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摘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价值和特点。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对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意义。
传统法律文化还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指导作用,对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道德建设提供着重要启示。
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深刻智慧,不断弘扬其中的正能量,为建设更加公正、公平、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影响、借鉴意义、指导作用、司法体制改革、法治道德建设、重要性、传承、发扬、启示、价值、特点、结论1. 引言1.1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我国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底蕴和价值观念。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现在其根植于民族传统文化之中,凝聚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智慧和传统道德观念。
这种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儒、释、道等思想,注重礼仪、孝道、忠义等传统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和谐发展。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在于其注重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亲密关系,强调了人伦关系、孝悌之道、忠信待人等传统美德,倡导了尊老爱幼、和谐相处的社会风气。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体现在其对公平正义、法治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重视,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珍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弘扬传统文化精神,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1.2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1. 厚重历史沉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经历数千年的发展演变,积淀了丰富的法治理念和传统智慧。
从古代的礼法制度到封建时代的律仪制度,再到现代的法治体系,我国法律文化一直在不断发展壮大。
略论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略论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发布时间:2021-08-10T08:38:15.613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4期作者:毛川荣[导读] 才能探索法制背后的运行机理,以及法制与人类社会发展变迁之间的相互作用。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省成都市 610064摘要:中国古代法制思想传承千年,封建法制是否有值得现代法制借鉴的地方?行之有效反腐败的出路、德治与法制的契合点在哪里?作者试图从前人的经验中获取宝贵经验。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制;现代法治;法制史一、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各个阶段国家和法不是一直都有的,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先有国家还是先有法?答案是两个,如果法的意义是“法律”,那么法是后于国家产生,如果法的意义是“社会规范”,那么国家后于法产生。
对法制历史的研究,才能探索法制背后的运行机理,以及法制与人类社会发展变迁之间的相互作用。
(一)奴隶社会。
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形成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社会规范。
夏、商、周形成了奴隶社会法制。
特点是刑法为主体,出现了罪名、刑、适用原则,特别是五刑,用残酷的手段残害人体,处刑手段并不规范。
利用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能力较弱,假借鬼神之力,将权利与神力、迷行结合起来,统治奴隶和平民。
奴隶制法并不对社会公布,奴隶和平民并不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如何处刑,奴隶主随心所欲实施刑罚,造成恐怖。
夏、商时期思想“君权神授”,法律在君王之下,在众人之上,完全不平等。
西周增加了“德治”思想、并确定“明德慎行”。
(二)封建社会。
随着封建社会各个阶段经济基础发生改变,法律发生相应变革,保护私有财产的成文法开始出现。
同时因为战争、资源有限性,封建法制体现出集权性、突出君主权威性、礼法合一,并有宗法统治的特点。
1.春秋时期郑国将成文法铸在金属器皿上,向国人公布,法律的秘密状态得以被打破。
郑国铸刑书,法律第一次不在神秘,而是公之于众,成文法第一次在历史上被公布,在中国法律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应理性对待传统法文化

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应理性对待传统法文化【摘要】:中国传统法文化博大精深,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它在我国法治建设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影响着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为此,我们应当客观全面的解读传统法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理性地对待传统法文化。
【关键词】:法治建设;传统法文化当代中国的法律是由多元的传统发展而来,并成为现代法治的基石。
“法律发展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更替的。
法律的这一转型与变革过程,就是法治现代化的过程。
”中国传统法文化作为本民族的固有法文化,对中国法治建设影响深远,尽管现代对传统法文化褒贬不一,但传统法文化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为此,我们应客观而全面的对待、评价传统法文化。
一、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主要特质“中国法文化的发祥期可以溯源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代。
”它是我国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自然经济是基础,人治是核心,以普遍的社会意识、社会制度和规范以及社会心理中关于法的一部分形成的文化体系。
它包含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礼与法相结合,伦理为本;德主刑辅,法只是作为礼的一种补充形式;畏讼、无讼、贱讼的传统法律思想;重人情轻法律;以刑为主,民事、行政等行为均以刑法来惩戒;民贵君轻的的传统政治思维。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这些特质具有悠远而深厚的深厚的影响。
二、传统法文化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中仍具有的意义如孙中山先生所说:“取欧美之民主以为规范,同时仍取数千年旧有文化而融贯之,发扬吾固有之文化,且吸收世界之文化而光大之,以期与诸民族并驱于世界”。
所以某种意义上说,建立法治社会,既要学习西方优秀法律体系,但也要坚持对中国特有的传统文化的扬弃,需要从传统文化中发掘精华。
通过对传统文化现代价值的改造与更新,寻找法治发展的传统动力。
传统法文化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一)和谐、中庸的大同世界观,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中庸、和谐是儒家传统思想的精髓,应用于法律领域,则要求统治者寻求各阶级利益的平衡点。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作用分析-法制教育论文-法学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作用分析-法制教育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我国古代的思想高度发展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文化繁荣、言论自由,在加上各国管理方式不同,为多种学说和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形成了的壮观盛况,其中以儒、道、法三家为首,形成了关于法律思想的争论与学派。
经过无数的争论与研究,儒、道、法三家各自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思想,对古代各国的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于现代法治的创立和实施也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通过对比分析儒、道、法三家,总结中国古代关于法律的思想对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古代思想,现代,法律思想,儒道法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改进和创新,现代的法治建设工作也在不断的改良和创新。
然而近期法治的发展却陷入了低谷,实践与预设不相符、预期效果难以达标等问题使法治的改革难以进行。
但是法治不同于其它领域,是时时刻刻渗透于民众生活之中的,需要在实行的过程中进行改革,并且要求改革创新要高速度、成效好。
正是因为这样,法治的改革显得至关重要,在向前展望停滞的时候,不如回顾总结前人的经验,对法治的改革和法律发展的方向都有深刻的指导。
一、法治发展的瓶颈及面对的问题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治建设工作中,许多法律是直接在国外已成文法律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改编的,其实本质上就是移植了国外的法律,这就导致了中国法律在发展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不接地气,许多法律条款越来越难实现。
由于法律条款难以实现,架空的法律对实际的法治建设没有实质上的作用,就导致现代法治建设逐渐进入瓶颈期。
所以现代法治建设的一个重点是要对现行法律进行筛查,在移植的法律中选取适合中国的法律,摒弃不恰当的法律,这是任务量较大的工作却也是现代法治建设向前发展的必要部分。
需要对国外的法律进行筛查,主要是由于各国的制度和实际国情不同,在看待法律问题的角度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上不会完全一致。
中国法家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

中国法家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1 法家法治精神的内在理念1.1 法家法治精神的和谐理念在法家的法律思想中,实际上也蕴含着现在社会的和谐概念。
和谐也是法治精神众多概念中与中国关系最为密切联系的,因为中国文化与西方国家相比所具有的以和为贵的思想。
法家强调的是用法和刑来实现和谐。
法者,事最适之也,就是说只有法才可以是唯一的做事标准,而能够实现这种标准就是真正社会应该追求的和谐。
法家反对儒家德治的思想,认为只有利用刑罚去管理人民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
法家认为,和谐的另一个重要体现应该是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诚信,因为只有做到信赏必罚,即该赏的要赏,该罚的要罚,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够真正的做到取信于民使人民安于统治者的统治,做到社会的和谐。
1.2 法家法治精神的公正理念公正是法律的最本质特征,对于当代社会来说,法律公正的特性已经不枉多述,而对于古代来说公正也一直是法所具有的含义之一。
对于法家思想中体现公平原则的理论可以概括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依法为本。
这种一断于法的思想,要求法律必须步之与百姓,并广为宣传,使百姓知晓。
对于法的公正性,众多法家人物也多有论述。
管子就在《管子任法》中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及其难得的进步。
管子认为,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公是法的灵魂,无公也是无法,因此即使是君主也不应枉法任私。
商鞅认为,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
他主张任法去私,也就是说君主立法的本质目的应该是为公的,无论是为国家或是社会,总之不应当是满足私欲,否则公正性也就不复存在了。
商鞅认为应该做到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致大臣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韩非则认为法应具有平等性,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即法不分贵贱等级,不因人而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3 法家法治精神的秩序理念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并且发展的最根本的条件。
而对于这种秩序的维持,代表儒家的礼治思想和代表法家的法治思想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
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古至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直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它深刻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治中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可以为现代法治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以法治国”,强调法治的重要性,这与现代法治的理念是一致的,可以为现代法治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以德治国”,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这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可以为现代法治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
再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以义治国”,强调义务的重要性,这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可以为现代法治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以为现代法治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为现代法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人几千年来社会生活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结晶,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涵盖了:崇尚礼德、天人合一、和与中、求实精神。
而当代的法治主要体现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人权和自由原则。
(一)崇尚礼和德的传统文化,是社会关系的调和器,法律至上原则的推进器崇尚礼仪和道德这一根本价值是建立在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基础之上的,并通过礼仪和道德理念的推广,保证国家法治的有效运转。
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正是依靠礼和德来推行法律的实施,通过礼和德的传统文化根基来明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增强道德的约束力。
虽然当代的法治理念不能过多包涵道德因素,但是不可否认没有社会道德基础的法律,体现不了人文关怀,引不起人们心中基于民族情怀的共鸣,最终不可能成为良法,或者说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传统文化中对礼和道德观念的推崇,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是社会关系的调和器,推进了法律至上原则实现。
(二)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观念,警示并影响着当代法治建设的目的天人合一的内涵是自然与人的统一,它产生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蕴涵着人与自然应保持和谐的要求。
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社会背景下,人们只能靠天吃饭。
自然环境和自然条件是他们赖以生存的资源,为了能过上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幸福生活,他们必须保护自然环境,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肆意掠夺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他们的生存将面临严重的威胁。
由人们对自然的崇拜与敬仰的朴素思想出发,后来逐步形成了人与自然必须和谐相处的理念。
因此这种纯朴的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理念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对当代的环境保护立法、经济发展立法都有警示作用,告诫立法者立法时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同时也可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树立依法治理环境的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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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特别是建立 “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 标 的确立, 培植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亦即解决我国法律文化现代化问 题早已提上日 程。 在当 代中国, 建设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迫切需要对法律文化的借鉴与研究, 来构造我们的法治社会。我们不仅要借鉴与研究我们祖先的遗产— 中国传统法律文 化,还要借鉴与研究西方的一些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 诚然, 其中存在一些与现代法治观念不相容的因素, 但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几千年的优 秀文化积淀。对于自己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我们要善于利学总结、继承和创新,把那 一 些积极向 上的东西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 换, 才将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新构, 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一定 的应用价值。 论文分三个部分展开阐述。 第一部分, 本论文从法律文化的内涵入手, 尽可能全面、 深入、系统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程、内容和本质特征加以梳理。第二部分,从社 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概念和目 标入手分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 的冲突, 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持一分为二的观点, 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 , ,既 剖析了它的消极影响, 又肯定了 它的历史价值, 从而论证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 的必然性和解决依据。 第三部分,以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目 标提出了中国 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的取向,并在此基础上, 对以 仁 研究做出理性思考,为中国传统 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建设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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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它是中国法律历史和文化的沉淀,反映了中国法律的特性和基本精神。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有着诸多的时代局限之处,但其中仍不乏一些可供我们借鉴的用于当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分,这些积极成分必然会对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文化;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极意义一、法律文化的概述英语中的“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为耕耘、培植,最初的涵义为人们对自然界的开拓。
中文中文化的含义很广,张文显教授对此所下的定义是: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对于它的含义比较早的有梁治平先生提出的一种,他认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具体地说,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实施、法律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等。
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指法(包括法律、法律机构和设施等)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包括知识、信念、判断、态度等),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包括在内。
”张文显教授所采用的法律文化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的鲜明个性之一。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
这种深奥的思想至少包含着这样的观点,即法律远不仅是规章准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反映并展示了整个文化概貌。
民族或人民的精神囊括了全部民族史,同时也是社会群体通过追溯它本身生存的进程而获得的集体经验。
任何时代记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进过程的静态表象。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 从战国时期出现的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开始,直至鸦片战争前清王朝的《大清律例》为止,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具有独特民族性的中华法系。
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中国深厚的儒家文化的土壤之中, 其影响不仅是直接产生了封建法律制度, 而且造就了千百年来民众的法律意识,甚至影响到人们的心理构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在古代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中,刑即是法。
传统社会的公法文化造就了“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千百年来的代表性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呈现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系与结构。
我国历史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共六篇,内容绝大多数讲的就是刑事方面的法律。
以后历代官方成文法典的内容也以刑事立法为主,而且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等也大多采用刑事处罚措施。
所以,有些学者称中国古代法文化亦是刑法文化,这一点应不为过。
2、追求无讼,崇尚和谐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通过血缘连接的人情,把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习惯法的自然约束和道德法庭的社会监督有机的统一为一体,使其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国家正式法律。
所以当冲突发生时,人们首先考虑的是尽量争取公堂以外通过族人、亲友、乡人的调停、仲裁来求得和解,讲求随遇而安和彼此妥协,能息事宁人的尽量不去激化矛盾,以免由诉讼而与他人结怨,由诉讼而被周围的人羞辱。
对于这种现象,勒内·达维德这样评说道:“中国人民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定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意站在法官的面前去。
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力,要的只是和睦相处与和谐。
”3、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完美地统一“礼法合一”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基本特征。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自西周周公制“礼”起,到儒家创始人孔子提出的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而且把´礼´和´仁´结合起来,创设了一套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礼´的秩序的伦理法体系。
至两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学说和法家的某些思想成分,创设了一套加强封建专制的法律理论。
至唐代时,终于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瞿同祖先生曾精辟地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可以说全为儒家的伦理观念和礼教所支配。
”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把“三纲五常”、“十义”等血缘宗法伦理变成法律条文,强制人们遵行。
儒家伦理学说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司法活动中遵循“礼之所取”、“出礼入刑”、“春秋决狱”、“原心论罪”等;法律“一准乎礼”,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几乎都上升为法律,实现了伦理道德的法律化等等。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苏力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指出,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全国性统一的大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引起了法律和习惯的变化,而且必然要求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
采用自上而下的国家变法和从国外的直接法律移植都不能满足这种要求,这就要求采用一种不同的法治之路。
由于近代以来的西方中心主义,以西方的法律形式、分类和模式为标准进行立法,对我国的传统的商业习惯、民间习惯不够重视。
这样的法律制度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所接受,不能成为人们的行动规则。
当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人人往往会规避法律,而借助于一些习惯的纠纷解决方式,结果导致了国家制定法的无力和无效。
所以,要在中国建立一个运行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据、借助和利用我国本土的传统和惯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就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一,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要加强伦理道德的作用,才能使社会秩序井然不乱。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崇尚道德,认为道德是做人之根本,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法律才有价值。
只有在不背离道德的情况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
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因此,在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大力提倡诚信友爱、团结互助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形成人与人之间互信互爱的良好人际关系。
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思想为出发点,而秩序和谐是儒家的最高价值理想。
儒家主张“天人合一”和“中庸”之道,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
这种价值追求反映在纠纷的解决上,就是传统的“无讼”意识,即中国人宁愿选择调解来解决纷争,而不愿诉诸法律。
也或许正基于此,地域广大、文化多元的古代中国在缺乏法律资源的情况下,才能依然维持着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
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静止的社会,它承认各个阶层、各行各业和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具体利益和要求,承认它们之间存在着矛盾,但这些矛盾中很多是可以通过沟通协调,互谅互让来化解的。
中国历来是一个讲人伦、重和谐的国度,若抛开国情不顾,一味地追求一己之私利,势必带来人际关系的破裂,特别是涉及家庭、邻里之间的纠纷。
而以现代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以及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作为调解纠纷依据的调解方式既可以为当事人节约解决纷争的成本,减轻诉讼部门繁重的工作,又可以防止矛盾的激化,有利于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
第三,在传统法律文化赖以形成的儒家文化中,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在今天仍具有积极意义。
“仁”是孔子伦理法的价值本体,包含着丰富的内容,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孔子“仁者爱人”的观点,即重视人,关心人。
同时,孔子要求统治者,特别是君主要“爱人”,要“为政以德”,要求统治者发挥表率的作用。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孟子则对春秋以来的“重民”思想进行了总结和升华,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
“民本”思想所蕴含的“民主”精神与当代我国法治建设中坚持的“以人为本”思想是相通的,当代的“以人为本”思想是由古代为政以德的“民本”思想经先进理论的改造和更新而成的,在当代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提倡的义利观和诚信原则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思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重义轻利”的要求便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道德原则。
当前,在我们经济活动中大力提倡“诚信”的道德精神,并且在我国《民法》、《合同法》中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健康发展。
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对于现代国家的法治化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只有那些与民族习惯相联,并且建立在民众普遍的法的观念之上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文化的发展需要从传统中汲取营养。
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必须充分利用本土资源,积极挖掘和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使其契合于当今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并且不脱离于社会生活的现状,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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