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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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三篇)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三篇)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前言:随着各种危害健康的疾病不断增加,禁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守护机关公共场所的健康、舒适环境,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制度的实施旨在禁止机关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规定违反者的处罚措施,并倡导全员参与共同维护机关公共场所的无烟环境。

一、目的和范围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机关公共场所内禁烟的原则和措施,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守护机关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

2. 范围:适用于所有机关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厅堂、楼道、大厅等。

二、禁烟原则1. 全面禁烟:机关公共场所内禁止一切形式的吸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香烟、雪茄烟、水烟等。

2. 无例外:不论是否有独立的吸烟区域,机关公共场所都要禁止吸烟,不得有任何例外。

三、禁烟措施1. 明确标识:在机关公共场所内明显位置设置禁烟标识牌,以提醒人们禁止吸烟。

2. 发布通知:机关应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向全体工作人员宣传禁烟政策,并加强禁烟理念的宣传教育。

3. 培训教育:每年定期进行禁烟知识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禁烟意识和法律素质。

4. 多措并举:采取多种手段,如公示、宣传、监督等,全面加强对机关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执行力度。

5. 加强监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监管人员,负责对机关公共场所的禁烟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四、禁烟示范1. 机关领导带头:机关领导要成为禁烟示范者,确保对机关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严格执行。

2. 公示表扬:对积极参与禁烟行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公示表扬,以激励更多人加入禁烟行列。

五、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初次违规吸烟的人员,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严格遵守禁烟规定。

2. 记过处分:对于多次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将其违纪情况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3. 停止工资待遇: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人员,可以停止其工资待遇,并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公共场所禁烟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健康、净化环境、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而设立的一项措施。

为了有效管理禁烟工作,制定并实施禁烟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的范本,以供参考。

二、法律依据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制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禁烟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1.室内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场、宾馆、餐馆、车站、机场等。

2.半封闭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露天餐厅、游乐园、露天舞台等。

3.有限封闭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交车、出租车、轮船、列车等。

四、禁烟标识1.在禁烟场所入口、明显位置以及合适位置设置禁烟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明确显示禁烟的标识和文字。

2.禁烟标识的样式和尺寸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五、禁烟宣传1.在公共场所设置禁烟宣传资料展示区域,向人们提供禁烟宣传资料。

2.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禁烟政策的宣传力度。

3.定期组织禁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禁烟的认识度。

六、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1.公共场所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区域,吸烟区域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吸烟警示牌。

2.禁烟场所禁止一切形式的吸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点燃烟草制品、带烟草制品进入禁烟场所等。

3.在公共场所内,应设置监控设施,加强对禁烟规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七、违规处理办法1.对违规吸烟者,由公共场所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和警告。

2.对屡次违规吸烟者,可采取暂时禁止进入、不予服务等措施。

3.对严重违规吸烟者,可报警处理,并将其纳入相关信用系统,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执法监管1.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提高对禁烟制度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2.相关执法部门应组织定期检查公共场所的禁烟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和处罚。

我国控制吸烟地方立法

我国控制吸烟地方立法

石家庄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1996.12 √
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兰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办法 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西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1997.11 √ 1996.3 0 1998.7 0 1998.9 0
银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1998.3 0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1995.5
1997.3 1996.6 1997.4
效力 级别
2005 年 8 月后 立法或修法

0无
大连市公共场所禁止 0
吸烟暂行规定(新)
0无
0无


0无
0无 √无
0无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0 (第 18、19、26 条)
√无

√无
√无
0无 无
通过 时间 2008.3
2006.9
效力 级别
0

省会城市
2010.12 0
烟暂行规定(新)
成都
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1996.1 √ 无
贵阳
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1998.6 0 无
昆明
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2002.8 0 无
南宁
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1995.9 0 无
拉萨
拉萨市爱国卫生条例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 15 条) 2003.11 √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呼和浩特
石家庄 乌鲁木齐 兰州 西宁 西安 银川 郑州
10
2005 年 8 月前立法
表 4 :省会城市立法
通过 时间
效力 级别
哈尔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法律规定的禁烟行为(3篇)

法律规定的禁烟行为(3篇)

第1篇一、引言吸烟,作为一种不良生活习惯,对人类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禁烟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禁烟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禁烟行为,旨在提高公众对禁烟的认识,共同营造一个无烟的社会环境。

二、禁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有权享有健康的生活环境,而吸烟行为严重危害公民健康,因此,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禁止吸烟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禁烟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应保持空气清新,禁止吸烟。

该条例对公共场所的禁烟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烟草广告进行了严格限制,禁止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以减少烟草制品对未成年人的诱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危害。

三、禁烟行为的具体规定1.公共场所禁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1)室内公共场所:如电影院、剧院、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医院、学校、办公场所等。

(2)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

(3)户外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步行街等。

2.工作场所禁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禁止在工作场所吸烟。

具体包括:(1)办公场所:如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等。

(2)生产车间:如生产线、仓库、车间等。

(3)餐饮场所:如餐厅、食堂、酒吧等。

3.公共场所禁烟标识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禁烟标识,提醒公众禁止吸烟。

控烟_禁烟工作制度

控烟_禁烟工作制度

控烟禁烟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减少吸烟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控烟禁烟工作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控烟禁烟法律法规,加强公共场所控烟禁烟工作,逐步减少吸烟人数,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控烟禁烟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办公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四条控烟禁烟措施1.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1)公共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区或者提供吸烟设施。

(2)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禁烟宣传,监督吸烟行为,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2. 办公场所控烟禁烟(1)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制定内部控烟禁烟规定,严格执行。

(2)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内部场所禁止吸烟,不得设置吸烟区或者提供吸烟设施。

3. 教育机构控烟禁烟(1)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应当开展控烟禁烟教育,禁止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园内吸烟。

(2)校园内不得设置吸烟区或者提供吸烟设施。

4. 医疗机构控烟禁烟(1)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患者及家属的控烟禁烟教育,禁止在医疗场所吸烟。

(2)医疗机构内部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区或者提供吸烟设施。

5. 公共交通工具控烟禁烟(1)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禁止吸烟,不得设置吸烟区或者提供吸烟设施。

(2)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有权制止吸烟行为,对违反规定者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第五条宣传教育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积极开展控烟禁烟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控烟禁烟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第六条监督管理1.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禁烟工作,对公共场所、办公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等控烟禁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市场监管,查处违法售烟行为。

3. 各级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控烟禁烟工作。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6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6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三)职工活动室;(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____负责机____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____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禁烟管理制度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国家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杜绝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保障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公共场所的公司职工、协力单位人员及到公司洽谈公务的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场所第三条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一、会议室、接待室、各办公室、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二、门厅、走廊、楼梯、大厅、餐厅、浴室、卫生间及地下室等公共区域;三、设备室、库房、机房、楼梯间等功能性用房;四、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厅内。

第三章禁烟工作的管理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在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

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

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第六条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禁烟管理的宣传教育、检查落实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在禁烟场所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九条所有公共区域禁烟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章考核与处罚第十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办理业务的外来人员在禁烟场所吸烟,经劝阻不听者,应不予其办理业务;一经发现吸烟,对相关部门的陪同人员,按视同违反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导致禁烟规定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由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提出专业考核。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禁烟管理,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吸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禁烟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禁烟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所有工作人员、员工和访客应当共同遵守本禁烟管理制度,保护公共场所的无烟环境。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禁烟区和吸烟区,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和吸烟标识,以提醒各方遵守禁烟规定。

第二章禁烟区与吸烟区的划分和标识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场所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禁烟区和吸烟区。

第六条禁烟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1. 室内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休息室等。

2. 公共交通工具的客舱、车厢、候车室等。

3. 餐饮场所的室内区域。

4. 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第七条吸烟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特定的室外区域,避免烟雾对非吸烟人员造成困扰和危害。

2. 合理的空气流通条件,避免烟雾在吸烟区内停留。

第八条禁烟区和吸烟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和吸烟标识,用以引导和提醒各方遵守规定。

第三章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禁止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1. 室内公共区域。

2. 公共交通工具的客舱、车厢、候车室等。

3. 餐饮场所的室内区域。

4. 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安全保卫部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访客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如有违反规定者,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劝阻和制止。

第十二条发现吸烟行为的人员应当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和情况说明。

第四章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口头警告:对于初犯或者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书面警告:对于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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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6.04.18
• 【字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 【施行日期】1996.05.31
•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现发布《宁波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自1996年5月31日起施
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

宁波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
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波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本市各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市政、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卫生行政
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负责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室)、售票
厅以及市区公共汽车(含中巴车)内;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三)500平方米以上商店(场)的经营场所;
(四)博物馆、展览馆的展示厅,图书馆的阅览室、借书处等读者活动场所;
(五)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休息
场所;
(六)影剧院、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歌舞厅;
(七)机关、团体、医院、学校的礼堂、会议厅(室);
(八)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卫生局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室)。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对其内部非
营业性娱乐室、图书室、车间、餐厅等场所,设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并做好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文化、环保、交通以及新闻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
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处罚措施;
(二)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的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
阻者,按本单位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六条的第三项、第
四项、第五项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市或区卫生局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由市或区卫生局按下列
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处以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的,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
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

第九条 市或区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应当
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收缴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条 对拒绝、阻碍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人员应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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