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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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与“有为”——浅议道家法律思想与自然主义自然法

“无为”与“有为”——浅议道家法律思想与自然主义自然法
形成 的逻辑 和造成 的影响 却走 向 了两个 不同的方 向。 关键词 老 子 自然法 无为 有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0909 (090.1-2 10 .522 0)50 2 0
是纯粹的 自然, 它所 体现的不是一整套的价值标准, 而是一种 自然和
谐 的 状态 。 ( ) 欲 三 寡
物将 自化 。 … 不欲 以静 , 下 将 白定 不 欲 不 争 , 能 获 得真 正 的 … 天 才 安 定 , 能 体会 到 自然或 者 “ ” 才 道 的力 量 ,以 其 不争 , 天 下 莫能 与 之 “ 故

道 家 法 律 思 想— — 《 老子 》
( ) 一 道
道 家 是 先秦 时 代诸 予 百 家中 的一 个 重要 学派 , 本文 试 图从 《 老子 》
中探 寻 道 家 法 律 思想 的 一 些特 征 。《 子》 篇 即 以 “ , 老 开 道 可道 , 常 争 。0 非 ” 不欲, 万物也会 白化 , 不需要横加力量在其上, 众人皆无欲或者 道 : , 名 , 常名 。无 , 名 可 非 名天 地 之 始 : , 万 物之 母 。 直 接将 论 述 理 解 为统 治 者 无 欲 是实 现 民众 和 谐 安 类号 : 23 B 2
自然 法 思 想在 西 方 社 会绵 亘 千 年 , 不 同的 时 期 的发 展 , 成 了 经 形 丰 富的 内涵 和完 整 的 体 系 中 国古 代 道家 学 说 中 也有 各 种 关于 法 的 理 念 的认 识 和观 点 , 产 生 了将 法 的 合理 性 合 法 性归 于 自然 的倾 向 , 都 本 文 试 图从 道 家法 律 思想 与 自然主 义 自然 法理 论 的特 点 、 自然 的理 解 对
二、 自然主义自然法

浅议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以礼统法”现象

浅议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以礼统法”现象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议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以礼统法”现象□魏蕾(中南民族大学法学理论专业湖北武汉430074)摘要中华法系最重要的特点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即“礼法合一”。

而在“礼法合流”中,礼和法的地位并不是平起平坐的,而是“以礼为主”,“以礼统法”。

本文试图分析中国社会历史上的“以礼统法”现象,阐述其发展,剖析其深层次的社会和历史原因。

关键词“礼法合流”“以礼统法”礼法之争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20-02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即:法律有其普适性。

而各民族法律维护秩序的途径和方式是不一样的,体现出民族性、地域性和历史性。

这样看来,法律是多元的。

中华法系也有其个性,其维护社会秩序的途径、方法十分特殊,即所谓的“中国特色”。

其中,中华法系最重要的特点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即“礼法合流”。

然而,在中,礼和法的地位并不是平起平坐的,而是“以礼为主”。

一、礼法思想的起源公元前2100年左右,奴隶制社会开始形成,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从夏开始,中国从无阶级的社会到有阶级的社会,一直到西周末年,统治者都非常重视为他们的残酷统治制度制造理论依据。

于是,神权法与礼治两大思想相继产生,它们就是儒法思想的源头。

为了使其统治神化,统治者们运用宗教、迷信的手段,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的意志,把统治者对奴隶的讨罚,说成是“天讨”、“天罚”。

于是神权法思想就产生了。

尽管有神权法的掩饰,但残酷刑罚的丑陋本质仍然无法掩盖,于是殷商灭亡了。

神权思想在西周出现了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一方面认识到必须要靠神权法思想进行统治;另一方面,鉴于殷商因神权法思想而灭亡,所以必须对原来神权法思想进行改造。

于是,西周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对神权法进行了改造,由重天命转为重人事,实现了从野蛮到文明的转变,同时也开启了儒家思想重德治、礼治的先河。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

176学术论坛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无讼是传统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所谓讼终凶周易讼卦因此对破坏和谐的诉讼极力予以反对道家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要求人们无为使民不争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这样的社会自然是无讼的力主以法治国的法家同样也将无讼视为社会人际关系和谐的前提它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并不是刑杀而是为了定纷止争孔子提出了他的大同世界的政治理想为了实现大同太平治世的理想孔子明确提出了无讼的主张他郑重地宣布他的施政目标之一就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其无讼乎论语颜渊在孔子这里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孔子提出的这一观点成为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诉讼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千百年来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一以贯之的行动指南几乎历朝历代都将其奉为圭臬而遵守之没有太大的变动历史证明传统中国人所追求的没有纷争的无讼社会始终只能是一种理想难成现实既然社会生活中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尽量减少乃至消灭纷争以及在发生纷争后如何和平地解决纷争以达到无讼的和谐境界呢为此在传统中国社会里诞生了独特的社会控制手段首先利用德主刑辅礼法互补的模式将纷争消灭中萌芽之中中国传统社会中礼是儒家学说的核心范畴它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也是一项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礼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普遍的大法和纲纪性质又具有人伦道德属性具有整饬安定社会秩序矫正人性的功用在强调礼的功能前提下儒家的政治学说以性善论为基础对人性充满了乐观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其次利用调解方式和平地解决已发生的纷争无讼观念支配下的古代中国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清官廉吏从观念上都将诉讼看成是一种恶行因此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无讼为了明刑弼教因此从周代开始官制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司万民之难而和谐之的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后历朝官员百姓均乐于以调解来解决纠纷因此劝讼止讼息讼也成为作为民之父母的各级官吏们的重要使命和断案宗旨统治者采用两手以做到纠纷前防范及纠纷后息事宁人加上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封闭而形成的熟人社会的影响传统社会中中国民众普遍养成了厌讼息讼的生活习惯和思维定势民众遇到争讼特别是民事争讼大多依家族家规风俗习惯由长辈裁断或通过亲友族邻出面调解说理不愿告之官府法律从而被搁置不用以致许多巨族大户都以几十年无字纸入官府自誉自励同时还将息讼无讼的思想记入祖训家法以规诫后人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孙智奇鹤煤集团公司技术学校458000摘要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传统中国人将和谐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最简单的对应便是无讼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大业研究传统社会中作为达至和谐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以期对该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是十分必要的关键词传统法律无讼我们从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可以借鉴以下二个积极方面一方面注重道德教化强调对社会的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儒家思想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这两者相比较前者对社会控制更有利儒家大多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的另一方面注重调解模式缓解社会矛盾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至少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消极方面首先以道德代替法律对个体而言导致形成双面人性格对社会治理而言导致人治主义的产生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已证实建立在人性善基础上的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传统法律制度下的人人皆可为尧舜的理想始终只是一种空想传统中国人被迫接受并遵守这一制度就扭曲了人性最终的恶果就是使人变得虚伪形成双面人格对此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以鲁迅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思想家曾予以了深刻的揭露并对之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的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以道德代替法律的另一个后果是使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从而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的个性和功能法律在人民的生活中遂降至次要的地位不可避免地为人治主义奠定了基础其次在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一切以和为贵即使是表面的和谐也胜过公开实际存在的冲突于是在表面上看来平静稳定的社会里个人被紧紧的束缚着追求和合境界最终培育了苟且偷安的心态结果必然带来民众的盲从俯首贴耳察言观色的负面效应成为我们民族心理中劣根性的重要一面导致抑制社会主体个性的张扬妨碍人们富有创见的自由探索扼杀民族的创新精神最终成为人们思想的桎梏进而使社会变成一潭死水微波不兴为专制政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中国无讼法律文化根植于传统农业型的乡土社会它历经几千年积淀而形成具有强大的历史惯性其影响至今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因此构建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面临着如何处理与传统无讼文化的关系问题由于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的不同决定了作为传统达至和谐境界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不可能完全适用于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因此我们要以开放的胸怀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进行分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面对不断变动的社会法律秩序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契合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部分进行创造性的现代诠释使之转化进而溶入现代法文化生命之中为当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服务。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思想WHR摘要:中国古代思想流派众多,百家争鸣,其中以儒、法两家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影响较为显著。

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中对中国社会的政治、思想、文化均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直至今日,这些传统的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传统;法律思想;内涵;借鉴意义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但我认为在其法律思想上影响较为显著的大体说来主要是儒、法二家。

也正是这两家对于法律思想的主张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

(一)儒家对于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先秦时期,孔子创立儒家学派。

他在继承西周以来的思想文化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个以仁、礼为核心,包括孝悌、忠恕、智、勇、义等内容的道德规范体系,初步建立起儒家伦理学说。

随后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人继续对儒家思想进行继承发展,使之成为中国古代官方确认的正统思想,其影响经久不衰,蔓延至今。

孔子提出一系列注重伦理纲常,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礼治”,倡导统治者要“为政以德”,强调“为政在人”的法律观点。

正是孔子的一系列主张为中国社会的“人治”奠定了理论基础,深刻影响着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

在孔子看来,所谓人治,就是强调统治者个人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先决作用,即“为政在人”。

孔子首先强调作为最好统治者的圣贤明君的作用。

他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孔子其次强调统治集团中其他个人(臣民)的作用,主张“尚贤”,即以“亲亲”为基础而倡导“贤贤”。

他的所有主张都是建立在以人为基础之上的,强调通过一种“道德”规则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利用客观的法律规范。

这种思想也直接影响到他所提出的另一个主张,即:无讼是求。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无讼就是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和争斗。

孔子认为听讼折狱,只是解决治国问题上的“末”和“流”,而只有以德为政,以礼为教,才能形成一个稳定而有秩序的国家。

可见,和谐有序是儒家追求的理想境界,这样的境界也必然是无讼的境界。

浅议我国古代神权法思想

浅议我国古代神权法思想

浅议我国古代神权法思想作者:孟津来源:《卷宗》2015年第11期摘要:神权法作为早前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人类文明的早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神权法思想是指在我国古代社会由于人们对自然认识水平有限,对很多事无法解释,而产生的一种对于天、神乃至某种动物的盲目崇拜,用神来作为法,从而作为一种评判事物是非的标准的思想。

本文主要从我国古代神权法思想的发展阶段、对我国古代法制的影响、神权法的存在价值的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关键词:神权法;发展;影响;价值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属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王权的,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

这是统治者巩固统治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发展阶段(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首先,中国神权法的始于夏代。

禹传子,家天下。

为了稳定和威慑民心,为了让父子相传的即位制度找到一种合理的解释。

夏代开始鼓吹“君受命于天”。

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的宣传他们秉承“皇天”之命来统治人民,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赋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

(二)商代的神权法思想中国的神权法在殷商代进入高峰。

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于世。

随着殷王权利的加强,还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上帝。

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必须占卜鬼神来做决定。

殷商神权法最大的特征在于,往往强调殷商贵族和上帝之间的关系密切。

(三)西周的神权法神权法在西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贵族,吸取了夏、商对人民过于残暴而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一种新的君权神授的理念,认为天和上帝不是哪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而是全体民族所共同拥有的。

所以他们大肆宣传惟命不于常,天命靡常。

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之元子。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西周开始衰落的,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的口号,即是为取代商朝制造舆论,也是对神权法的动摇。

(四)春秋至明清的神权法思想春秋时期是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变革时期。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法律权威:传统文化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公正无私,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人们应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守法律的规定,服从法律的约束。

2.依法行事:传统文化强调依法行事,即个人、组织和政府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事。

在处理纠纷和问题时,应依据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而不是依赖于个人意志或情感。

3.公平正义:法治精神的本质是实现公平正义。

传统文化中强调的“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都是为了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法律面前,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公正的对待。

4.制约权力:法治精神的核心是制约权力。

传统文化中强调君权神授的同时,也强调对君权的制约,如“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思想。

这体现了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精神。

5.社会秩序的维护:法治精神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

在传统文化中,人们相信法律能够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减少冲突和纷争。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强调尊重法律、依法行事、公平正义、制约权力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些思想观念对于现代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议中西法文化的比较——从人治与法治说起

浅议中西法文化的比较——从人治与法治说起
得, 而法律 唾手可得。 韩非认 为, 象尧舜这样的贤 明君子, 千世才 出一 个。世上更多的是智慧平平之君 。 他们如掌握了法律 这武器 , 一定 治
国的商品经济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 , 在法制上形成“ 重刑轻 民” 的特
够 生存 , 因此个人不具有独立发展 的条件 , 也就不可能生成 自由 自主 的主体权利意识。( ) 自然经济 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中, 3在 小农虽 然人数众多, 但他们彼此之 间并没有发生广泛的联系, 也就不 能成为
( )重农抑商” “ 一 “ 与 重商政策”
中国传统 的法文化 , 主要成型于漫长 的封建社会时期 。 中国封建
社会的经济形态是小生产方式的 自然经济 , 农业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构
是法要贤人来制定; 二是法 要贤人来执行 。 贤人在执行中会使不善之 成了社会经济的基础 , 劳动的主要客观条 件是土地 , 而封建统治者在
牢牢控制土地 的同时, 也牢牢控制 着土地上 的劳动者 。这种经济形 长期采取“ 重本抑末 “重农抑商” 、 的经济政策 , 极大地限制 了古代 中
表, 包括汉 以后的某些先人, 则认为法律 比贤人更重要 。一为贤人难 态和经济关系决定了: 1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其赖 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 ()
于法制现代化必然要涉及社会文化及其精神价值基础 的变迁, 当借 适
鉴 域 外先 进 的法 制 文 明成 果 , 别 是 西方 发 达 国家 较 为 成 熟 的法 制 文 特
明成果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是有利的, 但是, 我们也不 能盲 目地囫 囵吞
枣 , 应 取 齐 精 华 , 其 糟 粕 。因 此 运 用 比较 的方 法 探 究 中西 法 文 化 而 去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浅议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主治之路

浅议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主治之路
等等。
观 要求 和全 社会 共识 。
( ) 国大历 史 三 中 探 索 中国法 治之路 , 必须 站在 整个 中 国大历 史的高 度进行 宏
首 先 , 正确 理解 法 与法 律概 念及 其关 系 。 乃是 世 间万 物 造 , 应 法 儒家 之理 想成 为现 实社 会 的道德 主 治 , 法律 也被 伦 理化后 而 自身及 其彼 此 间生活 、 存在 的准则 。正 是 由于此 规则 的 存在 , 世 起 一定 的辅 助作 用 。在这 种传 统 的价 值观 念 里 , 追求 的是 天理 、 间 万物才 是有 规 律 的, 间才 是秩 序 的, 世 和谐 的 。法可 以根 据 不 人情 、 谐 ; 和 主张 无对 、 争 、 诉 、 无 无 提倡 礼信 诚 义等 观念 。 些传 这 同的范 围进行 划分 , 但最 为基 础 的, 普遍 的和广 泛 的是永恒 法 , 由 于 人类 认识 能力 的有 限 , 暂且 缩 小到 自然法 这个 范 围认 识之 。 人 统 观念 至今 主 导着 中国人 的 洒扫应 对 , 日常起 居 。 随着老 中 国向新 中国的迈 进 , 统 中国 也在 向现代 工商社会 传
间法只 是 自然法 参与 到理 性 人 的理性 化 , 会化 。 是对 规范 人 转 型 , 展市场 经济 , 社 它 发 多元 所有 制经 济成分 等 , 这些物 质基 础的变
必然 要 求相 应的 治道 变革 。于 是 , 实现 法律 主 治 已经 成为 客 间社会 关系 的规 则 的普遍 化 和抽 象化 , 是人世 规则 的总称 , 它 上 革 , 接 自然 法 。 在不 同 的历 史 时期和 地域 族群 有不 同的表现 形 式 。 它 在 人间 法的进 化 发展 中表 现 为 习惯 、 惯例 、 德 、 教戒 律 、 律 道 宗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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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WHR
摘要:中国古代思想流派众多,百家争鸣,其中以儒、法两家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影响较为显著。

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中对中国社会的政治、思想、文化均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直至今日,这些传统的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传统;法律思想;内涵;借鉴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
但我认为在其法律思想上影响较为显著的大体说来主要是儒、法二家。

也正是这两家对于法律思想的主张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

(一)儒家对于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期,孔子创立儒家学派。

他在继承西周以来的思想文化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个以仁、礼为核心,包括孝悌、忠恕、智、勇、义等内容的道德规范体系,初步建立起儒家伦理学说。

随后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人继续对儒家思想进行继承发展,使之成为中国古代官方确认的正统思想,其影响经久不衰,蔓延至今。

孔子提出一系列注重伦理纲常,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礼治”,倡导统治者要“为政以德”,强调“为政在人”的法律观点。

正是孔子的一系列主张为中国社会的“人治”奠定了理论基础,深刻影响着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

在孔子看来,所谓人治,就是强调统治者个人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先决作用,即“为政在人”。

孔子首先强调作为最好统治者的圣贤明君的作用。

他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孔子其次强调统治集团中其他个人(臣民)的作用,主张“尚贤”,即以“亲亲”为基础而倡导“贤贤”。

他的所有主张都是建立在以人为基础之上的,强调通过一种“道德”规则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利用客观的法律规范。

这种思想也直接影响到他所提出的另一个主张,即:无讼是求。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无讼就是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和争斗。

孔子认为听讼折狱,只是解决治国问题上的“末”和“流”,而只有以德为政,以礼为教,才能形成一个稳定而有秩序的国家。

可见,和谐有序是儒家追求的理想境界,这样的境界也必然是无讼的境界。

而圣人之言也受到数千年来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遵从,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又加上了“无讼是求”的中国特色。

儒家虽然注重强调德治和教化的作用,但从未否定法律存在的必要性。

董仲舒的理论是这样的:天以阴阳成岁,阳为德,阴为刑。

天重德不重刑,人君应上承天之所为,治国任德不任刑。

如果违背这一原则,天会先降灾害以暗示;如果人君不知自省,天又会以怪异现象加以警告;如果人君再不改过,便将伤败失国。

所谓德主刑辅,儒家只是认为教化由于管制,但不否认单单依靠教化或者法律都是具有局限性的,所以支持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儒家崇尚和为贵,不主张为一己之利而争锋出头,破坏和谐。

俗话讲: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这看似普通的处世哲学其实深刻反映出了儒家和为贵的思想主张,在受到利益侵害时,儒家思想告诉我们的不是积极拿起法律武器,而是首先考虑和谐问题,能忍则忍,在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基础上寻求利益保护。

这样的思想对数千年来的中国社会产生着双面的影响。

一方面,它从思想层面对民众进行了深远的教化,使得人人都是性情温和的顺民,人人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恶劣的纠纷自然少之又少,社会自然能处在相对长久的和谐之中。

另一方面,一味的主张忍让退缩,致使绝大多数中国人头脑之中缺乏权利意识,不懂维权,也不会维权,让人民在思想上产生奴性,最终成为缺乏反抗意识的统治者手下的奴隶。

我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之所以较西方更为长久,很大一方面就是人民的顺从的“和为贵”思想太过于根深蒂固。

王朝更替容易,思想更替太难。

(二)法家思想对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法家是主张“依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其代表人物多是当时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和军事家。

春秋时期的管仲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的李悝、吴起,战国中期的商鞅、申不害,战国末期的韩非、李斯是法家的主要代表。

如果说儒家思想是影响普通民众的法律思想观念,那么法家就是主要影响统治阶层的法律思想观念。

法家主张要集中全国的权威于君王一人,用他的势、术和法来消灭可能与他争权乱国的个人或势力。

他们否定政权以外的权威,排斥当时社会里流行的与他们思想主张不同的规范,一心保护统治者的利益。

不得不说,他们的思想是较为暴力的,因为他们坚信“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才能解决问题。

但是不可否认他们是敏锐的,他们对社会变革的观察最为细腻,认识最为深刻,反应也最为灵敏。

社会历史发展,时代变化,治国之策也应随之调整。

“文王行仁义而王天下,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是仁义用于古而不用于今也。

”所以他们认为“礼治”、“德治”那一套过时了,已经行不通,明确指出“治国无常,唯法为治”。

他们对社会的急症做出了基本诊断,所以拿出的对策也最实用,最有效。

“吾以救市也,”寥寥五字,道出了法家现实主义情怀和与时俱进的济世理想。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他们是统治者最为有力的武器。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今天的借鉴意义
中国数千年积淀而成的特色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今而言,无法从根本上定义其利弊,或者只能说好坏参半。

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体系庞大,影响深远,一些引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难免与之冲突。

在逐步废除死刑保障人权的问题已经在全世界达成共识的今天,“杀人偿命”的传统思想却依旧是中国人消除仇恨和报复最为赞同的方法。

“先进”的法律思想难以在中国顺利进行。

这提醒着我国在进行法律建设的同时注重考虑中国现实环境,结合传统法律思想背景,采取渐进方式来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如今再来看儒家德治、礼治思想和法家的“依法治国”,隐约感到它们与当代中国所宣扬的社会精神有某种契合。

在强调德主刑辅的古代中国,过分注重教化的调节作用,而致使法治不够严谨;而法家对于“依法治国”的解读过于粗暴,严刑峻法又致使法治不能真正在社会中以一种健康积极的姿态立足。

在当代中国,需要思考如何将两者刚柔并济,使得二者相辅相成,真正将传统法律思想转化为具有现实价值的治国之策。

当代中国一方面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另一方面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思想观念,我认为这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完美解读和借鉴。

只有德法并推,才能构建一个真正的有人情味的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法治国家。

而传统的“无讼”思想实质上符合当代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无讼的核心是保持和谐,它对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消耗成本、消除滥讼现象、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各种思想碰撞、矛盾交织、利益调整的时期,也是社会矛盾和纠纷增多时期,稳定成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党和政府提出了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这种和谐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也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思想所追求的和谐价值由于它能对各方面的利益进行调和与平衡,能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进行缓和,因而值得为当代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所借鉴。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虽与现代法治文明有些许差距,但仍不失其现实意义。

要将二者结合有机结合起来,把民族性与时代性相融合,在法治建设中显示出实事求是的本土特色,共为法治建设服务。

所以,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了解传统法律思想,从中汲取精华,吸收教训,做到古为今用,只有这样才不算辜负先人历经千年积淀下来的民族思想宝藏。

参考文献:
《孔子法律思想再认识》于鲲著.
《论传统无讼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宁军著.
《儒家伦理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刘绍云著.
《乡土中国》费孝通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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