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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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法理派(沈家本) 无夫妇女与人和奸,西方国家没 有治罪明文,“此最为外人著眼 之处”,如果一定要把这一条加 入新刑律,“恐此律必多指摘”; 此外无夫妇女与人和奸,主要是 道德风化问题,应予教育,“不 必编入刑律之中”
现场讨论

伦理道德与刑法的关系问题?
•以礼入刑 •伦理道德是刑法 的根本 •舍伦理教育而讲 刑法,还算什么刑 法?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第二阶段:沈家本与劳乃宣的争论
在将《大清刑律草案》转发各部讨论的第二天,朝廷即以“上谕” 的形式,要求任何修律活动不得违反纲常伦理的基本原则
礼教派 •坚持维护纲常礼教 •具体,如坚持传统法律中的“干名犯 义”、“存留养亲”、“亲属相奸”、 “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无夫事诉讼法》;未及公布就作废
沈家本,伍廷芳
张之洞
•“按照交涉情形, 参酌各国法律之 旨”“模范列强” •改革原有的“审 判方法” •引进西方司法审 判制度
•“袭西俗财产之制,坏 中国名教之防” •“启男女平等之风,悖 圣贤修齐之教” •“纲沦法败,隐患实深”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法理派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刑事制裁与社会危害 性 这些问题在新刑律正 文中已有相应的规定, 有的按照法理不能列 入正文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双方在第二阶段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犯奸”和“子孙违犯教令” 两个问题上 (1)关于“犯奸”

礼教派(劳乃宣) 反驳沈家本: 中国旧律和奸无夫妇女,和奸有 反驳1:法律道德相为表里,无夫 夫妇女杖九十,分别治罪,前轻 奸必须治罪 后重; 反驳2:无夫奸不治罪妨碍中国社 现在的刑律草案中只列和奸罪, 会治安 无夫和奸不为罪,不符合中国重 视妇女和寡妇的奸罪; 反驳3:中国立法应以国内治安为 主旨,不应随外人的指责为转移 因此,应按照旧刑律分别有夫和 无夫进行定罪,无夫和奸可稍轻 反驳4:增加这一条款不会妨碍收 于有夫和奸 回治外法权

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2500字

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2500字

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2500字摘要:20世纪初期,清王朝为挽救严重的统治危机实行改革,而法制改革成为核心,改革中产生了对法律价值取向的争议并形成“礼教派”和“法理派”两大派别,双方就如何学习西方法制,改革旧法展开激烈的争论。

毕业关键字:礼法之争;中体西用;礼教派;法理派1 改革的推行和法理派修律1901年清庭发布上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深念近数十年积弊相仍,因循粉饰,以致酿成大衅,现在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致富强”[1]要求中央及地方大臣参酌中西政要,上?变法革新之策。

1902年,清政府下达修律诏书,随即又诏令组建修订法律馆,选任法律大臣等相关事宜。

时任刑部左侍郎的沈家本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律事务,并擢派熟知欧美法律的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等帮办修律。

在沈家本主持下,清庭先后派员分赴欧美?p日本考察法制。

沈家本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固以明定法权推行无阻为指归,尤以参酌东西择善为目的。

……考察日本改律之始,屡遣人分赴法?p英?p德诸邦,采取西欧法界精理,输入东瀛,然后荟萃众长,编成全典。

”[2]在这样的认识下,以“博稽中外,参考古今”[3]“模范列强”[4]为宗旨的法理派修律原则也基本确立。

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p伍廷芳等人制订了修律中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刑民合一”而编,但已严格区分于传统旧法“刑民不分”特点。

该法上呈清庭后,清庭谕令各省督抚大臣“体察情形,悉心研究其中有无扦格之处,即行缕析条,据实具奏。

”[5]然而立法者万没想到该法一出即遭到各地督抚将军的几乎一致批驳。

例,广西巡抚林绍年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各法,广西尚难行。

盖俗悍民顽,全恃法律为驭驾,闻以不测示恩威。

若使新法遽行,势必夸张百出,未足以齐外治,先无以靖内讧,下所司知之”[6]。

而直隶总督袁世凯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法,内有扦格者数条,请饬再议”[7]。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与近代以来的法治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
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近代以来的法治认为“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的。法家的以法治国主要成就在于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本质是人治和专制,皇帝言出法随,言出法废,皇帝就是法,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是以惩罚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人民。
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和传承轨迹不难看出,这一原则不仅贯穿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同时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影响。其之所以被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大体有以下原因: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人的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的本能反映,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人类的感情基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因而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其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在该制度下,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稳定。亲亲相隐的思想以人的家庭亲情为基础,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前提。如果不允许亲亲相隐则必然会增加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稳,最终可能是家人离散,田地荒芜。这对维护封建经济秩序是十分不利的。

先秦礼法之争的内容

先秦礼法之争的内容

先秦礼法之争的内容中国古代是一个封建社会,礼仪也是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古代,政治利益和权力也是以礼乐礼法等方式进行维护和传承的。

先秦时期的礼法的形成,主要和鲁国、莒国、秦国的兴衰之间有关。

鲁国的礼法主要受尊卑分等礼仪的影响,而莒国的礼法则是以#室刑#为主,秦国的则以“#商洽#”礼仪为主。

先秦礼法之争主要是指鲁国、莒国、秦国三国之间在礼仪方面的争夺。

由于鲁国、莒国、秦国三国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背景,这就导致了它们之间在礼仪方面形成不同的礼仪系统,并且拥有着自己的礼仪传统。

鲁国为先秦三国中最早建立起自己的礼仪体系的国家,鲁国的礼仪是以尊卑礼法为主。

鲁国的礼法讲究“#兵令#”,以陛下的令语为最高法,实行尊贵人士上,下从尊贵人士而敬仰。

在鲁国,许多法令都是以“#婉言#”来要求,而非用强制力。

莒国也是先秦三国之一,莒国的礼仪是以“#室刑#”为主。

在莒国,以室刑来管制国家的事务,官员一旦违反规定,就会遭受室刑的处罚。

室刑不仅指刑罚,也指法令的传播。

君主宣扬的法令,百姓要仔细接受,不能有违反抗拒的行为。

秦国是先秦三国的最后一个,它的礼仪以“#商洽#”礼仪为主。

秦国礼仪的特点是严格的制度化,侧重于政治活动,它以“#太强#”为核心,以强制力来实施法令和政治活动。

秦统治下,高级官员要服从上级领导,百姓要服从官员的命令,这使得秦国的法律强制力特别强。

鲁国、莒国、秦国的礼仪的不同,以及三国之间的争夺,使得先秦礼法之争成为历史上众多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

因此,先秦礼法之争不仅对当时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且也为今日的社会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贡献。

综上所述,先秦礼法之争,是鲁国、莒国、秦国三国之间在礼仪方面的斗争,它催生了不同的礼仪系统,体现出当时社会的尊卑分等、室刑制度化以及商洽礼仪三大特色。

同时,先秦礼法之争也为今日的社会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贡献。

概括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历史背景高三历史

概括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历史背景高三历史

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主要发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具体概括如下:
政治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挽救危局,被迫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特别是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至1911年清朝灭亡的十年间,清政府自上而下进行了频繁的立法修律活动。

法律背景: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开始传入中国。

清政府意识到传统法律制度的不足,开始寻求法律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然而,这一过程中引发了礼法之争,即关于法律应如何改革以及传统礼教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的争论。

社会背景:当时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日益明显。

一方面,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社会的进步,一些人开始呼吁改革传统法律制度,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这种社会背景也为礼法之争提供了土壤。

在清末修律礼法之争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是否应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精神以及是否应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区分等问题上。

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内部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间的认识差异,也客观上对近代传播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清末立法之争的过程

清末立法之争的过程

清末立法之争的过程所谓“礼法之争”,是指保守的“礼教派”和革新的“法理派”围绕修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进行的争论。

维护传统礼教精神,主张法律应与礼教结合的称为礼教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近代法制精神,法律应与传统的礼教相分离的称为法理派,以沈家本为代表。

因他们争论的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所以中国法律史学者称这场争论为礼法之争。

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双方各以沈家本和张之洞为代表,对《大清新刑律草案》进行争论;第二阶段,双方各以沈家本和劳乃宣为代表,对《大清新刑律草案》及其《附则》5 条进行争议;第三阶段,双方各以杨度和劳乃宣为代表,在资政院里就关于立法宗旨和少数条文进行争议。

为了通过修律收回治外法权,法理派在制定《大清新刑律》时比较注重西方列是否能够认同,在移植西方先进法制的过程中对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问题没有充分考虑,过于强调西方所注重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但是“弱国无外交”,通过修律就能收回领事裁判权本来就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这一点上,礼教派比较明确,认为“并非必须将中国旧律弃置不顾,全装外国格式之法,即可立睹收回治外法权效也。

”对于《大清新刑律》的制定,礼教派的意见比较实际,而法理派则急于求成,因此在客观上说,礼教派的争锋“纠正了在功利心态下,法律移植过程中过分西化的倾向”1906年,沈家本主持制定了《刑事诉讼法》,采用律师制度及陪审团制度及其他一些西方法律,当即遭到张之洞等人的反对。

张之洞认为使父子异财、兄弟析产夫妇分资,是“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道。

”理由是“中国立教首重亲亲,定律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有罚……”并以《奸非罪章》中无和奸无夫妇治罪条例,指为败坏礼教,得到很大响应。

同时,张之洞认为,律师制度会使“讼师奸谋得其尝试”,陪审制度使“到堂陪审者,非干预词讼之劣绅,即横行乡曲之讼棍。

”应该看到,张之洞对律师、陪审制度的反对,是很有些道理的。

试述我国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以及对我国社会的影响1

试述我国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以及对我国社会的影响1

试述我国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以及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摘要:中国封建传统法律思想在世界文明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我国封建社会社会稳定的上层建筑,而且对东方世界的文明作出重要的贡献。

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主要是沿着理智与法治的道路前行的,特别是礼治对于人民思想上的禁锢为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打造了牢固的基础但在历史的长河中每一种思想都不能始终占据牢靠的社会统治地位,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对我国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关键字:社会基础斗争思想社会影响正文:先秦时期的礼法之争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发生剧烈的变化:经济上土地制度由分封制到私有制转变,新兴地主阶级产生并逐渐占据经济的主导地位;政治上,礼乐征伐由自天子出转变为由诸侯出,士大夫阶层得到广泛发展,春秋五霸,战国七雄逐渐摆脱周天子的束缚,实行其兼并政策。

其他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也不断涌现,并逐渐成为那个名存实亡的周朝难以调和的矛盾。

面对这种情况各个阶级阶层的思想家纷纷著书立说,阐述自己的治国方略,批判其他学派的思想,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

周初,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方针。

这一治国思想带来了西周前期奴隶制的繁荣,从而使人对这一思想奉之如圭臬。

但是它并没有象周公所希望的那样使周王室永享天命,至厉王、幽王时遭到了致命的打击。

虽然仍遵循这一方针,但还是不能挽救周王室衰落的命运。

先是周郑交恶,桓王被射中肩;接着五霸争盟,天子反被诸侯所召;再后七国称雄,天子完全被冷落。

这一系列事实,不能不引起思想家们的反思。

社会的变革引起了礼法之争。

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在意识形态上实是由“礼治”到“法治”慢慢转变的历史。

春秋前期和中期,礼治思潮还占主导地位。

春秋后期,也即子产和孔子生活的时代,“法治”思想开始出现,并且两者发生了第一次论争。

春秋社会末年出现礼崩乐坏的社会局面,面对这一社会现实,主张维护周天子统治的大思想家孔子开始了他艰难的维道路程。

首先孔子认为社会出现诸侯兼并民不聊生的社会局面是因为人民没有再坚持周公时代制定的礼乐文明,尊尊亲亲,伦理道德,君臣有别的冠冕已经别一些有非分之想的认识打破,所以说他极力倡导用礼来规制人民的思想,达到以前的尧舜治世。

先秦礼法之争的现代思考

先秦礼法之争的现代思考

先秦礼法之争是中国古代史上一次重要的学术论战,其中涉及到礼法、政治与宗教的关系。

当时,中国的礼法分为两大流派,一是儒家的礼法,另一个是法家的礼法。

两派之间的论战曾一度热烈,最终,儒家的礼法获得了最终的胜利,成为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主要流派。

但是,尽管儒家的礼法已经统治了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但这种思想在现代社会中也有一定的意义。

首先,儒家的礼法强调爱护社会秩序,重视社会责任感,强调以友善、平等、尊重的态度对待他人,这在现代社会中也是值得肯定的。

此外,儒家的礼法也强调礼貌,主张以尊重、仁慈、宽容的态度去对待他人,这也是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一种素养。

儒家的礼法还强调要遵守法律,严格遵守社会公德,以此来维护社会的正义,这也是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坚持的一个原则。

总之,儒家的礼法在现代社会中也有一定的意义,它不仅仅是一种思想,还是一种行为准则,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这些准则时,我们也能够得到一种良好的生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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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法律不得不与其他种种社会制度一样,被迫接受近代转型。

这次转型是以西方法律与法学进入、清末修律为发端。

在这次转型中引发了是以“礼”还是以“法”指导新立法的论争。

“礼”指中国传统的礼教,即法典化的“三纲五常”等纲常名教。

主张以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为标准,有选择地移植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被称为礼教派。

礼教派又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义派、国情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法”指西方资产阶级法理。

主张以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被称为法理派,又称法派、法治派、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因法派以沈家本为旗帜,故又有沈派和反沈派之说。

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

因他们争论的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所以中国法律史学者称这场争论为礼法之争。

一、对礼教派的重新认识从现有的研究资料来看,对礼教派所持的理论有的研究者简单用“顽固”、“守旧”、“封建遗毒”将其全盘否定。

对礼教派全盘否定是有失偏颇的。

礼教派的变法思维虽有不完善的一面,但应当指出的是,礼教派对清王朝为挽救危局而进行的修律活动持一种积极的态度, 清末“礼教派”法律思想在某些方面也有其成熟的一面。

从“礼教派”变法态度来看,是强烈和积极的。

例如,“礼教派”代表人物亲历鸦片战争全过程的魏源,深刻地认识到变法势在必行,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法无久不变,运无往不复。

”①既然如此,变法就是必然的。

礼教派的领袖人物劳乃宣认为“今天下事变亟矣,国家多故,风俗凌夷,官无善政,士无实学,刑不足以止奸,兵不足以御侮,而数万里十数国之强敌环逼而虎视,创闻创见之事月异而岁不同,当今之时,犹拘于成法以治之,鲜不败矣。

则法之不得不变者势也”。

故此,劳乃宣认为应改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传统法律。

张之洞与两江总督刘坤一联名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提出以“育才兴学”﹑“整顿中法”﹑“吸收西法”为中心的一套改革方案,要求改良法制。

《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曾“上达天听,震动朝野”②,从实践层面推动了清末的法律改革。

1902年4月1日在张之洞、袁世凯、刘坤一三位朝廷重臣的联合举荐下,沈家本、伍廷芳正式出任修律大臣,走到了中国近代法制改革的前台。

从“礼教派”变法态度来看,他们对西方法制文明是抱有认同态度的。

礼教派提出的变法应立足本国国情,因俗治宜,保持各自的特色,有其合理性和一定的科学性。

礼教派因此也被称为国情派。

劳乃宣是礼教派的后期首领,他指出:“风俗者,法律之母也;立法而不因俗,其凿枘(指格格不入)也必矣。

”并由此而提出三种“生计”产生三种法律的理论。

“法律何自生乎?生于政体。

政体何自生乎?生于礼教。

礼教何自生乎?生于风俗。

风俗何自生乎?生于生计。

”他把世界上的“生计”划分为农桑、猎牧、工商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产生出不同的风俗、礼教、政体和法律。

中国属于农桑之国。

农桑之国, 人有定地,家有定所。

全家听命于父兄的安排。

“父兄为家督而家法以立。

是家法者,农桑之国风俗之大本也。

”猎牧之国,“结队野处,逐水草而徙居”。

因而“一切法律皆与兵法相表里”,工商之国“人不家食,群居于市”,因而“一切法律皆于商法相览表。

凡所为尚平等重契约,权利义务相报酬、皆商家之性质”。

③所以, 农业立国的中国只能实行家法,实行家族主义政治。

劳乃宜长期在基层做官,更能注意到传统礼教在国人法律心理中的广泛性和持久性。

所以在变法的重心上,提出应立足中国的风俗,他认为各国法律的起源不同,其变法也不能趋同。

劳乃宣的上述见解,有其合理性和一定的科学性。

当然,劳乃宜的认识也不是完全的科学。

因为,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他没能看到他所谈论的“农桑”社会,是秦汉到1840年的古代社会。

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传统自然经济开始解体,其主要表现为手工业和小农业相结合的传统经济结构开始瓦解。

这正如郑观应所说“洋布、洋纱、洋花边、洋袜、洋巾入中国,而女红失业;煤油、洋烛、洋电灯入中国,而东南数省之柏树皆弃为不材;洋铁、洋针、洋钉入中国,而业冶者多无事投闲,此其大者。

尚有小者,不胜枚举。

”④社会关系已发生变化,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也是本时段的新现状,那么必然要求有反映社会转型的相映的法制的出现。

但礼教派忽视了这一点,而只是一谓地强调保留适应农业社会的传统法,因而难免复古守旧之嫌。

但其能抓住法律与社会必须相适合这一关键,如果在清末修律中运用得当,就可以相应地减少清末修律中的盲目性,使新法在吸收旧有法律的基础上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此外,礼教派的“通筹熟计”、“量为变通”的渐进变法思路,有其历史合理性,值得批判借鉴。

二、“礼法之争”的实质及启示“礼法之争”,是以修律中第一部法律——《刑事民事诉讼法》开始,围绕《大清新刑律》的修订而达到理论争执的高潮。

《刑事民事诉讼法》上呈清庭后,清庭谕令各省督抚大臣“体察情形,悉心研究其中有无扦格之处,即行缕析条,据实具奏。

”⑤各地的反馈意见令起草者们大跌眼镜,现在史料中几乎找不到持肯定态度的奏折。

持否定态度的最典型代表是张之洞,对该草案进行了彻底的批驳。

提出:“袭西俗财产之制,怀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⑥。

对《刑事民事诉讼法》的驳议直接促成了清末法律改革中礼教派与法理派两大派别的形成,引发了长期的“礼法之争”的局面。

《大清新刑律》体现了法律与礼教分离的精神,极大地冲击了礼教派坚持的“出礼而入刑”的传统观念,这部法典在修订中无可避免的遭到了礼教派的群攻而使“礼法之争”进入高潮阶段。

双方争论的焦点中较为集中的:(1)“干名犯义”条的存废问题;(2)“存留养亲”是否继续保留的问题;(3)“无夫奸”应否入律定罪;(4)“子孙违反教令”如何制裁;(5)卑幼行使防卫权的问题。

法理派认为,纲常伦理属于道德范畴,不应该属于新律的范围,有关道德风俗的条款不应再入刑律。

礼教派认为,“因伦制礼,准礼制刑”,这是中国法的传统。

历世相传的“明以五刑以弼五教”,“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为“立法之本”。

礼法两派激烈辩论,朝野上下也议论纷纷,导致《大清新刑律》七易其稿,推迟至宣统二年十二月即1911年1月,才正式颁布。

颁行以后,争论仍在进行。

沈家本确定的:“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⑦为修律指导原则,从某种角度上说,是与清廷会通中西并体察礼教民情的原则相一致的。

但是在实际采用了以西方资产阶级人文主义为核心的,以自由﹑权利﹑平等﹑人权为价值取向的西方法精神,消解了中国传统伦理法的内在精神。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的发展一直在“礼”的外衣下不断向前,长期以来,外儒内法已成为一种基本的认识。

“三纲五常”被认为是中国数千年来立国之根本,不可轻言废弃。

法理派主持的大规模立法活动打破了原有的中华法系,揭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序幕。

应当说,礼教派和法理派在主张变法修律、采用西法这一总体目标上,礼教派与法理派并无根本的差别,他们之间的争论焦点是法制改革中对法律价值取向的争议,从而导致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剧烈撞击与冲突,清末的“礼法之争”实际上是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直接交锋。

通过对近代法律转型“礼法之争”的历史考察,对于今天的我们,还有哪些值得思考的地方呢?首先,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无法脱离历史,无法割裂传统。

法的转型中如何处理好法的继承性问题,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

近代法律转型中是否将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理念传承下来,是礼教派和法理派直面的问题之一。

如何协调好外国法律与本国历史传统的关系,始终是清末民初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一个难以处理好的问题。

法律文化的发展具有历史延续性。

移植西方的法律规范,必须赋予本土的传统历史一个恰如其分的地位,也就是说,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应该坚持历史的、冷静的分析,以“扬弃”的态度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既不能让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成为现代法制建设的桎梏。

但也不能抛弃其中内含的许多积极因素,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将符合历史、传统的积极因素纳入到新建立的法律体系之中,为先进性的法律制度提供深厚的社会土壤和文化支持。

只有深入中国文化土壤的移植,才能根深叶茂茁壮成长。

其次,法律与道德关系不是水火不容的。

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 有几千年发达的法制历史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漫长的法制史流变过程中, 以“礼”为核心的历代法典在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同时, 也曾对醇化道德风尚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至近代社会,随着西方的殖民炮火的入侵,中国传统法律受到了来自西方的挑战,“西法”成为法理派期待的救世良方,法理派主张近代法制精神、法律应与传统的礼教相分离。

而这对受过中国固有文明、传统道德熏陶的礼教派是难以接受的。

他们主张维护传统礼教精神、法律应与礼教相结合,“礼法之争”也源于此。

杨度在宪政编查馆审查刑律草案时说:“今馆中宜先讨论宗旨,若认为家族主义不可废,国家主义不可行,则宁废新律,而用旧律。

且不惟新律当废,宪政中所应废者甚多。

若以为应采国家主义,则家族主义,决无并行之道。

而今之新刑律,实以国家主义为其精神,即宪政之精神也。

必宜从原稿所订,而不得以反对宪政之精神加入之。

故今所先决者,用国家主义乎,用家族主义乎,一言可以定之,无须多辩也”⑧刘廷琛在弹劾沈家本、杨度的折子里说,“臣今请定国是者,不论新律可行不可行,先论礼教可废不可废,礼教可废则新律可行,礼教不可废则新律必不可尽行,兴废之理一言可决”⑨。

这种视传统道德和法律水火不容的态度,也就使“礼法”文化在近代法律转型中无法完成再生,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充满坎坷、举步维艰。

事实上,礼教派固守“三纲五常”入律虽不合历史潮流,但他们提出的法律与道德密切联系的观点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法理派对此问题看得还不是很深入,对二者之间的复杂性也估计不足。

从清末修律造成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断裂来看,应该吸取的教训还是存在的。

再次,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是形影相随,不可分离的。

法律是一个有其内在规律性的东西,换言之,法律是一门科学,要尊重它的内在发展规律,只强调其功用性,把它作为政治的补充和工具当然是不准确的。

清末的法律改革一开始就是为政治服务,所以我们看到,它割裂了法律的精神和条文的内在联系。

在宣传西法精神方面做的很不够,仅仅在硕学通儒的上层知识分子间展开讨论,而民众对他们的法理念的知之甚少。

以为只要引进某种法律或某几个条文甚至仅仅是某些名词,就可以大功告成,而对隐藏在法律背后的价值观念明显重视不够。

国家和社会对法制与法治的普遍认同与尊重很不够,纸面上的法律得来终觉浅,这就使清末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始终无法和中国社会真正水乳交融,纸面上的法与社会生活中的“法”严重割裂,最终导致法制发展的畸形与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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