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甬卫发[2007]171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7〕171号)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今年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选调卫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是加强干部培养锻炼,提高卫生行政能力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落实今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各处室要本着实际工作需要和培养锻炼卫生管理人才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宣传发动,认真调查摸底,选准选好上挂下派对象,及时推出岗位,切实做好上挂下派的各项工作。
请各单位、各处室于11月30日前,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需求计划申报表》报市卫生局政治处。
联系人:曹继承,联系电话:87363799,传真:87363579附件: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五日附件: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卫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宁波市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决定在市卫生系统中开展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锻炼、服务基层和加强自身建设为目标,通过上挂下派,对年青干部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实际工作能力,通过双向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加快年青干部的成长步伐,为“卫生强市”提供人才保障。
某医院学科带头人继承人选拔管理及激励机制

某医院学科带头人继承人选拔管理及激励机制在医院中,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管理和激励机制是保障学科的发展和医院整体实力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选拔机制、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三个方面,详细探讨医院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管理及激励机制。
一、选拔机制1.严格评选标准:医院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应基于其学术能力、临床经验、研究成果和医疗质量等综合能力。
由相关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确保选拔过程公正、客观、规范。
2.定期选拔:医院可以设立学科带头人选拔周期,每隔一定时间进行选拔,以确保学科带头人的更新和优胜劣汰。
3.多元评估方法:医院可以采用多元评估方法,包括学术论文发表数量和质量、高水平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历、国内外学术会议参与情况、临床荣誉和声誉等综合评估指标。
二、管理机制1.职责明确:医院应对学科带头人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每位学科带头人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同时合理分配工作量和资源。
2.团队协作:医院应鼓励学科带头人与自己的学科团队成员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促进团队协作,共同推动学科的发展。
3.资源支持:医院应向学科带头人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支持,以保障他们的科研和临床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医院管理层应密切关注学科带头人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三、激励机制1.薪酬激励:医院可以根据学科带头人的贡献和绩效,给予适当的薪酬激励,以体现医院对学科带头人的重视和认可。
2.晋升机制:医院可以设立学科带头人晋升机制,根据学科带头人的综合能力和贡献评定晋升职称,激励学科带头人不断提升自己,并带领学科团队取得更好的成就。
3.学术发展支持:医院可以鼓励学科带头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交流活动,并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以提升学科带头人的学术声誉和国际影响力。
4.职称评定:医院可以设立专门的职称评定机构,根据学科带头人的学术成果和专业水平,评定相应的职称并开展评优活动。
总结起来,医院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和激励机制的设计和实施,将有助于培养和吸引优秀的学科带头人,推动学科的发展和医院整体实力的提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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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3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更好地发挥我省医学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优势,根据新医改实施意见和“科教兴卫工程”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申报书(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县(市、区,下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更好地发挥我省医学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优势,决定在全省范围创建一批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浙江省县级医学龙头学科(以下简称龙头学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头学科建设面向本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注重知识、技术、手段与方法创新,努力发挥科技成果孵化基地的作用,大力促进本学科适宜技术在基层的推广应用与转化,充分提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和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中的龙头作用,力争成为满足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大力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科技支撑和创新平台。
第三条龙头学科的评审、管理和考核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各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龙头学科建设的实施和管理,龙头学科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学科日常业务建设。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甬教人〔2020〕196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教人〔2020〕196号各区县(市)教育局、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教育、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中小学校用人和办学自主权,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54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系列、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学校自主评审试点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70号)等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自主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改革任务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是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推进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作为构建评价科学、导向正确、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的重要抓手,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把握规律,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竞聘上岗、聘期考核及绩效分配等人事改革的深度融合,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学校自主评聘和政府宏观监督管理的中小学教师评价机制。
二、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全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范围,在宁波市效实中学、慈溪中学2所试点学校的基础上,普通高中原则上全覆盖,宁波中学等51所公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纳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范围,宁波市第十五中学等26所义务教育学校及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纳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范围(具体名单附后)。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浙卫发[2006]206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6〕206号)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
二○○六年八月四日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第五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药等领域工作的正式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某医院学科带头人选拔标准及考核办法

某医院学科带头人选拔标准及考核办法某医院学科带头人选拔标准及考核办法一、选拔标准:1. 专业能力:候选人应具备扎实的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在该学科领域内有较高的造诣和研究成果;2. 学术贡献:候选人应具备在学术研究方面的突出表现,包括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参与重要学术研讨会、担任学术期刊编委等;3. 教育教学能力:候选人应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能够培养出优秀的学生和后继人才;4. 团队合作能力:候选人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推动学科团队的协作与创新;5. 带头人素质:候选人应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指导学科研究和教学工作。
二、考核办法:1. 申报材料评审:候选人需提供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团队建设计划等申报材料,由相关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估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学术贡献和带头人素质;2. 专家推荐:医院可邀请学科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推荐委员会,通过对候选人的学术影响力、学术声誉、导师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3. 现场演示和答辩:候选人需进行现场演示和答辩,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回答评委提出的问题;4. 全员投票:参与医院学科的全体成员可以就候选人进行投票,以了解其在学科团队中的影响力和认可度,投票结果作为考核的参考指标之一;5. 面试和综合评估: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候选人进行面试,了解其团队合作能力和领导能力,并进行综合评估。
以上是某医院学科带头人选拔标准及考核办法的一些建议。
具体的选拔和考核流程可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通过科学、公正的选拔和考核,能够吸引并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学科带头人,推动学科的发展和进步。
某医院学科带头人选拔标准及考核办法三、选拔标准详解:1. 专业能力:候选人应具备扎实的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在该学科领域内有较高的造诣和研究成果。
这包括候选人在学术机构或医疗机构中的学术职位、学术荣誉和成果,如主持过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编著学术著作等。
中医院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及继承人选拔与激励机制暂行办法

ⅩⅩ市中医院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及继承人选拔与激励机制为了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以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为龙头,业务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
通过选拔培养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继承人,进一步推动我院医疗、教学、科研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学科建设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条件(一)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热爱中医事业,遵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敬业爱岗,关心病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在群众中起榜样示范作用。
3.服从领导,关心集体,爱院如家,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认真,绩效突出。
4.中医理论基础扎实,治学严谨,技术精湛,注意知识更新,能够将知识传授给学生或熟练运用于临床实践。
5.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各类人才应当具备的条件1.学科带头人条件:(1)热爱中医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医务工作职责,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勇于创新,与时俱进。
在工作中能提供良好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及安全。
身体健康,政治合格,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学科规划能力。
(2)有系统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中医临床工作经验,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对工作一丝不苟、对技术精益求精,连续五年无重大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
(3)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近年内可晋升为副高职称的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人员,对本专业所涉及的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杂症的治疗有独到的方法,疗效显著;对某几种病症的诊疗确有专长,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技术娴熟,被医院同行公认,有较高知名度。
(4)积极开展新技术和科研,发表本专业论文不少于5篇;或获得卫生系统新技术奖项或科技成果奖。
(5)指导带领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和新技术,在本专业领域整体工作成绩突出。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3.31
•【字号】浙卫发[2014]109号
•【施行日期】2014.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4]10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为加强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管理,提升人才培养绩效,根据《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浙卫发〔2013〕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对卫生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三个层次的培养对象提出了培养目标和考核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与我委人事部门联系。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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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机构:局办公室发布时间:2007-06-05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条件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可登陆宁波卫生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请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宁波市医学信息研究所信息部,联系电话:87326531;联系人:陈晓妍。
附件:⒈《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doc⒉《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doc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加快我市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宁波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决定实施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是指从2007年起3年内选聘15名以内学术造诣较深、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科带头人,通过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带领所在学科在其前沿领域快速发展,力争使学科达到全省领先水平,部分专家成为省内知名的医学专家。
第三条市卫生局与入选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鼓励创新、优化环境的原则,坚持与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好中选好、优中拔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优秀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学学科带头人。
原则上应从所在学科为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重点实验室(包括已建和在建)带头人中产生。
第六条优秀学科带头人的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2.从事临床、预防、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未满5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适当放宽。
3.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组织管理能力,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对学科建设发展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省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在本学科领域的基础与应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已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省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有重大发现,改变了其防治模式,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并获得省内同行公认。
5.近5年已主持过市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1)获得地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级前3名,省级前2名,地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第1名)。
(2)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论著5篇以上,或被SCI、SCIE、EI、ISTP收录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主编出版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以上,并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或主编过全国统编高等学校教材。
(3)为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聘任第七条优秀学科带头人每3年选拔一次,选拔工作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选聘的程序进行,具体为:1.市卫生局公开发布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条件和选拔程序。
2.申请者向所在单位申报,提交《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卫生局。
3.市卫生局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聘请有关专家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评议,择优提出参加面试答辩的初选人员。
4.市卫生局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评委会,对初选人员进行面试答辩,并组织考察。
最后经市卫生局研究确定入选名单。
5.市卫生局通过宁波卫生网等媒体对入选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发文确定。
第八条对入选人员实行聘任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度,3年为一个聘任期。
第九条聘任时需由市卫生局和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签订任期责任目标协议书,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书对入选人员在责任期内应达到的目标和应完成的任务要做出明确规定,入选人员亦应根据协议书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计划。
然后,由市卫生局对入选人员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条市卫生局对入选的优秀学科带头人3年每人资助25万元(县市区减半),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按1:1配套,县(市)、区按照1:3配套,总计资助金额为50万元。
第十一条资助经费(含单位配套经费)主要用于优秀学科带头人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与研修,科研课题、论文发表、工作平台建设等方面。
第十二条资助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三条市卫生局全面负责选聘计划的组织领导,政治处负责牵头实施,医政与中医处负责业务考核,规划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从各方面关心爱护高层次人才,积极为优秀学科带头人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创造条件,优先推荐到各级学术团体任职及出版专著,选送参加国内外培训和学术活动,组织参与省内外重大科研课题评选,及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努力提高他们的科技创新能力。
同时,要加大对他们所作贡献的宣传力度,努力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宽松的工作环境。
第十五条市卫生局对优秀学科带头人建立考绩档案,跟踪评估,定期考核。
考核评估工作分中期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
中期考核由所在单位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审核。
聘任期满考核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考核(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评估考核的重点是学科带头人的实际业务水平、学术地位、医疗、科研的实际成绩,以及所带领的学科进步情况。
对完成情况好、业绩突出、医德高尚的人员,市卫生局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并在推荐“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和“市4321人才工程”人选等称号、各类先进荣誉和申请各类科技项目时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剽窃成果(成绩),丧失或违背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甚至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将取消其资格;对不能完成计划目标者,应依据协议偿还资助经费并取消资格。
第十七条对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的考核主要是政策的落实及经费配套、使用情况等。
每年由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并将结果报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期满考核,考核后对政策落实好、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使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宁波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决定实施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计划,是指从2007年起3年内选拔50名以内思想品德好、具有一定专业基础和学术水平、发展潜力较大的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作为培养对象,通过对其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科研等方面的支持,使之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卫生技术专家或学科带头人。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第三条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范围面向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第五条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推荐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2.从事临床、预防、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未满45周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适当放宽。
3.具有扎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实际工作经验及能力,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现状和发展动态,对学科发展有一定的前瞻性。
具有优良的科学作风,求实创新,态度严谨。
4.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成就,近5年来,在临床医疗和卫生防病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要求达到以下2项以上: (1)作为主持人或主要负责人之一,从国内外成功地引进开展了新技术、新项目,填补了本市空白;或成功地创新了诊疗方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级前5名,省级前4名,地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前3名);或已获得部、省级科研项目立项(前3名)。
(3)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或作为副主编以下人员在学术专著中完成12万字以上。
(4)现任国家或省级一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市级副主委以上职务。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第六条选拔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选拔程序:(一)公布条件。
由市卫生局通过多种途径公布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推荐条件和方法。
(二)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申报,同时提交《申报书》和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
(三)人选初评。
所在单位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对申报人选进行初评,初评时要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客观、公正、准确地确定初选人员并上报。
(四)专家评审。
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的上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专业水平的认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入围人选排列位次,确定预选人员。
(五)确定人选。
市卫生局组织对预选人员的政治表现、专业水平、医德医风等方面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择优审定入选人员。
(六)市卫生局通过宁波卫生网等媒体对入选人员公示7天,无异议的正式发文确定。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八条市卫生局对入选的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3年每人资助15万元培养经费(县市区减半),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按1:1配套,县(市)、区按1:3配套,总计资助金额为30万元。
第九条资助经费(含单位配套经费)主要用于优秀中青年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与研修等方面。
第十条资助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实行动态管理,3年一轮,实行淘汰制,每人最多只能参加两轮。
第十二条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人承担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