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清末变法修律活动中的“法礼之争”

清末变法修律活动中的“法礼之争”摘要:清朝末年发生了一场法律变革活动,在这场活动中,产生了支持西方法理思想的法理派与坚持传统礼教的礼教派两个派别,并且在两个派别中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与冲突。
本文首先讲述了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发生的背景,其次分析了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思想,然后阐述了“法礼之争”的主要过程及结果,并采用归纳的方式总结“法礼之争”的主要争论点,最后分析了变法修律及“法礼之争”的影响,并且从现实出发,分析了“法礼之争”对于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变法修律;礼教派;法理派;法治建设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during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Movement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Abstract: A legal reform movement occurred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During this movement, two schools—School of Law that supported the Western legal thinking and School of Feudal Ethics that adhered to the traditional feudal ethics—came into being, between which hot debates and conflicts then arose.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d the background of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movement occurring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n analyzed the main representative figures of these two schools and their thoughts, described the primary process and result of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summarized the main argument points in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and finally analyzed the influences brought by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and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In addition, this paper carried out an analysis of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by law.Keywords: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School of Feudal Ethics, School of Law, construction of rule by law一、引言清朝末年,在当时复杂的时局及背景之下,清朝统治者进行了一场变法修律活动。
小议清朝法制改革中的礼法之争

小议清朝法制改革中的礼法之争清朝末年,由于种种内忧外患,清政府迫于形势,试图通过变法来改变现有的落后状况,而变法的主要内容便是制订一部“小宪法”——《大清新刑律》。
当然,新事物的出现与接受并不会那么容易,每一次变法活动都必然会伴随着所谓改革派与保守派之间的争斗与矛盾激化。
礼法之争,便是在《大清新刑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当中,出现的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思想的交锋。
礼法之争,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法律继受问题,是中国本土主动的继受西方立法思想。
因此,它的焦点冲突也就起源于沈家本等人对西方法律的大量引入吸收对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冲击。
是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法律道德,还是较多的引入西方法律?是将道德与刑事制裁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等法律加以严格区分,还是道德伦理高于法律?说道这,本人想先浅谈一下儒家伦理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自汉大一统以来,中国古代的皇帝在“百家思想”当中便心照不宣地统一采用儒家思想作为控制国民思想的工具。
因此,从最一般的道德伦理到成为正统的法律,从选官、任官的基准到由儒官治理全国,官员们都是接受儒家思想熏陶过的儒生,从未学习过法律,他们在皇帝的指导下,掌管着全国的立法、司法工作。
可见,在中国古代的刑事制裁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等法律当中随处可见儒家思想的影子,官员们判案的自由裁量也都深刻受到自身儒家伦理思维的影响,而中国律法当中并没有所谓的“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官员的自由裁量范围极大。
此外,最重要的是,在讲究以“和”为贵的中国社会里,在实际操作当中,可以说古代社会是一个“反诉讼的社会”。
因为纠纷往往经过第三方调解或者宗族、行会、乡党等组织早一步处理掉了,最终报到官府只剩少数,而其中处理的依据便是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伦理纲常。
第三,古代的中国人因为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聚居在一起,由此便形成家族、乡党、行会这些地方自治组织来处理内部纠纷,承担法律的运行。
家法、行规、地方风俗这三者活生生的法律,也就是所谓的“礼”,制约着大多数中国人的生活行为。
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2500字

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2500字摘要:20世纪初期,清王朝为挽救严重的统治危机实行改革,而法制改革成为核心,改革中产生了对法律价值取向的争议并形成“礼教派”和“法理派”两大派别,双方就如何学习西方法制,改革旧法展开激烈的争论。
毕业关键字:礼法之争;中体西用;礼教派;法理派1 改革的推行和法理派修律1901年清庭发布上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深念近数十年积弊相仍,因循粉饰,以致酿成大衅,现在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致富强”[1]要求中央及地方大臣参酌中西政要,上?变法革新之策。
1902年,清政府下达修律诏书,随即又诏令组建修订法律馆,选任法律大臣等相关事宜。
时任刑部左侍郎的沈家本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律事务,并擢派熟知欧美法律的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等帮办修律。
在沈家本主持下,清庭先后派员分赴欧美?p日本考察法制。
沈家本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固以明定法权推行无阻为指归,尤以参酌东西择善为目的。
……考察日本改律之始,屡遣人分赴法?p英?p德诸邦,采取西欧法界精理,输入东瀛,然后荟萃众长,编成全典。
”[2]在这样的认识下,以“博稽中外,参考古今”[3]“模范列强”[4]为宗旨的法理派修律原则也基本确立。
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p伍廷芳等人制订了修律中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刑民合一”而编,但已严格区分于传统旧法“刑民不分”特点。
该法上呈清庭后,清庭谕令各省督抚大臣“体察情形,悉心研究其中有无扦格之处,即行缕析条,据实具奏。
”[5]然而立法者万没想到该法一出即遭到各地督抚将军的几乎一致批驳。
例,广西巡抚林绍年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各法,广西尚难行。
盖俗悍民顽,全恃法律为驭驾,闻以不测示恩威。
若使新法遽行,势必夸张百出,未足以齐外治,先无以靖内讧,下所司知之”[6]。
而直隶总督袁世凯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法,内有扦格者数条,请饬再议”[7]。
清末法制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清末法制改革第一节预备立宪一、戊戌变法与晚清新政练新军、改官制(裁撤冗员——如督抚同城的巡抚;设立外务部、商部、学部等、改刑部为法部等)、发展工商业(如颁布商事法规)、废科举办新学(如1901年要求各级书院改为大学堂、中学堂等;1905年废科举)二、仿行立宪(1)考察宪政载泽所上的《奏请宣布立宪密折》指出君主立宪有三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2)仿行立宪○1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确立“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立宪原则。
○21908年《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规定为期九年的“预备立宪”期。
○3设立“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工作机构。
(3)资政院与咨议局○11907年下令设立资政院,1909年《资政院院章》,1910年10月开院。
资政院:立法、财政决议、行政监督讨论后请旨定夺;具有国会的性质,咨询机构。
○21908年批准《各省谘议局章程》为督抚提供相关咨询意见,督抚可以否决其意见(4)钦定宪法大纲作为“预备立宪”阶段的纲领性文件,共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大权统于朝廷”。
○1张君权(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2附民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权,如“十、总揽司法权。
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毕竟为传统上无限制的君主权力画出了一个界限也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民权保留了一定的空间。
(5)《十九信条》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1“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2责任内阁制○3国会(议会)有制定宪法、改宪、选举内阁总理大臣、宣战、媾和及决定财政等权力○4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5民权的缺失第二节刑事法律制度一、修律动因(1)列强允诺放弃领事裁判权(2)刑法严峻二、《大清现行刑律》(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

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作者:孙超来源:《卷宗》2018年第04期摘要:20世纪初期,清王朝为挽救严重的统治危机实行改革,而法制改革成为核心,改革中产生了对法律价值取向的争议并形成“礼教派”和“法理派”两大派别,双方就如何学习西方法制,改革旧法展开激烈的争论。
关键字:礼法之争;中体西用;礼教派;法理派1 改革的推行和法理派修律1901年清庭发布上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深念近数十年积弊相仍,因循粉饰,以致酿成大衅,现在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致富强”[1]要求中央及地方大臣参酌中西政要,上陈变法革新之策。
1902年,清政府下达修律诏书,随即又诏令组建修订法律馆,选任法律大臣等相关事宜。
时任刑部左侍郎的沈家本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律事务,并擢派熟知欧美法律的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等帮办修律。
在沈家本主持下,清庭先后派员分赴欧美﹑日本考察法制。
沈家本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固以明定法权推行无阻为指归,尤以参酌东西择善为目的。
……考察日本改律之始,屡遣人分赴法﹑英﹑德诸邦,采取西欧法界精理,输入东瀛,然后荟萃众长,编成全典。
”[2]在这样的认识下,以“博稽中外,参考古今”[3]“模范列强”[4]为宗旨的法理派修律原则也基本确立。
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制订了修律中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刑民合一”而编,但已严格区分于传统旧法“刑民不分”特点。
该法上呈清庭后,清庭谕令各省督抚大臣“体察情形,悉心研究其中有无扦格之处,即行缕析条,据实具奏。
”[5]然而立法者万没想到该法一出即遭到各地督抚将军的几乎一致批驳。
例,广西巡抚林绍年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各法,广西尚难行。
盖俗悍民顽,全恃法律为驭驾,闻以不测示恩威。
若使新法遽行,势必夸张百出,未足以齐外治,先无以靖内讧,下所司知之”[6]。
而直隶总督袁世凯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法,内有扦格者数条,请饬再议”[7]。
清末立法之争的过程

清末立法之争的过程所谓“礼法之争”,是指保守的“礼教派”和革新的“法理派”围绕修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进行的争论。
维护传统礼教精神,主张法律应与礼教结合的称为礼教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近代法制精神,法律应与传统的礼教相分离的称为法理派,以沈家本为代表。
因他们争论的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所以中国法律史学者称这场争论为礼法之争。
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双方各以沈家本和张之洞为代表,对《大清新刑律草案》进行争论;第二阶段,双方各以沈家本和劳乃宣为代表,对《大清新刑律草案》及其《附则》5 条进行争议;第三阶段,双方各以杨度和劳乃宣为代表,在资政院里就关于立法宗旨和少数条文进行争议。
为了通过修律收回治外法权,法理派在制定《大清新刑律》时比较注重西方列是否能够认同,在移植西方先进法制的过程中对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问题没有充分考虑,过于强调西方所注重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但是“弱国无外交”,通过修律就能收回领事裁判权本来就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这一点上,礼教派比较明确,认为“并非必须将中国旧律弃置不顾,全装外国格式之法,即可立睹收回治外法权效也。
”对于《大清新刑律》的制定,礼教派的意见比较实际,而法理派则急于求成,因此在客观上说,礼教派的争锋“纠正了在功利心态下,法律移植过程中过分西化的倾向”1906年,沈家本主持制定了《刑事诉讼法》,采用律师制度及陪审团制度及其他一些西方法律,当即遭到张之洞等人的反对。
张之洞认为使父子异财、兄弟析产夫妇分资,是“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道。
”理由是“中国立教首重亲亲,定律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有罚……”并以《奸非罪章》中无和奸无夫妇治罪条例,指为败坏礼教,得到很大响应。
同时,张之洞认为,律师制度会使“讼师奸谋得其尝试”,陪审制度使“到堂陪审者,非干预词讼之劣绅,即横行乡曲之讼棍。
”应该看到,张之洞对律师、陪审制度的反对,是很有些道理的。
清末礼法之争

清末礼法之争作者:王姝苏顾盈颖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14期1902年至1911年,在厉行“新政”和“仿行立宪”的招牌下,清政府进行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修律活动。
围绕着修律指导思想的确立问题,出现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又称家族主义派、国情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又称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
从1906年至1911年,双方产生了继春秋战国争论之后,中国法律思想领域的第二次大规模争论,史称“礼法之争”。
最终,《刑事民事诉讼法》未予公布即废,而《大清新刑律》未及资政院全部议完即由清王朝上谕颁布。
清末修律的动议20世纪初,清政府内外交困。
一方面,采取“以华治华”的帝国主义列强要求清政府进行改革;另一方面,义和团运动与八国联军侵华导致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危机。
慈禧臭名昭著的“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论调和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激起了很大民愤,为了挽救危局,慈禧只好暂时抛掉“祖制”,宣布实行“新政”。
光绪二十六年(1900),仓皇西逃的慈禧以光绪的名义发布诏书,极言变法之必要,痛斥戊戌变法之荒谬。
光绪二十八年,法律改革被正式列入议事日程。
二月初二,清政府下诏命令出使各国大臣搜集各国法律,以资修律时参考;同时命令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列者,报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始编纂”。
根据这道谕旨,袁世凯、刘坤一和张之洞保举沈家本和伍廷芳主持修律。
光绪三十年法律馆开馆,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莫瑞等任修律大臣主持修律。
修律大臣们认为,中西的刑制和罪名有着很大差别,但总体而言,中国的刑罚比西方的更为严厉。
正因为这样,外国旅居中国的人以此为借口,不愿受中国法律的约束。
修律大臣随即指出了三种最重之刑: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
他们称这三种刑法不变通废除,指望别人受我法律约束,无异南辕北辙。
由于当时清政府最关心的就是收回领事裁判权,所以提议很快得到认可:今后凡是死罪,到斩决为止,凌迟、枭首、戮尸三项永远删除……缘坐各条除知情者治罪外,其余均予宽容;刺字等项永远删除。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中 国 法 制 史
Company Logo 警官学院:包昌浩
一、礼法之争的基本情况
“礼”,即法典化的“三纲五 常”等中国传统伦理观念
礼教派:主
张以中国传统 伦理观念为标 准,有选择地 移植现代西方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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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礼法之争的基本情况 (一)历史背景
中日战争1894年
中 国 法 制 史
八国联军侵华1900年
警官学院:包昌浩 中国法制史
一、礼法之争的基本情况
下诏变法,实行新政,以求图存
1906年9月1日,慈禧太后以光绪帝的名义发布了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13wwwthemegallerycom二关于礼法是否应当分离的争议体现了法律与礼教分离的精使礼法之争进入高潮阶14wwwthemegallerycom未婚妇女还没有丈夫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乱拉乱扯这种行为是否该入刑texttexttext1争议焦点无夫奸二双方争议的焦点15wwwthemegallerycom未婚妇女还没有丈夫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乱拉乱扯无夫奸夫和奸不为罪按中国习惯对此不治罪违反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texttexttext2双方理由夫妇女与人和奸属道德问题不必列入刑律这也是西方惯例二双方争议的焦点16法律应不应当维护道德以及维护什么样的道德法律是等同于道德还是法律与道德无关
四、礼法之争的现代启示
首先,法制变革应当包含制度和价值观两方面内
容的全面转型,缺一不可。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
它将形同虚设。 --(美国)哈罗德•伯尔曼
中 国 法 制 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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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礼法之争的现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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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
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近代以来的法治认为“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的。法家的以法治国主要成就在于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本质是人治和专制,皇帝言出法随,言出法废,皇帝就是法,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是以惩罚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人民。
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和传承轨迹不难看出,这一原则不仅贯穿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同时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影响。其之所以被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大体有以下原因: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人的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的本能反映,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人类的感情基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因而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其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在该制度下,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稳定。亲亲相隐的思想以人的家庭亲情为基础,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前提。如果不允许亲亲相隐则必然会增加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稳,最终可能是家人离散,田地荒芜。这对维护封建经济秩序是十分不利的。
从世界各国立法上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并非中国传统法律所特有的。早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就曾规定:“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告发,对于未经特别许可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亲属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也不得令亲属作证。”西方大陆和英美法系中也同样存在着类似 “亲亲相隐” 的相关法律制度 ,并通过立法予以保护 ,这就给我们重构 “亲亲相隐” 制度创制了好的外部环境,为“亲亲相隐” 制度在当代中国的重构提供了可能性。
二、《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强,且便于检索。
三、《大明律》在文字上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似《唐律》那样懦雅难懂。
四、《大明律》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使人一目了然。明律在条文上较唐律少,但其覆盖面却超过了唐律。
五、刑事方面:刑事法律规范大明律较之唐律“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对“礼法之争”的看法:礼教派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法理派代表资产阶级,“礼法之争”实质上反映了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的矛盾冲突。礼教派和法理派都主张制定法律,但在立法的指导方针上产生了重大分歧。礼教派主张以“礼”为指导的封建法律思想来指导立法;法理派主张以资产阶级法理来指导立法。虽然礼法之争的结果是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但它是一个进步过程。它在客观上推动了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启动了中国法律由封建化向近代化转型, 推动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
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而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
(3)关于"无夫*"和"亲属相*"。法理派认为处刑过重,礼教派认为应当适用重刑。
(4)关于"子孙违)关于卑亲属是否可以对尊亲属行使正当防卫。法理派主张适用,礼教派主张不适用。
"礼法之争"争论的结果——《暂行章程>>,即法理派予以妥协和退让,即无夫妇女通奸、干名犯义、对尊亲属不适用正当防卫等内容写入《大清新刑律》的附则中,称为《暂行章程>)。"礼法之争"的实质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还是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原则和内容,对旧律进行大幅度的改造。 礼法之争及其结局,说明了保守派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的软弱性和一再退让性。不过,礼法之争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近代法制建设户生了重大的影响。
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焦点是什么?
答:"礼法之争"是指清末修律活动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指导思想的交锋。清末"礼法之争"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1)关于"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法理派主张废除该条,礼教派主张保留。
(2)关于"留存养亲"。法理派主张废除,礼教派主张保留。
三、法古文阅读(阅读下列两段古文,并说明其反映的原理)任选择一题完成(15分)
1、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日:“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岭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
上述判例,第一个依据儒家“亲亲相隐”作为判案的原则,只是扩大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从自然血亲扩大到拟制血亲);“亲亲得相首匿”,就是指若亲属之间隐庇犯罪,可不受法律制裁。它是根据孔子所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演变而来的。案例一说的是儿子杀人,养父包庇、藏匿。按照当时的法律和道德,如果是生父,则不必连坐。那么养父的法律地位是不是和生父相同呢?董仲舒认为虽然是养父,但对儿子有养育之恩,已经有父子的名分,因此,具有和生父相同的法律地位,不应当连坐。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汉书?宣帝纪》记载,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其大意是说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就是通常所说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八、审判制度的发展与会审制度
明代审判制度在唐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审判级别管辖、审判地区管辖和刑讯方面。在审判级别管辖上,对八议者犯罪,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而唐律规定为由刑部召集七品以上官员集议。在审判地区管辖上不同于唐律的是,有关牵连案件的管辖权从两地相距一百里外改为三百里外。在刑讯的原则规定上唐律对拷打部位等规定的很具体,而明律中皆无规定。
3、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大明律》专设官吏受脏专章,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 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为了重惩贪官污吏,设六脏罪,并将六赃绘成图,标于律首,以示其重。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3、关于“无奸夫”及“亲属相奸”等问题。“奸非”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的处罚。“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因此,礼教派认为新律中也应有特别的规定。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因此,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较有哪些变化?
一、编制体例上:
在编制体例上共七篇460条,以名例律作为统帅以下六律(吏、户、礼、兵、刑、工)的总纲。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截然不同。唐律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的内容分别归入七篇之中。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1、有关礼教风化方面的犯罪较之唐律减轻。例如:对于闻父母丧而匿不举哀的行为,唐律规定为处流刑二千里,而明律只处杖刑六十。
2、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农民反抗斗争、侵犯地主阶级和封建国家的财产、等行为的打击较之唐律加重。对犯罪者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株连范围更广处罚不分情节。如“十恶”中的谋反、某大逆等罪,唐律规定本人不分首从皆处以斩刑,书六岁以上的父子处以绞刑,其他亲属可不处死刑。明律规定为本人处以凌迟刑,其祖父母、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性,凡十六岁以上者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残疾,一律处斩刑。对于强盗罪,唐律处刑也明显轻于明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