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有哪几类收入是免税的
免税范围认定条件是什么

免税范围认定条件是什么?
免税范围认定条件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以下两类收入不免税:
(1)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
(2)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1。
社会组织税收政策

2.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 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 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企业或者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政策 (三)社会团体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 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 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如果该企业当年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是22万元,那么就超出了税前扣除限额10万元,这超出的10万元 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个企业应当进行纳税调增10 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当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就是 (100万元+10万)×25%=27.5万元。
个人捐赠的例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 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预【2010】 1203号)
另外,国家规定了捐赠的特殊政策,如企业或个人向汶川地震及 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再受 扣除比例限制)。
【老会计经验】向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捐赠可适当筹划

【老会计经验】向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捐赠可适当筹划税法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捐赠,但为了实现最优的捐赠效果和保护捐赠者的税收利益,税法对可以获得税前扣除的捐赠行为设置了很多限制条件,捐赠者捐给谁,向谁捐,捐什么,何时捐都大有选择空间。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明确,作为许多公益性非营利组织重要收入来源的捐赠收入被列入非营利组织5项免税收入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国家不仅就捐赠收入免征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而且对向非营利组织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实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未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企业和个人向某些特定公益性组织的捐赠,则被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北京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专家表示,税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调动企业和个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不过,为了实现最优的捐赠效果和保护捐赠者的税收利益,税法对可以获得税前扣除的捐赠行为设置了很多限制条件。
因此,捐赠者捐给谁、向谁捐、捐什么、何时捐都大有选择空间。
捐给谁?《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和个人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必须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具体捐赠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4个方面。
企业和个人发生的上述范围之外的捐赠支出均不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能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般来说,个人和企业对上述公益事业的捐赠在所得税前扣除时都有限额标准。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我国对民间非盈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1.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本身,中国税法规定了比较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向非营利组织征收的各个税种。
.企业所得税中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总额中,一部分收入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具体是:(1)财政拨款;(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另外,对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税法规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营业税税法规定,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营业税免税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医院、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1、引言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针对民办非企业实施免税政策,以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民间力量的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本文档旨在对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为相关组织和机构提供指导。
2、免税对象2.1、民办非企业定义2.1.1、民办非企业是指由自愿成立的、非的、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独立经营,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质,但主要是从事公益性活动的组织。
2.1.2、民办非企业包括慈善组织、社团组织、基金会等。
3、免税政策适用条件3.1、注册与备案3.1.1、民办非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登记注册和备案手续,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
3.1.2、民办非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2、公益性质3.2.1、民办非企业的主要目的和业务必须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3.2.2、民办非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以公益为导向,所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公益活动,而非个人或组织内部的收益。
3.3、财务透明3.3.1、民办非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3.3.2、民办非企业的收支情况需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4、免税业务范围4.1、捐赠收入免税4.1.1、民办非企业接受的捐赠款项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享受免税待遇。
4.1.2、捐赠收入免税的具体政策根据捐赠对象、金额和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2、资产转让免税4.2.1、民办非企业在向其他组织或个人转让固定资产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4.2.2、资产转让免税的具体条件和金额的限制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4.3、捐赠支出税前扣除4.3.1、民办非企业向其他民办非企业捐赠资金或物品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税前扣除。
4.3.2、税前扣除的具体比例和限额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5、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6、法律名词及注释6.1、民办非企业:自愿成立的、非的、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独立经营,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质,但主要是从事公益性活动的组织。
【税会实务】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分类

【税会实务】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分类
收入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包括四种分类)
1.按照来源不同分类:可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等7种。
2.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的主次分类:可分为主要业务收入(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收益、无形资产处置净收益)两种。
3.按照收入是否受到限制分类:可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两种。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否则为非限定性收入。
如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而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但并非绝对如此。
4.按照收入是否为交换交易形成的分类:可分为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和投资收益)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捐赠收入和政府补贴收入)等两种。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014-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二、如您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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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非营利组织有哪几类收入是免税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进行了明确。
据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实施,是我国税法体系中首次引入“非营利”概念。
此项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5类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制定部门有关权威人士解释,考虑到非营利组织的所得基本上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如果对其征税,将不利于非营利组织公益作用的发挥。
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非营利组织又具有双重性,既有公益性的一面——帮助政府提供了一部分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又具有市场性的一面——参与市场运作经营。
如果笼统地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税,则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税收管理漏洞。
这位人士介绍,为了推动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经验,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