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Word版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1、引言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针对民办非企业实施免税政策,以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民间力量的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本文档旨在对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为相关组织和机构提供指导。
2、免税对象2.1、民办非企业定义2.1.1、民办非企业是指由自愿成立的、非的、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独立经营,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质,但主要是从事公益性活动的组织。
2.1.2、民办非企业包括慈善组织、社团组织、基金会等。
3、免税政策适用条件3.1、注册与备案3.1.1、民办非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登记注册和备案手续,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
3.1.2、民办非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2、公益性质3.2.1、民办非企业的主要目的和业务必须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3.2.2、民办非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以公益为导向,所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公益活动,而非个人或组织内部的收益。
3.3、财务透明3.3.1、民办非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3.3.2、民办非企业的收支情况需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4、免税业务范围4.1、捐赠收入免税4.1.1、民办非企业接受的捐赠款项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享受免税待遇。
4.1.2、捐赠收入免税的具体政策根据捐赠对象、金额和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2、资产转让免税4.2.1、民办非企业在向其他组织或个人转让固定资产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4.2.2、资产转让免税的具体条件和金额的限制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4.3、捐赠支出税前扣除4.3.1、民办非企业向其他民办非企业捐赠资金或物品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税前扣除。
4.3.2、税前扣除的具体比例和限额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5、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6、法律名词及注释6.1、民办非企业:自愿成立的、非的、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独立经营,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质,但主要是从事公益性活动的组织。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社会公益组织、职业团体、宗教团体等组织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公益活动的过程中,同样需要缴纳地方税收和规费。
下面将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
一、地方税收政策1.增值税:在我国,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按比例征收的税,适用范围广泛。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从事商品充销售活动,就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2.营业税:营业税是指在商品的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的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有偿服务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
3.房产税:房产税是指国家针对房地产实行差别计税的一种税收。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拥有房产用于开展组织宗教活动、提供公益服务等,就需要按照房产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4.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收。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使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就需要按照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5.其他税费:除了上述税种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可能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他税费,具体根据地方的税收政策而定。
二、规费政策1.卫生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医疗、医药、卫生等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卫生费。
2.教育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教育、培训等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教育费。
3.城市管理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城市使用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方面享有相应权益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管理费。
4.其他规费:根据地方的规章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使用公共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可能还需要缴纳一些其他规费,具体根据地方政策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在不同地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外,为了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也会对其给予一定的税收和规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可根据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解。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益事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作为支持这些组织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备受人们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1.1 会计制度概述会计制度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础,其主要目的是实现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和完整。
在会计制度构建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独特性和公益属性,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
1.2 会计制度的特点相比于营利性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责任性。
其核心特点包括资金的募集、使用和公开透明、责任的追踪和问责等方面,这些特点为其会计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 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在规范性、实操性和透明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缺乏统一的会计制度标准导致了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性,另会计处理方式的多样性也增加了会计制度的实施难度。
二、相关税收政策2.1 税收政策支持为了鼓励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税、减免税和税收优惠等措施。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2 税收政策出现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未能充分享受到这些政策带来的红利。
其中包括政策的宣传不到位、实施细则不清晰等问题,都制约了税收政策的实际效果。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这些组织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清晰透明的会计制度可以为组织的管理、监督和外部评估提供有力保障,另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也有助于为这些组织节省成本、提高效益。
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不断加强对这两方面政策的研究和改进,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民办非企免税申请报告

尊敬的税务机关领导:您好!我单位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成立以来,我单位始终秉承“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宗旨,致力于发展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化事业、卫生事业、体育事业等,为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单位申请免税事宜报告如下:一、单位基本情况我单位全称为[单位名称],成立于[成立时间],注册地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
我单位系由[设立单位或个人名称]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元。
我单位主要从事以下业务:1. [主营业务一];2. [主营业务二];3. [主营业务三];4. [主营业务四]。
二、免税申请理由1. 符合免税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免税:(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无营利性目的;(2)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3)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收入,用于支持其宗旨和业务活动;(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我单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具备申请免税的资格。
2. 具有免税资质我单位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现将具体理由如下:(1)教育领域:我单位设立了[具体教育项目名称],旨在提高[教育对象]的[教育内容],为我国教育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2)科技领域:我单位与[科研机构或高校名称]合作,开展了[科研项目名称],为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发展贡献了力量。
(3)文化领域:我单位举办了[文化活动名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卫生领域:我单位设立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
(5)体育领域:我单位举办了[体育赛事名称],提高了人民群众的体育素养,促进了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意见稿)Microsoft-Word-文档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意见稿)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政府部门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章;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没有规定的,确定前要先征求登记机关的意见,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后,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拟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场所、设备以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的,出具批准文件(或审查文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规范的名称,规范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设立必要的组织机构,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
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与该单位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法律服务和其他不同类别10个行(事)业。
对从业人员的学历、技术等级、资格方面的要求,以行业管理规定为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量相一致。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财产具有非国有性。
财产的注册资金额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财产注册金不得低于3万元。
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二、如您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76号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2345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7d.png)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5日财综[200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最近,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办班培训等,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2]4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款收据。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述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相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结束——。
22年版中级社工师-第11章-第2节-民办非企业管理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2022版第十一章我国社会组织法规与政策第二节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管理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第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一)分类1.行业分类(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体育场、馆、社、学校等;(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养老机构(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婚姻介绍所、社工机构(社工事务所)等;(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人才交流中心等;(9)法律服务业如律师事务所;(10)其他;2.民事责任分类(1)个体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2)合伙2人或2人以上合伙举办;(○3)法人2人或2人以上,法人出资举办参与举办的必须登记成法人;(○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高频考点)1.有规范的名称(1)地方民非要有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不得使用“总”字;(2)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①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②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文字;③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④政党、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宗教界寺观教堂名称;⑤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再用;⑥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3)不能重复○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1)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以上;(2)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业或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三)登记程序1.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申请包括4类(1)行业协会商会;(2)科技;(3)公益慈善;(4)社区服务类;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登记(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登记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③场所使用权证明;④验资报告;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3)审批登记申请法定期限内决定;(4)进行登记并颁发证书3.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同社团(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3)在同一行政去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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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
损失分别核算。
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二、如您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如纳税人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取得的收入如属于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管理政策
三、1、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
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四、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
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3、凡有符合以上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8)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9)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10)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11)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3)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子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9)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