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女职工保护2013
女职工保护制度

女职工保护制度
1.目的
为做好公司女职工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 本制度规定了女职工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
2.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职工。
3.职责
3.1 人事行政部负责在招聘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工作。
3.2 人事行政部负责建立建全女职工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体检。
3.3 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及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落实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保护设施的建立。
3.4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5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3.6 各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据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3.7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间,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安排夜班。
3.8 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公司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模版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安全,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内从事劳动活动的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提高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安全保护水平。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劳动安全保护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保护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设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涉及女职工特殊工种的劳动环境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女职工安全防护用品,并进行合理使用和定期检查维修。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劳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存在的劳动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职业病防护制度,对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劳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劳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劳动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女职工的劳动时间限制制度,保障女职工的工作、休息和休假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女职工加班,且加班时长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防止工作过程中的性骚扰和其他不当言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结婚、离婚等情况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合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如产假、哺乳假、节育奖励等。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购买合法的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职工,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别歧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不提供符合劳动安全保护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设备的;(二)不对女职工特殊工种的劳动环境进行评估,或者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三)不提供女职工安全防护用品的;(四)不建立女职工劳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不整改存在的劳动安全隐患的;(五)不建立女职工职业病防护制度,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的;(六)不建立女职工劳动事故报告制度,或者不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生的劳动事故的;(七)不提供怀孕、哺乳期女职工适当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安排的;(八)强制女职工加班或者加班时长超过法定时间的;(九)不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不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和其他不当言行的;(十)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结婚、离婚等情况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十一)不提供合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的;(十二)不为女职工购买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十三)歧视女职工或者不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别歧视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3全文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
2013年适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以下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内容: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权益保护

女职工权益保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劳动法2013年4月(自考重点)

劳动法串讲资料本书重点章节:第一章第一节、第四节第二章全部第六章第三节第七章第二节第八章第一节、第四节第九章第一节、第四节、第五节第一章劳动法概述P65 劳动法的概念:定义P66 劳动法的渊源:定义P68 劳动关系定义和劳动关系的特征P70 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哪些?P77 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1929年颁布的,,,和《最低工资法》等。
P79 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
P80 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第一次有官方正式提出的,,,1890年3月国际劳动法会议在柏林召开。
1905年正式起草、、、、2个公约。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
P81(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特点、组织机构(1、2、3)P82(三)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P84劳动法基本原则(四个条件)和内容(5点)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结合P91看P90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P90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于联系:P91 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一二三四五P92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P93 1、劳动者的法律含义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P94 用人单位的概念P95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P96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行为,,,财物。
P97 东东法律事实的概念P98 法律事实的分类P98 就业权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P103 劳动就业的概念P107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有哪些?(一、二、三)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P116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P118 劳动合同的种类P120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P121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P126 劳动合同的内容P130 劳动合同的效力P131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1、无效劳动全同的概念2、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共4点)P133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两个概念P135 劳动合同的履行概念P137 劳动合同的解除定义,(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P144 集体协商的概念集体合同的概念P145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P146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和区别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P168 工作时间的概念P170 工作时间立法的主要内容:(一)标准工作时间(二)非标准工作时间P173 休息时间的概念P178 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一、二、三)第七章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P180 工资的概念P182 工资形式及构成定义P184 最低工资的概念P185 最低工资有以下法律特征(1、2、3)P186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P186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P192 欠薪支付保障有(1、2、3点)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P198 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P202 四、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P204 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可归纳五个方面(1、2、3、4、5)P205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义P206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概念P206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概念P211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概念P214 劳动卫生基准制度概念P217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概念P218 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一、二、三、四、五)P220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二、三)第九章社会保险法P220社会保险的概念P225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P230养老保险的概念P231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一、二、三)P233 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和条件(一、二、三)P235 医疗保险的概念P239 工伤保险的概念P241 工伤的认定概念P242 职业病认定概念P246 失业保险的概念P250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的概念和定义P251 生育保险的概念P253 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3点第十章劳动保障检查制度P255 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P261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包含三种第十一章劳动法律责任P263 劳动法律责任形式定义(一、二、三)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P277 劳动争议的概念P279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二、三、四、五、六)P281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主要有哪些?(一、二、三、四、五)P283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主要有哪些?P284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依法有权受雇、从事劳动活动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劳动权益和安全卫生权益,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女职工的就业制度,有力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各界和企业是否依照本规定遵守有关女职工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护第五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注重采用与女职工资历相吻合的就业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国家及社会劳动组织应当给予女职工在就业、岗位调动、职务提升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有利政策和待遇。
第七条工作单位不得有反对女职工就业的声明或行为,不得因性别歧视去限制就业机会。
第八条工作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录用接受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和知识的女性劳动者。
第九条企业须把女职工考核系统与男性职工考核系统有机联结,使其具有相同的考核标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工保护制度,加强劳动者就业保障,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劳动权和安全卫生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职工,并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休息条件,女职工与男职工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工作单位应当落实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及劳动者代表大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政府及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针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能力的提升,确保女职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工作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妥善安排女职工的安全实践操作,并定期检查和检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提高女职工的安全保护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若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定,致使女职工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04.28•【文号】国务院令第619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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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期保护
产假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 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 假。
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 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 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 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 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 单位支付。
三、 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1.经期保护 《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 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
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 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 四级高处作业。
e/200802/5727.shtml 注:凡遇作业环境平均气温等于或小于 5℃的作业,应在本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一 级。
/zcfg/ldaqwsyjc/20
1103/t20110330_158483.htm 低温作业,是指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 于5摄氏度的作业。
二、 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 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 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 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 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 公斤的作业。
第三节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 我国确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 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58条规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的劳动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也 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八 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冷水作业 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 于12℃的作业。 冷水作业时间率 在工作日内操作人员实际接触冷水作业的时间占工作日 总时间的百分率。
冷水作业分级 按操作人员实际接触的冷水温度和冷水作业时间率将冷 水作业(按表 l)分为4级,级别越高示冷强度越大。
/Standard/Trade/Els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 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 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 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 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 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 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瑞典:两个月须由父亲享有 在产假方面,瑞典也是一个慷慨的国家。 瑞典法律规定,所有有工作的父母每生育一个子女都享有16 个月(480天)的带薪产假,费用由国家和雇主分摊。其中, 前390天的薪水为原工资的77.6%,后90天为固定薪水。 为了鼓励父亲参与养育子女,瑞典法律规定,16个月中有两 个月必须由父亲享有。 让父亲多参与到育儿工作中,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去 年10月,欧洲议会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为延长产假的提案举 行投票,投票的提案旨在将产假由14周延长至20周,并且 在27国集团范围内为新生儿父亲提供两周假期与他们的孩子 相处。
项、第九项; (二)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 项;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 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 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
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 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 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 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 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
对哺乳 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 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 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 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哺乳时间。
1.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
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我国劳动法 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 予特殊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 者的素质 2.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兴旺和民族优秀体质的 延续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
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 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 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4.哺乳期保护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 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 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 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 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 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 故的应急处置;
第二节 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
一 、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 1.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 禁止就业性别歧视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1同等劳动应领取同等报酬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 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 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3.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童工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 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 作劳动时间。
六、违反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 责任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 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 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 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
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 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四、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11条:在 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 工的性骚扰。
五、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和保健措施 的规定
要求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
妈妈的产假已经延长,那么爸爸的产假可以再
长一点吗? 新爸爸休产假在国外已经不是什么新鲜 事,但在国内只有部分省份的新爸爸们才享 有3-7天不等的产假,根据美国的一项研究调 查表明,由男人带大的孩子智商更高,他们 在社会上更容易成功。对于新爸爸们的产假 该如何制定,我们也可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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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国外怎样休产假
挪威:夫妻可选择共休57周
挪威议会曾审议表决一个法律草案,根据这
一草案,挪威“奶爸”们的育儿假将从现在 的10周延长到12周。如今,越来越多的挪威 父亲选择休10周更长的产假。 挪威统计局社会和人口研究部工作人员表示, 挪威家庭政策的目标,是使男性和女性都能 兼顾孩子和工作,找到家庭和事业之间的平 衡。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 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高空作业。是指二级高处作业,即凡在坠 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 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强度指数大于 20,小于25,为三级 .
2.孕期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
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