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代礼法之争审视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
清末“礼法之争”对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3 7
中共桂 林市 委党校 学报
法 学 研 究
第 2期
20 0 0年 6月
指责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 叛道离经”所修新律显与礼教 ,
背驰。礼法两派分歧 的根本原 因, 首先 是立法宗 旨不 同, 即
何自 生乎?生于风俗 。风俗何 自生乎?生于生计 。他把世 ” 界上的“ 生计” 划分 为农桑 、 猎牧 、 工商 三种类 型, 这三 种类
级的法理原则在中国的适应, 还是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 取 代家族主义的问题。 最终, 清末礼法之争以法理派的妥协而失败。但是, 这 场争论对于推进中国法律的近代发展,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主张“ 兼采中西, 博采众长, 不可偏废。沈家本等遵循“ ” 中外 通行” 的修律指导方针, 进行了一系列修订法律的活动: 首 先修订了一些旧律, 从根本上进行修改; 其次, 建立西方法
学之原则。但是实施过程中, 遭到了反对势力的阻挠及礼
洞、 劳乃宣为代表; 主张近代法制精神, 法律应与传统的礼 教相分离的称为法理派, 以沈家本为代表。因他们争论的
制接轨的发端 。因此 , 重新认识“ 礼教 派” 的相关思 想 , 我 对
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 所以中国法律史学者称这场争论为
礼法之争。礼法之争之前, 清政府全面推行西方法制 , 首先
是出洋考察, 然后预备立宪, 成立各省咨议局和中央资政 院, 大力推行地方 自治政策, 最后立法, 颁布《 钦定宪法大 纲》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修定律例, 和《 , 彻底改革法律
持各 的特 色 有 合理 0 定 的. 学 ; 符 合 我 国 现 阶段 的- 法 精 的鬈 而. 理 . 主 则 缺 少 中国 特 其 巨和 科 性 是 立 申 法 派的 张 色。以 史为鉴 ; 们 要在。 来和 中学会 我: 拿 守望’。 有所选. 有所摒 弃 择 , 迄也是今天 法治 建设的题 中之 义。 -
小议清朝法制改革中的礼法之争

小议清朝法制改革中的礼法之争清朝末年,由于种种内忧外患,清政府迫于形势,试图通过变法来改变现有的落后状况,而变法的主要内容便是制订一部“小宪法”——《大清新刑律》。
当然,新事物的出现与接受并不会那么容易,每一次变法活动都必然会伴随着所谓改革派与保守派之间的争斗与矛盾激化。
礼法之争,便是在《大清新刑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当中,出现的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思想的交锋。
礼法之争,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法律继受问题,是中国本土主动的继受西方立法思想。
因此,它的焦点冲突也就起源于沈家本等人对西方法律的大量引入吸收对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冲击。
是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法律道德,还是较多的引入西方法律?是将道德与刑事制裁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等法律加以严格区分,还是道德伦理高于法律?说道这,本人想先浅谈一下儒家伦理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自汉大一统以来,中国古代的皇帝在“百家思想”当中便心照不宣地统一采用儒家思想作为控制国民思想的工具。
因此,从最一般的道德伦理到成为正统的法律,从选官、任官的基准到由儒官治理全国,官员们都是接受儒家思想熏陶过的儒生,从未学习过法律,他们在皇帝的指导下,掌管着全国的立法、司法工作。
可见,在中国古代的刑事制裁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等法律当中随处可见儒家思想的影子,官员们判案的自由裁量也都深刻受到自身儒家伦理思维的影响,而中国律法当中并没有所谓的“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官员的自由裁量范围极大。
此外,最重要的是,在讲究以“和”为贵的中国社会里,在实际操作当中,可以说古代社会是一个“反诉讼的社会”。
因为纠纷往往经过第三方调解或者宗族、行会、乡党等组织早一步处理掉了,最终报到官府只剩少数,而其中处理的依据便是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伦理纲常。
第三,古代的中国人因为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聚居在一起,由此便形成家族、乡党、行会这些地方自治组织来处理内部纠纷,承担法律的运行。
家法、行规、地方风俗这三者活生生的法律,也就是所谓的“礼”,制约着大多数中国人的生活行为。
浅析清末礼法之争对完善立法的启示

浅析清末礼法之争对完善立法的启示[摘要]清末变法修律就一系列新式法律的制定问题产生了礼法之争。
以史明鉴,通过礼教派与法理派观点的碰撞,分析清末礼法之争对完善立法的积极意义,以此得出更加中立、更适应当代立法的启示。
[关键词]礼法之争;法理;礼教一、礼法之争与其焦点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面对着法律自身发展趋势、社会秩序与自然经济的瓦解以及来自列强的外部压力,清廷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程序推行全方位的法律改革,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在“中法西法相结合,务期中外通行”思想的指导下,拟定法典的过程中,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就外国法律在中国本土移植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这就是“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从实质上看,是近代中国社会内在矛盾在立法过程的反映[1]。
它主要体现在《大清新刑律》修订过程中,其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2]。
对于《大清新刑律草案》,法理派坚持《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应注重世界各国共有的优秀法规并加入近代以来新颖的学说理念,同时也要在考虑中国本国礼教传统和民情的宗旨下展开[3]。
在酌减死刑、删除比附、更定刑名、惩治教育、死刑惟一五个修改方面的基础上,沈家本等人对于涉及传统封建礼教的罪名和法律条文进行删减与修改。
但是,礼教派对法理派的主张提出强烈反对,认为法理派起草的草案有悖传统礼教。
学界通常认为礼法之争的焦点在于《大清新刑律》修订中的中国传统封建伦常罪名的删减、修改。
而张晋藩将礼法之争的焦点进一步集中于“是否继续纳入封建礼教的内容”[4],实际上是对通说观点的深入。
对于礼法之争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修律指导思想:西方法律原则或传统礼教沈家本主张如果想要学习西方法律的宗旨,那么就必须要认真研究西方人的学说和书籍[5]。
沈家本等人通过研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原理原则,对旧律进行改革,提出删除比附、罪刑法定。
他们认为比附存在以下弊端:在司法中,审判官根据自我的意志,当法律无明确规定时,比照类似的条文使得他人受到惩罚,这时司法者取代了立法者的作用;法律应具有可预测性,若保留比附,使得司法官可以根据自身的意见进行律外适用,就会导致人民无法预测其行为是否合法;比附使得司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更高的地位,由于每个司法官主观判断不同,易造成同罪异罚的局面。
简析清末“礼法之争”

听教 令 ”、 弹性 很大 的条 款 , 只要 子孙违 背 了尊 长 的意志 、 命令 , 即构 成 了此罪 。 尤其 是在 隋唐 以后 , 各 代都 在律 例 中规 定 了此罪 , 并 赋 予 了父 母 很 大 的权 利 。礼 教 派认 为只 有 如 此 规定 ,方 能维 护 尊长 的权 威 ,维 护 家 庭 秩 序 ,保 障社 会 稳 定 。但 是 法 理 派 认 为 “ 子 孙 违 反 教令 ” 这 些 问题 纯 粹 属 于家 庭 教 育 方 面 的 问题 , 应 另外 设 立 教 育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化 机 构 、另 外 编 纂 法律 予 以 调 整 ,而 不 必规 定 于刑法 之 中 。
( 五 )关于子孙卑 幼能否 对尊 长行使正 当防卫权 问题
在 中 国历 史 上 ,各 代 都 赋 予 父母 极 大 的 权 利 ,可 以对 子女 发 号教 令 、施 以惩 戒 、包办 婚 姻 ,甚 至 可 以剥夺 子女 的财 产 和 生命 。礼 教 派 认 为 ,依 照 中 国传 统 的 道德 和法 律 , “ 天 下 无 不 是 之父 母 ” ,子孙 对 尊 长 的 教训 、惩 戒 ,只 有 接 受 ,而 绝 无正 当 防卫 的道 理 ;法 理 派 则认 为 ,法 应 当是 公 允 、公 平 的 ,是 为 了 真正 保 障 自由 而对 人 民权 利 的一 种 合 理 限制 。 正 当 防卫 就 是 为 了保卫 这种 自由和 权利 , 任何 人都 没有 权利 剥夺 他 人的 权利 。 因 此应 当允 许 子孙 卑 幼 对 尊 长行 使 正 当防 卫权 ,如此 ,法 律 才 是公 平 、公 正 的 ,才 能使 人信 服 ,才 能真正 得 到贯彻 实施 。 以 上 是礼 法 之 争 中最 主要 的争 执 之处 , 由此 可 以看 出 ,在 修 订新 律 的过 程 中 ,为 了拉 近 中西 方 刑事 法 律 的 距 离 ,法 理 派 势 必要 引进 、 吸收西 方 先进 的刑 法思想 与刑 法 制度 , 而这些 引 进 、 吸 收 的方 针 也 自然会 对 中 国传统 的价 值 体 系 、刑 事法 律 制 度 造 成 一定 的 冲击 ,而 这 些 冲击 都 成 为 礼 教 派攻 击 的 口实 与对 象 , 并 引起 了整 个 保 守 势力 的激 烈 反对 和 攻 击 。在 修 律 的 一系 列 方 针 问题 的争 论 中 ,礼 教 派 的 观点 实 际 上是 包 括 清 廷 、社 会 上 层 贵 族 、士 大 夫 在 内 的整 个 中 国保 守 势 力 观 点 的 总概 括 。 因此 , 这 场争 论 ,充 分体 现 了根植 于 中 国社 会几 千 年 的 中华 法 系在 法 制 近代 化 的过 程 中 对近 代 资 本 主 义法 系 的顽 强 抵 抗 。 由 于保 守 派 力量 的异 常 强 大 ,礼 法 之争 的最 终 结果 必 然 是 也 只 能是 法 理 派 的妥协 和退 让 :法部 针对 礼教 派 的批评 , 制订 了 《 暂行 章程 》, 并 对前 述 五 个 争 论 问题 做 出特别 的规 定 ,充 分 满 足 礼 教派 所 代 表 的整个 保 守势 力 的要求 。
由清末“礼法之争”看中国传统法制

要 列入新刑律 , 如何列入? 虽然 , 在今天看 来 ,礼教派 ” 坚持 的主张 已不合 时宜 , “ 所 但从 “ 礼教 派” 所力主而终遭 废弃的一些条 款中 , 我们 可以看 出中国传统法 制的 内
涵 以及 步人近代后所面临的困境。 中国传统法制中的礼
一
、
关键词 : 札法之争 中国传统法制 例 中图分类号 : 9 文献标识码 : D2 A 文 章 编 号 :0 4 4 1( 0 9 0 — 7 — 2 10 — 9 4 2 0 )5 0 9 0
《 经济 ̄}09 20 年第 5 期
● 经济与法
由 清 末 “耆 乙法之 争 ”看 中 国传 统 法 制
●孟海静
摘 要: 清末“ 礼法之争” 是在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下发 生的一次争 论, 它不仅 开创 了中国法制近代化 的先河 , 而且 第一 次将 中国传统 法制 的本质与特征全 面地展现在 了世人面前 。 传统法制 所维护的以礼 为核 心 的封建伦理纲常 , 已成为法制近代化的一大障碍。 法律形 式上“ 且 律例 并 行” 严重影响法制的 实际运行。 , 只有在合理 继承传 统法律 文化 的基础 上 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 , 才能解决传统法制在步入 近代化的过程 中所 面
应利用有 限的 资金 对重点项 目进行扶持 : 帮助 组 织 人 才培 训 活 动, 立 境 外 的技 术 研 发 和 营 设 销 机构, 等等。() 供及时 、 2提 准确 、 丰富的 商业
以统筹并进行宏观指 导和有效监管。例如, 我 国在服 务外 包领域仍 处于产业价值链 条的较
低 端 , 少发 达 国 家 企 业仍 然把 发 展 中 国 家作 不
1 2 9 年至 11 年 , 0 9 1 清政府最高封建统 治集团 , 在厉行 “ 新政 ” 仿 和“ 行立宪” 的招牌下 , 进行 了一 次修律 活动 。 这次修律活动是 中国封建法律 向半殖 民地半封建 法律转化 的开始 。但是 , 由于 中国二千 多年来 维护纲 常等级名分 的封建法律思想根深蒂 固, 因此 , 在修律 的过尖锐斗争 。 在近代法制史上 , 斗争被称为“ 这场 礼法
清末礼法之争述评

清末礼法之争述评摘要清末,由于列强侵略和外国资本主义的冲击,再加上本土内生性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其他方面的影响,使得中国或被迫或主动吸收、引进西方法律文化。
内忧外患的清王朝迫切在国际上寻求政治地位,变法图强,想要收回治外法权,开始了变法修律。
在如何修律的问题上,效仿西方与遵循传统礼教之间展开了激烈争论,简称礼法之争。
它是法律转型时期不可回避的话题,不仅为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当今社会探索“礼、法”协调新模式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清末修律礼法之争法制近代化晚清社会各种关系因素复杂交织,面对民众运动、列强压迫、资本主义发展、西方思想文化涌入、收回治外法权等问题,清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变法修律,秉持着“参考古今,博辑中外,务期中外通行”的指导思想,既要制定“西律”迎合西方列强的利益要求,又要维护“三纲五常”等传统礼制观念。
因此,在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的过程中,观念的相悖导致资本主义法制与传统封建礼教势必产生冲突,也引起了备受关注的“礼法之争”。
一、礼法之争的过程礼法之争始于《刑事民事诉讼法》,经由《新刑律草案》,《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终结于《大清新刑律》。
(一)第一阶段:新型程序法蓝本的夭折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学习西方,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单行诉讼法,采用了资产阶级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
但此诉讼法遭到以湖广总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反对,他们认为该法在“诉讼权利男女尊卑长幼应该平等,私有财产应该得到政府承认、法律保护”这两个问题上坏明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有违纲常伦纪,并认为仅以改良中国司法不可能使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
《刑事民事诉讼法》在立法程序、收回治外法权、法律范畴等方面经不住推敲,效仿西方鼓励个体发展、保护私有财产,企图一步到位,反而操之过急,成为礼教派攻击的致命缺陷,最终只能束之高阁。
(二)第二阶段:对《新刑律草案》的攻击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和十二月,沈家本奏进《刑事草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并陈修订大旨折》并附《刑事总则清单案语》。
清末“礼法之争”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个“ 半封 建半 殖 民地 ” 的政 治 面貌 , 经济 上 形 在
成 了“ 半农 业 半工业 ” 的生 产 方 式 , 文 化上 形 成 在 了 “ 本 土 半 舶 来 ” 思 想 潮 流 。 中 国传 统 法 律 半 的 作为 上 层建 筑 的组 成 部 分 , 在政 治 、 济 、 化 发 经 文 生剧 烈变 化 的情 况 下 , 西 方 法 学思 潮 的猛 烈 冲 在
关键词 : 法之争 ; 礼 法制现代化 ; 司法实践 ; 传统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 : F 9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2 7 2 1 )6— 0 9— 4 收稿 日期 :0 1 O— 8 D0 A 10 40 (0 1o 0 6 0 2 1 —1 O
作者简介 : 陈琛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主要从 事法律 史研究 。( 江苏南京
204 ) 1 6 0
在 清 末 社 会 变 革 的 时代 背 景 下 , “ 学 东 在 西
以法理 派 的妥协退 让 而告终 。而 这一论 断 的主要 理 由是 ,礼 教派 的声 讨 终 导 沈 氏去 职 , 有纲 常 “ 载
渐” 的文化氛围 中, 晚清 中国社会无论是经 济基 础还是上层建筑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面对封建
6 9
清 末 法 之 争 ’ 司法 实践 的影 响 “ 礼 ’ 对
陈
摘
琛
要: 清末“ 法之 争” 实质上导致 了中国法律 的转 型, 礼 在 开启 了法制现代化 的进程 , 以沈家本为代表 的法理派所 倡导的“ 参考 古今 , 博稽 中外” 变化 思想 , 的 得到有 力的 实现 。通过对 “ 法之争 ” 礼 前后 两则判例 的对 比分 析, 可以看 到清末司法官员在 实践层 面扬弃法律传统 、 促进法制现代化所做 出的不懈努力。
试述我国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以及对我国社会的影响1

试述我国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以及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摘要:中国封建传统法律思想在世界文明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我国封建社会社会稳定的上层建筑,而且对东方世界的文明作出重要的贡献。
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主要是沿着理智与法治的道路前行的,特别是礼治对于人民思想上的禁锢为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打造了牢固的基础但在历史的长河中每一种思想都不能始终占据牢靠的社会统治地位,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对我国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关键字:社会基础斗争思想社会影响正文:先秦时期的礼法之争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发生剧烈的变化:经济上土地制度由分封制到私有制转变,新兴地主阶级产生并逐渐占据经济的主导地位;政治上,礼乐征伐由自天子出转变为由诸侯出,士大夫阶层得到广泛发展,春秋五霸,战国七雄逐渐摆脱周天子的束缚,实行其兼并政策。
其他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也不断涌现,并逐渐成为那个名存实亡的周朝难以调和的矛盾。
面对这种情况各个阶级阶层的思想家纷纷著书立说,阐述自己的治国方略,批判其他学派的思想,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
周初,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方针。
这一治国思想带来了西周前期奴隶制的繁荣,从而使人对这一思想奉之如圭臬。
但是它并没有象周公所希望的那样使周王室永享天命,至厉王、幽王时遭到了致命的打击。
虽然仍遵循这一方针,但还是不能挽救周王室衰落的命运。
先是周郑交恶,桓王被射中肩;接着五霸争盟,天子反被诸侯所召;再后七国称雄,天子完全被冷落。
这一系列事实,不能不引起思想家们的反思。
社会的变革引起了礼法之争。
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在意识形态上实是由“礼治”到“法治”慢慢转变的历史。
春秋前期和中期,礼治思潮还占主导地位。
春秋后期,也即子产和孔子生活的时代,“法治”思想开始出现,并且两者发生了第一次论争。
春秋社会末年出现礼崩乐坏的社会局面,面对这一社会现实,主张维护周天子统治的大思想家孔子开始了他艰难的维道路程。
首先孔子认为社会出现诸侯兼并民不聊生的社会局面是因为人民没有再坚持周公时代制定的礼乐文明,尊尊亲亲,伦理道德,君臣有别的冠冕已经别一些有非分之想的认识打破,所以说他极力倡导用礼来规制人民的思想,达到以前的尧舜治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清代礼法之争审视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一、问题的提出在21世纪的今天,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②,导致法律的全球化,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对中国法治进程及中国法律的影响十分明显。
WTO规则的约束和自由贸易的发展以及在入世条件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国际化,对于中国的法律,尤其是对于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等在内的整个法制领域发生深刻影响,促使中国国内法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促使中国文化和世界文明的兼容。
因此,中国的入世标志着中国的法制正在正走向一个新的阶段,③中国法制正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迅速转型。
当我们站历史的高度,回首整个中国法律的发展历史和审视中国法制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趋势时,不能忽视清末变法及修律而引起的深刻思考及历史经验教训。
④历史上中国法律经历过两次大的转型,即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从“礼治”到“法治”的变革,最终形成孔子正统和清末礼法之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律制度。
清末礼法之争之后经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国经历了艰难的过程,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极大影响中国的法律制度,因此,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完善,即WTO对中国法律诸方面发展造成的影响和完善可以认为是中国法律的又一变革。
从清代礼法之争审视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研究实现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不仅要靠自身的积极的能动效能,并且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才能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近代礼法之争和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一)、礼法之争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在中华文明历史长河中,清朝政府,作为封建社会的最后王朝,在内外交困的无奈中,被波澜壮阔的资产阶级革命浪潮所冲跨。
但是,清朝的近代礼法之争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首先从当时的中国社会历史背景上看,晚清统治集团倡导新政,主张变革,一方面是自救,另一方面是无奈⑤;其次是当时的国际局势,尤其是日俄战争失败和北洋舰队的失利被迫加大政治改革力度,系统学习外国文化和西方先进技术,“以夷治夷”,达到自强的目的。
⑥礼法之争之前,清政府全面推行西方法制,首先是出洋考察,然后预备立宪,成立各省咨议局和中央资政院,大力推行地方自治政策,最后立法,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修定律例,彻底改革法律制度。
⑦清末新政通过制度的重新构筑和学习西方文化,推进社会变迁和自我更新社会的政治结构,尤其是从西方社会直接移植了一系列新制度,导致王朝内部的势力和利益的冲突,引发了礼法之争。
虽然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妥协而失败,但是对于推进中国法律的近代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840年鸦片战争使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中国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而旧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必须制定新的法律。
在内困外患的条件下,清朝政府高唱“变法”的调子,不断下诏实行“变法”。
命大臣,设律馆,修律制宪。
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看来,西律比旧律更文明,更进步。
因此,取人之长以补我之短。
同时,认为中国的礼教风俗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主张“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可偏废。
”沈家本等遵循“中外通行”的修律指导方针进行了一系列修订法律的活动。
他们首先修订了一些九旧律,从根本上进行修改。
其外,建立西方法学之原则,但是实施过程中,遭遇到了反对势力的阻挠。
⑧而这些却遭到了礼教派的攻击。
他们认为新律不合礼教之处,不胜枚举,并指责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叛道离经”,所修新律显与礼教背驰。
⑨两派分歧的根本原因,首先在于其立法宗旨不同,即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其次,礼法两派争论的实质是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在中国的适应和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取代家族主义的问题。
最终,清末礼法之争以礼派的妥协而失败。
⑩(二)、礼法之争的法制意义清末礼法之争虽然以法理派的妥协和失败而告终,但是这场争论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中国华法系的转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一、清末礼法之争对法学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
第一次使得国学与西式的法学对垒。
尤其是法理派所提出的用法理原则和以此改革中国封建法律,对于彻底改变和瓦解以封建法制和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华法系”,在经历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之后的以孔子为代表的正统思想和中华法系,随着近代帝国主义的舰艇炮舰和烈火而开始瓦解。
随之而来的是中华法系的消失及世界法系的在中国的逐渐形成。
11总之,礼法之争,使中国法律迈向现代化之路,有利地促进了中国法律,尤其是近代法律,由传统化向现代化的过渡,实现了中国华法系的近代转型。
第二,清末礼法之争以事实和结论演绎着一个法制价值原则:固守传统不可能实现法律的现代化,简单的拿来主义也不等于现代化,更不能完成实现现代化。
只有法律文化的本土化和实践的结合,才能最大效能的推动社会和服务社会统治。
在对待中西法律文化的关系上,清末出现了礼法之争,实际上守旧与图新之争。
12守旧派把传统法律文化,视为中国几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不允许改变“祖宗之成法”;图新派接受了西方学说,建立西方法制观念和现代法律制度,力求改变传统的法律价值观念,但在少数人中也出现了简单的“拿来主义”的倾向,事实和历史的经验再次证明:固守传统和简单的拿来主义都有不可取舍的问题,只有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符合国情,才能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13三、入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中国法律的完善如果说礼法之争导致中国的文化迅速走向西化,夹杂着西方文化的法制思想和基本价值规则,尤其是西方文化意识的外来文化和固守传统的文化发生激烈的碰撞,使得中西方迅速融合,导致中国得法律转型是被动的;那么,中国的主动入世使得中国社会发生的变革,也是一场深刻的革命。
综合的比较发现转型所具有转型特征和共性。
(参见表一)中国加入WTO对中国各方面尤其是法律的影响不言而喻,所谓“入世”,首先就是指法律的入世,是中国国内法与WTO规则及国际惯例的接轨。
14 WTO规则及国际惯例在中国的实施,尤其是建立自由贸易机制,必将对中国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等整个法治领域发生深刻影响,导致中国法律和世界接轨,完成法律的传统类型的转变,继而从而势必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15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于中国的法律影响,可以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诸方面反映出来。
(一)对立法方面的影响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中国必须执行相应的承诺,“中国应对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
16“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 协定》和本议定书所承担珠义务。
”同时规定《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领土。
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规定都是中国政府要承担的国际义务,也是中国立法考虑的重要原则。
中国的入世必将改变中国的法律传统由数量型到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由政府推进型立未能向市场主导型立法变迁,重视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注重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法律移植。
表一:清代礼法之争和中国入世的中国法律文化的转型综合比较(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资料整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适应于一切领域,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贯穿于WTO所有法律文件中的核心准则,尤其是WTO的基本法律原则,通常包括非岐视性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这些原则既是建构WTO协议的基石,同时也是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指南。
因此,中国加入WTO时代的中国立法是一种以WTO规则为参照背景的开放型的“法律传统的变形”,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导致中国的立法思想发生根本的变革,即在现代法治社会,不仅要以法律作为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指南,而且要求立法活动的宗旨本身也要公开和透明,并且注重立法过程和程序的民主,和社会的参入,保证立法结果的科学合理,实现有法之治和实现良法之治的有机结合。
因此,革除和变革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弊端,按照WTO规则的自由贸易机制和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才能实现入世后中国传统法律的转型。
第一,在立法过程中,遵照法治原则的要求,坚持立法程序的严格正当性和科学性,以科学的概念原理、逻辑结构以及立法专业技术,保证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转变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地方立法智能,加大司法机关对其立法的审议和监督指导力度,完善和加强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三,立法过程中,既要注重现实国情,更要注意和国际社会通行法律规则和惯例保持一致和相衔接,并及时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成果,始终坚持立法的独立性和先进性开放性。
加入WTO为中国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提供了极其有利的契机。
以入世为机遇抓住入世机遇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民事立法,现有物权法律基础之上制定物权法,确定国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使公民及法人的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及民事责任规范化、具体化和明确化。
人性化立法刑法,确保中国刑法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基本吻合。
在经贸立法方面,中国要通过立法进一步统一国内市场,逐步降低关税,逐步消除关税壁垒。
扩大市场准入,贯彻贸易自由化原则。
总之,WTO时代的中国立法将走出被动立法模式,向主动变法模式,推进制度创新及变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尤其是和世界贸易自由的接轨,通过立法和修律,注入可持续性的立法推动力。
(二)入世对政府权利和行政执法方面的影响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推于政府的职能和行政执法作出了具体的承诺。
17这些都是中国行政执法方面应遵循履行的义务。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防止权利,尤其是行政权力扩张,超越法律规定,避开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办法。
实际上,中国历史上行政权力长期处于主导地位,这种影响至今都未完全消除,加入WTO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在成员方的法律符合其规则的情况下,要求成员方政府严格依照法律运作。
另外,国家机构运作的透明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条件,也是一个国家民主、自同发展水平和人权保障状况的标志。
因此,增加行政机构运作的透明度,决策科学,执政环节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符合WTO规则,保证履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防止纠纷发生和纠纷之后的及时救济,彻底转变整个国家的行政执法的局面和保证行政职能的服务性。
(三)入世对司法方面的影响“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相关的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曾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政行为。
此类审查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结果有任何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