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现代化。手稿

合集下载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意义.doc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意义.doc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意义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数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形成了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中华法系,它对中国封建社会整个过程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也向东亚洲各国输出了它精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

近现代以来在西方法律理念强大攻势下,中华法系衰微,但它仍在以一种潜移默化的力量在起作用。

目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深刻变革,这些变革成败的决定因素就是我们提出多年的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得到贯彻落实。

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在引进西方先进法律的同时,深入挖掘传统法律文化,对它的精华部分用现代的法治理念加以利用和转化,而对于与现代法治不相容的糟粕必须加以摒弃和改造。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

也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们对法律实践活动所持有的观念、态度、意识和行为模式的综合,它存在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行为当中,反映了一个特定的群体对法律运作所产生的集体价值认同。

法律文化具有稳定性和承继性,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同样如此,它根深蒂固地存在并持续影响现代的法治建设,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我们法制建设的深度和历史走向。

1、“礼法兼治” ,“德主刑辅”的儒家法文化传统,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自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中国儒家思想在封建社会一直占据统治地位,而儒家的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 ,和“出礼入刑” 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礼”被视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和原则。

在“礼”和“法”,“德” 和“刑”的关系上,重视和强调“礼”和“德”的教化作用,“法”和“”刑处于辅助地位,认为刑罚只能是让人惧怕严酷的刑罚而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化可使人们对犯罪产生羞耻之心,从根本上放弃上犯罪,这是因为儒家是从性善论出发,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因后天环境所致,通过道德的教化可以导人向善。

所以中国传统社会以贤人善政作为政治理想,通过贤人的说教和道德模范作用,引导人们弃恶向善,对“礼治” ,“德治”,“人治”的推崇造成中国传统社会对法治的长久淡漠和轻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①_公众演讲_0.doc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①_公众演讲_0.doc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①_公众演讲公正。

其三,完备和完善监督制度,实现监督有效。

法律监督制度自古就有,早在西周就有了监察机构的设置。

古代的法律监督制度具有从属皇权、机构发达等特点。

但是,古代社会大量腐败现象的存在则证明了这种监督制度并未真正起到有效的作用,实效性并不理想。

在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建设若想进一步深入,法律监督制度则显得日益突出。

我们不仅应该要完备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还要在制度的实效性上下工夫,真正做到法律监督切实有效。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着重指出,在当代中国,加强宪法监督,建立违宪审查制显得势在必行。

宪法的地位虽然与其它法律不同,但它毕竟是法。

既然是法律,就存在一个监督与责任的问题。

然而,当代中国宪法监督的力量却很薄弱,对于违宪现象并不能追究宪法责任,进行宪法制裁,有的学者甚至还明确提出宪法具有不具体的惩罚性。

笔者认为,这一提法虽符合当代中国的现实,但在理论上却不够科学。

宪法虽然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但它毕竟是法。

既然是法,就存在监督、责任与制裁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违宪就是违法,违宪就要负责,违宪就要制裁。

无论是所谓的恶性违宪,还是所谓的良性违宪,都必须要实现这一点,否则,对构造一个法治社会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当代中国需要违宪审查。

制度是法治社会的INTERNET。

任何一种社会邪恶都来源于制度的缺陷,但任何一种社会邪恶的惩治还得靠制度。

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仍需要制度的保证。

制度也是一种资源,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正是利用这种资源作为燃料产生推进力的结果。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应注意的问题(一)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与西方化英法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发达的近代法律发展史,并在世界法制史上最早开始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

在几百年的近代法律发展史上,这些国家积累了丰富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

这些优秀法律文化成果是全人类的财富,可供其它国家借鉴与吸收。

当代中国正在构建现代化的法治社会,但决不意味着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等同于法律文化的西方化,决不意味着要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转换成西方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①演讲范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①演讲范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①演讲范文罗刚②内容提要:中国有着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的社会环境存在着激烈的冲突。

构造法治社会,需要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

从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两方面入手,阐述了如何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并提出了一些在现代转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法治社会冲突Abstrat: China is rih in traditional legal ulture.The traditional legal ulture is in sharp onflit ith soial environment in ontemporar China.It is neessar for soiet ruled b la to aplish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ulture.This thesis dissertates ho to aplish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ulture from the to aspets of the idea and the legal sstem and put forard some issues to hih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in the ourse of the modernization.Keords: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Modernization;Soiet Ruled b La; Conflit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

中国的法律文化自古有之,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它不仅影响中华民族数千年,还走出国门,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了深刻地影响,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当代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迫切需要对法律文化的借鉴与研究,来构造我们的法治社会。

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略演讲范文.docx

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略演讲范文.docx

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略演讲范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中国社会全面进入转型期。

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较为明显变迁过程。

这是一个从一元法律文化到多元法律文化不断冲突与整合,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公法文化一枝独秀到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共同富强的过程。

也是一个从单一强化政策文化到不断强化法治文化,从热衷于法律的工具性特征到认同法律的价值性特征的过程。

尽管如此,变迁过程中的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之保守和落后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它在本质上仍旧属于传统法律文化范畴,与现代法律文化差距仍旧很大。

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是构筑现代社会法治大厦的前提和基石,理性分析制约和影响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现实因素,科学构建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的抱负模式,对“法治国家”的实现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一、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现实制约因素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不可能离开社会的诸多现实因素孤军独进,而是在与社会现实因素的互动中逐步增加现代性,实现现代化。

影响和制约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因素错综复杂,它们在影响和制约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同时,也使自身逐步走向现代化、民主化和理性化。

(一)物质因素生产力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先进与落后、文明与愚昧的根本标志。

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必定外显为相应的物律文化的进步时,经济因素是我们必需赐予高度重视的一个历史动因。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只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文化样式,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必定导致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也形成了特有的法律文化样式,这既是历史现实, 又是规律。

可见,要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根本动力之一就是实现经济的现代化,即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使市场经济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其次,相对于经济因素来讲,政治因素对法律进步的影响更为详细和直接。

第一,执政者的治国理念直接影响法律的地位和权威。

西方自古希腊以来就形成的“法治国''传统与中国几千年对超越法律之上的“道德抱负国"的苦苦追求而导致的“重礼轻法"就是鲜亮的例证;第二,执政治者的政治主见为了能够得到广泛的听从,往往都会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详细化、固定化和条文化。

将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现代法治文明

将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现代法治文明

将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现代法治文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于先秦时代,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有文字可考的历史有四五千年之久,基于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形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夏商两朝所宣扬的神权法思想以及西周时期周公旦提出的“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开端。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历史发展发生重大变革,连年战乱致使思想界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出现过许多重要的学派和众多的思想家与政治家,其中对后世影响较大,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较大贡献的是儒家和法家,儒家重视道德教化,重视犯罪预防,主张先富后教、德刑结合、刑罪相称,反对酷刑滥罚、族刑株连和轻罪重罚;法家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主张因时制法、事断于法、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主张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反对以私害法。

这些主张是在两千多年以前提出的,但时至今日,仍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我国现代法治文明的过程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

法律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因此对西方的法律进行移植与借鉴不仅必要而且有益,但是法律移植如果不能与本国的实际相结合,扎根于本国的文化土壤,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状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许多方面都与西方有着深刻差异,这些差异又都充分体现于它们各自的法律当中,法律的冲突同时又表现为文化的冲突,法律的变革最终归结为文化的解决。

所以如果抛开中国几千年的文化积淀,那就很难在我国真正实现法治文明,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日益被学者重视的重要原因。

依法治国是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我国已建成较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进入21世纪后,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世界其他国家法律文化相比,数千年一脉相承,是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一种法律文化,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传统法律文化演讲范文

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传统法律文化演讲范文

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在这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拟就以上诸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

众所周知,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时期的所有文明中,没有一个国家文明比中国更发达,更先进。

”(1)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体系,其中古代法典编纂达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关正式的中国法律的文献不仅数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适用的时间,比所有现代国家法律的历史都更长久。

”(3)至唐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了顶峰,对周边东亚诸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

虽然到了近代,在列强坚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国被迫国门洞开,被强行拉入了世界体系范围,在欧风美雨面前,中华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辉,竟沦为“落后”、“野蛮”的代名词。

从晚清“新取”开始,中国开始了艰难的法治近代化的历程,从那时起,中国法治变革的参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为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与评判法治变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备受冷落,沦为受批判乃至受攻击的对象。

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4)因此,“在法的问题上其实并无真理可言,每一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如规范是适当的。

”(5)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它根植于古代中国农业社会,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思想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内在的合理性,那种单纯地以西方法律文化为标准来衡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进而由此得出结论,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观点是错误的。

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构建(精)

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构建(精)

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构建(上——法律文化及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韩冰亲(中共徐州市委党校。

江苏徐州221002[提要]在几千年的法律发展史中形成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世界法律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中,中国的法律文化表现出了其不相适应的一面。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中国社会主义文化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从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化,是当前中国法治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从继承发扬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吸收外国法律文化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三个方面,对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构建问题作个探讨。

[关键词】法律文化和谐无讼公平正义现代化构建[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05]2—0124—07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有许多法律专家、学者开始引进“法律文化”这一概念,着手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问题,并形成了一系列的有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专著及论文,同时,也有一些学者从比较法学的角度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外国法律文化的差异,并试图寻求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如何使法律文化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实现现代化的有关问题。

但对于在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构建中国现代法律文化过程中对西方优秀的法律文化如何借鉴,中国现代法律文化如何构建等问题却没有较为系统的研究。

本文拟从发扬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吸收西方法律文化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三个方面,对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构建阀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旨在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分析及面对当代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现实,探讨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有关问题,以为促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作参考。

一、法律文化概论当前在学术界一般认为,文化是指和自然相对而言的人文化,文化即人化。

朱苏力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

朱苏力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

朱苏力: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发布时间:2009-12-0813:41:36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政法系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好!很高兴来到北京农学院作这次讲座。

原来,让我讲的题目是《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实际上中国传统文化很博大,很难一言说尽。

我今天主要讲讲法治现代化的问题。

实际上中国的法治是陷在现代化进程中。

讲的内容比较多,我可能只能稍微概要的讲一讲,我大约讲一个小时四十分钟左右,然后留下半个小时到四十分钟让大家提问,什么样的问题都可以提。

我们今天都说法治,但我们想,法治究竟是什么?我们经常会感觉到,很多时候是因为社会上流行,社会上一流行什么我们就谈什么。

社会上流行电影《英雄》,我们就谈《英雄》这个电影,张艺谋呀。

或者最近网络上谈木子美的也很多。

所以大家可能就会纷纷议论木子美。

实际有时候我们忘记了法治究竟是干什么。

那么我想问一下,为什么要法治?是不是我们以前的社会缺少法治?可能很多人都会这样告诉你。

对不起,我今天讲话可能会得罪很多老师,特别是讲法理的或其它部门法的一些老师。

但其实上不是这样的。

大家想一想,可能在座的同学不一定知道,在座的老师请想一想。

20年前,我们没有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是那个时候我们社会中绝对没有什么假货,买卖虽然服务态度不好,但是假货很少。

不需要像今天的王海出来打假。

我们那时很多法律都不全,我们那时侯的《婚姻法》没有像今天这样有许多的规定。

但是基本上大家生活的还是比较安定的。

婚姻也不能说它不幸福。

也没有今天这么多的婚外恋、第三者。

很多研究表明,自由恋爱和包办婚姻的幸福程度是一样的(笑声),这就是大概六、七年前,北京有个调查,调查了大概从30年代到90年代结婚的人们,问他(她)们对婚姻幸福的满意程度。

调查表明,大约45%左右的人们感到幸福,55%左右的人们感到不幸福。

因此,这个研究很能说明一些问题。

也就是自由恋爱的婚姻和非自由恋爱的婚姻基本上幸福程度是一样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现代化(提纲)王紫零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固有文化的一部分。

由于礼治文化、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地形成为一种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全球化浪潮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型。

本文从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进行阐释,并对它的源流作探讨,进而说明只有形成了与现代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文化观念,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为各种法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界定,我国学界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即是法观念、法意识,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

有学者也表述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等一系列法律实践及其成果的总和。

还有学者归纳为,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即法律观念形态、法律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

以及,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本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和。

法律文化是一定社会对法或法律制度的观点和态度的形态,包括法律意识及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

如此等等。

总之,法律文化是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

这种公法色彩浓厚而私法属性淡薄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其中,古代中国过分地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而忽视了法的预防功能。

而且将法让位于伦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对道德起辅助性的作用。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

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

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从而带来无讼的法律心理。

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使得个体成员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和家庭观念的抑制。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市场经济观念、经济全球化浪潮和人们对权利的积极追求与重视的共同作用下,在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发生了转型。

( 1) 传统与现代并存。

一方面, 源于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群众中仍有很大影响, 特别在广大的农村、边远地区, 传统的习惯、风俗、礼仪及价值观与国家的法经常发生冲突并在事实上影响法律的运行。

另一方面, 改革开放,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法律文化逐渐向现代转型, 公民对法律的认知逐步理性化, 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逐步提高。

( 2) 法律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

东西部之间, 城乡之间,不同职业之间, 不同学历者之间的法律文化水平存在着较大差距。

历史传统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当代中国不同区域、不同阶层的群体法律文化发展水平如法律认知、法律意识、行为趋向等存在较大差异。

法律文化在法的形成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 因为客观需要不会直接成为法律, 首先要转化为法律需要和权利要求。

而这些要求就成为立法的根据和动因。

"( 3) 法律文化发展的滞后性。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文化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但就整体而言, 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所要求的法律文化还不相适应, 以致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如法律至上、法律权威的观念在当代中国还没有完全确立, 人们缺乏尚法精神, 崇拜权力, 漠视法律的现象依然存在。

——制度层面(一)以刑为中心(重刑轻民)到以民为中心(民刑并重)古代中国,法即是刑,法律就意味着刑法与刑罚,同时,刑也就是法。

刑事性的法律规范不仅存在于应当由刑法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而且在许多民事经济领域,刑法与刑罚也涉及到其中,使本来由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被烙上“刑”的印迹。

这样,整个社会基本上是以刑为中心,重刑轻民是其突出表现。

从古代的一些立法实践来看,所立的基本上是刑事类的法律,不论什么原因都可能违反刑律的规定而受到刑事处罚。

特别是对民事事务的刑事化,民事活动受到极大的打击,因而经济的不发达是必然的。

法律的高度刑事性使人们都认为法律是用来镇压民众的,而不是用来保护人民的权利的,这种重刑轻民的倾向的基础就是在经济上的重农抑商。

而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全球化带来其他各方面的全球化思潮,使得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进而导致基本理念和制度的变迁。

由此导致法也不再是以刑为中心,而是以民为中心,民刑并重,刑法与刑罚是为民事领域的经济活动而服务的,刑法与刑罚被大大地限制,其作用的范围被大大地缩小。

例如,中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民事经济类法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它为中国法律以民为中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使民刑并重得到了立法上的认可。

同时,中国现在的刑事案件比重日益下降,相对来说民事类的案件的比重却在上升,也验证了这点。

(二)程序工具主义(低程序化)到程序正义的转型程序工具主义或低程序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主要是指这种程序只重视判决的实体而轻视判决的形成过程。

即使有程序的存在,也只不过是为实体服务的工具,自己本身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⒈实体与程序不分,中国历来的立法重点是在实体方面,成文法典相当发达,却没有出现一部程序法典;⒉民刑不分,司法上没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严格区分,民事案件的审判适用刑事诉讼的程序,采取刑事手段等;⒊从案件的审理来看,没有一套固定的应予严格遵守的规则,司法者可以随意启动和终止审判程序,庭审调查由司法者自己选择;⒋传统法律即使有程序性的规定,也是残缺不全的,没有一套封闭、有序、较为完整的程序。

中国目前的情况是程序性的立法日益完善,其突出表现是在立法实践上有三部诉讼法的颁布并实施,另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程序性法律甚至是实体性的法律,也有相当多的程序性的规范,例如,《行政处罚法》中对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仲裁法》本身就一个关于程序性规范的立法成果。

同时,特别是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对中国影响巨大,程序正义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

程序正义在中国逐渐具有独立性的价值,为公正的审判结果的产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程序正义的观念和做法保证了司法结果公正的实现,是因为,即使被认为公正的实体结果,由于没有遵循严格的程序,也会使当事人难以认为是公正的;即使实体上不是非常公正,但遵循了严格的程序作出判决结论,当事人也是可以接受这个结论的,因为程序的独立性价值日益深入到人们的基本观念之中,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不可或缺的法治因子。

(三)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基本上表现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国家化,具有强烈的国家和社会的公的属性。

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典的刑法化与刑事化,国家的法律基本上表现为法典;二是刑法的刑罚性与刑罚化,法律具有高度的惩罚性色彩,其实是一种刑法和被刑法化的官僚体制组织及行政执法等;三是民事法律也体现出刑法化的色彩,使民事法律刑法化,进而呈现出非民事化倾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刑事性的社会原因中最关键的既不是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也不是社会的古老,因为当时所有国家都是这样的,最重要的社会原因是中国的国家权力观念发达,而且这并不表明中国法律文化的落后性,只是透视出这种法律文化的公法性国家政治性。

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向私法属性的转型,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中国法律更加趋向于私法化,谢怀栻先生说过:“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我希望中国民法能成为21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

例如,中国制定的法典基本上是民商事法律,最突出的例证是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表明中国法律的走向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在司法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是民事类的案件,而且有增加的趋势,其比重越来越大,而刑事类的案件却刚好相反,这样中国法律文化对外所体现的则是更多的私法性。

(四)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中国的传统法律体系是非常封闭的,突出表现为法律的高度法典化,而法典化的体系造成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的减少,这更加剧了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倾向。

原因大概有:⒈经济上中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能够实现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必然的减少,理所当然体现在其法律体系上是与外界的联系较少,另外小农经济属性也造就了法律体系的封闭;⒉政治上的高度专制,导致这种环境下的法律与法律体系必然与之相适应;⒊中国地理环境相对较大,这为人类的生存和繁衍生息提供了基本环境;⒋中国特有的宗法制度与宗法组织的封闭性,特别是家国一体化加剧了它的封闭性;⒌儒家思想成为古代中国唯一的思想渊源,思想上的封闭性导致法律体系的封闭性是必然的。

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向开放性迈进,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律体系的开放性趋势越来越强。

其重要原因表现为:⒈经济上不是自然经济,小农性的色彩也趋于消灭,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开放型的经济,这为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提供了经济基础;⒉政治上更加趋于民主,形成民主的基本条件是开放,也与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相契合;⒊由于中国地理环境的封闭性是不可能改变的,可是中国采取的措施是进行全面与全方位的开放与交流,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促成了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的生成;⒋中国的封建专制体制与对人进行封建统治的宗法制度和宗法组织基本上是消失了;⒌中国的法律思想也在朝多方位的发展,而不是以前单纯的儒家伦理化的思想束缚着人们,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思想的多元化,从而导致法律体系的开放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