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私立学校补贴制度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多元化发展,私立学校在我国教育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鼓励和支持私立学校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补贴政策,旨在减轻私立学校的办学负担,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以下是对我国私立学校补贴制度的简要介绍。
一、补贴政策概述1.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民办学校还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并对捐赠者给予税收优惠。
2. 专项资金扶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基础设施、提高教师待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
3. 政府购买服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指政府将某些教育服务项目委托给民办学校,以减轻公办学校的负担。
4. 信贷支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金融机构可以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帮助学校解决资金难题。
二、补贴政策实施1.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主要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等。
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补贴。
2.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及不同项目而有所不同。
例如,深圳市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学生提供学位补贴,小学不超过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
3. 补贴申请流程民办学校申请补贴,需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学校资质证明、财务报表、项目申报书等。
教育行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学校将获得补贴。
三、补贴政策效果1. 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从而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方面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教育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税收政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税收政策在教育领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优惠政策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税收优惠政策在教育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教育机构和教育从业者的经济压力,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到教育事业当中,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教育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1. 为教育机构提供税收减免政策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为教育机构提供了一定的税收减免。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这些政策有力地降低了教育机构的税负,提高了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
2. 为教育培训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教育培训业是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教育培训业也是我国税收政策的重点支持对象。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旨在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包括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3. 为教育从业者提供税收减免政策教育从业者是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贡献和价值不可忽视。
针对教育从业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给予教育机构民办教师个人所得税减免的通知》,规定民办教师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项政策为教育从业者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4. 其他形式的教育领域税收优惠政策除了以上提到的教育领域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还出台了一些其他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教育事业中。
例如,给予教育领域的慈善捐赠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教育事业的慈善捐赠活动,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教育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和意义1. 降低教育机构的经济负担教育机构面临着较高的成本压力,税收是教育机构的一大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可以降低教育机构的税负,为教育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章: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总览 (2)1.1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2)1.1.1 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 (2)1.1.2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 (2)1.1.3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2)1.1.4 税收减免类 (3)1.1.5 税收优惠类 (3)1.1.6 税收奖励类 (3)第二章:增值税优惠政策 (3)1.1.7 政策概述 (3)1.1.8 减免范围 (3)1.1.9 减免条件 (4)1.1.10 政策概述 (4)1.1.11 退还范围 (4)1.1.12 退还条件 (5)1.1.13 退还程序 (5)第三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第四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6)1.1.14 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的减免 (6)1.1.15 教育奖金的减免 (7)1.1.16 稿酬所得的减免 (7)1.1.17 其他减免政策 (7)1.1.18 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的优惠税率 (7)1.1.19 稿酬所得的优惠税率 (7)第五章房产税优惠政策 (8)第六章: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9)第七章:教育附加费优惠政策 (10)1.1.20 概述 (10)1.1.21 减免范围 (10)1.1.22 减免条件 (10)1.1.23 减免程序 (10)1.1.24 概述 (10)1.1.25 优惠税率范围 (11)1.1.26 优惠税率条件 (11)1.1.27 优惠税率执行程序 (11)第八章: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11)1.1.28 概述 (11)1.1.29 政策内容 (11)1.1.30 政策实施 (11)1.1.31 概述 (12)1.1.32 政策内容 (12)1.1.33 政策实施 (12)第九章: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条件 (12)1.1.34 教育机构资质认定的基本原则 (12)1.1.35 教育机构资质认定的具体条件 (13)1.1.36 教育项目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原则 (13)1.1.37 教育项目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条件 (13)第十章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14)1.1.38 税收优惠政策申请 (14)1.1.39 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14)1.1.40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4)1.1.41 税收优惠政策监管 (15)第一章: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总览1.1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1.1.1 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或奖励的政策。
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政策之我见

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政策之我见【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民办高等教育逐渐兴起,为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政府的扶持政策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需要加大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支持力度,例如提供财政补助、减免税收等方式。
政府的扶持政策能够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并提高教育质量。
在推进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扶持政策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政策,确保其可持续发展,以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
政府的扶持政策对于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政府扶持政策、扶持方式、效果分析、加大扶持力度、可持续发展、重要性。
1. 引言1.1 民办高等教育的兴起民办高等教育的兴起源于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开放的大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增长,传统公办高校难以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
民办高等教育逐渐兴起,成为了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高等教育的兴起不仅丰富了我国高等教育的供给结构,也为广大学生提供了更多选择的机会。
与传统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等教育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创新性,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需求。
民办高等教育还能够促进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发展,推动高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创新。
随着社会对高等教育质量要求的提高和民办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政策也日渐完善。
政府加大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支持力度,为民办高校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民办高等教育的兴起正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开放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2. 正文2.1 政府扶持政策的必要性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缓解当前高校人才培养的压力。
政府扶持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高等教育领域,增加教育资源的供给,满足更多学生的就学需求。
校外培训机构税收政策

校外培训机构税收政策校外培训机构作为非营利性组织,通常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国家会考虑培训机构的性质、办学规模、经营状况等因素,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下面是与校外培训机构税收政策相关的一些参考内容。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校外培训机构通常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合法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通常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意味着校外培训机构无需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提升教育质量以及实施创新教学模式。
二、免征增值税除非校外培训机构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否则一般情况下,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是因为校外培训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不属于商品销售性质。
但是,如果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如教材、文具等,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减免房产税校外培训机构通常需要租用或购买办公场所,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一些地方政府会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房产税进行减免。
减免范围根据不同地区法规而有所不同,可能是免征一定比例的房产税,也可能是减少税率等。
四、减免社会保险费校外培训机构在招聘教师和员工时,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减免,减轻其负担。
具体减免范围和执行方式根据不同地区而有所不同。
五、免征土地使用税校外培训机构可能需要租用土地或购买土地建设校区。
一些地方政府会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土地使用税进行免征或减免。
具体政策可能涉及到土地性质、用途、面积以及办学规模等,需要根据当地法规执行。
需要注意,校外培训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比如,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按规定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凭证。
享受税收优惠也需要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而且税收政策可能会随着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及时关注政策更新,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总而言之,校外培训机构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减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担,提高教育质量。
教培行业税收政策

教培行业税收政策教培行业是指专门提供培训、教育等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由于教培行业的特殊性,税收政策对于其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本文将就教培行业税收政策的相关参考内容进行探讨,从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税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教培行业的税收减免政策是促进其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教培机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教育部门下设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免征增值税。
另一方面,对于具备办学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及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也可免征增值税。
这些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教培机构的负担,鼓励其继续发展,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其次,教培行业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培机构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者降低税率的优惠。
此外,对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相关费用。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为教培机构减少了负担,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教培行业的税务管理方面也有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国家税务部门可以加强对教培机构的税收纳税辅导,提供相关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帮助教培机构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税法法规。
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强税收执法,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保障行业的良好秩序。
另外,国家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教培机构的税收监管。
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对教培机构的全面把控,防止个别机构逃税和偷税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漏税和流失。
总结来说,教培行业税收政策的相关参考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税务管理等方面。
通过免征或减免增值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扣除相关费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轻教培机构的负担,鼓励其发展;而加强对教培机构的税收纳税辅导、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等税务管理措施,可以保障行业的规范发展和税收秩序。
国家及各省十四五规划民办教育政策汇总

国家及各省十四五规划民办教育政策汇总一、国家“十四五”规划民办教育政策(一)《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组织属性开展现代学校制度改革创新。
推动社会参与教育治理常态化,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评价监管机制。
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完善多渠道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完善国家、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的机制,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规范校外培训。
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
(三)《“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激发社会力量积极性,带动地方投资和社会投资,市场成熟后及时退出。
(四)《“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园。
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各省(区、市)尽快制订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具体办法,可对非营利性民办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合理核定办园成本的基础上,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民办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民办园要参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
加强民办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
强化招生管理省级统筹责任、地市主体责任、县级落实责任,全面落实公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和属地招生政策,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招生办法,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促进县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
二、北京市“十四五”规划民办教育政策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中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加强民办学校党的组织有效覆盖,形成落实党的领导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的工作格局。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2023最新版)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一、引言民办非企业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公益活动的机构。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免税政策来支持民办非企业的运作。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的具体内容、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二、免税范围⑴文化艺术事业民办非企业从事文化艺术事业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支持。
该类机构主要包括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剧院、音乐厅等。
⑵教育科研事业从事教育科研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支持。
该类机构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研究机构等。
⑶健康医疗事业对于从事健康医疗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支持。
该类机构主要包括医院、诊所、养老院等。
⑷社会救助事业从事社会救助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支持。
该类机构主要包括慈善机构、救助站、福利院等。
三、申请条件⑴注册合法民办非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关证明文件。
⑵自身条件民办非企业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且拥有符合相关标准的从业人员。
⑶活动稳定民办非企业应有一定的运营稳定性,连续开展公益活动一年以上。
四、办理流程⑴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向相关税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的基本信息、注册证明、组织章程、财务报表等。
⑵审核材料税务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合法性、活动稳定性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⑶发放免税证明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免税证明,证明其在免税政策下享有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
五、附件⒈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⒉组织章程复印件⒊财务报表复印件⒋相关税务申请表格六、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增值税: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来征收税款的一种税收制度。
⒉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直接税。
⒊注册合法:民办非企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合规注册并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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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
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二月五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