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
比较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下(二)社会主义以及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决定了必须执法为民。
依法治国不仅作为原则和目标符合当代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法治一定是日常实践的,这就要求执法为民。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坚持执法为民,就是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落在实处。
这一点是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性质规定和要求的,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当年作为革命党以及如今作为执政党始终追求的。
这还意味着,第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绝不是为法治而法治,不是为了追求抽象的法治形式完美或完整,或要符合某个外国的模式。
中国法治之优劣高下的最后判断标准是要尽可能满足中国人民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需要,无论是法律体现的价值和社会共识,还是法治得以落实的形式。
因此尽管一般说来,司法是实现法治的最重要甚至主要形式,但诸如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社区建设、综合治理、普法教育,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只要能够回答中国的规则性治理(法治)问题,并为中国人民所接受,就都是中国法治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大符合甚至不符合西方的某些经典法治表达形式就予以轻视。
第二,法治的完善和发展也必须始终追随和贴近最广大人民的需要。
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法治的一些具体制度必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经验不足,财力人力不足,社会发展还可能使某些曾经有效的法律制度不再有效,法治同样需要与时俱进。
但判断的最终标准不能是理论推演和思辨,不是原则的清晰或“神圣”,而必须是也只能是以社会实践体现的中国人民的需要。
(三)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性质还决定了法治必须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永恒理想,当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但抽象的公平正义,未必足以保证具体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总是要在一定的社会实践中体现,司法为民也必定要求公平正义;此外,不同社会的人们在某些方面,或在不同时空中对公平正义的经验理解和感受也不完全相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两点本质区别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两点本质区别(一)理论基础不同: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基础,其理论基础是唯物史观,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关于国家与革命的理论、关于阶级斗争的理论、关于民主与法制的理论等。
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深刻地分析了法律现象,科学揭示了法律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条件、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过程中,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是科学、先进的理念。
具体表现在:首先,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表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产生、性质、内容和发展变化。
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
法的发展历史是以一个社会的物质条件的发展历史为根本依据的,私有制尤其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根本的社会条件,而且,法的发展程度要与社会的经济状况相适应,只有如此,法才能保护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由我国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并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基础。
其次,唯物史观对法的本质作了精辟而深刻的论述。
对于法的本质,我们不能从精神上去理解,要从物质条件上去理解,资产阶级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由社会主义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
再次,唯物史观又指出法对经济基础可以产生促进、保护与阻碍和破坏等反作用。
恩格斯晚年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本巨著中深刻地指出了法律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的反作用。
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的比较

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比较在比较法的发展过程中,对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律之间的可比性(comparability)似乎从未发生过怀疑,但对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之间(实质上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之间)的可比性,却长期存在着争论。
一、比较的背景一般地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无论在西方法学界或苏联法学界,占优势的观点是否认它们之间的可比性。
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从50年代后期开始,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之间有可能进行比较的观点,才逐步流行。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诞生,标志着一个崭新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出现。
但当时并没有两种社会制度下的法学的交流和比较法研究的开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欧洲、亚洲一系列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西方比较法学家再采取这种“鸵鸟政策”不行了。
50年代以后,西方学者的著作中开始出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或社会主义法系这一概念。
50、60年代以来,苏联学者也开始重视比较法研究,参加国际比较法组织,在苏联、东欧一些国家中出现了一些有影响的比较法著作。
进入70年代以来,无论在西方还是在苏联东欧国家对于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的可比性问题提有了新的认识。
二、影响两大阵营法律进行比较的因素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就各自而言,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基础、阶级意志、指导思想等。
最终还是由意识形态的差异导致的。
二者,更多的是从政治上去强调一种阵营的对立性,根本没从法律本身去探究是否能进行比较。
三、可比性的发展(1)不可比:主要论据:在同一性质的事物之间才可能进行比较,在不同性质的事物之间缺乏可比的基础或共同的起点。
Apple and orange不同质则不可较量按照这一哲学思想的演绎可以得出,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本质根本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可比较。
在同一性质的事物之间才可能进行比较,在不同性质的事物之间缺乏可比的基础或共同的起点。
什么不可比呢?一切,包括长短优劣也包括量,如立法的数量。
资本主 义和社 会主 义的区别-法律类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区别-法律类一、关键信息1、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和特点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2、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特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有制为基础,保障公共利益追求真正的平等和公平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资本主义:受利益集团影响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律对经济制度的规范资本主义:强调自由市场和私有制社会主义: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公有制主导5、法律对社会福利和保障的规定资本主义:有限的社会福利社会主义: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二、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和特点11 资本主义法律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其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资本主义私有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成为了资产阶级统治和剥削无产阶级的工具。
111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保障了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和财富的占有,使得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112 资本主义法律在形式上强调人人平等,但实质上却掩盖了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富人往往能够凭借其经济实力聘请优秀的律师,从而获得更有利的判决。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特点21 社会主义法律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其本质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共同富裕服务的。
211 公有制为基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特征。
法律保障了国家对重要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的公平发展。
212 社会主义法律追求真正的平等和公平,不仅在法律形式上,更在实际生活中努力消除各种不平等现象,保障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31 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制定往往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
各利益集团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政治献金、游说等手段干预立法过程,使得法律成为维护特定利益集团利益的工具。
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对比

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优劣武汉东湖学院外语学院英语系2班余波就我而言,我认为社会主义制度要比资本主义制度要好得多,就拿美国和中国的政治体质来简单说明吧!世界上主要的政治体制主要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
中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上是议会共和制。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我国,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权、各级法院行使司法权、各级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国家主席没有行政权,大多数总统制共和制国家都采用三权分立。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也是立法机关,只有该机关可以监督和制约国务院(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反过来监督和制约人大。
因此,中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
而美国同样是共和制,同样是议会共和制。
但是在宪法起草时,为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某部门,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别独立、互相制衡。
根据宪法:立法机关是参议院与众议院并设二院制议会,司法机关以联邦最高地院为首下设11个控诉法院,95个地方法院及4个特别法庭。
行政机关是以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总统为最高行政首长,并以副总统辅之,下设几个行政部门。
政府的权力有联邦政府、州政府之分,宪法起草人根据政府必须接近百姓才不致剥夺人民自由的原则,将有关各州自治权保留给州政府,各州政府本身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诸权限,联邦政府的权力系以一州政府无法单独行使者为限,如课税、财政、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出入境管理、对外贸易、国民福利、邮政,以及科学艺术的发展援助等。
总统是国家的元首,政府最高行政首长,陆海空等各军种之最高司令官,总统的任期是4年,期间除了受到议会之弹劾,不会因受反对势力而去职。
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可以随时制定及设立的次等法院。
美国的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一样,设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部门,州长是一州的行政首长,由民众投票选举,除了少数州任期二年外,大部分的州长任期为四年,除了内布拉斯加州只有单一的州立法机关外,其他的州都有两院制的州立法机关。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十大区别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十大区别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根本性区别和具体区别作者小盛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根本性区别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
经济基础绝对上层建筑,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差别在于经济基础不同——社会主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资本主义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根本性区别和具体区别如下、、一、主导思想的区别。
1、社会主义的主导思想:创造财富。
社会主义制度的重点是创造财富,追求的是产品质量和产量。
衡量社会的指标是企业最大产值。
采取计划经济,合理安排生产,以便达到社会财富的总量。
2、资本主义的主导思想:产生利润。
资本主义制度的重点是:个人得到资本的最大值。
创造出来的财富,经过货币进行交换,采用的市场经济的模式。
最终追求的是个人资本(货币)得到最大值。
二、政治制度的区别。
1、社会主义政治,就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在中国有三大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制度。
2、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统治,是通过具体的政治制度实现的。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包括资本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政权组织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
三、意识形态的区别。
1、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社会主义追求的是:首先追求国家的最大财富,其次是企业的最大财富,最终达到个人的最大财富社会主义是以社会(人)为核心的社会制度。
2、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是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观念上层建筑,是为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是资产阶级的阶级意识、重商主义、自私自利、金钱至上的集中体现。
资本主义是以资本(物)为核心的社会制度。
四、经济制度的区别。
1、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就是在社会主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基础,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削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过去与现在,由谁支配谁——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差别

2021第9期·总第575期公平正义不仅是社会稳定有序的基石,更是现代国家强调的核心价值,是制定各项社会制度和经济社会政策的首要原则。
关于公平正义,国内外学者提出诸多论说,但总体显得烦琐且表面化。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
到经济基础中去寻找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社会关于公平正义理念的基因密码,有利于我们简单扼要地准确把握问题的本质。
在马克思眼里,过去与现在,由谁支配谁这样一个问题的视角,深刻指出了两种社会制度公平正义理念的根本差别。
理解好这种差别,对于我们看透资本主义公平正义口号的虚伪和落后,解决我国公平正义问题,具有重要启示。
一、公平正义的普遍呼吁《辞海》中,正义,被解释为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
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对社会公平的诉求。
前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其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自然地理分散为前提,整个社会物质资料相对匮乏,人民生活普遍贫苦,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诉求只能寄托于人身依[作者简介]陈锐,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教研保障中心期刊编辑部编辑,复旦大学硕士;魏延秋,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基层政治工作系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摘要:公平正义是现代国家强调的核心价值,是制定各项社会制度和经济社会政策的首要原则,受到各国普遍重视。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明确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
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
因此,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是过去支配现在,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是现在支配过去。
这句话深刻指出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差别的密码基因,揭示了资本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宗教幻想本质,阐明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唯物实践性质,为我们看透资本主义公平正义口号的虚伪与落后,解决我国公平正义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借鉴。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优劣辩论辩题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优劣辩论辩题正方(社会主义)观点:社会主义的优势在于它能够消除阶级分化,减少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活权利,使全体人民能够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同时,社会主义强调集体主义和合作精神,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没有人可以独立于社会而存在。
”这一观点强调了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特征,强调了社会主义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
另外,苏联在20世纪初期的工业化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功,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能够快速发展并取得重大成就。
这一经典案例也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提供了有力的论据。
反方(资本主义)观点:资本主义的优势在于它能够激发个体的创造力和竞争意识,推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个人有更大的自由和权利,能够根据自己的努力和才能取得更大的成功和回报。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能够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强调了市场经济的优势,他认为市场竞争能够自动调节资源分配,实现最大化的社会福利。
这一观点强调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的优势。
美国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代表国家,在近两个世纪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体之一。
这一经典案例也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优势提供了有力的论据。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各有其优势和劣势。
社会主义强调公平和正义,资本主义强调效率和创新。
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发展阶段选择适合的制度,充分发挥其优势,克服其劣势,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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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2011-08-03 16:06:11朱苏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要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主要的是要理解中国国情,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以及与之相伴的法治,同时必须同中国的伟大复兴和中国和平发展的历史使命联系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确实成功借鉴和吸收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法治经验和教训,但这种借鉴很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似乎简单甚至全盘照搬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法治模式和理念,就能回答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
这种观念不但在中国法学界存在,而且在政法实践中也有一定影响。
如果不加认真反思和比较,轻则中国法治实践脱离中国社会实际,社会效果不佳,也许法学学术水平上去了,但法治在社会实践中边缘化了;重则可能背离乃至有损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损害中国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基于历史和国情,比较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观念,有助于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资本主义法治的基本观点、发展和社会背景法治是历史久远的话题,针对的主要是人治。
其核心观点是,个人会有情感,有偏好,不确定;领导人交替,可能改变规则和政策,引发政治不稳定。
但现代西方社会强调法治不仅如此,还因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引发的一系列条件。
马克思在一系列著作中曾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过比较初步但很深入的分析:法治属于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是由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其他社会条件决定的;与之相伴的法治观点并非一种抽象的理论、普遍的真理,而是对西方近现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回应,是对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一种理论总结,同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
(一)促使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形成的最重要社会因素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和扩张。
在封建的欧洲,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封建生产方式,各个封建邦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极不统一。
这种“各自为阵”的小型社会秩序和法律无法满足商品交换对更大范围内的统一市场的要求,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障碍。
新兴的资产阶级要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理想,必须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在更大区域内形成统一的国家,并形成不矛盾的、明确的和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
由此产生的法治的理念,隐含的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平效率等等理念。
促成西方法治理念的另一个要素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和确立,表现为主权国家。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身发展要求在更大范围内形成统一规则体系,但这种变化会遭遇封建势力的抵抗;为促进资本主义发展,要在一定的疆域内确认统一的法律,并保证规则有效贯彻执行,这就一定要求一个对社会更具有控制和管理能力的国家。
由此出现了资本主义的现代民族国家。
与基于传统和“君权神授”的封建国家不同,民族国家强调政治共同体,强调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强调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统一的规则,强调国家为保证规则执行所必需的暴力的合法垄断。
由此也就产生了主权至上、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
(二)但各国发展的途径并不相同,实践和理念也不相同。
在英美,法治更多是借助普通法的渐进传统逐步完成了法治的基本统一;而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则更多是通过国家的政治统一以法典方式促成了法治的统一。
这两大法系国家的法治思想的具体表述和核心关注也有所差别。
不仅有地域的差别,还有因时代变化引发了不同的问题,因此形成的相关法治观念和法制观念之表达也不同。
例如,最早的17世纪的英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大致提出了近代法治的“主权至上”、“个人权利”以及“权力制约”这三个要素。
强调主权至上是鉴于英国内战时期的惨痛经验;霍布斯认为,只有最高公共权力的建立或存在,才可能有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的和平与安全,因此主权应当是绝对的,对主权的制约与分割都将导致主权的被架空与和平的丧失。
但霍布斯并不是倡导专制主义,事实上他认为国家的权力来自个体的人,人是为了获得和平而通过契约建立了国家,这一理论否定“君权神授”,同时也奠定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思想。
霍布斯强调的是单一的“生命权”,洛克则将公民的个人权利扩展至“生命、自由与财产”的权利,认为国家必须保护这三项基本权利。
而为了保证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当时是王权),洛克还提出了“以权利约束权力”以及“权力分立”的主张;但他把司法权归在行政权之下。
英国的法治思想直接影响了美国革命和美国的法治理念。
在美国革命和建国过程中,美国政治家思想家除了强调基于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民主政治(这与美国的移民社会直接相关),更是将洛克的分权思想付诸政治实践。
分权有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美国的政治现实(13个殖民地)创造了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联邦制,二是在政府层面则强调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
但分权也是有限度的,联邦分权不允许分裂国家(包括后来的南北战争),确立了联邦至上(主权至上),保证了美国作为民族国家的统一;同时又借助联邦至上原则努力促进全国经济的整合,为统一的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支持了国家的政治统一。
而三权分立则是为了权力的相互制衡,但这一制度在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都没有采纳。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治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和卢梭。
孟德斯鸠在法治的最主要发展是,基于对英国经验的错误理解,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把司法权独立出来;这一思想在美国得以实践。
卢梭的法治思想与孟德斯鸠相反,他强调人民主权,强调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强调主权对公共利益的表达和维护;卢梭强调,法治的目的在于自由,但他的自由并不是消极的,而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拒绝的;为实现真正的法治,卢梭甚至认为,应当强迫那些拒不服从公意的人服从公意,也就是要“迫使他们自由”。
德国的资本主义发展较晚。
19世纪末,才通过铁血政策完成了德国的统一,进而完成了法治的统一。
德国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民族精神”,强调法治要在本国文化基础上回应本国需要;另一个思想是“法治国”,特别强调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性权利,在制度安排上则强调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预测性,强调严格执法。
20世纪之后,随着资本主义危机的不断发生,资本主义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对社会的治理与调控。
特别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福利国家与法律社会化成为20世纪上半期的主流社会思潮,劳工法和各种社会福利保障的法律发展起来了。
到20世纪下半叶,随着资本主义进一步扩张,以及同社会主义制度的竞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更强调法律的同等保护、正当程序以及普遍人权。
特别是后者,这已不仅是马克思分析的资本主义扩张(特别是全球化)的制度要求,同时也是资本主义同其他制度竞争的重要意识形态武器,是把西方文化普世化的一种战略性努力。
(三)尽管不同时、空以及不同理论学派之间有众多差异,但可以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做一些最粗略的概括:1、努力维系国家主权和法治统一。
这既是保证本国社会和平和发展的前提,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也是资本对外扩张和发展的需要。
2、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
一方面要求强有力的国家主权作为其发展的政治制度保障,而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把先前在不同程度上束缚于土地、村落、家庭、行会、宗教和民族的个体解放出来,以各种方式自由地参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交换,从而创造了近代意义上独立的个人。
注重个人权利成为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和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
公民权利或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不仅在理论上,特别是在实践上,是一个逐渐演变和不断扩大的过程。
这种个人权利的扩大不仅有宪法和法律的表达,即对本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枚举和确认;而且由于欧洲的政治现实——国家较小,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公民权利不完全相同,当越来越多的各国公民因种种原因跨越国家之边界,无法诉诸公民权要求他国保护,这就催生了对个人权利有一种更为普遍化的表达,这就是最早的“人权”概念。
而到20世纪后期,这个概念先是在“冷战”中,然后又在经济“全球化”的政治经济文化竞争中又扮演了政治和文化扩张的角色。
3、权力的分立制衡。
它既包括横向的分权,又包括纵向的分权:横向的分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即所谓三权分立;纵向的分权则是指,特别是大国,中央(联邦)政府与地方(州)政府的分权。
而所谓权力制衡,则是指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相互抗衡,强调以权力约束权力。
但各国的权力分立的具体形态各不相同。
在中央政府这一级,英法等国均奉行议会主权的原则,议会权力在权力分立体系中居于主导,更类似中国的人大制度。
美国则遵循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原则,强调权力之间的平等与抗衡;尤其重视司法部门的独立及其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有司法审查制度。
此外,在美国以及德国,由于历史的原因,还实行了联邦制,在保证联邦(中央)政府的权力至上和国家统一完整的前提下,以宪政的方式来保证中央与地方的分权。
(四)以上的介绍分析表明,西方法治的核心观点体现了人类近代以来为在世俗社会的基础上构建现代民族国家,保证本国社会和平和安定,推进本国资本主义发展和国际竞争而进行的探索与思考,凝结了西方各国政治法律实践的一般经验。
鉴于现、当代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也处于这一历史进程,这些经验也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济政治和社会转型,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与汲取的思想和制度资源。
应清醒意识到,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与价值仍然回应了当时当地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的需要,它反映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家对资本主义经济以及本国问题的理论思考,不仅具有阶级的局限,而且有强烈的时代以及地域(本国)的印记。
就根本而言,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最初回应的是资本主义发展带来的新的社会秩序的重建问题,是为建立本国的统一市场、维护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秩序服务的。
其最终关心的是本国的、特别是本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努力以国家政治法律力量来推动本国在国际经济争夺和竞争中的优势。
从政治上看,它首先关心本国的稳定和有效统治,充分利用法律调控来缓和国内各阶级、阶层、种族和民族之间的矛盾;对外,资本主义法治及其理念在历史上曾经与新、老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以及霸权主义相联系,与本国的战略利益保持和扩张相联系。
即使其法治理念以普遍方式表达,抽象的代表了全人类的理想,但就这些思想之发生就针对的是本国问题,在其近代的传播中,也往往会服从本国长远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和战略,并构成了本国国际竞争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