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净资产折股的个税处理
净资产折股所得税政策解析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将 此 转 增 股 本 由个 人 取 得 利等权 益性 投资收益 。 企 业所 得税 法实
符 的数 额, 不作 为应税所 得征收个 人所得 税。 施 条 例 规 定 :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股 本 ,国家 有 明 确 『 9 1 8号 中所 表 述的 “ 本公积 金”是 机 构、场 所 的非 居 民企 业 从 居 民企 业 取 1 71 9 9 资
的所 得 税政 策 规 定,笔者 下 文做 一梳 理 , 指股 份 制企 业 股 票溢 价发行 收 入 所形 成 得与该 机构 、场地 税函 [0 53 5号 规 定 : 限责 2 0 14 有 任 公 司 用税 后 利润 转 增 注 册 资 本,实际
上 是 该 公 司 将 税 后 利 润 向股 东 分 配 了股 息 、红 利 ,股 东 再 以 分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因此 ,对 属 于 个 人 股 东 分 得 并 再 投 入 公 司 ( 增 注 册 资 本 )的 部 转 分 应 按 照 “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 项 目 利 征 收个 人所 得 税。
公 司 用 税 后 利 润 和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注 册 ( )项和第 ( 二 三)项所 称股 息、红利等权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份 制企 业 转 增 资 本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题 的批 复 ( 地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不 包 括 连 续 持 有 居 民企 粤 2个 股 本 和 派 发 红 股 征 免 个 人 所 得 税 的通 知 》 税 函 『0 53 5号 )规 定 : 限 责 任公 司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股 票 不 足 1 2 0 ]4 有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对于股东而言,通过股权转让可以实现投资退出或者实现股权价值变现的目的。
然而,在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股东需要注意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为股权转让所得通常会受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获得的各种收入来进行征税的,包括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而股权转让所得也属于个人所得的范畴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七个等级,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在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股东承担。
对于股东来说,需要根据股权转让所得的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纳税。
具体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的方法如下:首先,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金额。
股权转让所得的金额等于转让收益扣除成本的差额。
转让收益等于转让价款减去转让费用的总和。
成本通常是指股东购买股权所实际支付的价格。
转让费用包括了与股权转让直接相关的费用,例如中介费用、法律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需要有相应的凭证证明。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根据股权转让所得的金额找到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根据公式“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所得的金额-速算扣除数)×税率-速算扣除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
最后,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将个人所得税及时申报并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为每年的3月31日之前。
个人可以选择通过纳税网上办税系统进行自助申报,也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代理申报。
需要提醒的是,在股权转让中,股转股权转让是否属于正常经营活动和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转移等因素都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情况。
此外,个人居民与非个人居民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征税方式也可能有所不同。
总结起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
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ACCOUNTING LEARNING 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文/张治琴 张华峰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直接适用性规定,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篇通过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整体变更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地剖析。
关键词: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拟挂牌新三板或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通常会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作为自然人的股东是否应当缴纳个税呢?以下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资本公积折股与个人所得税公司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对等,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是企业整体资产中所有者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其经济利益的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因为要按原账面净值对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折股,所以,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最终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这样就涉及到对原股东所持有股份增加而衍生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捐赠财产、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收入、财产重估增值等,是从企业非经营收益中增加资本净值的一些积累资金,资本公积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金,因为其来源于非利润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中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范围作了界定,即股份制企业在溢价发行股票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其转增股本中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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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8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结束——。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本文首先对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及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该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了分析,然后对目前实务中通常的几种理解做出评价,并提出结论。
标签:整体变更个人所得税留存收益分配实务中,大部分股份公司均由原存续的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下简称整体变更)而来,关于整体变更公司法第九条有所涉及,视同公司的组织形式变更。
整体变更成立股份公司时,往往伴随着资本公积及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因此,当有限公司原股东存在自然人时,此环节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成为关注的话题。
一、整体变更中的折股根据变更前有限公司净资产的构成,用以折股的净资产除原有实收资本外,一般包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其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系直接来源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系公司经营收益的留存形式,可称为留存收益。
资本公积大体分为两类,资本溢价及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系公司股东投入形成,其他资本公积非直接来源于生产经营活动,如会计制度下的政府补助和新准则下的直接计入所有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等。
从来源看,只有计入会计科目“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系股东直接投入。
系“投入”或是“产出”,这是首先要区分的。
二、主要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整体变更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85号。
第二条明确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应税所得,第三条明确税率为20%。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自然人股东净资产转股税务简介

自然人股东净资产转股税务简介
净资产按照来源分为股东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三大类。
净资产折股过程中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各地税务局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梳理各项法规、推理。
理论上认为,凡是股东投入的资本(包括有限公司的股本和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属于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利得(其他资本公积)和盈余(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以分期缴纳。
实务中,IPO审核监管机构关注公司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纳税与否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从实际来看,税务监管机构对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并未纳入重点关注税源,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未重点关注,但税务机关的态度,IPO审核机构非常重视。
征税依据不足、税法规定不明确,各地税务机关纳税看法不一。
所以,企业股改时,如果涉税金额较大,需要与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依据现有法规及案例力争税务机关书面确认意见。
实务中,公司净资产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四部分构成。
会计准则将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按照来源分为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三大类。
(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6条和27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涉及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涉及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①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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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净资产折股的个税处理
目前,很多民营企业为了上市,采用以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那么,折股时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征或缓征的可行性
有人认为,折股后设立股份公司时,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免征或缓征
的证明。
以前,地方政府为了支持该地的企业上市,往往对股份制企业转
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或暂缓计征个人所得税。
随着国务院《关于纠正地
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出台、发审委
审核制度建立以及国际金融危机下地方财政吃紧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现在,地方政府很少会对此出具免征或暂缓计征的书面证明。
还有人以未来上市成功的或有性来抗辩计缴。
不少民营企业的个人股东,在净资产整体折股时,会就上市成功与否的或有性来拒缴个人所得税。
这是错误的。
同公司申请上市须事先聘请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一样,该净
资产整体折股所计缴的个人所得税是上市必须付出的成本之一。
此外,公
司的净资产整体折股并经验资及工商确认,并不会因上市未成功而可逆向
转回该纳税义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条件
折股设立股份公司时,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毫无疑
问应计缴个人所得税。
但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
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作出了明确规定,应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应限于资本溢价范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
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发[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
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
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的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应进一步限制个人股东所对应的资本溢价范畴。
公司原个人股东
为了回避高溢价股权转让,会要求新股东先单方高溢价的增资产生巨额资
本公积,再由原个人股东单方将该巨额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此种情况下,
资本溢价已不是上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
件所指的资本公积,而是股东之间的捐赠,按《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自然应判定为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