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原因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一)家族伦理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社会的各个方面有着强烈的影响。
尤其宗法与政治高度结合造成家国一体的特有体制。
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后,便开始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过程。
从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法律与道德结合的伦理法。
在普遍重视伦常的古代社会,要发挥家长族长对家族的管理作用只依靠伦理当然不够,因此才通过制定法律,使伦常关系变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君权神授”所谓“君权神授”就是君主的诏令是最高的法律,君主是国家的大家长。
这实际上是家本位伦理扩大使用而已。
古代家国同构,国家是家的放大,一切适用家的伦理在被移做法律原则后都适用于君民之间。
一切对皇帝权威的威胁都被定为最严厉的犯罪,要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三)德主刑辅德主刑辅是古代中国传统思想的主线。
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教化的力量以收到潜移默化之功效。
这种以教化改造人的方法无疑是最彻底最根本的方法,而法律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因为法律没有强人为善的力量,顶多起到补救的作用。
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两者之价值自然是不可同日而语。
(四)法有等级对于法有等级,这是中国古代根深蒂固的思想,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法家与儒家是有共同点的。
法家讲“刑无等级”实际上并不是没有等级的。
儒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等级之体现。
(不做展开)(五)“无讼”的追求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巨大的儒、法、道三家,尽管他们采取的方法与途径不同,但他们追求的终极社会政治的目标和理想,就是秩序的和谐。
及至汉武帝标举“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术”为核心,兼容并包其他各家思想之后,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无讼”观念 , 也就成为正统思想。
从历朝历代的文史典籍中,都能发现儒家思想对讼狱观念的阐述。
孔子的施政纲领中就有“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思想中所向往的理想社会是“讲信修睦,选贤与能” 平静恬美的礼制社会,由此描绘了上古时君主礼贤下士 ,民众淳朴率真的图景 , 规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的社会秩序。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中国法律思想从其开始产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曾经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这3种社会中由于部分质变所形成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
它的发展约可分为4个时期:夏、商、西周时期中国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当时作为统治者的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的神权法的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原则的宗法思想来进行统治。
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
在这个时期中,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西周初期的政治家周公。
他吸取商末统治者残酷压榨人民因而被推翻的教训,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要求西周贵族以殷为鉴,主张“明德慎罚”,德刑并用,反对“罪人以族”,要求在判罪量刑时必须区别过失(“眚”)和故意(“非眚”)、偶犯(“非终”)和累犯(“惟终”),以缩小打击面。
这在当时整个世界的刑法史上,是难能可贵的。
他又修正了殷商的神权法思想,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由纯重人权走向兼重人事,为法律思想初步摆脱神权的羁绊提供了有利条件。
他还“制礼作乐”,以“亲亲”、“尊尊”原则为指导,健全了西周的礼制,为巩固西周王朝的统治打下了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变革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最活跃的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
这时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深入到法理学的领域,不少思想家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合理因素的新见解,大大丰富了中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古代法学。
秦、汉到鸦片战争时期从公元前221年秦王朝的建立到1840年鸦片战争,是中国封建社会由缓慢发展到逐步衰落的时期。
统一全中国的秦王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的。
由于法家主张“法治”,一贯重视法制建设,所以到秦始皇时,各个方面“皆有法式”,为建立和巩固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作出了贡献。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
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
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
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
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
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
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
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
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
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
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 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逐 渐形成了以“礼治”为核心的法律思 想体系。
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繁荣阶段,这一 时期的法律思想流派众多,如儒家的“以德治国”、“礼 治”和法家的“法治”、“刑治”等。
秦汉时期
儒家强调道德教化在治理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主张以德治民,以刑辅 德,通过教化来培养人民的道德观念,并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
强调礼治
儒家认为礼是治国之本,强调要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礼治来 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重宗法伦理
儒家强调宗法伦理在治理社会中的重要性,主张以家族为本位,以血 缘关系为基础来构建社会秩序。
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孔子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思想主张以德治民,注重教 化和礼治,强调宗法伦理和反对战争。他的思想奠定了儒家 法律思想的基础。
孟子
孟子是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进一步发展了儒家的法 律思想,强调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主张以德治民,注重教 化和礼治。
03 道家法律思想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对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影响
道家思想主张“宽刑简政”,对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产生了影响,如对复仇、连 坐等传统法律观念的改变。
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老子
老子是道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著作《道德经》是道家经典之一。老子主张“无为而治”,认 为政府应该少干预社会,让社会自然发展。他还主张“宽刑简政”,认为刑罚应该宽和简便。
反对战争
儒家反对战争,主张和平解决争端,强调人民之间的团结和和谐。
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其影响深远,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国 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实践。
中国法治思想史

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律学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理学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
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
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
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开始至清末改制之前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规范。
经过汉儒的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
统治者们一方面制定大量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德礼教化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手段,来辅助“礼法”的实施。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依据。
其要旨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
在这种原则下,“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义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
同时,“礼教”还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
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
原因: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院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礼较早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具有较强的精神威慑力;能够起到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②从秦朝统一全国,到两汉建立,封建大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学说来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③经过长期的统治,使统治者在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之长加以结合。
④两者在为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是相通的,礼法遵循“尊尊”,旨在确立君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尊尊,而且鼓吹极端的专制主义。
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
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家族本位特色。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的民法传统到现代法治精神的崭新发展,这一过程承载着中华文明的沉淀和现代社会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法律发展,从古代的法治传统到当代的法治理念,以及这些传统如何影响和塑造了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根植于儒家思想和传统价值观念。
这一传统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包括了诸多法律文化元素,如礼仪、家族观念、道德伦理等。
这些传统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组织和治理。
1. 儒家法治观念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塑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孔子的思想强调了仁爱和道德的重要性,这在古代法律中体现为尊重家长、孝道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强调君子行道,弘扬道德法治观念。
2. 家族观念与礼仪法律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多地与家庭和家族有关。
家族观念和家族责任在古代法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秩序。
礼仪法律规范了社交行为和仪式,以确保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遵守。
3. 德治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鼓励人们依循道德规范,而不仅仅是法律规定。
这种德治思想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系,强调了社会和谐与规范的维护。
二、现代中国的法治精神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古代的法律传统逐渐融入了现代法治精神,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律体系。
1. 民主法治原则现代中国法治体系以民主法治原则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体系的建设现代中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3.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现代中国法治精神体现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中。
法律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政府决策和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依法行政成为基本原则。
重农抑商——中国传统经济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影响

〔 要〕 于 重 轻 ’ 一 律 导 想 穿了 国 代 会 始 古 国 刑法 度 刑 摘 由 “ 刑 民, 法 指 思 贯 中 古 社 的 末, 代中 的 制 和 法 这
思想相当发达, 相比较而言, 古代中国的民事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法律就很不发达了。笔者认为, 古代中国 在经济方面也提出了很多的法律思想, 这些思想的产生与当时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文化传统有着 紧密的联系, 其中一些甚至对二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的政策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笔者 拟在阅读张中秋教授所著的《 法律与经济— 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 一书的基础上, 重点对中国春秋 战国时期在经济法律领域所提出的“ 重农抑商” 这一传统经济思想的形成及其影响进行分析。
秦汉即已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
在经济法律领域,这一时期对后世影响最深的莫过于 “ 重农抑 商” 这一法律思想了。它既是传统中国经济法律思想和制度的重要内 容, 又是中国传统经济结构转变的障碍; 既是中国传统文明生存的保 障, 又是对中国社会向现代演进的钳制。 三、 ‘ .重农抑商’ 传统经济法律思想的形成及影响 .— 春秋时期,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根本, 这是西周以来的传统, 到 也是 业令 当时的经济现实。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瓦解, 人耘当 农 了商业的有力冲击, 到战国时期, 游商大贾大量出现, 商业和商 扣 时社会带来了政治、 道德和经济诸方面的严重问题, 这使得抑商思想 开始流行起来。 这种思想在理论上主要来源于以“ 绝欲” 为口号而轻视 生产否认分工从而连商业也加以否定的道家, 和以农业为本以工商为 末的儒家理论, 以及从重农政策立场出发企图压抑商业的法家。 不过, 先秦诸家有关重农抑商的思想最后能够为统治者所接受并成为国家 政治和法律的出 发点, 这与当时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政治文化的特 点是密切相关的。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 我们先来看一看重农抑商的 代表们是如何阐述他们的观点的。“ 春秋五霸” 之首齐桓公的宰相, 著 名政治家管仲就曾言论鲜明地提出了这一思想。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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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国低处东亚大陆,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北部是浩瀚的戈壁和干旱的草原,东部上一望无际的大海,西南部上号称世界屋脊的连绵山脉。
这种与外界相对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容易造成与海洋民族或山地民族不同的大陆民族特有的心理和观念,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天下一统”的观念,“天圆地方”、华夏居中的“华夏中心”观念,优于异族。
同时,与希腊文化、埃及文化、巴比伦文化等古老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交往与彼此渗透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生于斯,长于肆,其形态既有一元和内向的特征,又有较大的包容性和同化功能。
其次,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以人力耕作为主的自己自足的农业经济。
“民以食为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成为古代中国人的主要生活方式;“国以农为本”,“重弄抑商”成为古代中国的基本国策。
这种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方式孕育出一种与海洋民族商业文化热衷冒险、求华求新所不同的重视民生、崇拜君权、追求和谐统一、提倡“中庸”稳定和质朴无华的观念心理。
第三,在中国古代,与小农生产力相适应的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关系。
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的父系制家长制,是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习惯准则,后来与国家政治相结合,家国一体,君父合一,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古代法制维护的重要内容。
它注重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伦常关系,以“亲亲”的血缘合同,以“尊尊”的等级差别,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小宗对大宗的服从,尊长对卑幼的仁爱,卑幼对尊长的侍奉,以及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等等。
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被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宗法伦理色彩,而且一直以体现宗法等级的纲常礼义作为中心和指导原则。
第四,广阔的地域、分散的小农经济和家庭,是集权与专制政体的基础。
建立在宗法等级关系上的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
这种政治制度要求法律文化与之适应,因此,确立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维持界限分明的官僚等级机构和对民众的控制,即“治国”、“治吏”、“治民”成为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虽然古代也不乏否定个人独裁否定个人权威的思想主张,但其主要倾向却是主张君主专制,认为“礼”与“法”在实质上是集大权于一身的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
换句话说,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是传统法律思想的起点和归宿。
第五,传统法律思想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其形成与传统文化息息相关。
中国传统文化根植在大陆的、农业的、宗法的土壤里,世代延续,形成了与希腊、罗马等海洋的、商业的、宗教的古代文化不同的民族特色。
它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儒法结合,儒道互补,经历了经学、玄学、道学、理学诸阶段,成为中华民族的象征和凝聚力的来源。
在其影响之下,传统法律思想与传统文化连为一体,本身始终未能独立,而且其原则原理与价值取向也都以传统文化的基本宗旨为依据。
因此,二者是同体同质,表现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欲探求传统法律思想的奥秘,必须把握传统文化的真髓。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演变具体表现为从“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合治”三个形态。
也就是说,传统法律思想以“礼治”发端,以“法治”定型,最后以“立法合治”构成完备的体系。
第一,“礼治”形态作为一种思想,礼治开始于殷商,盛行于西周,衰落于春秋。
它建立在土地的“王有”的基础上,是“王权天授”的神权政治和“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是贵族统治集团的道德和法律统一体。
它对于维护殷周奴隶主的统治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在春秋时期,它又成了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而不断分崩离析。
西周的礼治具有神权法观念的特征,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立法,并强调礼、刑相分,用严酷的刑罚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和“罪疑惟轻”等。
春秋时期坚持礼治的是儒家。
他们视礼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和最主要的统治方法,作为制定国策和法令的指导原则和基本纲领,用礼确定亲疏、区分别异、辩明是非,要求人们的言行举止都要合乎礼的规定。
这种礼多是以不成文的诰、令、训、言、习惯等形式存在的。
第二,“法治”形态这一思想起源于春秋,兴盛于战国,定鼎于秦代,破产于汉初。
作为法家的口号和学说,它由李悝开端,商鞅奠基,韩非总其成,李斯推向极端。
法治是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产物,自形成之日便与君主专制联系在一起,并以刑罚的运用作为主要内容。
在这个意义上,它是礼治的对立面,其内容、形式、性质以及理论基础都与礼治有明显的不同。
同时,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它的形成和发展又与礼治存在着因果关系,是以礼治文化的存在与衰落为前提的。
如它否定礼治的宗法性,又肯定其等级性;他的“以法治国”,“奉法者强”的结论,是在剖析“为政以德”、“教以人伦”的无效中得出的。
以此为出发点,也可以说整个春秋战国的变革,在制度上表现为从礼制到法制的变革,在思想观念上表现为从礼治到法治的转变。
这种变革,既是一场政治斗争,也是一场文化演变。
由于法治学说更适应封建制确立时期的社会需要,所以得以取代礼治而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文化形态,即传统法律文化演变的第二阶段。
以法治为主体的法律文化,开辟了中国古代成文法时代,建构了封建制度的基本框架。
虽然法治学说在秦汉之际破产并遭到否定,但是在它的指导下形成的封建制法律体系一直保持到魏晋时期才得以改变。
第三,“礼法合治”形态、礼治与法治虽然彼此对立,却又相反相通,具有同一性。
对于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来说,离开了礼治便无法调整宗法伦理关系,从而失去统治的支柱;离开了法治则无法对付民众的反抗和内部对抗性的矛盾。
因此,当法治在实际政治中破产之后,礼治又应运而生,二者互相结合。
所谓“礼法合治”是指宗法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伦理原则与君主专制原则的结合,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结合,贤人政治与以刑法治国的结合。
它一方面表现了礼、法在制度上由原先的对立走向统一,另一方面表现了礼、法在统治方法上的相互补充和交替使用。
同时,在礼、法结合的基础上,还吸收了其他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观点和主张。
“礼法合治”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完备于宋明时期,并一直延续到近代。
(1)“礼法合治”的最初表现是战国的“礼下庶人”,“刑上大夫”。
其主要代表有二:一是旬况的“礼论”,以“明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论证官僚等级制的合理,强调礼的实质在于“别”,“国”高于“家”,“君”高于“父”,既“隆礼”又“重法”,突出了礼的客观性和强制性,要求将礼法律化,从而引法入礼,把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地主阶级的新礼。
二是齐国法家,即《管子》学派,将宗法制与中央集权结合起来,既重视以伦理原则调整内部关系,又重视以强制手段维持统治秩序;既强调以刑法加强君权,又强调君主应受礼法的制约。
从而使西周的礼、法相分,趋于礼刑统一。
(2)“礼法合治”的学说是在汉初形成和确立的。
主要表现为通过汉初黄老学派对于严刑峻法的批判和提倡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到汉武帝时形成了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强调以礼为主,礼法结合,并被汉武帝确立为官方思想,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这种思想体系主张则天顺势,法自君出,即法律的制定与实行必须符合“天意”,只有君主具有代表“天意”的特权;主张礼律结合,法有等差,即以“三纲五常”作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主张德住刑辅,先教后刑,即道德教化作用大于刑法强制,刑罚的适用必须符合礼教;主张“应经合义”,“论心定罪”,即法律的制定应符合儒家的“经义”,定罪量刑应以犯罪动机是否符合“经义”为主要依据;从而开始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儒家经典法律化和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3)“礼法合治”向纵深发展是魏晋时期,主要表现是引经祝律、引经决狱的盛行和律学的形成。
西汉律学的特点是以经注律,以律解经。
魏晋律学着重于立法、司法理论的总结和具体法律问题的阐发,从而屏弃西汉正统法律思想带有的神学色彩和荒诞气息;它其中研究法典的体例结构、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等,使古代法律理论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同时出现了专门的法律著作,表明律学已经具有独立的倾向,并初步从经学中分离出来。
律学的成就,促使很多原属于礼的基本内容,如“十恶”、“八议”、“其去三不去”等逐渐成为封建法律的组成部分,改变了秦汉时期在法治学说指导下的封建法律体系的面貌。
(4)“礼法合治”的成熟是隋唐时期,主要标志是以礼入法的完成。
从魏晋以来,纲常礼教的地位越来越高,礼不但指导司法,而且成为重要成文法典的主要内容,形成了礼教支配法令的局面;为礼所肯定的便是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即为法令所禁止。
唐律中的十恶、八议、官当、服制定罪、同居相隐、犯罪存留养亲、子孙不得别籍异财等制度,都是礼在法典中的体现。
“礼法合治”的法典化,说明了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封建道德也已经入律,如亲属被杀而私自和解、丧服和守丧未按规定、在直系尊长的丧期内嫁娶、子孙违反家长的教训、与未婚女子通奸等完全是道德方面的行为,在唐律中做了明确的犯罪处罚。
(5)“礼法合治”在宋明时期得以完善,主要标志是理学法律观的形成。
理学法律观认为法律是“天理”的派生物“存天理”的力量,是纲常的外在表现,主张德、礼、法、刑“相为始终”,不可偏废;主张“明刑弼教”,“原情定罪”,用礼义直到刑法的贯彻;强调“重典治乱”、“以严为本”,从重惩罚违背纲常的行为;同时对此进行了系统而缜密的论证。
与前代比较,理学以细致的哲学思辩弥补了经学的粗糙,以理学的论证纠正了神学的荒诞,强化了礼与法的有机结合,成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个博大精深的文化载体,使其具有理论性和欺骗性,并渗透到意识形态的各个方面和社会生活的低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