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从古希腊到现代西方法治理念的转变
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

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摘要: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而古希腊时期所孕育的法律思想也正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本文就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初始阶段——古希腊时期展开简单的概述与总结。
关键词:法律思想古希腊古希腊时期为西方法律思想从萌芽到形成的关键时期,与罗马时期同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分期的第一阶段。
许多西方的法律基本理念都产生于这一时期,正是这一时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及法学的基础。
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对后世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与繁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对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进行简单的介绍。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包括哲学在内的众多近代西方学说都发端于此。
然而古希腊并未产生法学这一学科,其中的原因众多,古希腊时期时间较短以及社会较为动荡是其主要原因。
虽然古希腊并未产生法学,但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已经得到了长远的发展并显现出一片繁荣景象。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起源时期,自然哲学家与智者学派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期以及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噶学派时期。
1.起源时期。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起源时期同时也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观是神话的法律观,法律源于神赐。
古希腊最早的法律是城邦宗教的一部分,法律思想在这一时期便沾染上了浓厚的宗教气息,这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宗教色彩浓厚的基调。
法律是神圣的,正是因为法律是神圣的,所以希腊人不愿意轻易更改法律,视法律为高级的客观力量。
稍晚一些,正义被视为神话的法律观的一部分,正义便在西方法律观中确立了无可替代的地位。
2.自然哲学家与智者学派时期。
哲学源于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和智者,早期的法律思想同样来源于这两大学者群体。
自然哲学家用理性探究外在事物的本源,其法律思想以正义为核心。
他们认为正义与自然之间存在某种自然关系,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人为法来源于自然法。
智者们是最早的人本主义者,他们崇尚理性,是第一批理性主义者。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在历史的长河中,法律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从古代法律到现代法治的深刻转变。
古代法律往往与宗教、道德和习俗紧密相连,它们更多地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古代社会,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缺乏系统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解释和应用也常常受到个人权力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理性的觉醒,法律思想开始发生变革。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自然法和人权的概念,强调法律应当基于理性和公正,保障个人自由和平等。
这些思想为现代法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于法律的普遍适用、公正执行和对权力的制约。
法律不再是统治者的工具,而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
法治社会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预见性,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平等地追求自己的利益。
法律思想的发展也体现在对法律功能的重新认识上。
古代法律更多地关注于惩罚和威慑,而现代法治则更加注重预防和教育。
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也是促进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权的工具。
此外,现代法治还强调法律的透明度和参与性。
公民有权了解法律的内容,参与法律的制定过程,并对法律的执行进行监督。
这种参与性的提高,使得法律更加贴近民众的需求,更能反映社会的价值观。
总之,从古代法律到现代法治,法律思想的发展体现了人类对自由、平等和公正的不懈追求。
这一过程不仅是法律制度的变革,更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体现。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法律思想和法治实践将继续演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世界。
2023天津市武清区四校高二上学期第一次阶段性练习历史试卷

2022-2023学年度第一学期高二年级第一次阶段性练习试卷历史学科(知识范围:选必一1-7课 总分:100分 时长:60分钟 )一、选择题(本题包括25小题,每小题2分,共50分。
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意)1.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诸侯在他们的领地上有设置官员、建立武装、征派赋役的独立性。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当时A.分封制与宗法制相结合B.政权与神权已相互分离C.官僚政治体系已经形成D.尚未实现权力高度集中2.《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说:“有事请殴(也),必以书,毋口请,毋蜀(羁)请”“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觱(毕),勿敢留。
留者以律论之。
”这反映了秦朝A.文书行政管理制度的严密B.郡县制度在各地全面推行C.皇帝权力的至高无上D.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3.根据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发展的线索,下图中的“?”应是:A.郡国并行B.刺史C.中外朝D.巡抚制 4.如表是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层级演变的大致轨迹。
这一历史演变体现了A.中枢权力体系日趋完善B.官员考核制度的日趋严密C.中央对地方控制的加强D.地方行政效率的不断提高5.“屋大维……首先用慷慨的赏赐笼络军队……然后再逐步地提高自己的地位,把元老院、高级长官,乃至立法的职权都集于一身。
”该材料反映了屋大维执政时期罗马建立了A.城邦制B.议会制C.民主制D.元首制6.1302年,法国国王腓力四世与教皇对抗,召开了由教士、贵族和城市市民代表组成的三级会议。
三级会议支持国王,反对教皇,确立了国王有权征税的原则。
这表明三级会议A.具有最高立法权B.有利于强化王权C.加强了中央集权D.代表人民的利益7.19世纪初英国在50人以下的选邑中,20个人口在20~50之间,4个人口在10~19之间,1个人口只有5名,还有两个根本就没有人住。
而1820年时,新兴工业城市曼彻斯特、伯明翰、利兹三个市人口总计50万,却未能分配到一个议员席位。
材料现象表明A.议会主权地位仍未确立B.工业革命加剧阶级矛盾C.民主制度待进一步完善D.英国需要降低选民资格8.罗伯特·沃波尔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位内阁首相,他因政策在下议院失去多数的支持而被迫辞职,从而开创了一个先例:凡内阁失去下议院多数的信任即告辞职。
华信附中2011年高三历史10月份月考试卷

高三2011-2012学年第二次月考历史试题考试时间:90分钟分数:100分第Ⅰ卷一、选择题本卷共28小题,1--20题每题2分,21—28题每题1。
5分共52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班固说:“古代天子建国,诸侯立家,从卿大夫到庶人,各有等差。
人们尊奉并服侍上级,而在下位的人也不会有逾越的念头。
”接着又说:“五霸,三王之罪人也;六国,五霸之罪人也;四豪(信陵君等四君子),又六国之罪人也。
”从材料中可以看到()A.夏商周与春秋的结束,是由于在下位的人没有逾越的念头B.从夏商周到春秋到六国抗秦再到战国,时间次序不可变更C.三王、五霸、六国、四豪都是古代人们严守身份等差的实证D.从夏商周到战国后期,政治特征呈现逐渐远离古代理想的趋势2.西周时期的城市建置等级比较明显,天子的都城大于诸侯的国都。
战国时期,齐都临淄成为当时规模最大和最为繁华的商业都会,国君在此设立稷下学宫,吸纳各学派人才,学术氛围浓厚、思想自由。
材料反映的主要信息是()A.传统的礼乐制度遭到破坏 B.城市的经济文化功能强大C.百家争鸣促进了经济发展 D.个体商人及私人讲学出现3.《史记》记载,刘邦称帝之后以旧礼尊其父,有人劝说刘父:“今高祖虽子,人主也,太公虽父,人臣也。
奈何令人主拜人臣!如此则威重不行”。
此后其父以尊礼待刘邦。
从文中可以看出()A.刘邦违背了纲常伦理 B.宗法关系要服从于君权 C.汉初宗法制趋于崩溃 D.君臣关系等级森严4.广东省新会县城隍庙的庙门上镌刻着一副楹联:女无不爱,媳无不憎,劝天下家婆,减三分爱女之心而爱媳;妻何以顺?亲何以逆?愿世上人子,将一点顺妻之意以顺亲。
这副楹联实质上说明了()A.忠恕孝悌是巩固家庭和睦的前提 B.宗法观念是维护家庭和睦的基础C.血缘关系是维系家庭和睦的纽带 D.维护家庭和睦是重大的社会责任5.我国古人把天上的星宿和地上的各个区域联系起来,说某地是某某星宿的分野,这就是所谓分野的观念。
西方法制史

论西方法律制度的演变摘要: 西方法制的发展是围绕一个中心(从身份到契约)、两个来源(古希腊、古希伯来),三者的融合(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而不断发展演绎而形成的现代世俗化的法制体系。
关键词: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发展西方法制史“从身份到契约”的内在逻辑发展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人(思辨真理)——神(启示真理)——人(以启示真理为基础的权利神圣和圣约):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安全、自由、民主、效率从宏观上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的改革与立法,较彻底地解体原始社会制度,人逐渐摆脱了身份的束缚而获得自由,建立起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发达私法体系,树立起了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
欧洲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实质上就是要改变欧洲在中世纪因教会和封建主对人的控制而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脱离了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局面,通过“3R”运动,恢复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宪政法治,进一步保障与完善人的权利和自由。
概言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就是人摆脱身份的束缚,获得权利与自由,成为真正意义上法律的主体而获得主体性地位。
一、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楔形文字法是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法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当地居民使用的奴隶制法,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东方法苑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支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之一,对古代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
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均发展到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
西方法律的历史演变

二、布丹的法律思想
2、亚里士多德对布丹的影响 (3)国家起源:亚里士多德:个人→家庭→村坊→城邦; 布丹:家庭→国家。暴力论+契约论。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布丹强调了“主权”的决定性作用,指出主权的权威把家庭统
1、古典自然法思想 (1)概念
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 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 恶的行为。 (2)特征:①自然法是凌驾于人法之上的。
②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
二、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
1、古典自然法思想 (3)内容:①不得触犯他人财产。
②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产生的收益归还原主。 ③应当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引起的损失 ④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和遵守契约 ⑤违法犯罪应当受到处罚。 (4)评价 ①对西方传统自然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②体现资产阶级革命精神
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法律思想 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科学领域的法学的出现
二、20世纪法学的丰富与完善
派别:社会学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包括纯粹法学派 和现代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包括非神学的和神学的), 以及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
共同特征:强调法的社会化 目前,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社会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
古罗马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的 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 的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革命 时期的法律思想
资本主义时期 的法律思想
的转变浅谈从古希腊到现代西方法治理念

浅谈从古希腊到现代西方法治理念的转变张梁摘要:英国社会学家卡尔•波普尔说过“人们普遍相信,对待政治学真正科学的或哲学的态度,和对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活更深刻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历史的沉思和阐释之上。
”这句话给我们这样一种思考法治,尤其是中国法治的维度:我们既不能停留在技术这一层面,也不能完全局限于现实社会这一视域,而是应当把它上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并把视野扩展到整个历史领域。
只有这样理解和把握的法治,才不会仅是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技巧,而是具有普适性的精神和原则。
因此,研究西方的法治理念及其转变过程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大有裨益。
西方法治理念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时期(约公元前8世纪)的“尚法”观念。
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演变,这一观念逐渐成为了一种理念、一种信仰。
它包涵着“法律地位至高无上”“法治高于人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众多思想和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理念,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法治才具备了“处事方法”和“治国方略”的意义。
那么,法治的理念在西方是如何产生?它又是怎样随时代演进的?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还要从古希腊说起。
一、古希腊,从“尚法”到“良法之治”自公元前8世纪,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
城邦的诞生不仅为法律开辟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而且也为人们的思想观念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
希腊人崇尚法律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念就诞生在这个自由的精神世界之中。
如斯巴达的法律制度,由其政治制度的创建者来库古以“神谕”的形式传达,因而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斯巴达人也由此养成了极强的守法观念,他们自愿服从来库古法律的约束,极少违反,他们将对法律的遵从看成是一种“美德”。
在希腊的另一个著名的城邦雅典,最初并无成文法,仅有习惯法,雅典的平民极力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来限制贵族的特权,以确保自己的利益。
于是成文法应运而生。
经过政府和民众的长期努力,雅典开始进入法律“统治”的时期。
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关注法律的权威,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并萌发了要用法律来建构政治秩序的愿望。
再论古希腊文明与近现代法治的关系

再论古希腊文明与近现代法治的关系长久以来,国内学界特别是法学界谈及西方法治、宪政往往都要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强调古希腊古罗马是当今民主与法治的起源,大有要论民主与法治,必言古希腊古罗马之风。
然而,学术界特别是中国法学学者对于西方法制文明的影响过于拔高和夸大,甚至认为现代宪政和法治的理念是由古希腊古罗马所谓的宪政和法治的“基因”所决定的,而传统中国文化因为没有这种“基因”,从而产生了对中国建立法治国家感到悲观的论调。
首先,这种割裂历史与现实,只是简单地将西方法律发展史从古希腊罗马到中世纪一直到文艺复兴、启蒙运动视为一段延续、没有断裂的单线发展的过程,忽略了中世纪的欧洲与文艺复兴之后的欧洲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这样一个基本史实。
其次忽视了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和法治是产生于近现代,更有由无数志士仁人为之奋斗乃至流血牺牲的事实。
再则,部分西方学者带有目的地构建古希腊与现代法治的联系,以突显西方文化的优越性。
所以,笔者深感有必要重新审视古希腊与现代法治的关系。
一、古希腊文明与公平、自由理念有很大差距首先,笔者要在这里对古希腊先作一个定义:历史上的古希腊并不等同于今天的希腊共和国。
古希腊并不是一个单一制国家,而是由数个小聚落分区统治,也就是今天我们所称的城邦(Polis)。
各城邦使用同一种语言,有着共同的文化背景,虽然各城邦内部矛盾不断,但遇到强大的外敌时会联合起来一致对外。
民主政治的原型是从这些城邦里萌发,但它并不是代议式的民主,用不着选举国会议员。
所有的男性公民群聚于某个场所就公共事务进行讨论,法律和政策制度都通过投票表决。
而进入城邦时期后,绝大部分的城邦转化为“贵族政体”,即由贵族们独霸政权。
至此,各个城邦演化为不同政体,比如像斯巴达长期保持贵族政体。
科林斯倾向寡头政体。
今天我们讨论的古希腊文明,包括了所有城邦的思想和文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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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古希腊到现代西方法治理念的转变09法三0910010085 刘力韵论文摘要:英国社会学家卡尔•波普尔说过“人们普遍相信,对待政治学真正科学的或哲学的态度,和对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活更深刻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历史的沉思和阐释之上。
”这句话给我们这样一种思考法治,尤其是中国法治的维度:我们既不能停留在技术这一层面,也不能完全局限于现实社会这一视域,而是应当把它上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并把视野扩展到整个历史领域。
只有这样理解和把握的法治,才不会仅是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技巧,而是具有普适性的精神和原则。
因此,研究西方的法治理念及其转变过程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大有裨益。
论文关键字:古希腊法律思想西方法律思想西方法治理念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时期(约公元前8世纪)的“尚法”观念。
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演变,这一观念逐渐成为了一种理念、一种信仰。
它包涵着“法律地位至高无上”“法治高于人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众多思想和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理念,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法治才具备了“处事方法”和“治国方略”的意义。
那么,法治的理念在西方是如何产生?它又是怎样随时代演进的?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还要从古希腊说起。
一、古希腊,从“尚法”到“良法之治”自公元前8世纪,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
城邦的诞生不仅为法律开辟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而且也为人们的思想观念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
希腊人崇尚法律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念就诞生在这个自由的精神世界之中。
如斯巴达的法律制度,由其政治制度的创建者来库古以“神谕”的形式传达,因而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斯巴达人也由此养成了极强的守法观念,他们自愿服从来库古法律的约束,极少违反,他们将对法律的遵从看成是一种“美德”。
在希腊的另一个著名的城邦雅典,最初并无成文法,仅有习惯法,雅典的平民极力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来限制贵族的特权,以确保自己的利益。
于是成文法应运而生。
经过政府和民众的长期努力,雅典开始进入法律“统治”的时期。
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关注法律的权威,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并萌发了要用法律来建构政治秩序的愿望。
古希腊明确把法治作为治国方略而提出来的思想家是柏拉图,不过他的思想也经历了较大转变。
最初他并不主张法治,在治国理论上,他的标准是正义和知识。
在他看来,法律只是一种规则,但它本身不是正义和知识,因而不足以治理好国家。
因此他提出:理想的国家必须由德才兼备的哲学家来统治,而不是由法律来统治,“治理国家的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的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的权威。
”但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及其方略实现的根本条件,是世上要存在像他描绘的美德和智慧俱全的人,对此黑格尔说“一说到地球上的人,那么他(柏拉图)的理想就不可能实现了,因此这样一个理想完全是虚幻的”。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者,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
他较早为我们揭示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并批出了建构法治的基本方略,为我们较为完整地勾勒了一幅法治国家和社会的蓝图。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具有至上权威是法治的关键,而良法是法治的基石,这是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
亚里士多德为法治的发展确立了崇高的奋斗目标,具有永恒的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治理论的开拓者和奠基人。
二、古罗马,从崇尚理性到关注权利古希腊的城邦文明最终被罗马人征服,但是,罗马人并没有因为军事征服希腊而同样征服希腊人的思想文化,相反,他们却被淹没在希腊的思想文化之中。
在法治思想领域,罗马人也成了希腊法治思想的后继者和传播者。
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治思想的思想家中,我们不能不提到西塞罗。
一方面,他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和法治思想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确证法治的必然和正当;另一方面,他又根据自己的政治实践的经验教训来阐述法治建构中若干现实问题。
这样一来,西塞罗在对法律和法治的理解上,视角和视域要比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宽广的多。
西塞罗把理性看做神赋予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
他认为,在没有国家和成文法律的时候,自然法就已存在,成为了人类正确行为的准则,以它的理性力量指示和禁止着人们行为的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来讲,理性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只不过是成文的理性而已。
在他看来,国家是各民族或市民以正义为基础、以法律为纽带自愿建立起来的一个集合体。
而且,在这个公民的“集合体”中,人与人之间构成一种协作互助的“伙伴关系”。
这表明,国家是由法律建立起来的一个自由、平等的实体;国家的职能在于实现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并为众人谋取利益。
三、从古代到近代,由神性回归理性从总体上说,如果说古希腊和古罗马是一个法治思想主宰的时代,那么中世纪的西方世界则是一个神治思想垄断的时代。
日尔曼人并未表现出罗马人当年的谦逊和宽容,他们的野蛮入侵以及对原有文明的掠夺和践踏使得繁荣一时的罗马法治文明湮没在侵略者的铁蹄下。
但这些征服者却对罗马人留下的基督教及其教会表现出不同寻常的宽容和情有独钟,基督教成了西欧惟一“合法”的精神信条。
所有的人、所有的思想都共同寄生在神治的思想之下。
基督教将法律上升为终极意义上的神的理性,宣称人和法都是整个神圣统治体系的组成部分。
基督教神学的精神强制,在使欧洲人屈从于神意的同时,也激起了人们对思想自由的憧憬。
而当时各种政治权力的对抗又使人们处在一个相对松散的政治控制之下。
这种统治状态无疑为自由思想的成长提供了温床,在这“自由的胚胎”里逐渐酝酿成一场场表达人们政治理想的复古主义运动,从而哺育和催生了近代法治主义的萌芽。
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随着罗马法的集成《国法大全》在意大利的发现,以及城市再一次崛起和商业的迅速发展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在欧洲掀起了一场学习和研究罗马法的运动。
由此最终引出了席卷整个欧洲的高举人文主义大旗的文艺复兴运动。
在这次运动中,封建势力和宗教神学的权威遭到重创,人类开始找回了自己的尊严和个性。
马克思说:“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
”文艺复兴也奠定了近代法治思想人本主义的基调。
通过这次文艺复兴,欧洲的思想文化主流从神本主义向人本主认转化,人的地位上升,人的价值凸现。
这一变化影响着欧洲人对政治体制和治国方略的新的思索,从而导致了以神为本的法治理念衰微和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的萌生。
到17世纪,英国的哈林顿是最早明确提出法治主张的政治思想家之一,他的法治主张是在经验的、历史的事实中来论证,这也使得他成为架起古典理性主义与近代理性主义法治思想的桥梁的人。
在哈林顿之后,崇尚法治、尊崇理性和良法逐渐成为西方法治思想的主流。
四、法治:自由与民主对于近代法治思想的形成来说,文艺复兴运动仅仅为其提供了充分的舆论准备和精神条件,而启蒙运动则是近代法治思想体系形成的直接力量源泉。
与文艺复兴运动相比,启蒙运动带有更加强烈、更加明显的政治革命的性质。
在众多的法治思想家中,孟德斯鸠和卢梭的其中的代表人物。
孟德斯鸠以自由主义作为立论的基础,把自由确立为法治的实质,而把法治看成自由诞生的基本的政治结构。
不过在他看来,法治国家的目标确立为自由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法治国家如何能够保证自由,正如他指出的“人类的理性所以伟大崇高,在于能够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应该和哪一个体系发生主要的关系,而不致搅乱了那些应该支配人类的原则”。
“法律上的自由”是他确立的自由的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当自由主义的法治学说经孟德斯鸠等政治思想家的阐释而确立下来的时候,以卢梭为首的民主主义者的法治学说也正在兴起。
卢梭既是一个自由的理想主义者,又是一个民主主义者,他的理论试图把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建构一个理想的共和国创设一种理想的模式。
同孟德斯鸠一样,卢梭也崇尚自由,他认为,自由需要平等,这种平等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意义上的。
而由于社会制度而导致的政治制度上的人和人的不平等,正是人们失去自由而倍受奴役的根源。
所以卢梭认为建立法治,树立法律高于一切权力的权威,才是彻底杜绝专制、使人们不再受奴役,从而最终实现人类自由的有效途径。
康德说:“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
”在这一方面,西方的法学家和思想者们从很早开始就展开了多维度的探讨和摸索。
在这两千多年的探索的历史中,我们不难看出,“自由”“平等”“理性”等理念一直贯穿其中,这些思想并非只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时期存在,它们都是具有普适性和历时性的原则和理念。
这些标识着人类文明最高理想的词汇也正是我辈法学学子们要为之不懈努力的方向。
对于法治的理想,我国起步较晚,但这绝不应成为我们停留于当前水平的借口,相反,我们应大量吸收前人的经验和成果来不断丰富、发展我们的理论体系。
发掘历史是为了更好地开拓未来,我相信,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将会在历史中得到很多问题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1]〔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德〕黑格尔:《哲学史演讲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5]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