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制度子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制度要求(20160
执法人员准入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准入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准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标准本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公务员法》、《中华人民行政处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格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认定;业务和职业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及对行政执法证件年审的一种行政活动。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四条本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二)熟悉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三)除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试合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适用范围:(一)本局依法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二)隶属本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活动的人员;(三)本局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应经过县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资格考试人员由执法监督科审查,经局领导批准后,由执法监督科负责报名并组织参加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考试和领证。
第九条各单位新增加的执法人员,一律参加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考试合格者持执法证件方可上岗行使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凡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或者收取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条法科申请补发。
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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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应与公务员制度、 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等相关制度相衔接,确保执法 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情况与个人考核 、晋升、奖惩等挂钩,保证培训效果。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对于未经培训或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应责令 其停止执法活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06
结论和建议
结论回顾
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是确保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公正、高效的重要保 障。
通过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可以提高其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法水平,有利于规范 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过失的执法人员, 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
对执法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机制
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执法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进行全面考核。
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对执法人员进行奖惩,对于表现优秀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 励,对于表现不佳的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或惩罚。
日期:
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
汇报人:
目录
• 引言 • 执法人员岗前培训 • 持证上岗制度 • 制度实施和监督 • 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 结论和建议
01
引言
背景和目的
执法人员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公正、合法地行 使职权。
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旨在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法律 知识和执法技能。
实施步骤和时间表
制定方案
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总结_模板

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总结_模板道路运输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总结规范化道路运输执法队伍建设是提高运政管理水平,强化行业优质服务的关键环节,也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创建行业文明诚信的迫切需要,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运、依法行政,努力实现道路运输业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
因此**县运管站的新一届领导班子自组建以来始终把规范化道路运输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教育整顿和行风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来抓。
在抓学习、更新干部职工思想观念,抓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抓队伍、增强干部职工素质,抓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并通过学习教育,提高认识,建章立制,明确责任,考勤评议,标本兼治等一系列措施,有力地促进了规范化道路运输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了行业新风尚,推动了全县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的快速发展。
一、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健全管理机制,规范管理办法,严格制定一系列制度措施,才能确保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
我站先后出台了以规范程序、强化职责为主要内容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在内部形成了一套较为全面系统的制度体系,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一是表明身份。
我站要求全体执法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资格,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以取得被调查人的理解和配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说明理由。
以检查客车为例,规定了”三必说、三必查”的基本原则,即:说明打击非法经营,营运资格必查;说明维护市场秩序,线路标志牌必查;说明保证营运安全,从业资格必查等。
执法人员向被调查人讲清检查事项和检查事由,以此获得对方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保护和尊重,防止调查人员滥用职权;三是告知调查结果。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 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使用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也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件。
但使用原证件的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的花名册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标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别、发证时间、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和发证机关,贴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钢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省辖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县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证件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甘交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甘交发〔2012〕81号省公路局、运管局、路政执法局、高管局、水运(海事)局、厅质监站,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2012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要求及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政府法制办从5月至11月联合组织开展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基本情况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了组织动员、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法制办联合督导检查等活动。
在省联合督导检查中,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评查案卷、执法考试以及召开座谈会、实地察访基层单位等方式,对各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执法形象建设、行政许可、处罚及强制、行政复议及诉讼、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做了全面考评检查。
总计检查省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省属路政执法处、水运海事局和部分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共99个,抽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526人,查阅各类文件材料近千卷(份),并对各单位上报的147份优秀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了整改意见,进行了现场反馈。
从检查总体情况来看,各地、各部门都能够按照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长效机制建设和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使用意见建议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使用意见建议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使用意见建议:1. 提供便捷的证件申领流程:系统应该设计简洁明了的申领流程,使用户能够快速准确地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降低申领时间和成本。
2. 强化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该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3. 提供多种证件类型选项:系统应该支持多种行政执法证件类型,如执法证、证件、执法人员资格证等,并能够根据用户需求进行选择。
4. 提供在线支付功能:系统应该支持在线支付功能,方便用户缴纳证件申领费用,减少纸质发票的使用,提高办事效率。
5. 设计用户友好的界面:系统界面应该简洁、直观,操作便捷,提供明确的指引和帮助,使用户能够快速上手并完成所需操作。
6. 提供实时进度查询:系统应该提供实时的证件申领进度查询功能,让用户随时了解自己的申请进展,减少不必要的咨询和等待时间。
7. 支持电子证件:系统应该支持电子化证件的使用,方便用户随时随地出示证件,减少携带纸质证件的麻烦。
8. 提供证件过期提醒:系统应该提供证件过期提醒功能,以便用户能够及时续期或重新申领证件,避免因证件过期而导致的不便和处罚。
9. 加强系统稳定性和可靠性:系统应该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处理大量用户同时操作和查询,避免系统崩溃或卡顿现象。
10. 提供用户反馈渠道:系统应该设立用户反馈渠道,及时收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和优化系统功能,提升用户满意度。
11. 加强培训和技术支持:系统应该提供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使执法人员和用户能够熟练运用系统功能,解决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12. 优化系统性能:系统应该不断优化性能,提高系统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保证用户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证件申领和查询操作。
13. 加强与其他系统的集成:系统应该与其他相关系统进行集成,如人事管理系统、案件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交互,提高工作效率。
14. 定期更新系统版本:系统应该定期进行版本更新,修复已知漏洞和问题,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和安全性。
2022年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要点
2022年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要点~年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要点~年是北京市交通体制改革后全面推动前进各项工作的第一年,也是市运输管理局成立后打基础、建机制、抓管理、树形象的开局之年。
新的一年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特别繁重,市领导和全市人民对此高度关注,我们面临的任务非常艰难。
依据市委、市政府及市交通委的总体工作部署,~年我局运输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仔细贯彻党的xx 大、xx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进展环境这一主线,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业规范,主动探究以特许经营和信用信息体系为主要内容的行业监管方式,大力推动前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全面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等优化服务措施,抓好涉及交通运输治理工程的重点工作落实,不断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进展,为首都经济进展和社会稳定供应有力的运输保障。
根据上述基本思路,~年主要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业规范(一)抓好3项立法前期工作。
一是完成《北京市轨道平安管理方法》的报送和论证工作,争取市政府上半年发布施行;二是做好《北京市公共交通条例》、《北京市停车管理方法》、《北京市水域游船管理方法》等3个法规草案的拟订和立法预备工作;三是依据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结果,提出修改建议,做好《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方法》、《北京市包装托运业管理方法》、《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方法》等涉及许可主体和程序变更规章的捆绑修改工作。
(二)制订、修订行业规范。
重点做好16个行业管理规范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制订13个,修订3个)。
详细是:制订《出租汽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修改《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平安检测标准》;制订《出租汽车车身颜色规范》;制订《运输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方法》、《运输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方法》、《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方法》、《运输行业从业人员信用考核方法》等10个行业管理方法;讨论制订《公共交通电汽车驾驶员从业资质条件》;修改《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方法》、《游船船舶检验方法》。
如何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如何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出现了很多新情况。
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人员数量膨胀、结构不尽合理,执法不够规范,风纪不够严明,违法执法、粗暴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急需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强化执法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服务能力,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发展。
本文就以上几点作一些思考和探索,供广大交通执法人员参考。
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直接面对社会公众,执法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交通部门的整体形象。
没有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就无法实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对人的管理,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执法人员的选调、培养、考察、选拔等方面严格把关,健全人事部门、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联合审查制度,以确保执法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保证队伍精干、高效。
执法证件是管理执法人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也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之一。
在执法证件管理上,应严格遵守交通部的相关规定,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须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
对执法中的无证执法、不亮证执法及证件使用时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通过监督程序通知其纠正或予以撤销。
使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执法证件的重要性。
着力破解交通执法难交通行政执法难,归结起来就是:检查难、取证难、扣车难、处罚难、执行难。
造成执法难的原因很多,有历史、现实、社会、经济、人为等多方面因素。
应努力破解交通执法难这一问题,确实使交通行政执法取得显著效益。
现如今客、货运输市场成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对外窗口。
构建“统一、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只有运输管理部门用传统的赶、撵的方法是无济于事的。
应构建由政府牵头,运管、路政、交警抽人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综合制定一套适合当地民情、社情得可行性政治方案,集中办公,统一行动,专司交通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七)承担航标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十三条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且在有效期内,但不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岗位的人员,其《海事行政执法证》由所在省级或市级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收存、妥善保管。
《海事行政执法证》被收存的人员调任执法岗位的,按程序领取并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活动。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的;
(五)因违法执法导致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廉政相关规定的;
(七)其他应当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被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重新申领《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具有非海事类专业学历的,在海事执法岗位见习不少于18个月,但累计已有2年或以上海事业务工作或者船上工作经历的,见习资历可以减至不少于12个月。
确因工作需要,地方海事系统人员申请《海事行政执法证》达不到上述规定的,经所在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经本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换证审验的内容按照年度审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表》、《海事行政执法证年度(换证)审验表》、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受到处理情况、海事行政执法证补证申请、遗失公告、法制(业务)培训记录、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等内容。
交通行政执法十条禁令
交通行政执法十条禁令篇一: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治超“五不准”、“十条禁令”五不准1、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2、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3、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4、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5、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十条禁令1、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2、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3、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4、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5、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章行为进行重复处罚;6、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7、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8、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9、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赔(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10、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路政执法人员“十不准”1、不准着便装巡路。
2、不准违反公路巡查制度。
3、不准借工作谋取私利。
4、不准私存暂扣车辆相关证件。
5、不准违反路政办案规定。
6、不准随意拦截车辆。
7、不准违反收费标准。
8、不准使用执法忌语。
9、不准超越权限执法。
10、不准刁难当事人。
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三条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
例如:你好!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
第四条检查车(船)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
例如: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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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子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要求(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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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子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要求
(2016.1.19)
一、系统概况
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由交通运输部组织统一开发建设,交通运输部和各省分级部署,以实现部、省、市三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执法人员与证件(海事管理门类除外)、执法人员在线培训与考试、执法机构、执法文书远程评查等功能的综合管理系统。
我省作为系统建设试点单位之一,目前已顺利实现新旧系统切换,并进入试运行阶段。
全省已分配系统登录账号的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操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系统操作手册,熟练掌握系统赋予本级权限的有关功能和操作流程,准确、规范填报执法人员基础信息,并严格按照流程和管理要求进行审批。
已参加各类岗前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并符合持证资格的人员,均须在系统内按要求准确录入个人信息,并完成逐级审批后,方可进入制发执法证件的环节。
执法人员个人信息进入审批阶段后,各级账号都无权修改,因信息填报错漏等原因导致未通过审批的人员,由省厅从系统内退至人员信息录入阶段,待执法人员信息符合填报要求后须重新点击申请审批。
二、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系统要求
1、为严格管理,明确各级单位责任,目前本系统已为厅属
各执法单位(含苏北处、省高管局),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及其行业管理处,各省管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各县交通运输局统一分配了系统登录账号。
各单位须制定专门的系统操作人员,并在进入系统后将登录密码修改为6位以上含大小写字母和数字组合的新密码,以防被盗用。
严禁将上一级执法单位的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擅自交给下一级单位使用。
2、各单位应对执法人员所提供的本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审核,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执法证的,提供执法人员信息的个人、出具各类证明材料的单位及信息录入者均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系统在正常投入使用后,如本辖区(或系统)内执法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或需要新增、删除的(含本单位执法门类总类有变化),各单位系统操作人员须及时将相关情况统一汇总至市级(含省管县)交通(港口)运输主管部门,并提供编办批复等证明材料,由省厅在系统内进行修改。
三、执法人员基础信息录入操作相关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1)系统界面显示的所有执法人员信息均应如实填报,不得有漏项,否则审批时不予通过。
如属于执法人员不具备的信息,如“现持省内执法证号(即省证)”,如该人员未持相应证件,则无需填报,如政治面貌不是***党员,可填报为群众等选项。
(2)执法单位应为本级政府编办批复的单位全称,如因区划调整或机构撤并导致执法单位名称改变的,须统一换证,原单
位所属的执法人员应按实际去向进行调入调出操作(只有本机构内无执法人员时,才能将该执法单位从系统内删除);如在填报信息时发现系统内没有所对应的执法单位或该执法单位所含的执法门类与实际不符,请及时通过各市局向省厅汇报,由省厅统一进行调整,有关执法单位应提供相应的编办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电子版)。
(3)执法人员基础信息中的民族、学历、参加工作日期、从事执法日期、毕业专业、分配渠道、职务、人员编制、政治面貌和入党日期等均可在人员信息填报界面相应位置的下拉菜单中结合执法人员实际情况选择填报,无需手动输入。
(4)参加2015年道路运政(含水路运政)、航道行政管理等门类岗前培训并通过结业考试的各单位在编在岗执法人员,在按要求填报人员基础信息后均须同步上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有效编制证明材料和岗前培训证书原件扫描件(或照片,文件格式应小于4M);在2015年之前已参加岗前培训或通过换证取得证件的,待省厅近期统一部署后开展有关证明材料附件补充上传和人员基础信息完善工作。
今后,所有参加各门类岗前培训并通过考试具备持证资格的人员信息须在岗前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系统内填报及有关附件上传工作。
(5)人员基础信息填报完成后,信息录入人员应通过系统“查看”进行预览,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并无遗漏后点击“申请审批”,进入系统审批环节,否则该人员仍处于未申请状态,无法
进行逐级审批流程。
(6)执法人员各项基础信息填报要求:
1、人员姓名等需手工录入的信息不得随意在信息中或前后处增加空格,否则无法正常对其按姓名进行查询。
2、人员省份证号应录入二代18位省份证号,号码内字母一律大写,人员性别和出生日期系统自动生成,如系统生成的人员性别或日期等信息与个人身份证所载明的信息不符,请在人员基础信息录入阶段直接与系统开发单位联系修改。
3、毕业院校应填写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学校名称全称,学历填写执法人员目前具有的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院校中所取得的最高学历(新申领执法证件均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毕业专业和分配渠道按照系统内分类进行选择;毕业证书编号和资格证书(即岗前培训证书)编号等信息均按证书所载明信息完整填报。
4、执法证号码由8位数字构成,前四位数字代表执法人员所在市(或)辖区编码,执法证号段资源由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含苏北处、省高管局)统一分配,当号段资源出现不足时,由其向省厅请示后进行调整。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码不得为空白,且必须填写在“执法证号”处(人员基础信息填报界面的左下侧)相应位置,系统内“现持部级执法证号码”处无需填报;海事管理门类的执法人员仅需在“现持海事执法证号”处填报其执法证号。
5、各省辖市级执法单位的执法区域,统一描述为“**市”;
各县(市、区)级(执法单位,其执法区域统一按“**市**县(市、区)的格式填报”;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置的执法单位,其执法区域按开发区全称填报,如苏州市吴江区航道管理处其执法区域应填报为“苏州市吴江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公路管理站其执法区域应填报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
6、人员职务在相应下拉菜单内选择,属于政府行政机关序列(含部分事业单位)的人员选择局长、处长、科长、办事员等职务,其余的一线普通执法人员按门类选择站长、大队长、所长、稽查员、路政员、航政员、工程质量监督员等相应工作类别的执法人员职务,不得选择“其他”。
如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期间仅涉及职务变化的,均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7、人员编制按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编制性质填报,目前系统内默认的执法人员性质为事业编制,我省的执法人员均不得填报为执法人员编制。
如执法人员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未履行单位内部正式调动手续或其编制所在单位未发生变化的),人员性质仍按其实际所在单位性质编制填报。
8、人员状态无需手工填报,待执法证件正常写卡后,系统自动将其状态更新为“执法人员”状态。
9、政治面貌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报。
10、执法人员照片应上传岗前培训阶段统一拍摄的着制式服装照片(一寸大小,无背景色,正面免冠证件照),在进入上传图片阶段后进行裁剪操作,符合系统要求后保存。
四、执法证件补(换)证操作注意事项
(1)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执法证号码、执法单位名称、执法门类、执法区域等信息改变的,应履行换证审批流程。
首先由市级操作人员在系统内完成调动手续(调出、调入操作),其次在市局点击申请审批前,应按人员调入单位后的信息修改人员执法门类、职务、执法区域和执法证号码,上传换证审批表和证明材料,最后待审批通过后,市局统一汇总本地区换证人员信息采集表(格式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一)后,与执法人员照片一并发至省厅制证。
有关换证申请纸质材料(含任职文件等各类证明材料)应填写各级经办人意见、时间并逐级盖章后须按季度由市局(省管县局)报厅法规处存档。
(2)执法人员证件发生遗失或所发的证件无法正常读写信息重新制作证件的,应履行补证流程。
各市局按季度汇总补证申请表和遗失声明等补证证明材料报厅法规处(含人员信息采集表和照片电子版),省厅在系统内审核通过后统一制证。
五、证件发放管理
各市局(省管县局)、厅属各执法单位在收到省厅下发的执法证件后应认真进行登记,填写执法人员证件发放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二),由经办人员与系统内所填人员基础信息核对无误后,逐级下发。
各领证单位也应做好执法人员证件领取和发放管理工作。
六、培训、考试信息录入
1、执法人员岗前培训信息应在完成执法人员基础信息录入后,在最下方点击系统培训信息-新增-培训类型中选择“资质培训”,需如实录入培训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培训结果(或成绩)、培训名称、培训机构、证书名称和编号等信息后点击保存。
岗前培训的培训结果只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2、执法人员轮训综合考核结果在人员参加轮训并考核通过后开始录入,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和厅属单位负责组织。
执法人员轮训考核结果统一在培训信息-新增-培训类型中选择“全省轮训”,按照“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类录入个人轮训培训结果。
培训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填写执法人员参加的各期轮训班举办时间。
培训名称统一描述为“全省第**期路政(或运政、航政、港政、质监、建设、高速公路、乡镇交管等)执法人员轮训班”。
培训机构在全省定点的轮训机构内选择:
(1)江苏省交通行业宣传教育中心;(2)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3)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4)九州职业技术学院;(5)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6)南京陆军指挥学院;(7)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8)中共淮安市委党校;(9)盐城交通技师学院;(10)中共宿迁市委党校(含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证书名称和编号无需填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