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儒家思想与宗法传统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追求的是社会和谐与道德修养,他们关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类道德伦理的发展。
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大部分时间里都是以儒家伦理为基础,以道德为核心。
而宗法制度则强调血脉至高无上,对于家族和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着严格的规定。
这些特点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很强的家族和社会凝聚力。
二、以德治国和忍让精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的是以德治国。
德治国是指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规范来治理社会,法律在其中仅起到辅助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德治国的原则为基础,注重道德教育和自律。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强调忍让和和解的精神。
当时的社会倡导和解、宽恕、博爱的思想,对于解决纠纷和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三、灵活和弹性的法律体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体系相对灵活和弹性。
这是因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并非主要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更多地依赖于社会道德和文化。
因此,法律体系采取了一种相对宽松的方式,允许各地方和社会群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自我管理。
四、重视调解和亲和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视调解和和谐亲和的精神是其独特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倡导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尤其是在家族和社会关系中,和睦共处被视为至高无上的目标。
因此,调解机构和调解方式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五、尊重权威和等级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着对权威和等级观念的尊重。
尊重权威意味着人民对法律和官方的尊重和信任,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依靠权威的力量。
等级观念则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各种社会关系都有着严格的等级和地位的区分,这反映在法律体系中,从而影响到法律的效力和适用。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独特的特点,它的主要特征包括儒家思想与宗法传统、以德治国和忍让精神、灵活和弹性的法律体制、重视调解和亲和力以及尊重权威和等级观念。
这些特点反映了传统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对于理解和传承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关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主要有哪些,学者们虽然见仁见智,但基本看法还是比较一致的。
张晋藩先生所概括的,可以作为中国法律传统比较有代表性的总结:
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上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
(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法系虽然历经数千年,中国法律传统中虽不乏现在看来也还是真知灼见的法观念和充满智慧的法律制度设计、法律运作安排,但其中却难以找寻到全民普遍遵从的良法、良法至上这一法治精髓。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
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
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
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
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
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
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
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
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
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
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
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
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样本数15页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
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
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侯礼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
其显著的特征是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
以民为本,抑强扶弱。
与世界上延续时间较长的其他法系相比,中华古代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把法律视为人为的规范体系,奉行民本主义,而不像其他法系那样把法律视为神的直接或间接旨意。
家族主义,家国一体。
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细胞,天下一家、家国一体的观念代代相传,根深蒂固。
天下本位,义务互负。
人们通常认为“义务本位”是中国传统法制的一大特征,中国传统法律只规定义务,不书权利,具有浓厚的“义务本位”的色彩。
追求和谐,注重调解。
中国古代和谐观念十分突出,主张法须与天道相和谐,与社会相和谐。
和谐从法律形式开始:经过习惯法时代,早期成文法,律典,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令典,式,司法惯例等,构成了多样的法律形式;和谐从法制指导思想对人们进行灌输: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五行家的指导思想,到秦法制、汉初黄老法制,再到正统儒家思想的确立;和谐是用森严的身份制度加以维护的,从社会登记制度,到婚姻制度,再到亲属法律制度、继承制度,无不透露出家族在中国社会的的核心地位;和谐有刑法制度的维护,和谐还有财产制度、司法制度相伴……。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和价值不仅体现了中华文明的独特性,也对当今社会的法律建设和文化传承产生了重大的启示和影响。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传统文化与法律的融合、以德治国与法制治国的平衡、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一、传统文化与法律的融合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大特点是传统文化与法律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始终被视为道德和文化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存在。
这种融合表明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同时也反映出中国古代的社会基调和文化精神。
汉代的律法,以德行为核心,注重通过教化改善治理。
唐宋以后,依靠开罪河济般转轮船舶的夏口、大行、石首、荆湖四个以上港口,由夏口负责直达海口的海外交通游戏方式的改变、中外商品的交换及商业活动的增强促进了经济的振兴,也对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对民行、监押等概念和实践的重视,也有助于法律的发展和融入社会,进而反过来影响和塑造了中国的文化。
二、以德治国与法制治国的平衡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另一重要特点是“以德治国”与“法制治国”的平衡。
中国历史上,从传统社会到现代国家,经历了许多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治理方式。
尽管与法制治国相比,以德治国在实践中更具有灵活性和优越性,但对于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监督政治权力等重要问题,法制化的治理方式则显然更加有效。
儒家思想强调的“以德治国”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以《尚书》《礼记》等古代文献为代表的中华经典著作中,较多地落实了“律己、然后徐,徐,然后广”“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思想,提出了儒家格物致知、诚实守信、忠君爱民、关心人民生活、社会公正和法治等,为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而在清代的吏治改革中,法制化的治理模式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和完善。
康熙年间,道光年间的“洋務運動”,更是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推进和推广带来了新的动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具有独特的特点,深受中国古代哲学、宗教、道德伦理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从发展历程、法律思想、价值观念和传承延续等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发展历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周朝时期。
周朝以礼制为核心,注重规范人与人、人与政府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演进,秦、汉、唐、宋等朝代陆续出现了各类法律制度和法典。
其中,唐代的《开元律》、宋代的《大宋会典》等法律著作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
二、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特点之一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学说倡导仁爱、忠恕、孝道等道德伦理观念,这对于塑造中国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仁者爱人,爱人者爱物”,以人文关怀为核心,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融合了道家的思想。
道家强调天人合一、自然法则,主张“无为而治”,具有较高的普适性,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价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稳定、和谐、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观念。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与西方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相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注重社会集体利益的保障。
公正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正的原则,主张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平的裁决。
在古代中国,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提出了“断不但断不辩”的观点,主张法官应当根据正义和道德规范来行使裁判权。
四、传承延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中国的现代法律体系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而发展起来,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依然存在。
例如,中国的法律注重公正、稳定和社会和谐,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相吻合。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经典著作如《礼记》、《大学》等仍然在法学教育中被广泛研究和引用。
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通过文化遗产保护等措施,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承延续。
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规范和秩序的基石。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范,更是反映了该国的法律文化。
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拥有独特而丰富的法律文化。
本文将从中国法律的历史渊源、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教育等方面,探讨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
一、法律的历史渊源中国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五千多年前的古代中国。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追溯到夏、商、周等朝代,并逐渐发展为以律为主的刑事法律体系和以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法律注重以德治国,注重道德法制的融合,以宽严相济、温文尔雅的特点而闻名于世。
二、法治理念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仁者爱人,知者法天下”的理念。
法治是论证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和手段,重视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的法治理念强调民主、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并将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三、法律制度中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不同历史时期。
在中国,法律层级结构清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
中国的法律体系继承了古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宽严相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同时,中国法律制度也在与时俱进,与国际法律接轨,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四、法律教育中国重视法律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在中国,法律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法学院、法律职业学校等。
法律教育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通过教育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同时,法律教育也弘扬法治理念,传递法律文化,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五、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在于强调秩序、尊重传统与法治理念的结合,重视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中国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和独特的精神内涵,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在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中国的法律文化在国内外的影响力逐渐增强,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个了解中国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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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王田田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
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
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
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
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
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
“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
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礼的产生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
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
“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
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4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礼记·礼运篇》对于礼产生于祭祀有以下描述:“夫礼之初,起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杯饮,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
这种充满宗教性的原始习俗,就是礼的起源。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文化水平极端低下,人们对于自然界的各种现象和生老病死都充满了神秘感和敬畏感,因此古礼与天地鬼神相通是很自然的。
由于礼具有迫使人人遵守的普遍强制性和约束力,在进入阶级社会后,礼被统治者改造成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夏商朝的主要法律思想为“恭行天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2许慎:《说文解字》。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罚”,夏商的统治者一方面以“服天命”自诩,极力通过致孝于鬼神把礼改造成代表其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将礼与神权紧密结合,使天上与地下、神与王联系起来,“上事天,下事地”,建立起天人合一的宗教政治观,为王权和贵族政治服务。
这样,礼的内容也由单纯的习俗仪式发展成规范君臣、血统、婚姻的行为规范,体现了神权、族权与君权的统一性,并逐渐被制度化、法律化。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周初,周公姬旦鉴于商后政治关系变动、社会动荡不安、阶级矛盾激化、文化冲突尖锐,需尽快稳定国家、巩固统治,于是“制礼作乐”,将分散凌乱的礼进行整理、修订、补充,把夏礼、商礼发展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成为“法度之通名”。
一般称之为“周礼”。
后来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5据《尚书大传》描述:“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
”由此可见,周公制礼效果之佳、意义之重大。
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
“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权,所谓“国无二君”;后者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父权,所谓“家无二尊”。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6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就是礼的思想基础。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正如《礼记曲礼》说:“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左传隐公十一年》也说,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重大作用。
总之,周公制礼,使得君臣有位、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轨道。
后儒家为渲染礼的神秘色彩,增加礼的规范作用,把礼与高深不可测的天地相联,以天人合一来辩护礼治国、礼治民的符合天道。
正如《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中所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由于天是不变的,因此,为天地所生成,则天行礼,也是永恒的,违礼即违天,违天即要遭受天罚。
明礼、行礼便成为中国古代帝王贯穿几千年的治国方针。
综上,礼由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带有宗教性质的礼仪,发展成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法律保障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是原始社会氏族民主制解体、阶级社会形成的产物。
随着礼的政治作用的不断强化,礼的原始含义已经湮灭,礼的作用已体现为明贵贱、序尊卑,为等级制度和统治阶级服务。
二、法的产生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关于法的起源有如下观点:(一)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
其中,国家的出现是法律产生的最本质的条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到,有关国家的产生有四个最基本的标准:1.公共权力的设立;5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2.按地区划分国民;3.捐税、赋税的存在;4.国家权力外在机构的出现。
如军队、监狱等的产生。
中国从夏代的开创者“启”开始,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王朝——夏。
夏代中央有“牧正”,掌管畜牧;有“车正”,掌管造车;有“大理”,主掌审判,等等。
7这些都是公共权力的体现。
《汉书》中有关于禹“铸九鼎,象九州”的记载,这表明从夏朝时变开始按地域划分居民,“芒芒禹迹,划分九州,经启九道”,并铸造九鼎以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
为维持国家的运转,夏代也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此外,夏朝的圜土即为监狱。
所有的这些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的特征,夏代均已具备。
可以说,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由此可见,在古代中国,法是落后于礼而出现的。
(二)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
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从夏朝建立起,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更多的是王命和习惯法。
王命是夏王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习惯法即为古礼,包括一些传统习俗和禁忌。
(三)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影响。
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宗教礼仪作为最早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法律产生的渊源,同时也是礼和礼治的滥觞。
这使得礼和法之间存在了共性。
三、引礼入法礼和法虽然各自独立,但礼所具有的规范人们行为规则,调整社会秩序的特殊功能,是属于道德层面的内容。
这就使得引礼入法是必要的。
但这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
引礼入法最首要的一个途径,是从儒法对立到儒法合流。
从儒法对立到儒法合流具有历史的必然性,那是因为儒家和法家之间存在着一个高度的契合点,那就是维护巩固君主权威。
当儒法对立的障碍被排除后,引礼入法的门户便自然敞开了。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崩坏,百家争鸣。
以孔丘、孟轲、荀况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代表了刚刚登上历史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他们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念,并以“复礼”为奋斗目标。
先秦儒家认为治理国家需要三个层次:第一,强调“仁”。
“仁”的含义包括,一方面需要自我约束,另一方面需注意与他人的交往中的他律,即“仁者爱人”。
第二,提出“践仁”,即实践仁道。
强调“克己复礼”,以成君子,同时也提出君子需怀刑。
这里君子怀刑包括自身守法和治国用刑两方面,但儒家学者并不支持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占主导作用,他们强调的是慎用刑罚,主张德主刑辅,反对不教而诛。
第三,认为为政者是圣人王,支持贤人政治,提出“惟宜仁者在高位”的政治思想。
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要求圣人王再推仁于民,使人民都得到教化,使整个社会节用富民,最终使国家进入“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弃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社会。
以李悝、商鞅、韩信等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代表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推翻旧的血缘等级制度。
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是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
春秋末期“铸刑鼎”事件的出现,便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法家流派从地域上划分,可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
晋法家是以三晋文化和秦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也是法家的主体,其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
晋法家思想的特征是:重农抑商,严刑峻罚,否认道德教育作用,极端夸大刑罚的作用。
齐法家是以齐国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其法律思想主要反映在假托管仲之名的《管子》一书中,可以说是管仲思想的发挥。
齐法家思想的特征是:重农而不抑商,重法而不全盘否认道德的教化作用。
8由上可见,儒法两家的对立,是明礼等差与奉法齐一的对立。
引礼入法作为一个过程,是在经历战国、秦至两汉时逐渐深化的。
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也是礼法结合的一个起源。
汉初引礼入法的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从总结秦朝灭亡的教训中为引礼入法制造舆论汉初,著名思想家贾谊鉴于秦朝仁法仁刑之弊,认为只有礼才是“固国家,定社稷,使君无失其民”9的根本。
但也不应该废弃法律,因为“缘法循礼谓之轨”10,否则治国、理政、驭民都无轨可循。
但礼和法应该有所侧重,认为:“夫礼禁于将然之前,而法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至难知也。
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
”11贾谊的主张,是在徒法为治,蔑礼用强的秦王朝灭亡之后,提出以礼为治之本、以法为治之用的第一人,为引礼入法制造了最初的舆论。
儒家学说真正受到重视是在汉武帝时期。
为适应汉武帝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王朝的政治抱负,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论,并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