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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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免税收入核算情况。
7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备案资料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5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事项审批类型:前审后批三、办理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适用范围2、《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税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号)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的通知》(杭财税政[2014]1137号)四、受理机构:各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税务管理机构,即市属主城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非营利组织论文作品(2)

非营利组织论文作品(2)

非营利组织论文作品(2)非营利组织论文作品篇二非营利组织的商行为研究引言:非营利组织从事商行为是一种既存事实,由于对非营利组织商行为的规范较为欠缺,从而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

本文认为对于营利性的界定应采取“禁止分配”原则。

由于商行为的性质以及非营利组织的不公平竞争问题,非营利组织从事商行为时应适用商事规则,而非民事规则。

此外,本文主张从税法手段规制非营利组织的商行为。

近几年来,由于某些社会事件又引起公众对非营利组织能否从事经营或营利活动的关注。

比如,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现平均三天多就增加一座博物馆,2011年底全国已有3589家博物馆,却普遍难以为继,生存堪忧。

而另一方面,2011年的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事件仍然影响至今。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事件由于“善款放贷”“善款投资”而在短短3年时间内总资产暴增至30亿,创造了有史以来募捐善款速度上的神话,但却陷入“公益项目缩水”的丑闻。

慈善组织应以慈善事业为己任,如果如同商业组织一般在商海中拼杀博弈,就会让人对其“非营利性”产生怀疑,甚至有“挂羊头卖狗肉”的感觉。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存在大量的非营利组织,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寺院、包括体协作协等在内的各种行业协会、学术刊物、会员制交易所和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博物馆等。

事实上,这些非营利组织提供了大量的为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既有用公益性、政策性方式提供,也有大量是以营利性经营的方式来提供,教科文卫体等产品和服务概莫能外。

那么基于非营利组织大量从事商行为的事实,如何理解商行为的营利性?非营利组织能否从事商行为?如果可以,非营利组织从事商行为适用民事规则还是商事规则?二、“非营利”的界定商事活动以营利为其基本目的。

日本商法理论中,就营利性有“收支说”、“利润说”和“分配说”三种解释,所谓收支适当,指的不是以资本的增值为目的,而是在采取独立核算的情况下,如果收入与费用相平衡的话,就可以说是收支适当。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非营利资格非营利资格,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546号【发文日期】2014-03-28【实施时间】2013-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关 1.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2.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一律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

(二)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应严格按照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应及时提出认定申请。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经会审后,按季度发布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的名单。

(三)应报送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按照1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报送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报告 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所提交的章程或管理制度,应与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相一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利 组 织 , 符 合 规 定 条件 的 , 向 其 所 在 地 省 级 税 务 主 管 机 关 提 出 免 凡 应 税 资 格 申 请 . 提 供 本 通 知规 定 的相 关 材 料 : 市 ( ) 或 县 级 登 记 并 经 地 级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别 向 凡 分
下 简称 《 收征 管法 》及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税 收征 收 管Hale Waihona Puke 理 法 实施 细 则 》 税 ) 中
二、 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 向公 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按照现行
税 收 法 律 、 政法 规 及 相 关 政策 规 定 准 予 在 所得 税 税 前 扣 除。 行 三 、 通知 第 一 条 和 第 二 条 所称 的 公 益 事 业 , 指 《 华 人 民 共 本 是 中 和 国 公 益 事业 捐 赠 法 》 定 的下 列 事 项 : 规 ( ) 助 灾害 、 济 贫 困 、 一 救 救 扶助 残 疾 人 等 困 难 的 社会 群 体 和 个 人
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 定 资 产 分 类 与 代 码 》 G / 1 8 5 1 9 ) 子 版 可 在 财 政 固 ( B T 4 8 — 4 电 9
部 或 国 家 税 务总 局 网站 查 询
财 政 、 务 部 门按 照 上 述 管 理 权 限 , 非 营 利 组 织 享 受 免 税 的 资 税 对 格 联 合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 定 期予 以公 布 。 并 三 、 请 享 受 免 税 资格 的 非营 利 组 织 . 报 送 以 下材 料 : 申 需
以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为 载 体 的附 属 设备 和 配 套 设 施 .无 论 在 会 计 处 理 上 是 否 单 独 记 账 与 核 算 .均 应 作 为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的 组 成

非营利组织获得政府资助的条件

非营利组织获得政府资助的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 有固定的住所;(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成立以下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登记:(一)行业协会商会;(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成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收入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包括四种分类)1.按照来源不同分类:可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等7种。

2.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的主次分类:可分为主要业务收入(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收益、无形资产处置净收益)两种。

3.按照收入是否受到限制分类:可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两种。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否则为非限定性收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财税【2014 】13号出台背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加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以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逃避税收缴纳。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财税【2009】123号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就满五年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重新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此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税【2014】13号与财税【2009】123号相比〔文件名都一样〕,财税【2014】13号就删除了这几个字:“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其他内容完全一样,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受地域的限制了,在境外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也属于免税的条件之一了。

二、非营利组织的含义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科技、卫生、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主要类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

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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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2014-0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
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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