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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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工作的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工作的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工作的公告根据《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鄂财税发〔2018〕21号)规定和放管服改革及“一网通办”相关要求,为做好2021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二、网上申报程序(一)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平台已开启网上受理认定,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c n/),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中,点击“在线申请”,提交电子申报材料(流程详见附件)。

(二)2021年度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全部采取网上申报方式,不再接受纸质申请。

申报主体在线申请提交成功后,由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认定。

网上申报时间截止到今年10月31日24时,逾期平台不再受理。

省财政、税务部门在申报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联合发布认定名单。

三、申报要求(一)具体申报资料按照《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鄂财税发〔2018〕21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其中申请报告可不提供,申请表格须加盖公章。

(二)申报资料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界面均有参考式样,为保证文本规范性,请申报单位下载空表按样填写完毕后扫描为PDF格式上传。

(三)税务机关应做好政策宣传和网上申报辅导工作,审核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及时反馈网上申报受理信息,指导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按期顺利申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事项审批类型:前审后批三、办理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适用范围2、《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税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号)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的通知》(杭财税政[2014]1137号)四、受理机构:各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税务管理机构,即市属主城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社会组织税收政策

社会组织税收政策

2.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 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 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企业或者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政策 (三)社会团体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 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 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如果该企业当年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是22万元,那么就超出了税前扣除限额10万元,这超出的10万元 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个企业应当进行纳税调增10 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当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就是 (100万元+10万)×25%=27.5万元。
个人捐赠的例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 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预【2010】 1203号)
另外,国家规定了捐赠的特殊政策,如企业或个人向汶川地震及 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再受 扣除比例限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1.非营利组织类别栏目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 .法人登记日期是指非营利组织初次办理法人登记的日期,如非营利组织已办理换证的,应
填报初次办理法人登记的日期。

3 .税务登记证日期是指初次办理税务登记证上的日期,如非营利组织已办理换证的应填报初
次办理税务登记证上的日期。

4 .联系人应为税务系统实名认证的工作人员。

5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起讫年度指申请免税资格年度,如2019年11月提交申请,则
应填写2019年至2023年。

6 .审核意见栏由财税部门填写。

7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财政部门一份,税务部门一份。

8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财税部门将初审结果反馈至
受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非营利组织初审结果。

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014-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税[2009]123号

财税[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单位全称(公章):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第页至第页2.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页至第页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第页至第页4.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第页至第页5,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 第页至第页6.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页至第页7.年度检查结论(报告书)复印件...... 第页至第页8,申请单位出具的承诺书............... 第页至第页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报告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非营利组织名称)成立于(设立登记时间),登记管理机关为()、业务主管单位为()。

本单位工作地点在(),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组织为初次认定/ 到期复审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X 1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文件要求,我单位特申请自年起享受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请予审核!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安徽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我单位保证提供的申请资料内容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愿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利 组 织 , 符 合 规 定 条件 的 , 向 其 所 在 地 省 级 税 务 主 管 机 关 提 出 免 凡 应 税 资 格 申 请 . 提 供 本 通 知规 定 的相 关 材 料 : 市 ( ) 或 县 级 登 记 并 经 地 级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别 向 凡 分
下 简称 《 收征 管法 》及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税 收征 收 管Hale Waihona Puke 理 法 实施 细 则 》 税 ) 中
二、 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 向公 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按照现行
税 收 法 律 、 政法 规 及 相 关 政策 规 定 准 予 在 所得 税 税 前 扣 除。 行 三 、 通知 第 一 条 和 第 二 条 所称 的 公 益 事 业 , 指 《 华 人 民 共 本 是 中 和 国 公 益 事业 捐 赠 法 》 定 的下 列 事 项 : 规 ( ) 助 灾害 、 济 贫 困 、 一 救 救 扶助 残 疾 人 等 困 难 的 社会 群 体 和 个 人
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 定 资 产 分 类 与 代 码 》 G / 1 8 5 1 9 ) 子 版 可 在 财 政 固 ( B T 4 8 — 4 电 9
部 或 国 家 税 务总 局 网站 查 询
财 政 、 务 部 门按 照 上 述 管 理 权 限 , 非 营 利 组 织 享 受 免 税 的 资 税 对 格 联 合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 定 期予 以公 布 。 并 三 、 请 享 受 免 税 资格 的 非营 利 组 织 . 报 送 以 下材 料 : 申 需
以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为 载 体 的附 属 设备 和 配 套 设 施 .无 论 在 会 计 处 理 上 是 否 单 独 记 账 与 核 算 .均 应 作 为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的 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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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指南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政策依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包括: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2.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3.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6号);4.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11‟13号)(见附件1)。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该非营利组织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据市统计局统计,广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7年度40,562元、2008年度45,702元、2009年度49,519元),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时间凡经我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单位,未获得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上述年度的免税资格受理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前。

自2011年度起,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自次年1月1日~1月31日内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

即非营利组织的2011年度免税资格在2012年1月1日~1月31日申请,以此类推。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受理机关需要申请享受免税资格待遇的单位,属市、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并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受理;其他经市、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含经市、区(县级市)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并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单位,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六、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报送的资料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1.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六份(见附件2);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其中属市或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须加盖民政局“章程核准专用章”)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申请前年度情况是指单位申请2008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7年的情况,申请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8年的情况,以此类推;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去的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于申请前年度下半年新成立的单位无需提交);8.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报送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已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取得除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经认定的单位,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可到附件下载《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有疑问的,可致电各受理机关咨询电话(区国家税务局34622253、区地方税务局34806458、区民政局84622551)咨询。

附件1 《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11‟13号)附件2 《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3 《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附件1广州市财政局 文件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穗财法…2011‟13号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和《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税、地税、民政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二、认定权限(一)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市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二)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工作由区(县级市)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三、工作职责(一)负责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二)接受本级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免税资格复审;(三)负责取消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四)负责对下级工作监督和检查。

四、工作程序(一)申请1.申请时限未获得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实行一次性集中申请受理,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前。

自2011年度起,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次年1月1日~31日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

2.受理机关经市、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受理,不再报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其他经市、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含经市、区和县级市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报送资料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六份,并附送以下材料:(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4)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7)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次日起10日内,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三)认定市级或区(县级市)级税务机关、民政局应根据认定权限,将需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提交本级的认定机构,由市级和区(县级市)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认定。

(四)公布经我市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将通过定期予以公布。

(五)通知1.经民政部门受理的,由民政部门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2.经税务机关受理的,由税务机关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对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由原受理机构受理,并送认定机构复核。

(六)复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后续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免税资格规定条件的,经查实后,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二)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认定机构应当取消其免税资格: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3.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5.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6.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三)因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除第1项情形,认定机构在一年内不再认定该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外,其他情形,认定机构在五年内不再认定该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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