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合集下载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摘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价值和特点。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对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意义。

传统法律文化还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指导作用,对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道德建设提供着重要启示。

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深刻智慧,不断弘扬其中的正能量,为建设更加公正、公平、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影响、借鉴意义、指导作用、司法体制改革、法治道德建设、重要性、传承、发扬、启示、价值、特点、结论1. 引言1.1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我国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底蕴和价值观念。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现在其根植于民族传统文化之中,凝聚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智慧和传统道德观念。

这种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儒、释、道等思想,注重礼仪、孝道、忠义等传统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和谐发展。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在于其注重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亲密关系,强调了人伦关系、孝悌之道、忠信待人等传统美德,倡导了尊老爱幼、和谐相处的社会风气。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体现在其对公平正义、法治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重视,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珍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弘扬传统文化精神,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1.2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1. 厚重历史沉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经历数千年的发展演变,积淀了丰富的法治理念和传统智慧。

从古代的礼法制度到封建时代的律仪制度,再到现代的法治体系,我国法律文化一直在不断发展壮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

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三纲、五常语出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但其思想内容则源于先秦诸子之学,如孔子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韩非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

三纲五常连用始于宋代朱熹。

有治人无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

他虽然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

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

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指约束自己,使每件事都归于“礼”为西周之礼。

“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

出自《论语·颜渊》:“颜渊问仁。

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在早年的政治追求中,一直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并把克己复礼称之为仁。

颜渊向孔子询问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做出了这种解释。

因此,可以把克己复礼视为孔子早年对仁的定义。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关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主要有哪些,学者们虽然见仁见智,但基本看法还是比较一致的。

张晋藩先生所概括的,可以作为中国法律传统比较有代表性的总结:
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上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

(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法系虽然历经数千年,中国法律传统中虽不乏现在看来也还是真知灼见的法观念和充满智慧的法律制度设计、法律运作安排,但其中却难以找寻到全民普遍遵从的良法、良法至上这一法治精髓。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

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

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样本数15页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

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

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几点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几点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几点启示如下:
1.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遗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遗产,深刻
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思想、价值观和文化传统。

2.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的精神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国家的精神基础,是维
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3.法律文化是一个社会的公共规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社会的公共规范,是保
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4.法律文化是一个时代的文化底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上不同时代的文化
底蕴,是汇聚中华民族文化精髓的重要组成部分。

5.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的文化实力的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国家文化实力的
体现,是中华民族传承和创新的重要基础。

6.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的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国家文化软实
力的基础,是中国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文化影响力的重要支撑。

7.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的文化自信的来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国家文化自信的
来源,是中国人民自豪的文化财富。

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与演变儒家文化是世界上最古老最重要的思想体系和生活方式,它对中国文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儒家法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思想宝库,几千年来与中华民族相濡以沫,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它经历了三种形态,三种演变。

即从“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合治”,儒家法律文化以“礼治”形态为发端,以“法治”形态定型,最后以“礼法合治”形态构成完备的体系。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治”法律文化的基础是建立在土地“王有”的基础上,其实质是“王权天授”的神权政治和“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这时的“礼”多以不成文的诰、令、训、习惯等形式表现。

“法治”观念的提出是与儒家的“礼治”针锋相对的。

“法治”自形成之日便与君主专制联系在一起,以刑罚的运用作为主要内容。

在法家看来,法之所以重要,是由于法具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在于法能约束人民,维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家关于法的作用的论述,以管子概括得最好,所谓“夫法者,所以兴功禁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公正与公平,这一点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公正被看作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法官、法律从业人员都要“光明正
大行事,复得天人之信”,即要求其在司法过程中始终坚守公正平等的原则,不受外界的
干扰和利益的左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平,即要求法律适用在具体案件中要公平,
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十分重要,要坚持依法治国,确保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关联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要以道德为指导。

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非常重要,要加强法律伦理建设,推动法
律价值与社会信仰的一体化,提升法律的道德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过程中,要注重公正与公平,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动调解和和谐,强化道德与法律
的结合,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要结合国情国力,积极借鉴和运用传统
法律文化的有益经验和智慧,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现中华民
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1、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论语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时至今日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

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2、程朱理学:其由北宋时期河南(今河南洛阳)人二程(程颢、程颐)兄弟开始创立,其间经过弟子杨时,再传罗从彦,三传李侗的传承,到南宋时期朱熹集为大成。

1、理或天理是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2、万事万物各有一理,物、人各自之理都源于天理;3、存天理、灭人欲。

3、儒家提倡德政、礼治和人治,强调道德感化;法家提倡“一断于法”,实行法治,强调暴力统治;道家提倡顺乎自然,“无为而治”,三者具有很大的互补性。

(1)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政治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和“礼”。

①:仁“即“仁者爱人”,反对统治者实行苛政和任意刑杀。

孔子认为,要实现“爱人”,还要遵循“忠恕”之道,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要求。

②“礼“就是要”“克己复礼”,就是说要克制自己,使自己符合“礼”要求,孔子追求的“礼”是西周的等级名分制度,孔子还进一步提出了“正名”的主张,就是校正等级秩序,达到贵贱有序。

这体现了他政治思想保守一面。

③“为政以德”,用“德”教化百姓。

④也不排除在以“礼”治国的同时,逐步改良政治。

教育思想:①教育对象一“有教无类”,兴办私学。

②教育方法一“因材施教”。

③学习方法一实事求是、经常温习、要有恒心、学思结合(2)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学说,与孔子合称孔孟。

民本思想是孟子思想的精华所在,他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

他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主张性善论。

同一时期的荀子提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以水喻民,以舟喻君,强调民心的作用,他主张应“礼法”并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

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三纲、五常语出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但其思想内容则源于先秦诸子之学,如孔子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韩非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

三纲五常连用始于宋代朱熹。

有治人无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

他虽然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

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

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指约束自己,使每件事都归于“礼”为西周之礼。

“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

出自《论语·颜渊》:“颜渊问仁。

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在早年的政治追求中,一直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并把克己复礼称之为仁。

颜渊向孔子询问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做出了这种解释。

因此,可以把克己复礼视为孔子早年对仁的定义。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

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必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礼比下庶人”,就是说礼是用来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由于周礼出自宗法,西周的统治者主要依靠宗法来维持其内部秩序,所以最重宗法,待别强调“亲亲”。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重“尊尊”,而是因为“亲亲”中的子弟孝顺父兄、小宗服从大宗即已包含“尊尊”。

况且“长长”与"男女有别"都是从“亲亲”派生的。

由于西周极重宗法,所以“不孝不友”被看成是“元恶大憝”,罪大恶极,要“刑兹无赦”。

后来的儒家继承了这种思想,在其《孝经》中开宗明义第一章便提出“孝”乃“德之本”,“不孝”则是“大乱之道”,因而宣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是享受。

平民和奴隶毫无权利,却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

特别是奴隶,只是权利的客体,可以由奴隶主贵族任意宰割。

周孝王时的《曶鼎铭》记载,五个奴隶的价格仅值“匹马束丝”。

“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

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西周的“等级划分”首先就表现在剥削者和劳动人民两大贵贱等级的区别上,并被固定下来,绝对不许逾越:贵者恒贵,贱者恒贱,君子务治而小人务力。

在贵族内部也因等级不同而待遇各异。

所以在西周的“礼治”下,等级非常森严,“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名位不同,礼亦异数”。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一统天下。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

先秦儒家,以孔丘、孟轲和荀况为主要代表。

儒家的这三位代表人物各有自己的思想特点,如孔子的志向是恢复周礼,其为没落贵族利益代表。

孟子则以社会大同为目标,宣传在当时的社会基础上进行改造,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

而荀况则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但他称颂“先王”,崇尚礼义。

他们继承和发扬以“门艺”为主的传统文化,有着共同的思想形式,其法律思想也自成体系,先后一脉相承。

本文是从孔子、孟子、荀子三位先秦儒家代表人物对儒家法律思想的主张或理论进行了探讨。

把“礼”与“仁”融为一体,强调“礼”必须与“仁”结合,那么他所说的“仁”又是指什么呢?仁: 中国儒家学派道德规范的最高原则,孔子思想体系的理论核心。

“仁”的最初含义是指人与人的一种亲善关系。

孔子把“仁”定义为“爱人”,并解释说:“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成为其政治思想的核心。

他把“亲亲”、“长长”的原则运用于政治,以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

孟子一方面严格区分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阶级地位,认为“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并且模仿周制拟定了一套从天子到庶人的等级制度;另一方面,又把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比作父母对子女的关系,主张统治者应该像父母一样关心人民的疾苦,人民应该像对待父母一样去亲近、服侍统治者。

孟子认为,这是一种最理想的政治,如果统治者实行仁政,可以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反之,如果不顾人民死活,推行虐政,将会失去民心而变成独夫民贼,被人民推翻。

仁政的具体内容很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教育以及统一天下的途径等,其中贯穿着一条民本思想的线索。

这种思想是从春秋时期重民轻神的思想发展而来的。

孟子根据战国时期的经验,总结各国治乱兴亡的规律,提出了一个富有民主性精华的著名命题:“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认为如何对待人民这一问题,对于国家的治乱兴亡,具有极端的重要性。

孟子十分重视民心的向背,通过大量历史事例反复阐述这是关乎得天下与失天下的关键问题。

孟子把伦理和政治紧密结合起来,强调道德修养是搞好政治的根本。

他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后来《大学》提出的“修齐治平”就是根据孟子的这种思想发展而来的。

荀子既重礼,又重法。

“天”就是自然界,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

自然界完全有它自己的运行规律,并不因人类社会政治的好坏而改变。

荀子在这种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天人相分”的理论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人定胜天的思想。

这是他在中国思想史上的一大贡献。

他的礼法起源论就是在其“明于天人之分”和人定胜天的哲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

荀子以“人能群”作为区分人类和其他动物的标志,认为人只有组成社会,依靠群体的力量才能战胜自然,这是一种相当深刻的见解。

人类之所以能结成社会,是因为人类有“分”,即有一定的社会分工、等级名分和分配制度。

“分”是“人能群”的基础。

“分”就是根据“礼”规定的,礼的产生是为了规定人们对物质财富的“度量分界”,既要使人们对物质需要能得到适当的满足,又要防止人们互相争夺而产生混乱。

礼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带一定时期,适应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而产生的两千多年前, 先秦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对后世王朝的统治产生深远影响。

回顾先秦法家的“法治主义”思想,对我们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道德与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其重要性早在上古时期就被统治者所认识,但在治理国家的具体实践中应以何为重各家却有分歧,尤其是在社会大变革的战国时代,这种分歧更为激烈,形成了“法治主义”与“德治主义” 之辩。

而作为先秦重要学派的法家,其思想基本精神就是“法治主义”。

三、先秦法家“法治主义”的内容先秦“法治主义”思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一)先秦法家对“法”的界定对于什么是“法”,先秦法家曾做过多种界定。

《管子》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

”[ 1 ]商鞅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

”[ 6 ]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总结了早期法家对“法”的种种界说,对“法”做出了较为完备的解释,他说:“法者, 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师也。

”[ 7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 8 ]概括的说法家之“法”指的是由国家所制定颁布的具有公开性、强制性的、成文的行动规则,是君主统治人民的根本手段,同时也是君臣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时移而治”———历史发展论韩非就曾说:“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 故民不争。

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被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 9 ]在古代,由于人少财物多,人们不用艰苦的劳动而物质供养也是充足的,人民之间没有争斗,因此,就算不实行加倍的赏罚,社会也是井井有条的。

而现在的情况则完全不同,是人多而财物少,就算是艰苦的劳动而供养也是很少的,所以人民之间发生争夺,虽然实行成倍的奖赏,加重的惩罚,也不能免于争乱。

既然时代已经变化了,治国的方法也要变,而且治国的方法只有因时代之变而变,才能达到治国的目的。

这也就是韩非子所说的“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则乱”[ 10 ] 。

由此,先秦法家认为,在已经发生变化的时代,还是实行先王的“德治”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了,只有实行“法治”才能达到“治”的目的, 只有实行变法,才能使国家达到富强有序。

·60· (三)“赏刑”———治国“二柄”论早在春秋时期,管仲就把“赏”与“刑”看作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不可或缺的两种权柄,“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

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 11 ] 。

商鞅又进一步论述,在治国的实践中,应软硬兼施,“赏”,“刑”并用,但更应注重“刑”。

韩非继承了管仲与商鞅的赏刑理论,提出君主应紧紧掌握刑赏“二柄”的主张,在具体实践中要厚赏厚罚,即赏须“足务”,刑须“可恶”。

“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 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

”[ 12 ]赏要厚赏,不仅仅在于赏的对象本身,还在于扩大影响;刑须重刑,不仅仅是加在已经犯罪的“盗贼”身上,还在于使尚未犯罪的人感到畏惧,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