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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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

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三纲、五常语出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但其思想内容则源于先秦诸子之学,如孔子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韩非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

三纲五常连用始于宋代朱熹。

有治人无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

他虽然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

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

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指约束自己,使每件事都归于“礼”为西周之礼。

“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

出自《论语·颜渊》:“颜渊问仁。

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在早年的政治追求中,一直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并把克己复礼称之为仁。

颜渊向孔子询问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做出了这种解释。

因此,可以把克己复礼视为孔子早年对仁的定义。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

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

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

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

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

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

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

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

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

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

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管理工程(学院)系2014级物流管理专业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两课实践调查》报告(论文)题目: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关系研究总成绩评阅人班级:物流管理1402班学号:*名:**日期: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关系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培植与之相应的法律文化,亦即解决我国法律文化现代化问题早已提上日程。

在当代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迫切需要对法律文化的借鉴与研究,来构造我们的法治社会。

对于自己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我们要善于科学总结、继承和创新,把那些积极向上的东西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才将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新构,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法律文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关系;转换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1.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它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实质上是家族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

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中华法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

第四,在法律审判中,无论民众还是司法权行使者,皆强调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将人情因素放大。

1.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及宏观样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即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析【摘要】传统法律文化在清末变法之际,制度层面的成果消失了,但精神实质却仍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对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和特征的把握,可以解释法律实施的实然和应然的冲突,有利于深刻把握当今法治社会建设实践。

文章从礼法关系变化、法与和谐、息讼、德礼、人情的关系等角度考察、探析传统法律文化。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礼法和谐人情文化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最广义指人类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包括物态的、制度层面的、行为层次以及心态思想层面,而狭义的则仅指心态思想层面。

物态层次的文化主要指中国古代文化典籍,是“加工,创造的各种器物,物化的知识力量”。

制度层面的文化是“各种规范体系”,随着清末变法、西学东进的热潮而消逝。

但行为文化方面,“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却随处可见,如农村结婚仍遵循的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家产继承中的出嫁女几无份额,拒讼,被誉为东方司法独创的调解制度,以及刑法中主刑为什么是五种而不是更多,甚至“和谐社会”的提倡,这些都能在古代法律中找到原型(当然古今对和谐的理解有质的区别)。

但清末至今,众人对古代法律文化却大多持批驳的态度,似乎只有符合西方标准的社会才是至善完美的。

近十余年法学家热衷于探讨中国法学何去何从,选择本土化还是西方化,所以深入研究古代法律文化既可知古又可鉴今。

一、中国法律文化概述文化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西方法律文化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东方文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对称。

“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法律文化作为文化整体下的子系统,从最狭义的定义看,是指一系列行为、风俗中所含的稳定的观念、心态。

法律文化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学界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文化是由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复合体[2];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3];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着的[4]。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没有明确的人权概念,并不等于没有人权观念或人权意识。

张晋藩教授就认为,人权所包含的人道精神和大同精神,在中国古代社会里不仅存在而且相当丰富。

在中国古代思想里,无疑存在超越实在法之上的道德法观念以及人格平等观念,自由观念在儒、道、佛三家思想中都很充沛。

一、儒家的民本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正统意识———儒家思想里,有着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

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问题,向来是政治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在儒家思想中也得到了最充分的讨论。

从整体上来看,在儒家的政治伦理思想中,一直有着一种后来被称作“民本思想”的因素在发展着。

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民本思想”的发展,在历史上是儒家政治伦理思想成熟与否的一个根本标志。

儒家的政治伦理思想是直接从周代的政治伦理思想演化出来的,其中心便是“敬德保民”。

周灭商,是以属国灭上国。

一方面,必须在道义上证明自己灭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是要总结经验教训,以防自己走殷商的老路。

周人认为,夏桀、商纣“谓己有天命”,但不知天命的根本在德。

谁有德,天就辅佐谁。

而上天惠爱百姓,然民心无常,谁予百姓好处,百姓就心向着谁,“民心无常,惟惠是怀。

”看天命在哪的最好办法就是观察百姓的想法,“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敬德保民”的政治伦理中已经含有民本的萌芽,即民是治之本,民心向背是治得好与坏、得天命与否的标志。

春秋战国时期,对传统的“天命观”提出了更强烈的挑战。

《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史嚚曰:“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

神,聪明正直而壹者也,依人而行。

”这就把“神”的地位降到了“民”之下。

所以,《左传·桓公六年》季梁所说的“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就具有了特殊的意义,它在思想观念上确立了“民为神之主”的地位。

孔子的民本思想体现在“富民”、“教民”等方面。

孔子主张藏富于民,为此他提出轻敛薄赋,并对感叹“年饥,用不足”而要加赋的鲁哀公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言下之意,百姓是赋税之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王田田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

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

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

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

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

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

“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

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礼的产生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

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

“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

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4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1、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论语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时至今日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

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2、程朱理学:其由北宋时期河南(今河南洛阳)人二程(程颢、程颐)兄弟开始创立,其间经过弟子杨时,再传罗从彦,三传李侗的传承,到南宋时期朱熹集为大成。

1、理或天理是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2、万事万物各有一理,物、人各自之理都源于天理;3、存天理、灭人欲。

3、儒家提倡德政、礼治和人治,强调道德感化;法家提倡“一断于法”,实行法治,强调暴力统治;道家提倡顺乎自然,“无为而治”,三者具有很大的互补性。

(1)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政治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和“礼”。

①:仁“即“仁者爱人”,反对统治者实行苛政和任意刑杀。

孔子认为,要实现“爱人”,还要遵循“忠恕”之道,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要求。

②“礼“就是要”“克己复礼”,就是说要克制自己,使自己符合“礼”要求,孔子追求的“礼”是西周的等级名分制度,孔子还进一步提出了“正名”的主张,就是校正等级秩序,达到贵贱有序。

这体现了他政治思想保守一面。

③“为政以德”,用“德”教化百姓。

④也不排除在以“礼”治国的同时,逐步改良政治。

教育思想:①教育对象一“有教无类”,兴办私学。

②教育方法一“因材施教”。

③学习方法一实事求是、经常温习、要有恒心、学思结合(2)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学说,与孔子合称孔孟。

民本思想是孟子思想的精华所在,他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

他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主张性善论。

同一时期的荀子提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以水喻民,以舟喻君,强调民心的作用,他主张应“礼法”并施。

谈谈你对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理解

谈谈你对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理解

谈谈你对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理解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一
种独特的法律文化,它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
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强调“以法治国”,认为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在中国古代,法律被视为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是维护
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同时,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也强
调“以德治国”,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实施应该与道德相结合,以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还强调“以民为本”,认为法律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中国古代,许多法律制度都是为了保障人
民的权益而制定的,如“保民”、“牧民”等思想。

同时,中国优秀传统法
治文化也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认为法律的实施应该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强调以人民为本,这些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中国优秀
传统法治文化也强调法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认为法律应该是长期稳
定的,不应该轻易改变,这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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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摘要】:总体简略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描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演进的诸阶段,进而探讨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即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贯性是对立的统一。

【关键词】: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演进;阶段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实质上是家族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

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中华法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

第四,在法律审判中,无论民众还是司法权行使者,皆强调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将人情因素放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与宏观样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即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

中国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历史发展脉络
1.“神本位”
2.“家本位
3.“国本位”
4.“国、家本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共同特点是程度不同地忽视个人的价值,用制约个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混合法”
中国独有的“混合法”样式,并非一开始就有的,也不是一出现就完而备之的,它经历了数千年的反复实践过程。

1.“任意法”
2.“判例法”
3.“成文法”
4.“混合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诸阶段
一、“神本位·任意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神治”(殷商)
夏商时代,由于“神治”思想的支配(商代是“迷信鬼神,不重人事”的时代),使当时的法律实践活动还没有按照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发展,因而带有某种偶然性的、“任意”的色彩。

这一时代的法律文化就总体面貌而言,可概括为“神本位·任意法”时代。

殷商
的“任意法”是“神本位”法律观在立法、司法领域的产物。

“任意法”之“意”,是“人意”和“神意”的混合体。

某一项具体的立法、司法活动正是“人意”与“神意”的巧妙结合。

这是夏、商法律文化的整体性特征。

二、“家本位·判例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礼治”(西周、春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西周、春秋,便结束了“神本位·任意法”时代,而进入“家本位·判例法”时代。

(西周是“既信鬼神,兼重人事”的时代。

春秋是“不信鬼神,注重人事”的时代。

) “家本位”即家族主义或“礼治”。

以宗法家族制度为核心的“礼”,此时获得了空前的政治价值。

礼是父系家长制时代的产物。

它的社会价值在于维护父系家长特权和宗法等级制度。

“礼”字本义为祭祀祖先神的宗教仪式,后引伸为具有神权色彩的行为规范。

在“迷信鬼神”的夏商二代,“礼”是神权化了的行为准则。

“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

1“礼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中体现,是“亲贵合一”的宗法贵族政体。

“礼治”成为当时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叫作“政以礼成”。

“礼治”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法律规范的宗法化。

“判例法”是当时宗法贵族政体的必然产物。

贵族政体对法律实践活动施以直接的巨大影响,从而决定了立法、司法领域的诸如“单项立法”、遵循先例、故事等一系列特征,构成法律实践活动的整体样式,我们称之为“判例法”。

“判例法”崇尚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允许法官在遵循先例的总原则下,凭借法律意识和法律政策对案件进行裁判,判例既是司法的结果又是立法的产物,“寓立法于司法之中”,使司法和立法活动巧妙地融合起来。

当时的审判方式被概括为“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


“判例法”是“礼治”的产物,与宗法贵族政体、土地贵族所有制、按血缘标准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等等,一脉相承。

儒家思想主要内容: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三、“国本位·成文法”时代的法律文化——“法治”(战国、秦)
在“家本位·判例法”时代的末期,“法治”思潮和“成文法”新因素逐渐成长起来,不断发展壮大,终于开拓了一个新的时代——“国本位·成文法”时代。

“国本位”是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原则来指导国家的法律活动,确定个人与国家(即专制君主)间的关系。

依人们“后天”的行为和业绩实行权利再分配。

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法治”,其实质是建立和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

“成文法”是当时集权政体的产物。

“成文法”是由国家组织专门机构依一定程序制定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群或法典,让各级法官根据法律的详细规定并依法定程序审判案件,既不得参考以往的判例,也不允许任意出入、各抒己见。

“成文法”是“法治”的产物,与郡县官僚制的君主集权专制政体、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按人们“后天”行为和功绩实行权利再分配等等,携手同来。

法家思想的特征:强调法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重视实力,倡导耕战强国;主张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与历史进化论作为“法治”的基础;使用法、术、势、赏、罚、刑等基本概念。

四、“国、家本位·混合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礼法合治”(西汉至清末)
从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重要的发展时期——“国、
家本位·混合法”时代。

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在自然经济土壤上宗法家族制度与集权专制政体的密切结合。

(家国本位)
此间,在法律思想领域形成了最突出的特点:“法礼合治”,即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和维护宗法家族秩序的“礼”两者合而为一。

(礼法合流:维护宗法家族秩序的儒家“礼治”与维护集权专制政体的法家“法治”相结合,形成“国家”与“家族”的统一,并进而实现“法家法律的儒家化”和“儒家思想的法典化”。


在法律实践的方式上,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形成“混合法”的法律样式。

荀子“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2的蓝图成为范本。

西汉以后,历代王朝都重视制定以刑为主,民事、行政、实体与程序法诸法合体的综合法典。

封建王朝除随时颁布大量法令之外,还创制和适用判例。

同时,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也得到充分的发展。

该时代的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心。

可以说,它的一系列特征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系列特征的集中体现。

“议事以制”、“重人”是“判例法”时代的产物;“重法”是“成文法”时代的产物。

它们在“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时代仍然顽强地存在,但已改变了原本面目。

经过长期法律实践,封建法律家认识到如下的事实:
成文法是有缺欠的,它不可能包罗各种复杂情况,又不能随机应变。

“议事以制”的基本精神是永存的,无此则不能弥补成文法的缺欠。

在法律实践活动中,“人”与“法”是两个最基本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唐代以后,法制完备,统治阶级已积累了近千年的实践经验,在法律思想上逐渐形成了“人法并重”的观点,其表现形式是兼重“法”的威严性与“人”的灵活性。

在“成文法”与“判例法”有机结合的“混合法”时代,“法”与“人”的作用被置于同等重要、不可或缺的地位,只不过在某一特定背景下分别有所侧重而已。

“人法并行”正是“人治”“法治”之辩的归宿。

【参考文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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