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申报与免税指南

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申报与免税指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作为一家非营利组织,是否了解并正确申报税务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您介绍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申报与免税指南,帮助您更好地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减轻税务负担。
1. 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申报要求作为一家非营利组织,您需要了解以下税务申报要求,并按时履行相应义务:a.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您需要按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b. 增值税:如果您的非营利组织从事特定业务且达到法定标准,您可能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季申报税款。
c. 所得税:根据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和收入类型,您可能需要申报所得税。
一般来说,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税率相对较低。
d. 名义上的非营利性质:虽然您的组织被定义为非营利性质,但如果您的收入主要来自商业性活动,您可能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
2. 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政策a. 公益性质资质认定:如果您的组织具备公益性质,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您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包括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b. 捐赠收入免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额。
c. 服务性收费免税:如果您的组织提供特定的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该收入可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额。
d. 其他免税政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不同,非营利组织还可能享受其他免税政策,如免征契税等。
3. 如何准确申报税务a. 纳税人资格确认:首先,您需要确保您的非营利组织具备纳税人资格,包括办理税务登记、申领税务登记证等。
b. 完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是准确申报税务的基础,您需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
c. 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定期进行审计并编制财务报表,以便对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申报税务。
d. 关注政策变化:税务政策随时可能发生调整和变化,您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更新,确保申报准确合规。
关于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报指引

关于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报指引一、受托实施事项说明1. 委托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 受托单位: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3. 受省财政厅委托实施事项: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4. 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非营利组织。
二、事项办理依据有关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及资格认定的规定包括: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70 号)4.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 号)5.《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1 —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 号)三、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申请条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复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2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014-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非营利组织是指以公益、慈善等为目的而设立、组织活动的法人团体。
这些组织在执行公益事业过程中,需要获得一些经济上的支持,这些支持其中一部分来源于政府的补贴和拨款,但是更多的支持是来自民间的捐赠和赞助。
为了激励公众捐赠和支持非营利组织,政府为这些组织提供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服务。
一、什么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政府为了鼓励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特别对非营利组织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免除其部分税费,以这种方式来鼓励民间爱心捐赠和支持,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公益事业建设中来。
不过因为一些某些非营利组织可能不是真正的公益机构,而是滥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来牟利的机构,因此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提供的这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要想获得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需要经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免税要求后,才能获得免税认定的资格。
因此,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1、基本资料:申请人必须提供完整的非营利组织资料,包括其机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大体宗旨等基本信息。
2、证明材料:提供非营利组织的注册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必须符合当地政策标准要求,才能被认可。
3、财务信息:提供过去3年的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绩效报表等信息。
财务信息应该是真实的,准确的,清晰的,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4、行为记录:提供过去3年的行为记录和监管信息,从机构所处的行业、领域、发展历程、程序等多个角度进行评估,这其中包括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及社会的互动情况、进展及影响情况;前期项目的进展、预算和发展计划等。
以上是申请表上需要填写和提供的所有材料信息,因为政府要求非营利组织为社会公益服务,因此需要审查和核实所提供的资料,确认非营利组织是否真正的为社会公益服务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指引

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指引
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雨花斋,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免税资格认定。
(未登记或登记为个体餐饮企业的,暂时无法申请。
)大致流程和基本材料要求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认定的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
2018年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二、非营利组织认定的受理机关
需要申请享受免税资格待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区、县一级税务机关)提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由有权财税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在税务机关领取后填写);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件;
⒌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⒍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1、2、3、4项资料。
四、审批流程
注意事项:
1、审批结果公布时间:原则上各地税务机关会在每年年底前集中审核公布当年名单。
2、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民非单位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3、各地区或有些许差异,具体以各地税务机关办事规定为准,可以咨询办事窗口,或者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财税【2014 】13号出台背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加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以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逃避税收缴纳。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财税【2009】123号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就满五年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重新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此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税【2014】13号与财税【2009】123号相比〔文件名都一样〕,财税【2014】13号就删除了这几个字:“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其他内容完全一样,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受地域的限制了,在境外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也属于免税的条件之一了。
二、非营利组织的含义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科技、卫生、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主要类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
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摘要:非营利组织在很多国家都享有免税资格,但是获得这一资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本文将介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过程,并解释一些非营利组织需要注意的事项。
1. 引言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推动社会发展。
很多国家都给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鼓励更多人参与公益事业。
然而,获得免税资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申请。
2. 免税资格的定义免税资格是指非营利组织免除缴纳税款的特权。
这意味着非营利组织可以将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公益事业,而不需要支付国家税款。
这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福利,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
3. 免税资格的认定过程获得免税资格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认定程序,这些程序的具体要求会因国家而异。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认定过程的概述:3.1. 准备材料非营利组织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包括组织的注册证明、章程、财务报表等。
这些文件将用于证明组织的合法性和财务状况。
3.2. 提交申请非营利组织需要向相应的政府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中需要详细说明组织的目标和活动,并解释为什么应该被授予免税资格。
申请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并附上所有必要的文件。
3.3. 审核和审批政府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组织的合法性和财务状况。
他们可能会要求组织提供更多的证据或进行现场检查。
一旦通过审核,政府部门会发布一份认可证书,确认组织的免税资格。
4. 注意事项除了了解免税资格的认定过程,非营利组织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4.1. 充分准备材料申请材料的准备非常重要,组织要确保提供的文件齐全、准确,并符合政府部门的要求。
建议组织提前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4.2. 注重财务管理免税资格认定过程中,政府部门会关注组织的财务状况。
因此,非营利组织应注重财务管理,保持财务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对于申请成功至关重要。
财税2018 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2-07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1. 引言为了鼓励和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国家制定了免税政策来减轻其负担。
然而,为了确保免税政策的合理执行和免税资格的认定准确性,非营利组织需要按照一定的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本文将介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2. 免税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和登记管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则明确了免税资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组织性质符合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即以公益为目的,不追求盈利的社会组织;•经登记注册并在法律上合法存在的非营利组织;•依法开展非营利性活动,并在活动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备合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入账的资金和财产主要用于公益事业,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规定;•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如组织章程、登记证明等。
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4.1 提交申请非营利组织需要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证明和组织章程;•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材料;•其他法定要求的文件和材料。
4.2 审核和评估国家税务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对非营利组织的资质、财务状况、活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税务机关可能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取证,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3 审批和认定审核和评估通过后,国家税务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免税资格的认定。
认定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4.4 监督和管理国家税务机关将对已认定的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和审计,以确保免税资格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年)号依据《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武政(2023)8号)规定,本部门在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行政事项时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
具体如下: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号:(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名称:证件类型: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证号: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联系人:二、行政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二)证明用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批(三)设定证明的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2.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鄂财税发(2018)21号)(四)证明的内容1.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1.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2.书面承诺后,申请人应在向当地税务机关作出承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条件、标准补齐全部申请材料。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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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事项审批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适用范围
2、《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
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税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号)
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的通知》(杭财税政[2014]1137号)
四、受理机构:
各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税务管理机构,即市属主城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一、适用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八、禁止性条件:
1、所填写《杭州市区(包括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内容不完整。
2、无申请报告。
3、无民政部门盖章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4、无“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5、无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6、无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年度检查结论。
7、当年无收入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四)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七)《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申请表》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杭州市地税局开发区税务分局87818979受理地址:江城路701号
联系电话: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89899000受理地址:下沙幸福南路1116号
联系电话:杭州市地税局上城税务分局 87656564
受理地址:江城路701号
联系电话:杭州市上城区国家税务局 87785863
受理地址:上城区建国南路42号
联系电话:杭州市地税局下城税务分局 85463160
受理地址:朝晖路联锦大厦A座
联系电话:杭州市下城区国家税务局 85387706
受理地址:下城区杨六堡路18号
联系电话:杭州市地税局西湖税务分局 88912366-2
受理地址:文三路539号
联系电话: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 85025852
受理地址:文三路461号
联系电话:杭州市地税局江干税务分局 86438110
受理地址:太平门直街269号
联系电话:杭州市江干区国家税务局 86438286
受理地址: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7号
联系电话:杭州市地税局拱墅税务分局 88386083
受理地址:湖墅南路296号
联系电话:杭州市拱墅区国家税务局 88031702
受理地址:拱墅区上塘路455号
联系电话:杭州市地税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88867993-2受理地址:江南大道1328号
联系电话: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 86628610
受理地址:滨江区春晓路580号钱塘春晓大厦
联系电话:杭州市地税局大江东税务分局 92166574
受理地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新镇路148号
联系电话: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国家税务局 22826827受理地址:萧山区义蓬街道新镇路46号
联系电话: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国家税务局 87160113受理地址:上城区建国南路276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后台审批
十三、办结时限:
原则上每年年底前集中审核公布
十四、收费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出具确认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确认的平等权力,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确认,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翻译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12366财税咨询服务和投诉中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12366财税咨询服务和投诉中心
二十、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
杭州市地税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受理地址:江城路701号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受理地址:下沙幸福南路1116号
杭州市地税局上城税务分局
受理地址:江城路701号
杭州市上城区国家税务局
受理地址:上城区建国南路42号
杭州市地税局下城税务分局
受理地址:朝晖路联锦大厦A座
杭州市下城区国家税务局
受理地址:下城区杨六堡路18号
杭州市地税局西湖税务分局
受理地址:文三路539号
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
受理地址:文三路461号
杭州市地税局江干税务分局
受理地址:太平门直街269号
杭州市江干区国家税务局
受理地址: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7号
杭州市地税局拱墅税务分局
受理地址:湖墅南路296号
杭州市拱墅区国家税务局
受理地址:拱墅区上塘路455号
杭州市地税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88867993-2
受理地址:江南大道1328号
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
受理地址:滨江区春晓路580号钱塘春晓大厦
杭州市地税局大江东税务分局
受理地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新镇路148号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国家税务局
受理地址:萧山区义蓬街道新镇路46号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国家税务局
受理地址:上城区建国南路276号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联系电话:杭州市地税局开发区税务分局87818979
联系电话: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89899000
联系电话:杭州市地税局上城税务分局 87656564
联系电话:杭州市上城区国家税务局 87785863
联系电话:杭州市地税局下城税务分局 85463160
联系电话:杭州市下城区国家税务局 85387706
联系电话:杭州市地税局西湖税务分局 88912366-2
联系电话: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 85025852
联系电话:杭州市地税局江干税务分局 86438110
联系电话:杭州市江干区国家税务局 86438286
联系电话:杭州市地税局拱墅税务分局 88386083
联系电话:杭州市拱墅区国家税务局 88031702
联系电话:杭州市地税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88867993-2联系电话: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 86628610
联系电话:杭州市地税局大江东税务分局 92166574
联系电话: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国家税务局 22826827联系电话: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国家税务局 87160113
二十二、办事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