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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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市财发[2010]1375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市财发[2010]1375号)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照财税[2009]122号、财税[2009]123号及陕财税[2010]2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认定的范围对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承担认定工作。

对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区县级财政、税务部门承担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市级认定工作由西安市财政局牵头,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工作流程如下:申请单位报送资料一式两份至企业所得税主管市国、地税局(所得税处)及市财政局(预算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局、市财政局受理并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起草认定结果正式文件并抄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区县级认定工作由区县财政局、区县税务分局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认定时间和期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认定2次,分管部门每年4月30日以前受理的,初审结果 6月30日前完成认定;分管部门10月31日前受理的,12月31日前完成认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五年。

经我市认定后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时间从认定结果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除按财政部、陕西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外,还需报送以下资料:1、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老会计经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老会计经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老会计经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9项条件须同时满足财税〔2014〕13号规定, 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 须同时满足9项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 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 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了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取消了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中对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的限制。该《通知》一定程度扩大了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 使得一些主要致力于在国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也能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待。相关法规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须按规定申请财税〔2014〕13号要求,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 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 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并定期予以公布。同时, 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材料包括:申请报告,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意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通知》明确,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 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 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 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免税资格需三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 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 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 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 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 由其进行复核。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 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 复核不合格的, 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 企业只有通过了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的认定, 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地方财政、国税、地税部门需要联合抓好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政策。在广州市市级、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其免税资格申请由各区(县级市)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共同认定。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取消免税资格有规定财税〔2014〕13号同时明确了, 对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 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 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延伸阅读:预算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非营利组织财务分析的方法非营利组织免税申请三注意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务报告、预算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何规定?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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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了关于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具体要求,以下描述错误的是( )。

A.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B.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C.实行诉讼与信访相结合制度D.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答案】 C2、(2016年)小张与邻居小王因楼道堆物引发争执,小张在未取得小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王堆放在楼道内的旧报纸和空饮料瓶清除出楼道,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两人所在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老杨得知后立即派出调解员小姜前去调解。

根据《人民调解法》,下列关于该争执调解的说法,正确的是()。

A.小张、小王应接受小姜调解B.小姜可直接邀请楼里其他邻居参与调解C.小王认为小姜偏袒小张,可以申请由老杨来调解D.小张、小王达成口头协议后,小姜应为其制作调解协议书【答案】 C3、在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中,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是对未成年人的()。

A.监护和抚养B.关爱和引导C.教育培育D.民主尊重【答案】 D4、下列各项中,关于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对于如何履行协议,必须在当事人自觉自愿的情况下进行B.履行协议的时间和地点,必须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C.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允许强制执行D.对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 D5、关于基金会的注销登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B.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也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C.基金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D.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2年不接受年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答案】 D6、小周的丈夫张某是现役军人,两人结婚多年。

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014-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非营利资格非营利资格,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546号【发文日期】2014-03-28【实施时间】2013-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关 1.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2.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一律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

(二)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应严格按照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应及时提出认定申请。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经会审后,按季度发布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的名单。

(三)应报送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按照1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报送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报告 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所提交的章程或管理制度,应与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相一致。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1.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凡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非营利组织,请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通知》规定的材料,报送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准予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特此通告。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一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7.20
•【字号】沪地税所[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2〕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14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事务服务中心等3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等4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文学发展基金会等2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万邦关爱服务中心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二、如您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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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财税【2014 】13号出台背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加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以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逃避税收缴纳。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财税【2009】123号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就满五年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重新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此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税【2014】13号与财税【2009】123号相比(文件名都一样),财税【2014】13号就删除了这几个字:“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其他内容完全一样,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受地域的限制了,在境外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也属于免税的条件之一了。

二、非营利组织的含义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科技、卫生、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主要类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

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此《通知》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五类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以下两类收入不免税:一是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不免税;二是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免税。

【案例分析】甲医院是一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2013年经营情况如下:取得医疗收入5,000万元、药品收入8,000万元、住院收入2,000万元、财政补助收入8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500万元,另接受外单位捐赠收入600万元。

同时,财务报表反映,全年各项扣除项目亿元,利润总额1,900万元。

假定财政补助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当年与之相对应的支出为600万元。

除此之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医院应如何纳税调整对此,纳税人、税务人员和中介机构人员产生了分歧,并由此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纳税人认为,税法明文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该医院是经民政部门登记许可的非营利机构,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免缴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该医院自建院以来就从未缴纳过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认为,该医院虽然属于非营利机构,但取得的收入不能全免。

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当年该单位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属于应税范围,不应享受所得税优惠。

因此,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经计算,当年甲医院净亏损亿元。

【注:计算如下: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8000+2000+800+500+600)-800-(5000+8000+2000+600)-(15000-600)= -13900万元= 亿元】税务中介机构认为,该医院虽然属于非营利机构,但所得税不能全免。

其观点和税务人员的一致。

不过,对于应税收入扣除项目的核算,中介机构人员认为,应按其收入所占的比重分摊。

因此,2013年与应税收入相对应的各项扣除=应税收入÷全部收入×各项扣除。

经过计算,当年甲医院应申报缴纳所得税万元。

【注:计算过程:免税收入=5000+8000+2000+800+600=16400万元应税收入=500万元应税收入相对应的各项扣除=应税收入÷全部收入×各项扣除=500÷16900×1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应纳所得税=×25%=万元】【分析】1.甲医院的收入的税法属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很显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因此,甲医院2013年取得的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住院收入并非免税收入。

根据上述分析,甲医院收入的税法属性:不征税收入=800万元免税收入=600万元应税收入=5000+8000+2000+500=15500万元税务人员和中介机构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错误地确认了免税收入。

把医疗收入、药品收入、住院收入和接受捐赠的收入混为一谈,统一界定为免税收入,扩大了免税范围。

中介机构人员观点还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于,虽然把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住院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剔除了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把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住院收入都作为不征税收入来核算。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重申,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按现行税法,甲医院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税收入=155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15000-600=144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100万元应纳所得税=1100×25%=275万元3.该案例矛盾的焦点聚集在对“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住院收入”性质的确认上,即这些收入到底该确认为“应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抑或是“不征税收入”。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标准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非营利组织既帮助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又参与市场运作经营,如果笼统地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税,则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税收管理漏洞。

为防止企业利用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逃避纳税义务,《认定通知》规定,享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9个认定条件:一是组织范围限定性。

必须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1.事业单位是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

2.社会团体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3.基金会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主要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法律服务业。

二是活动范围特定性。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根据从财税【2014】13号文,活动范围不要求主要在中国境内了,取消了地域限制。

三是支出范围合理性。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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