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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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1条(1)本法适用于营业所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在下列情况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a.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所买卖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将要从一个国家境内运送至另一个国家境内;b.构成发盘和接受的行为是在不同国家境内作出的;c.货物要在作出构成发盘和接受行为的国家之外某国家境内交付。

(2)如果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点,应考虑他的惯常居所。

(3)在适用本法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4)如以通讯方式订立合同,只有以信件、电报和其它通讯方式在这一国领土内发出的发盘和接受,或在该国领土内收到时,才能认为发盘和接受是在同一国家领土内完成的。

(5)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设有营业所”或习惯住所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声明,1964年7月1日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2条对他们有效,则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均不得视为本法规定的“不同国家”,但以与本法有抵触者为限。

第2条为了适用本法,除有相反的规定外,国际私法规范应予排除。

第3条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排除本法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这种排除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

第4条本法也适用没有居所或习惯住所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已选定本法为合同法,则不论这些国家是不是1964年7月1日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本法。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本法,本法的规定对其合同无影响。

第5条(1)本法不适用于:a.有价证券、股票、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b.不适用已经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舶和飞机的买卖;c.电力买卖;d.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或扣押物的买卖。

(2)本法不能影响国内法为保护以分期支付价金的办法购买物的合同,及对当事人强制性的规定。

第6条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属于本法范围内的买卖,除非订货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第7条本法适用于商事或民事性质的买卖合同。

第8条本法只适用于买卖双方因合同引起的义务,特别是,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本法与合同的形式、合同所售货物的财产权、合同的效力、任何规定或惯例无关。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第一章总则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和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适用于跨国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活动,致力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容、货物的品质、数量和价款、交付方式、付款条件,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买卖双方约定的原则,补充性地适用国际惯例和统一法规的原则。

同时,也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用于解决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义务一、卖方主要义务卖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合格的货物,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同时,卖方还应确保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并对货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二、买方主要义务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接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在验收货物时,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有权提出索赔等要求。

三、解除合同和赔偿责任当买卖双方发生重大违约时,买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双方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一、货物的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包括陆上运输、铁路运输、海运和空运等不同方式。

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运输时间和成本等因素来决定。

二、货物的装载和交付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和时间,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货物的装载,并提供相应的运输单据。

买方在接收货物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验货,并签署相应的收货单据。

三、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坏、丢失或延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应由卖方和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一方有权向对方索赔或要求赔偿。

第四章国际货物质量和数量的规定一、合格货物的要求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要求,以及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国际商法——04货物买卖

国际商法——04货物买卖
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公约》及各国的买卖法 或合同法关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都属于非强制 性的规定。 当事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需要和自己的意志做出不同于法律 的规定并排除法律的适用,只有当买卖合同对某些事项没有做出 规定时,包括《公约》在内的各项法律才有适用的可能,也才能 援引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格和数量发运货物,这种发货的行为即为接受发 价(承诺)。但是,如果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 保持缄默,不采取行动或对发价作出反应,就不 能认为是对发价的接受。
(2)、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接受生效的时间上,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 原则,即接受通知书一经投邮或发出,立即生效;而 大陆法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书必须到达 发价人时才生效。《公约》明确规定,接受送达发价 人时生效 。
注意:投邮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接受方式,只有在通过信件、 电报表示接受时才适用。在快速通讯的情况下,如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发价的生效时间是发价人收到接受 通知的时间。
(3)、对发价条件变更的接受效力
《公约》第19条规定: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 的答复,即为拒绝了该项发价,并构成反要约。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 价的条件,在发价人不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仍可作 为接受。 《公约》19条规定实质性的要约条件变更: (1)货物的价格 (2)货物的品质和数量 (3)付款 (4)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5)赔偿责任的范围 (6)争议的解决
非特定物:卖方营业地(法国、瑞士);买方营 业地(日本) 特定物:货物所在地
大陆法
中国《合同法》规定: 如果当事人无法确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可以适用以下三种方法: 第一,如果货物需要运输,卖方应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 人以交运给买方。 第二,如果货物不需要运输,卖方和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 道货物在某一地点的,卖方应在该地点交付货物;不知道货 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货物。 第三,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其他, 在卖方所在地履行。 货物涉及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

国际货买物卖法

国际货买物卖法

02 合同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的应用
合同成立要件与履行规则
要约与承诺
合同形式与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 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向一个或一 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 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 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 发价;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 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 一种意思表示。
消费者需求变化
消费者对跨境商品的需求 日益多样化,对商品品质、 价格、服务等方面提出更 高要求。
法律法规滞后
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和实施相对滞后,给行业 监管带来挑战。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合同风险防范
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规范合同条款,避免 合同欺诈和违约行为。
发展趋势与挑战Biblioteka 发展趋势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物买卖法呈现出统一化、法典化、国际化等趋 势。同时,电子商务的兴起也对国际货物买卖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挑战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贸易保护主义、汇率波动等因素对国际货物买卖法的 实施和适用带来了诸多挑战。此外,新兴技术的发展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也对 传统国际货物买卖法产生了深刻影响,需要不断适应和更新。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违约行为的不同类型和严重程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 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救济措施
受损方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包括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解除合同、请 求损害赔偿等。同时,也可以寻求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
协商和调解
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可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和调解具有灵活性和保密性等优点,有助于 维护双方合作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内容 适用范围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01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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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3
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性质和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国际货物买卖法通用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通用课件

国内法
各国有关货物销售的法律法规。
国际惯例
如贸易惯例和商业习惯。
判例法
国际商事仲裁和司法判决。
0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与承诺
01
02
要约
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 作出,并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 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精神损失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违约行为给 对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违约 方也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05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争议解 决
协商与调解
协商
买卖双方通过直接对话,寻求争议的 和平解决。这通常是最先尝试的方法 ,因为它简单、快速且成本低。
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电子签名和认证
新技术的出现使得电子签名和认证 成为可能,对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 提出了挑战。
跨境数据流动
随着数据流动的增加,各国之间的 数据保护法律差异对国际货物贸易 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更加注重消费者保护
随着全球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买卖法将更加注重保 护消费者的权益。
02
诉讼程序可能较为复杂和耗时, 成本也较高。然而,对于某些争 议,诉讼可能是唯一的法律解决 途径。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最新发 展与趋势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进程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最重要的统一化文件之一,为各国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合同规则, 简化了交易过程并减少了法律障碍。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两个海牙公约各国国内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有体物的买卖。

不适用:(1)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

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物的买卖;(2)不视为动产的货物,如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3)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4)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5)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2、适用条件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不包括代表机构所在地。

3、不涉及的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公约适用。

4、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通常形式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合同的前文。

又称约首它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的名称;(2)合同的编号;(3)订约的日期;(4)订约的地点;(5)订约的当事人名称、地址;(6)订约的理由。

2.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主要有:(1)商品名称;(2)品质条款。

一般采取约定品质的方式,通常有:“凭样品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某一类合同的共同事项记载。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美国商人在 厦门设立的 独资企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2.公约的适用范围 •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法律的货物买卖。 甲方 A 国(缔约国) 乙 方 B 国(非缔约国)
双方约定合同适用A国法律 合同可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主体 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 •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客体是跨国流 通的特定货物。 • (3) 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涉及多重法律 关系并受其调整。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渊 源
大陆法系各国
各国国内立法
英美法系各国 我国
•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 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 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 易合同 •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洗衣机的买 卖能否适用 《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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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录
• • • • •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论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重要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重要 第五节 国际买卖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重要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5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论
•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 三、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27
二、中国法律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根据 中国的法律, 以前是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 现在则应当适用新《合同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28
(一)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 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 立。这项规定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成立提出了以 下两项基本条件。 1.实质条件 2.形式条件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21
3.发价的撤回(withdrawal)与撤销 (revocability) • 发价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发价的撤回,是指发价人在发出发价之后,在 其尚未到达受发价人之前,即在发价尚未生效 之前,将该项发价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 发价的撤销,是指发价人在其发价已经到达受 发价人之后,即在其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将该 项发价收回,从而使发价的效力归于消灭。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24
2.对发价的内容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接受是同意发价提出的 订立合同条件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接受必 须是同意发价中提出的各项条件,不能随意加 以变更。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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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生效的时间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接受生效 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是 也有一些例外规定: (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必须 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能生效。 (2)受发价人用做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 于做出该项行为时即告生效。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7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指某种 具体的货物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用排除法界定货 物范围
(二)国际货物买卖具有国际性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22
4.发价的终止或失效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 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应于拒绝该发价的通 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7条及其他 有关条文的规定,发价的终止有以下四种情况: (1)发价因被拒绝而终止。 (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 (3)发价因其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 (4)发价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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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一)发价(offer) 1.发价的含义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 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specific)人提 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 且表明发价人(offeror)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 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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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这一规定,发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3)发价人必须有一旦其发价被接受时即受约束 的意思。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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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价生效的时间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5条第1款 规定,发价于其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在这一 点上,各国的法律规定是没有分歧的。因为发 价是一种意思表示,受发价人必须在收到发价 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予以接受。
• 无论哪一种情况,国际货物买卖中都有可能适用某个 国家的国内法or某项国际公约or某种国际贸易惯例。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9
(一)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大陆法国家的法律 在西方国家,买卖法所采取的形式与内容并不 完全相同。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情形: ① 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 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些国家采取民商分立的形式,把民法与商法 分别编为两部法典,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 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于 商事活动,但是对于商法中另有特别规定的事 项,则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日、德、 法等国家。 ② 某些较为晚近的大陆法法典,则采用民商合一 的编制方法 ,如意大利、瑞士。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10
2.英美法国家的法律 • 在英美法各国家,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 些国家的买卖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 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 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 (Sale of Goods Act,1893)。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11
3.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之于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有关司法解释。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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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逾期的接受 • 逾期的接受也称为迟到的接受 (late acceptance),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 已经超过了发价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发价没有规定 有效期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5.接受的撤回 •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 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原应生 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撤回接受是受发 价人阻止其接受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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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何时成立 • 新《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 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 合同。”这主要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与补偿贸易合同等。 • 新《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 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8
三、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中, 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一种处理方法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 项法律选择条款(choice of law clause),明确地规定该 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 协议,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 议,就要由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它们认为适用的法律 冲突规则(rule of conflict of laws)确定该合同所应适用 的法律。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1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 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 主要围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与国际贸易惯例,具体讨论与分析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发价与接 受,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货物买卖 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等的 有关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 式,同时也涉及中国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 定与做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29
(二)在以信件、电报与电传达成协议时,合同何时成立 • 在外贸业务中,有两种主要的成立方式: 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以对话的形式直接谈判成交; 一种是由双方通过信件、电报与电传等通信传媒达成交易,即所 谓函电成交。 • 根据中国外贸企业的习惯做法,双方以函电方式达成协议以后, 中方还要提出一式两份的销售确认书(Confirmation of Sale), 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才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这种销售确 认书实质上是一份简单的书面合同。 • 《涉外经济合同法》也反映了中国外贸企业的这种习惯做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16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Oxford Rules) (三)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本节完
17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将货物 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是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 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 诺而成产的。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6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 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判断某项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 买卖合同时,其判断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 业地,而不是其国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 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 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与提供 劳务的交易。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 也可以是自然人。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本节完
31
第三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货,买方的 基本义务是接受货物与支付货款。 • 一、卖方的义务 • 二、买方的义务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32
一、卖方的义务
• 【导入案例】我国某自行车总厂从德国进口一 批钢管,双方订约前,中方业务员告诉卖主 (德方钢管厂责人),这批钢管是供轧制自行 车车轮用的,卖主按合同规定交货,中方对钢 管轧制发现弯曲后出现裂痕,不能制造自行车 轮。本案中,德方违反了什么样的担保,你认 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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