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必须要满足哪些条件
关于基金会的税收问题

关于基金会的税收问题一、关于基金会自身缴纳税收的优惠问题(免税资格)1、只有当基金会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可后,才能享受针对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2、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主要包括:(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3、基金会的经营性收入与其他经营性企业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投资收益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捐赠人的税收优惠问题(扣税资格)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2008 有效)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有效),基金会获得扣税资格,需要经由财、税部门的认定。
具体参考内容:●对于基金会的管理主要依据为《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有效),但并未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条款,只是原则性申明。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8,有效)的规定,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免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事项审批类型:前审后批三、办理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适用范围2、《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税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号)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的通知》(杭财税政[2014]1137号)四、受理机构:各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税务管理机构,即市属主城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社会组织税收政策

2.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 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 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企业或者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政策 (三)社会团体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 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 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如果该企业当年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是22万元,那么就超出了税前扣除限额10万元,这超出的10万元 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个企业应当进行纳税调增10 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当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就是 (100万元+10万)×25%=27.5万元。
个人捐赠的例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 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预【2010】 1203号)
另外,国家规定了捐赠的特殊政策,如企业或个人向汶川地震及 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再受 扣除比例限制)。
501c3税法

501c3税法501c3税法是指根据美国联邦税法第501(c)(3)条款制定的一项法规,它给予了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免除联邦所得税的资格。
本文将探讨501c3税法的背景、适用范围、申请程序以及相关的税务义务。
一、背景501c3税法是为了鼓励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而设立的。
根据这项法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以申请免除联邦所得税,从而节约了组织的开支,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其公益使命。
这些组织包括慈善机构、宗教组织、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
二、适用范围根据501c3税法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免税资格:1. 组织的宗旨必须是公益性的,即以促进社会福利为目的,并不追求盈利;2. 组织的活动必须符合公益性质的要求,包括慈善捐助、教育、宗教活动、科研等;3. 组织的资产和收入必须用于实现其公益目标,不能用于个人或私营企业的利益;4. 组织的经营活动不能违反联邦法律和道德规范。
三、申请程序要申请501c3免税资格,组织必须提交一份称为“申请501c3免税资格的表格”。
该表格需要提供以下信息:1. 组织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 组织的宗旨和目标;3. 组织的活动计划和预算;4. 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5. 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人员信息。
申请表格需要详细描述组织的运营情况,包括财务报表、组织章程和宣言等文件的附加材料。
申请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税务义务一旦获得了501c3免税资格,组织需要履行一些税务义务,包括:1. 每年向联邦税务局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组织的财务状况和活动情况;2. 遵守联邦税法和相关法规,包括禁止政治活动和限制商业活动等;3. 在组织的宣传和招募活动中清楚地说明其501c3免税资格,以便向捐赠者展示其合法性和信誉度;4. 如果组织的活动涉及到州税务,还需要遵守相应的州税法和法规。
五、总结501c3税法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提供了免除联邦所得税的资格,促进了公益事业的发展。
【老会计经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9项条件须同时满足财税〔2014〕13号规定, 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 须同时满足9项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 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 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了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取消了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中对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的限制。该《通知》一定程度扩大了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 使得一些主要致力于在国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也能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待。相关法规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须按规定申请财税〔2014〕13号要求,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 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 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并定期予以公布。同时, 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材料包括:申请报告,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意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通知》明确,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 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 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 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免税资格需三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 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 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 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 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 由其进行复核。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 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 复核不合格的, 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 企业只有通过了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的认定, 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地方财政、国税、地税部门需要联合抓好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政策。在广州市市级、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其免税资格申请由各区(县级市)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共同认定。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取消免税资格有规定财税〔2014〕13号同时明确了, 对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 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 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延伸阅读:预算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非营利组织财务分析的方法非营利组织免税申请三注意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务报告、预算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何规定?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好更大的发展。
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014-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免税资格认定

免税资格认定什么是免税资格认定?免税资格认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一定条件下的个人或组织给予免除税费的特殊待遇,以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或个人的发展。
免税资格认定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免税资格认定的目的和意义免税资格认定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和支持特定行业或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减轻其税务负担,促进其发展和贡献。
通过免税资格认定,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方式,对特定行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支持,鼓励其积极发展,推动经济的良性循环。
免税资格认定的程序和条件免税资格认定的程序和条件通常由税务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来负责。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免税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和条件:1.申请:个人或组织需要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并进行申请。
2.审核:税务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将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相关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判定: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判定是否符合免税的条件和标准。
4.通知:对于审核通过的个人或组织,税务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会正式通知其免税资格的认定结果,并说明享受免税的时间、范围和限制等。
免税资格认定的具体条件会因不同的行业、个人或组织而异,一般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如特定行业的创新和研发,特定地区的经济发展等。
免税资格认定的效力和限制免税资格认定的效力是有一定限制的。
免税资格的认定只适用于规定的时间范围和具体免税项目,超出范围的部分仍需缴纳相应的税费。
同时,免税资格的认定也需要定期复核,以确保符合免税条件的持续性。
此外,个人或组织在享受免税资格期间,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一旦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免税资格可能会被取消,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免税资格认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免税资格认定对于特定行业或个人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支持行业发展:通过免税资格认定,政府可以提供特定行业的经济支持,鼓励其发展和创新,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财税[2009]123号
![财税[2009]1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837b33b90d6c85ec3ac690.pn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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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必须要满足哪些条件
从地税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申请规定、所需资料以及认定标准等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9项条件须同时满足
《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须同时满足9项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