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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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司法理念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司法理念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司法理念在当今社会,司法体系的完善和规范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项古老而又现代的文明成果,司法理念的演进与发展不断引领着社会治理和社会进步的方向。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两种不同的司法理念,也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思想。

1. 依法治国的内涵和实践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依法治国是指国家和社会运行的一种基本方式,即在法律的框架下,各种社会活动和关系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依法治国追求的是一种以法律为准绳的权利保障和责任约束,强调的是法制的完善和执行的严格。

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环境,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只有依托法律,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成为了保障法治的核心。

2. 以德治国的内涵和实践以德治国强调的是品德和道德的引导和规范,在社会治理和司法实践中,注重的是对人的修养和教育。

以德治国的理念要求领导者和公民都要尊重道德和品德,以良好的品行和行为来规范社会和治理国家。

在以德治国的实践中,需要强调教育和文化的重要性,培养公民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

只有通过道德建设和文明进步,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人与人之间才能更加和睦互助。

在以德治国的理念下,注重的是社会关系的和谐和人的精神追求。

3.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在现代社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不是割裂的,而是需要相互结合和平衡的。

法治体现了一种程序和规则,而德治强调的是一种精神和价值。

两者相结合,就可以实现规则与精神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在司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需要在法律的界限和人的内心之间取得平衡,实现对于公正和善行的双重保障。

依法治国强调的是制度的合理和效能,而以德治国注重的是人的精神世界和行为规范。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两种不同的司法理念,都具有其合理性和适用性。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社会情况和问题进行灵活运用,以实现最终的社会目标和价值。

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十六字

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十六字

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十六字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法治理念,也是实现
国家现代化和全面创新的重要基础。

这一理念的基本方略是新十六字:"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全民守法"。

依法治国是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基础。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下,政府必须积极管理和监管经济活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科
技创新和财富创造。

政府行政行为必须合法且透明,各部门必须履行
法定职责。

依法行政是保证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公共服务的重要
手段。

政府部门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力,同时要为公众提供高效、优质、诚信的服务。

必须开展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便于公民查阅和
咨询。

依法司法是确保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的关键机制。

司法部门必须
独立和公正,积极执法,并及时公开审判结果。

同时,要加强对法院
的监督,监测和评估司法行为和司法结果的质量。

全民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公民要自觉守法、信任法治,抵制非法行为、维护社会公正。

党和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增加
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的法律素养,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
法治水平。

总之,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一个系统较完备的法治保障机制。

我们要在此方略指导下,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司法水平、增强社会公信力、确保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进步和长远发展。

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创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实践和不断完善。

公平正义 法治理念

公平正义 法治理念

公平正义和法治理念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价值观和原则。

公平正义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不因个人身份、财富、地位等因素而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公平正义要求社会制度和政策必须公正合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和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治理念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现代化。

法治理念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要求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法乱纪。

同时,法治理念也要求政府和公共机构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公平正义和法治理念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

只有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法治体系;而只有通过法治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倡导公平正义和法治理念,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套法治思想和原则。

以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特点:1. 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依法治国强调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必须以宪法为核心,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等方式来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

2. 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全面依法治国强调法治覆盖范围的全面性和深入性,包括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等各个方面,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法治体系。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根本,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法治为手段和保障。

4.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法治不能完全替代德治,德治也不能取代法治。

法治通过规范行为、制定法律来保障社会秩序,而德治则强调道德教育、价值观引领等方面的作用。

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强调培育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包括法治观念、法治道德、法治精神等方面,培养全社会对法治的认同、尊重和信仰,形成法治的共同价值追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理论成果,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思想和指导原则,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现代法治理念的含义

现代法治理念的含义

现代法治理念的含义
现代法治理念是指依法治国的理念,强调所有人都应当受到法律公正平等的约束和保护,法律是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的基础,通过法律来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解决争议和冲突。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 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权威,必须要依法行事,政府和官员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2. 平等保护:法律必须对所有人平等适用,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都不能得到特殊待遇或歧视。

3. 人权保障:法律保护和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隐私权等,人们可以根据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4. 法治透明:政府和法律决策必须透明公开,相关信息和程序应当对公众开放,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公正和合理。

5. 严格执法:法律对违法行为要进行严格执法,违法者将受到合理而公正的处罚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6. 司法独立:法律的解释和裁决应该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负责,司法应当独立于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保证司法公正和客观。

7. 法治文化:强调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使社会成员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体而言,现代法治理念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稳定的社会,通过建立和健全法律制度,提供一种有力的社会管理和冲突解决方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法治理念、契约精神、规矩意识的行为准则

法治理念、契约精神、规矩意识的行为准则

法治理念、契约精神、规矩意识的行为准则一、法治理念的重要性1.法治是国家的基本制度原则,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2.法治理念是指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国、以法治国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3.法治理念的重要性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提升社会稳定等方面。

4.法治理念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二、契约精神的内涵和意义1.契约精神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遵循的一种重要的行为准则。

2.契约精神要求社会成员在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领域遵循契约的内容和规定,自觉遵守契约,信守承诺。

3.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基本准则,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

4.契约精神的内涵和意义在于促进合作、规范行为,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三、规矩意识的意义和作用1.规矩意识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一种行为准则,是社会成员共同的约定和规定。

2.规矩意识要求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尊重社会规则,自觉遵守社会规范。

3.规矩意识的意义在于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4.规矩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提高社会成员素质和道德水平的重要途径。

四、法治理念、契约精神、规矩意识的行为准则1.法治理念、契约精神、规矩意识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一种重要的行为准则。

2.法治理念、契约精神、规矩意识要求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社会契约,尊重社会规则,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法治理念、契约精神、规矩意识的行为准则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本准则,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4.法治理念、契约精神、规矩意识的行为准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文明素质的重要保障。

五、结语法治理念、契约精神、规矩意识的行为准则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一种重要的行为准则。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1. 公正与独立:现代能动司法强调法官的公正和独立性。

法官应当对所有案件持公正的立场,遵循法律原则,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干扰,确保公众信任司法系统。

2. 法治与民主:现代能动司法将法治与民主原则作为基石。

它保证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司法权利和法律保护,法律要广泛参与并反映社会意愿,民主程序和法治原则相互促进。

3. 司法效率:现代能动司法追求高效和快速的司法决策。

为了满足公众的合理期望,案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机会。

4. 透明与信息公开:现代能动司法倡导透明和信息公开。

法院应当主动公示案件情况、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让公众对司法活动有所了解,通过监督促使司法系统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创新与技术应用:现代能动司法推崇创新和技术应用。

通过引入现代化技术,如电子立案、电子庭审、电子证据等,提高司法效率,简化程序,提供更便捷的司法服务。

6. 司法教育与培训:现代能动司法将司法教育和培训视为关键。

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应接受全面系统的职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变革的需求。

7. 司法公正与纠错机制:现代能动司法强调司法公正和错误修复。

当司法决策存在问题时,应设立纠错机制,包括申诉和复议等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8. 国际交流与合作:现代能动司法倡导开放和合作。

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提升自身司法水平,为全球司法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是现代能动司法的一些核心理念,它们是为了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而提出的,旨在推动司法系统的发展和进步,并真正为公民提供公正、高效、可信赖的司法服务。

法治建设与治理现代化

法治建设与治理现代化

法治建设与治理现代化我国的法治建设是与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进的背景下,法治建设和治理现代化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关系。

本文将从法治建设和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实践与挑战等方面展开论述,探讨其相互关系和对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意义。

一、法治建设是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确保各项社会事务在法治框架下进行。

它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治理现代化是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

法治建设与治理现代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保障,为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制度基础。

而治理现代化则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实践平台和时代需求。

法治建设和治理现代化共同推动着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发展。

二、法治建设和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在法治建设和治理现代化的推进中,我们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

法治建设要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让人民在法治框架下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治理现代化要注重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人民的全面发展。

同时,也需要注重提高治理和法治的网络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科技在法治建设和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信息处理和共享能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治理和法治体系。

三、法治建设和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在法治建设和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中,我国积极推进了一系列改革创新。

法治建设方面,我国持续加强了宪法建设、立法工作和法律体系建设,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度,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治理现代化方面,我国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深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推动了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国际反恐合作、全球气候治理等国际事务,并参与了一系列国际组织和机制的建设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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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谦抑理念陈兴良“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张明楷“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德国著名法学家里斯特“刑罚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则国家、社会两受其害。

使用得当,则国家、社会两受其益。

”2社会防卫理念“犯罪是对社会的侵害,为了保卫社会的利益,国家必须对犯罪人科以刑罚”社会防卫思想的主要原则:以人道主义思想为基石,坚信人类的命运,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刑法制度要合乎人道;反对盲目镇压单纯打击;要对误入犯罪歧途的人进行教育、改造、帮助,使他们重新回到自由社会。

3刑法理性理念树立形式合理性优先的刑法理性观,是保障人权、反对专权的法治要求。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

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真正的法治首先并不考虑官吏的品德优劣问题,而是考虑规则的一般性和严格性;真正的法治也并不只重视明确的一般实体规则,还重视正当的程序,真正的法治是在优先考虑形式正义的前提下才去考虑实质正义问题的。

”4人权保障理念陈兴良“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的水平,不在于法律对善良守法公民的保护程度如何,而恰恰是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为如果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能进行保护,那么,法律对善良守法公民的保护就不言而喻了。

”5权利本位刑法理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执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公民的权利”“以平等的姿态和尊重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营造一种以尊重权利和保障合法权益为内涵的执法氛围”“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在执法活动中,努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6“和”的刑法观依法治国,就是用和的方法解决社会矛盾。

对于犯罪分子,国家将其送上法庭,通过公开地讲事实、讲法律,予以适当的刑罚,使社会关系经历“和”(和谐的社会关系)—“违和”(犯罪对和谐社会关系的破坏)—“和”(通过惩罚犯罪,使社会关系再度和谐)的过程。

7 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惩罚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管子》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

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韩非子》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

“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

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管子》现代司法理念一、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律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治世作用,历代开明之君都倡导司法公平,鼓励清官秉公办案,明镜高悬。

”培根:“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公平与正义的理念,不单是司法者独有的,也是全体公民必须坚守的不可逾越的界限。

司法者的任务就是尽快使这一理念走入群众中去,深入人心。

二、独立与统一的司法理念司法独立源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行政权);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司法权)”。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三、被动与中立的司法理念“要使法官进行裁判,就得有提交审理的诉讼案件,因此,只要没有依法提出诉讼的案件,司法权便没有用武之地。

”司法权也“不能主动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

如果它主动出面以法律的检察者自居,那它就有越权之嫌。

”四、司法的权威性理念五、法律平等与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强调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必须倡导司法之主体性理念。

“公民是司法的主体”,是为一种现代司法理念和价值观。

它要求,公民决定司法制度的构建,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进展;司法制度之设计和改革应当便利公民,不辜负民众的期待;在司法程序中,以公民和当事人为中心主体;司法机关开展活动应当以“为当事人服务”的宗旨。

六、司法的效率与效益理念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

司法机关自身应力求效益与效率的统一,一方面要提高办案质量,保证程序和实体的公正;一方面,要提高办案效率,尽量减少案件的延误,避免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所做出的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程序的成本。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

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

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

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美」道格拉斯2.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

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斯坦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4.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5.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达雷尔L6.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7.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8.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9.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0页。

10.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4页。

11.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王安石:《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12.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68页。

13.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14.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15.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

马克思16.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17.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18.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19.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20.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21.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

——弗兰西斯·培根22.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23.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24.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25.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边沁26.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27.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休尼特28.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孟德斯鸠29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30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霍姆斯《普通法》二.现代司法理念1 司法效率"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 西方国家的著名法谚以快速高效的理念指导司法活动,强调诉讼经济、司法经济,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司法成本,减轻国家、社会、个人的讼累。

2司法中立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不受“党委过问,行政干预”的干扰,依公正、严格、科学的司法程序,平等对待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居中裁判定纷止争。

3司法独立一个法治社会,必须追求社会公正;而在一个法治社会里,社会公正则全然维系于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获得,必先以“司法独立”为前提。

4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最后保障线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没有公正的程序,或者程序得不到严格遵循,即使做到了实体公正,也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和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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