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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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之争的评价

礼法之争的评价

礼法之争的评价礼法之争: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原则产生的论争。

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

而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

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

“干名犯义”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

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2.关于“存留养亲”。

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

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

礼教派认为“奸非”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处罚。

“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

新律中也应有专门规定。

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

“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

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

因此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4.关于“子孙违犯教令”。

礼教派认为,“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

法理派则指出:“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

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也。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礼教派认为,“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最多像舜帝那样“大杖则走,小杖则受”,绝无“正当防卫”之说。

浅析清末礼法之争对完善立法的启示

浅析清末礼法之争对完善立法的启示

浅析清末礼法之争对完善立法的启示[摘要]清末变法修律就一系列新式法律的制定问题产生了礼法之争。

以史明鉴,通过礼教派与法理派观点的碰撞,分析清末礼法之争对完善立法的积极意义,以此得出更加中立、更适应当代立法的启示。

[关键词]礼法之争;法理;礼教一、礼法之争与其焦点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面对着法律自身发展趋势、社会秩序与自然经济的瓦解以及来自列强的外部压力,清廷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程序推行全方位的法律改革,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在“中法西法相结合,务期中外通行”思想的指导下,拟定法典的过程中,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就外国法律在中国本土移植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这就是“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从实质上看,是近代中国社会内在矛盾在立法过程的反映[1]。

它主要体现在《大清新刑律》修订过程中,其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2]。

对于《大清新刑律草案》,法理派坚持《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应注重世界各国共有的优秀法规并加入近代以来新颖的学说理念,同时也要在考虑中国本国礼教传统和民情的宗旨下展开[3]。

在酌减死刑、删除比附、更定刑名、惩治教育、死刑惟一五个修改方面的基础上,沈家本等人对于涉及传统封建礼教的罪名和法律条文进行删减与修改。

但是,礼教派对法理派的主张提出强烈反对,认为法理派起草的草案有悖传统礼教。

学界通常认为礼法之争的焦点在于《大清新刑律》修订中的中国传统封建伦常罪名的删减、修改。

而张晋藩将礼法之争的焦点进一步集中于“是否继续纳入封建礼教的内容”[4],实际上是对通说观点的深入。

对于礼法之争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修律指导思想:西方法律原则或传统礼教沈家本主张如果想要学习西方法律的宗旨,那么就必须要认真研究西方人的学说和书籍[5]。

沈家本等人通过研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原理原则,对旧律进行改革,提出删除比附、罪刑法定。

他们认为比附存在以下弊端:在司法中,审判官根据自我的意志,当法律无明确规定时,比照类似的条文使得他人受到惩罚,这时司法者取代了立法者的作用;法律应具有可预测性,若保留比附,使得司法官可以根据自身的意见进行律外适用,就会导致人民无法预测其行为是否合法;比附使得司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更高的地位,由于每个司法官主观判断不同,易造成同罪异罚的局面。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法理派(沈家本) 无夫妇女与人和奸,西方国家没 有治罪明文,“此最为外人著眼 之处”,如果一定要把这一条加 入新刑律,“恐此律必多指摘”; 此外无夫妇女与人和奸,主要是 道德风化问题,应予教育,“不 必编入刑律之中”
现场讨论

伦理道德与刑法的关系问题?
•以礼入刑 •伦理道德是刑法 的根本 •舍伦理教育而讲 刑法,还算什么刑 法?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第二阶段:沈家本与劳乃宣的争论
在将《大清刑律草案》转发各部讨论的第二天,朝廷即以“上谕” 的形式,要求任何修律活动不得违反纲常伦理的基本原则
礼教派 •坚持维护纲常礼教 •具体,如坚持传统法律中的“干名犯 义”、“存留养亲”、“亲属相奸”、 “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无夫事诉讼法》;未及公布就作废
沈家本,伍廷芳
张之洞
•“按照交涉情形, 参酌各国法律之 旨”“模范列强” •改革原有的“审 判方法” •引进西方司法审 判制度
•“袭西俗财产之制,坏 中国名教之防” •“启男女平等之风,悖 圣贤修齐之教” •“纲沦法败,隐患实深”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法理派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刑事制裁与社会危害 性 这些问题在新刑律正 文中已有相应的规定, 有的按照法理不能列 入正文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双方在第二阶段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犯奸”和“子孙违犯教令” 两个问题上 (1)关于“犯奸”

礼教派(劳乃宣) 反驳沈家本: 中国旧律和奸无夫妇女,和奸有 反驳1:法律道德相为表里,无夫 夫妇女杖九十,分别治罪,前轻 奸必须治罪 后重; 反驳2:无夫奸不治罪妨碍中国社 现在的刑律草案中只列和奸罪, 会治安 无夫和奸不为罪,不符合中国重 视妇女和寡妇的奸罪; 反驳3:中国立法应以国内治安为 主旨,不应随外人的指责为转移 因此,应按照旧刑律分别有夫和 无夫进行定罪,无夫和奸可稍轻 反驳4:增加这一条款不会妨碍收 于有夫和奸 回治外法权

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

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法律不得不与其他种种社会制度一样,被迫接受近代转型。

这次转型是以西方法律与法学进入、清末修律为发端。

在这次转型中引发了是以“礼”还是以“法”指导新立法的论争。

“礼”指中国传统的礼教,即法典化的“三纲五常”等纲常名教。

主张以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为标准,有选择地移植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被称为礼教派。

礼教派又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义派、国情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法”指西方资产阶级法理。

主张以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被称为法理派,又称法派、法治派、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因法派以沈家本为旗帜,故又有沈派和反沈派之说。

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

因他们争论的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所以中国法律史学者称这场争论为礼法之争。

一、对礼教派的重新认识从现有的研究资料来看,对礼教派所持的理论有的研究者简单用“顽固”、“守旧”、“封建遗毒”将其全盘否定。

对礼教派全盘否定是有失偏颇的。

礼教派的变法思维虽有不完善的一面,但应当指出的是,礼教派对清王朝为挽救危局而进行的修律活动持一种积极的态度, 清末“礼教派”法律思想在某些方面也有其成熟的一面。

从“礼教派”变法态度来看,是强烈和积极的。

例如,“礼教派”代表人物亲历鸦片战争全过程的魏源,深刻地认识到变法势在必行,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法无久不变,运无往不复。

”①既然如此,变法就是必然的。

礼教派的领袖人物劳乃宣认为“今天下事变亟矣,国家多故,风俗凌夷,官无善政,士无实学,刑不足以止奸,兵不足以御侮,而数万里十数国之强敌环逼而虎视,创闻创见之事月异而岁不同,当今之时,犹拘于成法以治之,鲜不败矣。

则法之不得不变者势也”。

故此,劳乃宣认为应改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传统法律。

张之洞与两江总督刘坤一联名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提出以“育才兴学”﹑“整顿中法”﹑“吸收西法”为中心的一套改革方案,要求改良法制。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与近代以来的法治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
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近代以来的法治认为“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的。法家的以法治国主要成就在于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本质是人治和专制,皇帝言出法随,言出法废,皇帝就是法,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是以惩罚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人民。
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和传承轨迹不难看出,这一原则不仅贯穿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同时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影响。其之所以被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大体有以下原因: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人的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的本能反映,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人类的感情基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因而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其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在该制度下,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稳定。亲亲相隐的思想以人的家庭亲情为基础,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前提。如果不允许亲亲相隐则必然会增加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稳,最终可能是家人离散,田地荒芜。这对维护封建经济秩序是十分不利的。

清末礼法之争述评

清末礼法之争述评

清末礼法之争述评摘要清末,由于列强侵略和外国资本主义的冲击,再加上本土内生性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其他方面的影响,使得中国或被迫或主动吸收、引进西方法律文化。

内忧外患的清王朝迫切在国际上寻求政治地位,变法图强,想要收回治外法权,开始了变法修律。

在如何修律的问题上,效仿西方与遵循传统礼教之间展开了激烈争论,简称礼法之争。

它是法律转型时期不可回避的话题,不仅为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当今社会探索“礼、法”协调新模式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清末修律礼法之争法制近代化晚清社会各种关系因素复杂交织,面对民众运动、列强压迫、资本主义发展、西方思想文化涌入、收回治外法权等问题,清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变法修律,秉持着“参考古今,博辑中外,务期中外通行”的指导思想,既要制定“西律”迎合西方列强的利益要求,又要维护“三纲五常”等传统礼制观念。

因此,在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的过程中,观念的相悖导致资本主义法制与传统封建礼教势必产生冲突,也引起了备受关注的“礼法之争”。

一、礼法之争的过程礼法之争始于《刑事民事诉讼法》,经由《新刑律草案》,《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终结于《大清新刑律》。

(一)第一阶段:新型程序法蓝本的夭折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学习西方,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单行诉讼法,采用了资产阶级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

但此诉讼法遭到以湖广总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反对,他们认为该法在“诉讼权利男女尊卑长幼应该平等,私有财产应该得到政府承认、法律保护”这两个问题上坏明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有违纲常伦纪,并认为仅以改良中国司法不可能使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

《刑事民事诉讼法》在立法程序、收回治外法权、法律范畴等方面经不住推敲,效仿西方鼓励个体发展、保护私有财产,企图一步到位,反而操之过急,成为礼教派攻击的致命缺陷,最终只能束之高阁。

(二)第二阶段:对《新刑律草案》的攻击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和十二月,沈家本奏进《刑事草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并陈修订大旨折》并附《刑事总则清单案语》。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一道“仿行宪政”的上谕,表示要学习西方的政治制 度
中 国 法 制 史
Company Logo 警官学院:包昌浩
一、礼法之争的基本情况
“礼”,即法典化的“三纲五 常”等中国传统伦理观念
礼教派:主
张以中国传统 伦理观念为标 准,有选择地 移植现代西方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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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礼法之争的基本情况 (一)历史背景
中日战争1894年
中 国 法 制 史
八国联军侵华1900年
警官学院:包昌浩 中国法制史
一、礼法之争的基本情况
下诏变法,实行新政,以求图存
1906年9月1日,慈禧太后以光绪帝的名义发布了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13wwwthemegallerycom二关于礼法是否应当分离的争议体现了法律与礼教分离的精使礼法之争进入高潮阶14wwwthemegallerycom未婚妇女还没有丈夫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乱拉乱扯这种行为是否该入刑texttexttext1争议焦点无夫奸二双方争议的焦点15wwwthemegallerycom未婚妇女还没有丈夫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乱拉乱扯无夫奸夫和奸不为罪按中国习惯对此不治罪违反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texttexttext2双方理由夫妇女与人和奸属道德问题不必列入刑律这也是西方惯例二双方争议的焦点16法律应不应当维护道德以及维护什么样的道德法律是等同于道德还是法律与道德无关
四、礼法之争的现代启示
首先,法制变革应当包含制度和价值观两方面内
容的全面转型,缺一不可。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
它将形同虚设。 --(美国)哈罗德•伯尔曼
中 国 法 制 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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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礼法之争的现代启示

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

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

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作者:吴志辉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27期【摘要】清末“礼法之争”是指在晚清修律过程中,礼教派和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的出台而展开的激烈争论,其中最重大、最关键的论题是礼教存废和礼法关系问题。

“礼法之争”是中西法文化从冲突、对立走向初步整合、融合的必然产物。

礼法之争的法理问题,即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传统法与近代法的矛盾,成为后人继续思考与探索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礼法之争” 沈家本张之洞纲常礼教近代西方刑法清末“礼法之争”是指发生在晚清修律过程中,围绕沈家本制定、伍廷芳执笔的《大清新刑律草案》,清廷形成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杨度为首的法理派长达数年的激烈争论,历史上称为“礼法之争”。

双方争论的核心是新刑律的指导思想是传统礼教还是近代西方刑法理论。

坚持传统礼教的称礼教派,又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义派、国情派;采用西方刑法理论的叫法理派,亦称法派、法治派、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

“礼法之争”实质上反映了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的矛盾冲突。

实际上无论是礼教派还是法理派,都未能科学地协调西法和国情的关系。

清末“礼法之争”距今已一个多世纪,但双方争论的主题却历久弥新,传统法与现代法、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矛盾与冲突依然是今天中国法治建设继续思考和亟待解决的课题。

因此回顾和反思“礼法之争”,对两派之观点进行反思和评价,对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无启示意义。

“礼法之争”的过程围绕清末修律产生的“礼法之争”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修律之目标、立法之宗旨、法律之原理、罪名之废立、罚则之轻重等。

其中最重大、最关键的论题是礼教存废以及礼法关系问题。

礼法之争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则随草案制定、修改、审核及议决过程而变化,其过程和争论焦点如下:沈家本与张之洞的论争。

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参酌各国法律之旨”,改革原有的诉讼审判方式,拟定《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这是一部迥异于传统诉讼审判原则和制度的新型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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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史 与 文化
Hi s t or y & cul t ur e
清末 “ 礼法之争’ ’ 的评价与启示
口 吴志辉
【 摘要 】 清末“ 礼法之争” 是指在晚清修律过程中 , 礼教派和法理派围绕 《 大清新刑律》 的出台 而展开的激烈争论,
其 中最重大、 最 关键 的论题是礼 教存废 和礼 法关系问题 。“ 礼 法之争” 是中西法文化从 冲突、 对立走向初 步整合、 融 合 的必然产物。 礼法之争的法理问题 , 即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 传统法与近代 法的矛盾, 成为后人 继续思考与探 索
中国的 法治 建 设不 无启 示 意义 。
批驳意见退回修订律馆和法部, 要求他们严格按照修律宗旨重 新修订。 沈家本和修订法律馆在修 改中,“ 于有关伦纪各条,
பைடு நூலகம்
“ 礼法之争” 的过程
恪遵谕旨, 加重一等” , 修订后送交法部。 法部尚书廷杰在修改 稿 的正文后面加上 《 附则五条》 并将这次修改案定名为 《 修正
法律文化的矛盾冲突。 实际上无论是礼教派还是法理派 , 都未 教”的立法之本, 是败坏纲常礼教, 不审国情的立法。 总之, 他
能 科 学 地 协调 西 法 和 国 情 的关 系 。 清末 “ 礼 法 之争 ” 距 今 已一 坚持传统社会的 “ 君臣之伦、 父子之伦、 夫妇之伦和男女有别、
个多世纪, 但双方争论 的主题却历久弥新, 传统法与现代法、
尊卑长幼有序”为刑律立法之本。 1 9 0 9 年, 清廷综合礼教派的意见, 下达 谕旨强调修订法律
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法律 移植与本土资源的矛盾与冲突依
然是今 天中国法 治建设继续思考和亟待解决的课题 。 因此回 不能变革 旧律 中有关伦常的条款, 维护天理民彝于不敝实为修 顾和反思 “ 礼法之争” , 对两派之观点进行反思和评价, 对当今 律之 “ 至要” 宗 旨。 清廷将 《 大清 新刑律草案 》 连 同各大臣的
1 7 0 1 人 民 论 坛 ・ P E 。 P L E 。 s T R I B u N E
触动和改变传统价值之核心。
立 法 宗 旨进 行 阐述 论 证 , 重 点 论 证 新 刑 法 所 依 据 国家 主 义 取
“ 无夫奸 ” 之辩论 。《 大清律例》规 定:“ 合奸杖八十, 无 代传统法律依据 的家 族主义理 由。 他说家族 主义 就是 以家族
长达数年的激烈争论, 历史上称为 “ 礼法之争” 。 双方争论的核 奏定 《 大 清新刑律 草案 》 后, 光绪皇帝将它交各部院、 各省督 心是新 刑律的指导思想是传统礼教还是近代西方刑法理论。 坚 抚签注意见。《 新 刑律草案》 贯彻了“ 折衷各国大向之良规, 兼 持传统礼教的称礼教派 , 又称礼派、 礼治派、 家族主义派、 国情 采近世 最新之学说 ” 的修律宗 旨, 同时在刑法的内部精神上贯
围绕清末修律产生的 “ 礼法之争”的范围极其广泛 , 包括 刑律草案》 , 宣统元年 ( 1 9 0 9 年)由廷杰、 沈家本联名上奏。
修律之目标、 立法之宗旨、 法律之原理、 罪名之废立、 罚则之轻
沈 家本与劳乃宣的论 争。1 9 1 0 年 ,《 修 正刑律 草案》交宪
重等。 其中最重大、 最关键的论题是礼教存废 以及礼法关系问 政编查 馆核定完 毕, 更名为 《 大清新刑 律》 ,由庆 亲王奕 勖署
的 重要 课 题 。
【 关键词 】“ 礼法之争” 沈家本 张之洞 纲常礼教 近代西方刑法
清末 “ 礼法之争” 是指发生在晚清修律过程中, 围绕沈家 法, 于中法本原似有乖违 , 未尽符合 中国情 形。 该法 会造成败
本制定、 伍廷芳执笔 的 《 大清新 刑律草案》, 清廷形成了以张 坏名教之 防, 启男女平等之风, 悖圣贤修齐之教的社会后果。 之洞、 劳乃宣为代表 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 杨度为首的法理派 《 刑事民事诉 讼法草案》未及公布就被搁置。 1 9 0 7 年, 沈家本
派: 采 用 西 方刑 法理 论 的 叫法 理派 , 亦 称法 派 、 法 治 派、国家主 穿了西方刑法的罪行法定、 罪刑相适应和人道主义三大原则。 义派 、 反 国情 派 。
张之洞以学部名义对草案进 行了全面的批驳 。 他认为 《 新 刑律
“ 礼法之争” 实质上反映了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资产 阶级 草案》各项条款均背离了 “ 纲常礼教 为刑法之本 ” 和“ 刑以弼
讼法草案》 , 这是一部迥异于传统诉讼审判原则和制度的新型 文” 。 而沈家本等人则运用西方 法律原理对劳乃宣之观 点进行 诉 讼法典。 该法典因采用公开审判、 依法判决、 辩护原则、 平等 驳斥。 最后 , 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 “ 无夫奸 ” 和“ 子孙违反
原则以及律师制度、 陪审员制度等西方诉讼原则和制度而遭到 教令” 两条。 因为 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传统法律、 政治最重视 礼教派的批驳。以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批判该法大率采用西 “ 男女”和 “ 长幼”问题 , 任何针对此问题的法律修改, 都可能
夫杖 九十, 有夫重于无夫。 ” 但在沈家 本制定的新刑律草案 中 为本位的国家制度 , 家族法律只适 用于家族 制度时代 。 但 是伴
并没有规定 “ 和奸无 夫妇女治罪”之文 。 对此规定, 以沈 家本 随列强侵入 , 海禁大开, 国际观念变得 清晰 明确, 迫使 中国由 为 首的法理派 的解释是无 夫妇女与人和奸, 欧洲法 律无治罪 家族 主义向国家主义转化。 所谓 国家主义, 就是以个人为本位 之 文。 近代外 国法学家多数不主张入律 , 如果把此条加入新刑 的国家制度。 而一切国家都要经过家族主义阶段 , 但迟早都要 律, 恐怕会 遭到外人的指 责。 此事有关 伦常风化 , 其 责任全在 过渡 到国家主义阶段。 两相比较 , 国家主义以个人为本位 , 保 家庭和社会教育, 并不在 国家有无这条法律 , 实质上主张法律 护人权 , 促进国家富强; 而家族主义以家族为本位, 没有人权, 与伦常 ( 道德) 两相分离的立法原则。 造 成国家积贫积 弱。因此 国家 主义与家 族主 义实无 “ 并行之
题。 礼法之争 的具体内容和重点贝 0 随草案制定、 修 改、 审核及 名 , 上奏朝廷 。 但修正后的新刑律草案仍遭 到礼教派 的攻诘。
议决过程而变化, 其过程和争论焦点如下: 劳乃宣指出, 凡义关 伦理诸条, 不可率 行变 革, 因此, 大 清律 沈 家本与张之 洞的论争。 1 9 0 6 年, 沈家 本、 伍廷芳 “ 参酌 中的十 恶、 亲属容隐 , 干名犯 义、 存 留养亲 以及亲属相 奸、 相 各 国法律之旨” , 改革原有 的诉讼审判方式, 拟定 《 刑事民事诉 盗、 相殴等有关伦常礼教的, 不能蔑 弃,“ 应逐一载入刑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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