 《 刑 书 民 市
作废 ,
《 刑事 民事诉 讼法 》 的 求之高 『 翎并没
有 熄 灭 沈 家 奉 等 修 律 大 甩 的 热情 、l 9 0 7 年八月和 卜 二J 1, 沈家本先后奏- 《 夫 清 新刑律》 草 案 和 该 草 案 的 按 讲 、这 部 刑 律 是 沈 家 本 运 用 西 力’ 资 产 阶 级 的 法律 精
治危机 。慈禧 臭 名昭 著的“ 量 中华之物
力, 结 了 H之 欢 心 ” 沦 调 和 丧 权 辱 同 的
I 大 】 各部 院堂仃 、 京外行懵 抚也纷 纷 I 奏 签 沣意 , 大郜 埘 案修 改伦删 纲常 的 条款 表永 眨刈 许对 他“ 制 度创新” - I I 民情风 俗 F能 落实 表爪强 烈质 疑 、 清政 府在 l I 艮 观八 力 ‘ 后. 认 为赴礼 教派
小议清朝法制改革中的礼法之争

小议清朝法制改革中的礼法之争清朝末年,由于种种内忧外患,清政府迫于形势,试图通过变法来改变现有的落后状况,而变法的主要内容便是制订一部“小宪法”——《大清新刑律》。
当然,新事物的出现与接受并不会那么容易,每一次变法活动都必然会伴随着所谓改革派与保守派之间的争斗与矛盾激化。
礼法之争,便是在《大清新刑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当中,出现的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思想的交锋。
礼法之争,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法律继受问题,是中国本土主动的继受西方立法思想。
因此,它的焦点冲突也就起源于沈家本等人对西方法律的大量引入吸收对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冲击。
是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法律道德,还是较多的引入西方法律?是将道德与刑事制裁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等法律加以严格区分,还是道德伦理高于法律?说道这,本人想先浅谈一下儒家伦理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自汉大一统以来,中国古代的皇帝在“百家思想”当中便心照不宣地统一采用儒家思想作为控制国民思想的工具。
因此,从最一般的道德伦理到成为正统的法律,从选官、任官的基准到由儒官治理全国,官员们都是接受儒家思想熏陶过的儒生,从未学习过法律,他们在皇帝的指导下,掌管着全国的立法、司法工作。
可见,在中国古代的刑事制裁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等法律当中随处可见儒家思想的影子,官员们判案的自由裁量也都深刻受到自身儒家伦理思维的影响,而中国律法当中并没有所谓的“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官员的自由裁量范围极大。
此外,最重要的是,在讲究以“和”为贵的中国社会里,在实际操作当中,可以说古代社会是一个“反诉讼的社会”。
因为纠纷往往经过第三方调解或者宗族、行会、乡党等组织早一步处理掉了,最终报到官府只剩少数,而其中处理的依据便是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伦理纲常。
第三,古代的中国人因为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聚居在一起,由此便形成家族、乡党、行会这些地方自治组织来处理内部纠纷,承担法律的运行。
家法、行规、地方风俗这三者活生生的法律,也就是所谓的“礼”,制约着大多数中国人的生活行为。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法理派(沈家本) 无夫妇女与人和奸,西方国家没 有治罪明文,“此最为外人著眼 之处”,如果一定要把这一条加 入新刑律,“恐此律必多指摘”; 此外无夫妇女与人和奸,主要是 道德风化问题,应予教育,“不 必编入刑律之中”
现场讨论
伦理道德与刑法的关系问题?
•以礼入刑 •伦理道德是刑法 的根本 •舍伦理教育而讲 刑法,还算什么刑 法?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第二阶段:沈家本与劳乃宣的争论
在将《大清刑律草案》转发各部讨论的第二天,朝廷即以“上谕” 的形式,要求任何修律活动不得违反纲常伦理的基本原则
礼教派 •坚持维护纲常礼教 •具体,如坚持传统法律中的“干名犯 义”、“存留养亲”、“亲属相奸”、 “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无夫事诉讼法》;未及公布就作废
沈家本,伍廷芳
张之洞
•“按照交涉情形, 参酌各国法律之 旨”“模范列强” •改革原有的“审 判方法” •引进西方司法审 判制度
•“袭西俗财产之制,坏 中国名教之防” •“启男女平等之风,悖 圣贤修齐之教” •“纲沦法败,隐患实深”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法理派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刑事制裁与社会危害 性 这些问题在新刑律正 文中已有相应的规定, 有的按照法理不能列 入正文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双方在第二阶段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犯奸”和“子孙违犯教令” 两个问题上 (1)关于“犯奸”
礼教派(劳乃宣) 反驳沈家本: 中国旧律和奸无夫妇女,和奸有 反驳1:法律道德相为表里,无夫 夫妇女杖九十,分别治罪,前轻 奸必须治罪 后重; 反驳2:无夫奸不治罪妨碍中国社 现在的刑律草案中只列和奸罪, 会治安 无夫和奸不为罪,不符合中国重 视妇女和寡妇的奸罪; 反驳3:中国立法应以国内治安为 主旨,不应随外人的指责为转移 因此,应按照旧刑律分别有夫和 无夫进行定罪,无夫和奸可稍轻 反驳4:增加这一条款不会妨碍收 于有夫和奸 回治外法权
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2500字

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2500字摘要:20世纪初期,清王朝为挽救严重的统治危机实行改革,而法制改革成为核心,改革中产生了对法律价值取向的争议并形成“礼教派”和“法理派”两大派别,双方就如何学习西方法制,改革旧法展开激烈的争论。
毕业关键字:礼法之争;中体西用;礼教派;法理派1 改革的推行和法理派修律1901年清庭发布上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深念近数十年积弊相仍,因循粉饰,以致酿成大衅,现在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致富强”[1]要求中央及地方大臣参酌中西政要,上?变法革新之策。
1902年,清政府下达修律诏书,随即又诏令组建修订法律馆,选任法律大臣等相关事宜。
时任刑部左侍郎的沈家本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律事务,并擢派熟知欧美法律的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等帮办修律。
在沈家本主持下,清庭先后派员分赴欧美?p日本考察法制。
沈家本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固以明定法权推行无阻为指归,尤以参酌东西择善为目的。
……考察日本改律之始,屡遣人分赴法?p英?p德诸邦,采取西欧法界精理,输入东瀛,然后荟萃众长,编成全典。
”[2]在这样的认识下,以“博稽中外,参考古今”[3]“模范列强”[4]为宗旨的法理派修律原则也基本确立。
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p伍廷芳等人制订了修律中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刑民合一”而编,但已严格区分于传统旧法“刑民不分”特点。
该法上呈清庭后,清庭谕令各省督抚大臣“体察情形,悉心研究其中有无扦格之处,即行缕析条,据实具奏。
”[5]然而立法者万没想到该法一出即遭到各地督抚将军的几乎一致批驳。
例,广西巡抚林绍年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各法,广西尚难行。
盖俗悍民顽,全恃法律为驭驾,闻以不测示恩威。
若使新法遽行,势必夸张百出,未足以齐外治,先无以靖内讧,下所司知之”[6]。
而直隶总督袁世凯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法,内有扦格者数条,请饬再议”[7]。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
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近代以来的法治认为“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的。法家的以法治国主要成就在于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本质是人治和专制,皇帝言出法随,言出法废,皇帝就是法,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是以惩罚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人民。
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和传承轨迹不难看出,这一原则不仅贯穿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同时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影响。其之所以被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大体有以下原因: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人的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的本能反映,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人类的感情基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因而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其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在该制度下,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稳定。亲亲相隐的思想以人的家庭亲情为基础,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前提。如果不允许亲亲相隐则必然会增加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稳,最终可能是家人离散,田地荒芜。这对维护封建经济秩序是十分不利的。
清末礼法之争述评

清末礼法之争述评摘要清末,由于列强侵略和外国资本主义的冲击,再加上本土内生性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其他方面的影响,使得中国或被迫或主动吸收、引进西方法律文化。
内忧外患的清王朝迫切在国际上寻求政治地位,变法图强,想要收回治外法权,开始了变法修律。
在如何修律的问题上,效仿西方与遵循传统礼教之间展开了激烈争论,简称礼法之争。
它是法律转型时期不可回避的话题,不仅为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当今社会探索“礼、法”协调新模式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清末修律礼法之争法制近代化晚清社会各种关系因素复杂交织,面对民众运动、列强压迫、资本主义发展、西方思想文化涌入、收回治外法权等问题,清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变法修律,秉持着“参考古今,博辑中外,务期中外通行”的指导思想,既要制定“西律”迎合西方列强的利益要求,又要维护“三纲五常”等传统礼制观念。
因此,在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的过程中,观念的相悖导致资本主义法制与传统封建礼教势必产生冲突,也引起了备受关注的“礼法之争”。
一、礼法之争的过程礼法之争始于《刑事民事诉讼法》,经由《新刑律草案》,《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终结于《大清新刑律》。
(一)第一阶段:新型程序法蓝本的夭折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学习西方,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单行诉讼法,采用了资产阶级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
但此诉讼法遭到以湖广总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反对,他们认为该法在“诉讼权利男女尊卑长幼应该平等,私有财产应该得到政府承认、法律保护”这两个问题上坏明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有违纲常伦纪,并认为仅以改良中国司法不可能使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
《刑事民事诉讼法》在立法程序、收回治外法权、法律范畴等方面经不住推敲,效仿西方鼓励个体发展、保护私有财产,企图一步到位,反而操之过急,成为礼教派攻击的致命缺陷,最终只能束之高阁。
(二)第二阶段:对《新刑律草案》的攻击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和十二月,沈家本奏进《刑事草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并陈修订大旨折》并附《刑事总则清单案语》。
清末立法之争的过程

清末立法之争的过程所谓“礼法之争”,是指保守的“礼教派”和革新的“法理派”围绕修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进行的争论。
维护传统礼教精神,主张法律应与礼教结合的称为礼教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近代法制精神,法律应与传统的礼教相分离的称为法理派,以沈家本为代表。
因他们争论的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所以中国法律史学者称这场争论为礼法之争。
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双方各以沈家本和张之洞为代表,对《大清新刑律草案》进行争论;第二阶段,双方各以沈家本和劳乃宣为代表,对《大清新刑律草案》及其《附则》5 条进行争议;第三阶段,双方各以杨度和劳乃宣为代表,在资政院里就关于立法宗旨和少数条文进行争议。
为了通过修律收回治外法权,法理派在制定《大清新刑律》时比较注重西方列是否能够认同,在移植西方先进法制的过程中对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问题没有充分考虑,过于强调西方所注重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但是“弱国无外交”,通过修律就能收回领事裁判权本来就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这一点上,礼教派比较明确,认为“并非必须将中国旧律弃置不顾,全装外国格式之法,即可立睹收回治外法权效也。
”对于《大清新刑律》的制定,礼教派的意见比较实际,而法理派则急于求成,因此在客观上说,礼教派的争锋“纠正了在功利心态下,法律移植过程中过分西化的倾向”1906年,沈家本主持制定了《刑事诉讼法》,采用律师制度及陪审团制度及其他一些西方法律,当即遭到张之洞等人的反对。
张之洞认为使父子异财、兄弟析产夫妇分资,是“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道。
”理由是“中国立教首重亲亲,定律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有罚……”并以《奸非罪章》中无和奸无夫妇治罪条例,指为败坏礼教,得到很大响应。
同时,张之洞认为,律师制度会使“讼师奸谋得其尝试”,陪审制度使“到堂陪审者,非干预词讼之劣绅,即横行乡曲之讼棍。
”应该看到,张之洞对律师、陪审制度的反对,是很有些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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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淸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
而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
“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主要集中在: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
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
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
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3、关于“无奸夫”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奸非”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的处罚。
“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
因此,礼教派认为新律中也应有特别的规定。
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
”“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
”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
”因此,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礼教派认为,“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
”法理派则指出:“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
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也。
”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
礼教派认为,“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最多像舜帝那样“大杖则走,小杖则受”,绝无“正当防卫”之说。
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的一种限制。
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则治以不孝之罪”,惟有如此“方为平允”。
对“礼法之争”的看法:礼教派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法
理派代表资产阶级。
礼法之争是封建地主阶级与资产阶级要求制定什么样的法律的争论。
礼教派和法理派都主张制定法律,但在立法的指导方针上产生了重大分歧。
礼教派主张以“礼”为指导的封建法律思想来指导立法;法理派主张以资产阶级法理来指导立法。
而近代礼法之争的结果则是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
礼法之争在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