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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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1、引言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针对民办非企业实施免税政策,以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民间力量的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本文档旨在对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为相关组织和机构提供指导。

2、免税对象2.1、民办非企业定义2.1.1、民办非企业是指由自愿成立的、非的、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独立经营,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质,但主要是从事公益性活动的组织。

2.1.2、民办非企业包括慈善组织、社团组织、基金会等。

3、免税政策适用条件3.1、注册与备案3.1.1、民办非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登记注册和备案手续,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

3.1.2、民办非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2、公益性质3.2.1、民办非企业的主要目的和业务必须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3.2.2、民办非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以公益为导向,所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公益活动,而非个人或组织内部的收益。

3.3、财务透明3.3.1、民办非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3.3.2、民办非企业的收支情况需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4、免税业务范围4.1、捐赠收入免税4.1.1、民办非企业接受的捐赠款项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享受免税待遇。

4.1.2、捐赠收入免税的具体政策根据捐赠对象、金额和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2、资产转让免税4.2.1、民办非企业在向其他组织或个人转让固定资产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4.2.2、资产转让免税的具体条件和金额的限制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4.3、捐赠支出税前扣除4.3.1、民办非企业向其他民办非企业捐赠资金或物品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税前扣除。

4.3.2、税前扣除的具体比例和限额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5、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6、法律名词及注释6.1、民办非企业:自愿成立的、非的、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独立经营,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质,但主要是从事公益性活动的组织。

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014-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免税吗的参考方案

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免税吗的参考方案

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免税吗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免税的可能性和影响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幼儿园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幼儿园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

其中,民办非企业幼儿园成为了行业中的一股新生力量。

然而,由于该类幼儿园的经济性质差异,其税务政策也有所不同,是否能够享受免税政策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本报告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其可能性和影响。

具体内容如下:一、幼儿园免税政策的基本情况本篇文章将介绍我国现行的免税政策,包括它的基本定义和法规,以及免税对象和减免税种类等方面的内容。

在这里,我们还将重点探讨幼儿园免税政策的适用条件,以及民办非企业幼儿园是否满足该条件。

二、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免税政策的背景与问题本篇文章将介绍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免税政策的背景和问题,包括幼儿园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税务问题,以及目前政策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

同时,我们还将对该政策的可行性进行探讨,以及提出解决该政策落地问题的建议。

三、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与经济发展的联系本篇文章将探讨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与经济发展的联系,并对幼儿园免税政策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进行分析。

在这里,我们还将根据相关数据和案例,结合社会现实,阐述该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四、政策落地的影响与应对措施本篇文章将探讨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免税政策的落地影响,包括政策带来的各种变化和对于幼儿园经营的影响。

在这里,我们还将提出政府应对该政策的具体措施,并对幼儿园经营者在政策落地后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指导。

五、结论与未来展望本篇文章将对上述分析进行综合,得出该政策落地后的结论,并对未来政策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变化进行展望。

同时,我们也会对未来幼儿园行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

总之,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免税政策的实施是我国幼儿园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它有助于帮助幼儿园经营者减轻负担、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也会对于相关行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政府和幼儿园经营者应该共同努力,积极落实该政策,达到共赢的目标。

财税2018-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财税2018-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2-07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社会公益组织、职业团体、宗教团体等组织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公益活动的过程中,同样需要缴纳地方税收和规费。

下面将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

一、地方税收政策1.增值税:在我国,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按比例征收的税,适用范围广泛。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从事商品充销售活动,就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2.营业税:营业税是指在商品的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的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有偿服务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

3.房产税:房产税是指国家针对房地产实行差别计税的一种税收。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拥有房产用于开展组织宗教活动、提供公益服务等,就需要按照房产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4.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收。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使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就需要按照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5.其他税费:除了上述税种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可能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他税费,具体根据地方的税收政策而定。

二、规费政策1.卫生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医疗、医药、卫生等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卫生费。

2.教育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教育、培训等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教育费。

3.城市管理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城市使用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方面享有相应权益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管理费。

4.其他规费:根据地方的规章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使用公共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可能还需要缴纳一些其他规费,具体根据地方政策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在不同地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外,为了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也会对其给予一定的税收和规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可根据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解。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运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于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于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壹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运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壹)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运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之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民办非企业(xiexiebang推荐)

民办非企业(xiexiebang推荐)第一篇:民办非企业(推荐)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这一概念的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更不是经济组织,不具有企业特性和特点的社会服务组织,它具有民间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性,其行为特征是体现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公益性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目标。

根据上述对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界定,可以看出,它们既有相同点,但也有不同点。

相同点就是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利用非国有资产组建成立并运作,体现了“民间”的特点。

但是,它们在组织性质、组织特征、组织功能、组织权益、组织政策等五个方面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一、组织性质不同民营经济组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调节,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调节的,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上述两个不同的法规体系一经登记,就决定了组织性质的不同,民营经济组织是营利性组织,它的属性为社会经济组织范畴;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是非营利性组织,它的属性为社会公益组织范畴。

二、组织特征不同民营经济组织,是从事商品或劳务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这是民营经济组织的职业特征,它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它的行为价值取向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来实现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特征,其宗旨主要是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公益职能,促进公共社会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三、组织功能不同民营经济组织,由于其职业特征决定了它所从事的活动具有营利性和商品性,其功能反映在行为上的为卖而买,为交换而生产,为社会消费而组织生产和经营。

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其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组织角色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其功能体现在行为上是社会公共产品的创造者、提供者、服务者,不断满足社会服务对象对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二、如您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民办非单位免税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尊敬的税务机关领导:我单位,[单位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单位申请免税事宜,向贵局提出如下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全称]成立于[成立年份],是由[主要创办者或组织者名称]发起,经[登记管理机关名称]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我单位以[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宗旨,致力于[主要业务领域],为社会提供[具体服务内容]。

三、免税申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免税:1. 主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2.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3. 收入主要用于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事业;4. 无营利性经营行为。

我单位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上述宗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各项业务,现将申请免税的依据如下:四、免税申请理由1. 宗旨符合非营利性要求:我单位以[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宗旨,致力于[具体服务内容],所有业务活动均以服务社会、回馈社会为出发点,不追求营利。

2.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我单位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收入主要用于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事业:我单位所有收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保障单位正常运营;- 开展[具体服务内容];- 支持相关公益活动;- 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

4. 无营利性经营行为:我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免税申请事项1. 申请免税税种: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申请以下税种免税:-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如涉及)。

2. 申请免税期限:自[申请起始年份]起,申请免税[申请期限]。

3. 申请免税所需资料:- 本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本单位章程及财务会计制度;- 本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 本单位开展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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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
损失分别核算。

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二、如您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如纳税人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取得的收入如属于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管理政策
三、1、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
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四、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
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3、凡有符合以上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8)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9)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10)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11)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3)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子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9)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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