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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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XX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医疗卫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学科技术水平,特...XX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医疗卫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学科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旨在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与国家人口与健康重点发展方向接轨,从本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领域着手,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作为市医学重点学科,并选择一部分学科作为重点后备学科加以建设。

第三条医学重点学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该学科在技术水平、科学研究、人才梯队培养和科室管理等方面处于明显领先。

医学重点后备学科是指尚达不到重点学科建设条件,但在某个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及发展潜力的学科。

第四条列为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通过申报、立项,经过3年一轮的重点扶持和建设,力争造就几个在宁波市内有影响力的具有明显优势的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通过三年的扶持和建设,经评估为优秀的,列为下一轮的重点学科。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对象第五条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一)建设目标必须对人类的健康促进和提高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的质量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重点学科总体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达到本市内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先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

(三)该学科必须已列入本单位的重点建设计划。

(四)重视学科的内部管理,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五)学科带头人必须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副高在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在55周岁以下。

(六)学科带头人近五年来在本学科领域内获得过县局级科技进步奖或县局级以上立项课题(排名前二位)。

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机构:局办公室发布时间:2007-06-05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条件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可登陆宁波卫生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请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宁波市医学信息研究所信息部,联系电话:87326531;联系人:陈晓妍。

附件:⒈《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doc⒉《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doc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加快我市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宁波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决定实施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是指从2007年起3年内选聘15名以内学术造诣较深、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科带头人,通过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带领所在学科在其前沿领域快速发展,力争使学科达到全省领先水平,部分专家成为省内知名的医学专家。

第三条市卫生局与入选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鼓励创新、优化环境的原则,坚持与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好中选好、优中拔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甬卫发[2007]185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7.12.04【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7〕185号)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和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9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直属单位新进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按本细则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

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卫生局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对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公开招聘统一笔试、考务组织、信息发布等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体检等工作。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甬卫发[2005]95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甬卫发[2005]95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甬卫发〔2005〕95号)市级医疗机构:现将《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应在门诊、住院收费处,医院网站(网页)、电子查询系统上予以公布。

市级其他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服务,且有医疗收费行为的,也应参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强化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价格管理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05]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向群众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销售、医用材料消耗等医疗服务,而发生的收费行为。

二、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行为的,列入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

(一)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三)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四)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五)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六)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七)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八)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九)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十)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十一)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甬卫办规财[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甬卫办规财〔2014〕20号)各有关单位: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如期完成“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关键之年,也是启动我市重大项目三年(2014-2016)行动计划第一年。

根据市委、市政府下发的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14年度工作任务,以及《宁波市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加快推进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出以下要求。

一、2014年建设项目工作目标任务(一)十大建设项目1.市中心血站、市病理诊断中心和市急救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建设项目。

争取7月份竣工,9月份投入使用,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

2.李惠利医院东部院区项目和市康宁医院改扩建项目。

争取年底前竣工。

3.市第一医院原有医疗用房改扩建项目。

争取年底前完成80%工程量。

4.市妇儿医院儿科大楼项目。

年底前完成地下工程、主体结顶和室内装修60%工程量。

5.市第二医院永丰北路院区项目要完成地下工程、主体结构结顶。

(二)三年(2014年-2016)行动计划项目1.市第一医院西部院区新建项目。

完成规划(土地)选址,项目建议书编制(立项)及批复,确定建设设计方案。

2.市中医院扩建项目。

完成规划选址,项目建议书编制(立项)及批复,确定建设设计方案,可研报告编制及批复。

3.市康宁医院改扩建项目(二期)。

完成规划(土地)选址,项目建议书编制(立项)及批复。

4.宁大附院原地改扩建项目。

完成规划选址,项目建议书编制(立项)及批复,确定建设设计方案,可研报告编制及批复。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全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全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全科门诊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等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甬卫发[2014]52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05.07【实施日期】2014.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全科门诊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等的通知(甬卫发〔2014〕52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现将《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全科门诊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中医药门诊(馆)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卫生局2014年5月7日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全科门诊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一、前置条件(一)三星级全科门诊前置条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必须注明有全科医疗科;有相对独立的全科诊疗区域和候诊区域,开设全科诊室1间以上,实行一人一诊室,每间使用面积≥10㎡。

2.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2名取得省级及以上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3.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诊疗服务,诊疗信息与健康档案实现信息共享,全科医生工作站能实现中心(卫生院)内部和上级医疗机构诊间实时预约挂号。

4.开展慢性病诊间随访,诊间随访率不低于10%;诊间健康档案实时利用率不少于50%。

5.在全科医生工作站上开展社区契约式家庭医生制签约、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四星级全科门诊前置条件1.符合“三星级全科门诊”前置条件;且该单位(卫生院)为宁波市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

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

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7‟69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条件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可登陆宁波卫生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请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宁波市医学信息研究所信息部,联系电话:87326531;联系人:陈晓妍。

附件:⒈《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略)⒉《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略)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加快我市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宁波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决定实施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是指从2007年起3年内选聘15名以内学术造诣较深、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科带头人,通过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带领所在学科在其前沿领域快速发展,力争使学科达到全省领先水平,部分专家成为省内知名的医学专家。

第三条市卫生局与入选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鼓励创新、优化环境的原则,坚持与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好中选好、优中拔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优秀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学学科带头人。

原则上应从所在学科为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重点实验室(包括已建和在建)带头人中产生。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适应十二五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强化医学重点学科对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医学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较强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具有领先优势和创新示范效应的医学学科。

第三条省卫生厅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和学科区域布局,坚持创优扶强、分类指导、学科交融、区域均衡的原则开展各级各类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省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群、支撑学科、创新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县级龙头学科和其他已授牌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

第四条医学重点学科群是以相关医学研究领域为目标,统筹配置省、市、县学科资源,积极引导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同步开展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一项科技创新工作。

重点学科群以省医学重点学科为牵头,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为纽带,县级医学重点学科为基础,通过政府主动设计、单位重点实施,开展资源整合的重点学科建设,形成互助共享、协同发展的学科生态链模式。

第五条支撑学科是针对已授牌的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开展择优滚动支持的医学学科。

支撑学科一般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发展规模,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我省学科发展中具有显著竞争优势,对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能够持续发挥基础性支撑作用。

第六条创新学科是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趋势,旨在重点培育我省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相对薄弱,但学科特色鲜明、前景较好,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医学学科。

创新学科一般应是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前沿学科、新兴学科,并未曾纳入过任何省级及第七条省市共建学科是为促进市域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而开展的学科建设工作。

学科建设采取省市共建的形式,学科经费由地市安排,学科管理纳入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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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局办公室发布时间:2007-06-04 信息来源:宁波市卫生局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宁波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医疗卫生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旨在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与我市防病治病重点发展方向接轨,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学高等院校中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通过竞标立项,经过3年一轮的重点建设和扶植,造就一批国(省)内有影响力的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

第三条重点学科分为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植学科。

重点专科项目(除中医外)不列入本《办法》管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进行建设,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县属三级医院的重点专科项目需报市卫生局备案,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对象
第四条重点学科的申报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目标必须对健康促进和提高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的质量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学科总体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已达到本市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先水平,社会反映良好;
(三)该学科已列入本单位或本地区的重点建设计划,并已建设三年以上;
(四)学科建设内部管理良好,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五)学科负责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7周岁以下的在职卫技人员;
(六)申报重点建设学科的还必须同时具备:学科负责人近五年内在本学科领域获得过地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创新奖或有地市(厅)级课题立项(排名列前三位)。

第五条申报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学高等院校,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本市两个及两个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学高等院校组成联合攻关合作体。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六条重点学科申报采取学科申请、单位遴选、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的申报方式。

第七条市卫生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基本条件的进入专家委员会评审程序。

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经综合评定,确定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和中医重点专科,数量分别为15个以内、10个左右和3个,被上一级部门确定为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植学科的不占该指标。

每个学科确定一个建设单位或联合攻关合作体。

通过宁波卫生网等媒体对拟建设对象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发文确定。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市卫生局设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经费主要来源: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和市级医院上交统筹科研经费。

第九条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专项经费补助标准:对评审成绩在前10位的重点建设学科,补助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每个学科3年60-90万元,学科建设单位按市级补助经费1:2的比例给予配套;补
助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每个学科3年30-45万元,其余部分经费由各县(市)、区配套解决。

中医重点专科补助经费减半。

对评审成绩在10位以后的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植学科经费由各单位自筹,每个学科3年不得少于100万元。

第十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由学科负责人按照用款计划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专款专用;实行单独记帐,专项核算,定期审计。

专项经费补助配套以及使用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学科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要求:
(一)市卫生局与建设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建设合同,合同中应体现建设单位根据本学科的建设目标所制订的详细建设计划和组织实施措施。

建设单位在经费、设备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为学科建设给予的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要求。

(二)建设单位每年须向市卫生局报送年度学科建设实施情况和分期建设计划,并按需随时报告重点学科的发展情况和动态信息。

学科负责人调离单位或因故离开本学科组1年以上的,由学科建设单位逐级向市卫生局提出更换学科负责人的申请并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确定。

未报告的,发现后取消该学科建设资格。

学科建设中发生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计划合同等情况的,应由建设单位逐级向市卫生局报告,终止其建设计划。

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经费退还额度。

(三)建设期结束,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学科进行终末期评估,考核分为学科建设考核和学科负责人考核。

1.学科建设考核:主要是对完成的科研、临床、学科队伍建设等工作业绩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学术方向、队伍建设、学术水平与影响力、仪器开放、科研业绩、临床技术服务、学科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经费使用等(具体见《宁波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

学科考核成绩排名低于重点扶植学科的取消下一轮重点学科建设擂主资格。

2.学科负责人考核:主要是其对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的考核,包括组织管理和培养指导能力、学科队伍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科研业绩、临床技术服务能力等,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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