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初探
清末沈家本法律思想与实践初探

清末沈家本法律思想与实践初探【摘要】近期召开的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的庄重声明宣告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在这法律人欢欣鼓舞的日子里,笔者想到了百年前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开启的人——沈家本,本文就沈家本如何开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他的贡献与局限,以及他的思想与实践对后世的意义谈谈笔者的粗浅认识。
【关键词】中国法制现代化;沈家本;清末修律一、绪论笔者认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并非自建国后才开始,寻根溯源,应当是始自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
清末法律改革的意义与得失并非本文的侧重点,但是它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开端却是已经得到肯定的。
而对于沈家本这一历史人物的功绩和影响,也是如此。
纵使现代学者对清末那一段法律改革的评价褒贬不一,但是对于沈家本这一历史人物的法律思想以及立法实践则一般均持肯定态度,比如著名的杨鸿烈称赞沈家本称赞沈家本为“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中国法系全在他的手里承前启后,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自上世纪“80年底中期特别是90年代以后,贬声渐渺而褒声则极有震耳欲聋之势。
”下面笔者就将走进沈家本这位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来探究沈家本究竟是如何掀开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第一页,对其推进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贡献特别是他在清末的修律成果进行重点探讨,最后谈谈笔者关于他的法律思想与实践对后世的影响的一些粗陋想法。
二、沈家本其人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父丙莹,进士,曾任刑部郎中、贵州安顺府知府。
清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任直隶(今北京市))、陕西司主稿,受刑部尚书潘文勤赏识。
喜治目录学,家富藏书。
“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
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
辑有《枕碧楼丛书》12种。
又曾多为藏书家所编书目写序跋,先后写有《天一阁书目跋》、《天一阁见存书目跋》、《天禄琳琅书目跋》、《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等,著《古书目四种》、《续汉书志注所引书目》、《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世说注所引书目》、《文选李善注所引书目》等,这些专科书目对古典目录学的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
这种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和积淀。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重要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现代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宗法制度和礼法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宗法制度和礼法观念。
在古代,中国社会以家族为单位,由家长统治和管理。
宗法制度强调家族的纽带和家族成员之间的义务和责任。
而礼法观念则强调人们之间的“礼”义和规范行为的准则。
这种宗法制度和礼法观念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经典中的“五常”思想,包括仁、义、礼、智、信,为中国的法律与道德观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儒家法律思想主张君主统治下的德治,通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方式,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律令制度和刑法传统在中国古代,也曾出现过一些重要的法律律令和刑法制度,对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例如,北魏孝文帝颁布的《魏律》,隋唐时代的《大晋律》,以及宋代的《大宋律法》等。
这些律令和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处理方法和惩罚方式,为中国的刑事司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框架。
四、仁政和德治的传统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注重仁政和德治。
仁政强调以仁爱和善治为核心,追求公正和人民福祉。
德治则侧重于统治者的品德和德行,通过崇德向善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这种仁政和德治的传统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参考。
五、民间法律习俗和传统除了官方的法律制度,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还存在着丰富多样的民间法律习俗和传统。
例如,一些地方和民族社区会依据文化传统和习俗制定一些法律规则和解决争端的方法。
这些民间法律习俗和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式法律制度的不足,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现代法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
梁启超法家思想初探

梁启超法家思想的近代初探一梁启超法家思想概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形成了一股强劲的古学复兴思潮,诸子学、陆王心学、佛学等传统文化开始兴盛起来。
梁启超与近代古学思潮的复兴关系极为密切,他对诸子学如儒道墨法都曾进行过研究,但各个时期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主要以辛亥革命作为分界线。
之前,他主要研究阐述了墨、法两家;之后,不再重视法家思想,在继续研究墨家的同时,转而重视儒家、道家。
由原来的墨法并重转变为儒、老、墨并重。
梁启超是第一批系统研究法家及其历史影响的著名学者之一,虽然他对于法家思想的认识没有一定的系统性,有零散之感,且对某些问题的认识显得较为精糙,但对于法家学说的观点、见解仍较为精辟。
本文就其法家主要观点及贡献作一简要论述。
《中国六政治家》由梁启超等人合编,包括管子、商君、诸葛亮、李卫公、王荆公、张居正,这些人几乎全属于法家或后期实行法治的代表人物。
其中《管子传》、《王荆公》为梁启超所著,附录附有其著作《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在这些著作中,梁启超通过总结法家的传统思想,提倡实行法治主义,且对管子、王安石评价极高,为王安石平雪昭冤,改变以往形象,肯定其改革。
梁启超说“其以伟大之政治家而兼为伟大之政治学者,求诸吾国,得两人焉:于后则有王荆公,于前则有管子。
此我国足以自豪于世界者也!而政治学者管子,其博大非荆公所能及;政治家之管子,其成功亦非荆公所能及。
故管子倜乎远矣!”①。
梁指出,“吾今故据《管子》以传管子,以今日之人之眼光观察管子。
以世界人之眼光观察管子。
爱国之士。
或有取焉”②。
终归一点,梁启超著述目的是为当时现实社会、政治改革服务的。
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梁启超“命法家为新学派,命法家以前诸家为旧学派”③。
他重点阐述了法家的法治思想,通过儒墨法三家比较得出结论认为:法制是由社会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提出“我国言法制所由起,大率谓应于社会之需要而不容已,此儒墨法三家之所同也,今刺取其学说而比较之”④。
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传统法律文化

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传统法律文化引言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治建设成为了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
然而,中国和西方国家在法治的理念上有所不同,这其中就涉及到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从中国法治建设的角度出发,探讨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并对如何在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实现法治建设进行探讨。
传统法律文化的概述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中国古代文化中关于法律的思想、理论、制度和实践,是中华文化独有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比于西方法治理念中的法律权威性和约束力,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的是‘道德化約清操、义理化以至人情’的普遍准则,并强调对于社会关系的感性认识。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是既强调非正式的社会规范,又具有一定的正式法律制度。
在这种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了‘皇权神权法权’相互关系的体系,而又强调了秩序、法治、人权的意义和价值。
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中国在近代的历史中,经历了战乱、外侵、社会动荡等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背后,可以看到传统法律文化被破坏和失去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重建传统法律文化并将其应用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成为了中国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影响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古法的回归中国自古就有传统法律文化,其中也自然包括因地制宜的传统法律制度,例如‘土司法’、‘邻里法’等。
这些古老的法律制度虽然在现代社会已不再具备实用价值,但其中所体现的这种非正式的社会规范,以及它们所以形成的法治思想,却可以为中国法治建设所借鉴和借鉴。
中国法律理论的优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诉讼文化,特别是依赖于个人和家族关系的调解文化,已经日渐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但其所强调的公正、公平、诚信等核心价值,一直是中国的法律理论所追求的目标。
在现代法治建设中,我们可以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观,优化现代法律理论构建。
法律的教化作用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教化’是它的重要特色之一。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浅析

第 一 , 治传 统渊远 流长 , 礼 强调礼 法结 合 , 准乎 礼 。 礼” 一 “ 既 指 具体 的礼 仪形式 , 是抽象 的精 神原 则 。所 谓 “ 更 一准 乎礼 ” 据 ,
学之 辩、 理学 与心学 之分 , 旨趣 不 同, 常常 同 出一脉 , 终也 殊 有 关学者 研究 , 是指 的是: 礼” 却 最 就 以“ 作为法 的正 当性基础 ; 礼 ” 以“ 凡 当法无具体 规定 , 法 途 同归 。正所谓 “ 物并 育而 不相 害 , 并行 不相悖 ” 这种法 律 作 为法 的原则 和精神 , 与之相悖 的法无 效 : 万 道 ,
产物 , 即使是 某一种 学说 在某一 时 期 占据 主导地 位 的情况下 , 其 容 , 必然 得 出偏颇 的结论 。 内部 也涌动 着分 化对 立 的暗流 。 因此把 中 国传统法 律制 度归 结 最后 , 法律 思想文 化与 法律制 度紧 密相 连 , 却又 有相对 独立
于某种特 定学说 的支配 影响 , 出某种 法律 学说思想 大一统 的结 性 和不 同步 性 。法 律 制度 反映 了某一 时期 占优 势地位 的法 律 思 得 论是 需要认 真推 敲 的 。在 这背 后 反映 的正是 中 国传 统学 术多 元 想 , 这往 往不 能反 映中 国法律思 想 的全貌 , 不 能完全它 的发 但 也 并立 、 互渗透 的特 征 。这在 中 国法 律史 中 多有 表现 : 家得 势 展 方 向和 趋势 。 相 法 比如儒 家在春 秋战 国时期 即 已走 向成 熟 , 在汉 却 时在追求严 刑峻法 的同时, 并未忽视 对“ 的尊崇 , 礼” 其对君 主“ 代 中期 为统 治者所 推崇 , 势” 而法 律的儒 家化 , 至 《 直 唐律 疏议》 才算
第一讲: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
西方文化——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
中国文化——重视人与人的关系;
伊斯兰文化——重视人与神的关系;
所以可以说,不同的文明文化造就了不同风格的法律制度。
发展性:“情伪万变”,“与Fra bibliotek俱进”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那么,法律发展的目标应该是什么?发展的重心应该放在哪里?两种选择: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成熟、定型时期。唐朝是中国古代文明发展的顶峰。在封建政治、经济文化全面成熟的背景下,唐律所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也达到了颠峰状态。
首先,唐朝的立法水平获高度评价。《唐律疏议》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代表了中国古代最高的立法成就。
其次,唐代法律体系完备。除基本律典外,格、式、典、敕、令等法律形式相互补充,充分发挥对社会的调节作用;
精神文明的创造
每一代人对这两方面问题的思考、回答,就构成了我们今天所称之“人类文化”。
值得注意的是,人类文化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政治文化、建筑文化、法律文化等等。
2、法律文化的内涵
所谓法律文化,应该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或者说以法律制度为中心)的种种创造与积累。
第一讲: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在中国几千年的发展递嬗过程中,中华文化一直保持着发展的连续性和主体的纯洁性,成为东方文化的主流,与西方文明并存于当世。在我们的文化传承中,习法、尚法、重法的精神也占有重要位置。自古以来,“刑德”就被当作经国治民的“二柄”,以刑法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传统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无论在精神旨趣还是在制度、技术层面,都是环环相扣,具有明显
法学专业书籍推荐

法学专业书籍推荐一、大众普及类:《新波斯人信札》,梁治平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法苑谈往》,洪丕谟著,上海书店1991年版。
《中国历代酷刑实录》,包振远等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
《古代法官面面观》,郭建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帝国的缩影:中国历史上的衙门》,郭建著,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绍兴师爷》,郭建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中国法学初步》,刘星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范忠信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二、法制史通论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梁治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梁治平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达》,张建国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张中秋著,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再版《中国法制史》(多卷本,共10卷),张晋藩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帝国的法律》,{美}布迪,莫里斯等著,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范忠信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三、法制史研究类:《明大诰研究》,《明初重典考>,杨一凡著《唐律研究》,钱大群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儒家法思想通论》,俞荣根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日】滋贺秀山著,林剑鸣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清代法律制度研究》,郑秦著,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析

【摘要】传统法律文化在清末变法之际,制度层面的成果消失了,但精神实质却仍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对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和特征的把握,可以解释法律实施的实然和应然的冲突,有利于深刻把握当今法治社会建设实践。
文章从礼法关系变化、法与和谐、息讼、德礼、人情的关系等角度考察、探析传统法律文化。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礼法;和谐;人情文化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最广义指人类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包括物态的、制度层面的、行为层次以及心态思想层面,而狭义的则仅指心态思想层面。
物态层次的文化主要指中国古代文化典籍,是“加工,创造的各种器物,物化的知识力量”。
制度层面的文化是“各种规范体系”,随着清末变法、西学东进的热潮而消逝。
但行为文化方面,“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却随处可见,如农村结婚仍遵循的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家产继承中的出嫁女几无份额,拒讼,被誉为东方司法独创的调解制度,以及刑法中主刑为什么是五种而不是更多,甚至“和谐社会”的提倡,这些都能在古代法律中找到原型(当然古今对和谐的理解有质的区别)。
但清末至今,众人对古代法律文化却大多持批驳的态度,似乎只有符合西方标准的社会才是至善完美的。
近十余年法学家热衷于探讨中国法学何去何从,选择本土化还是西方化,所以深入研究古代法律文化既可知古又可鉴今。
一、中国法律文化概述文化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西方法律文化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东方文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对称。
“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法律文化作为文化整体下的子系统,从最狭义的定义看,是指一系列行为、风俗中所含的稳定的观念、心态。
法律文化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学界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文化是由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复合体[2];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3];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着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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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初探
论文关键词: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主导地位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曾经盛极一时,影响深远,囿于其产生于专制主义制度之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等原因不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因而被世人所摒弃。
但其相对于当时的社会是进步的,它也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我们要对其进行客观分析以取其精华。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对中国人的影响无处不在,在潜移默化之中塑造了中国人的法律观,决定了中国人的行为习惯。
然而在这种种精巧的制度设计背后,必然有深厚的思想文化基础做支撑。
一、中国法律思想文化的特征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是多种法律思想学说竞争与融合的产物,即使是某一种学说在某一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其内部也涌动着分化对立的暗流。
因此把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归结于某种特定学说的支配影响,得出某种法律学说思想大一统的结论是需要认真推敲的。
在这背后反映的正是中国传统学术多元并立、相互渗透的特征。
这在中国法律史中多有表现:法家得势时在追求严刑峻法的同时,并未忽视对“礼”的尊崇,其对君主“势”的强调中正包含着君臣等级高下已分,贵贱不可僭越的观念,秦代之礼经孙叔通等人之手略加损益,为汉代以后礼制的源头:董仲舒在鼓吹“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同时,却用阴阳五行之说为“天人感应”制造理论依据:庄子虽主张清净无为,却还是在《外物篇》中承认“谋稽乎玄,知出乎争”,与法家一样认识到物竟相争的现实。
这些思想的碰撞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就像马老师在《礼与法》当中提到的,中国法律制度的精髓是礼治,而礼治又有两种法律思想路径作为支撑:一条是儒家所重的“礼义”,强调亲亲尊尊,追求教化促人内省,从而正人之心:另一条是法家所推崇的“礼制”,主张以外在的风俗制度来规范约束常人之行。
二者既相克又相生,今人常常只重一端而妄加评论,自然不能把握礼治之魂。
与之相应,如古今文之争、宋学与汉学之辩、理学与心学之分,旨趣不同,却常常同出一脉,最终也殊途同归。
正所谓“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不相悖”,这种法律思想的多元化,对中国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需要人们细细品味。
其次,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指导思想,与第一点相对应,始终处于变革之中,以图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同时中国法律思想文化是中国民族品格和民族心理的体现,是中国法律实践的合理结果,反映了中国的国情,是中国文化这个完整的思想价值体系的一部分,是不能割裂开来进行孤立的分析研究的。
这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神秘主义思想向“铸刑鼎”的成文法传统转变,从商鞅“变法为律”所体现的急功近利的法家传统向强调“亲亲尊尊”的法律儒家化主张的转变,从儒家传统的“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等理念向“明刑弼教”思想的变化当中,都得到了映证。
而中国传统法制的解体,正由深受传统法律思想浸润的沈家本、张之洞等名儒推动(尽管他们也存在争论),这都说明了中国法律思想文化的生命力和适应社会变革的能力,这是法制现代化潮流无法割断的。
如果今人不从中国法律思想的整个发展逻辑和所处的社会实际情况出发,片面抽象地割
裂剪裁其内容,必然得出偏颇的结论。
最后,法律思想文化与法律制度紧密相连,却又有相对独立性和不同步性。
法律制度反映了某一时期占优势地位的法律思想,但这往往不能反映中国法律思想的全貌,也不能完全它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比如儒家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走向成熟,却在汉代中期为统治者所推崇,而法律的儒家化,直至《唐律疏议》才算最终完成。
再比如,由于传统社会中所谓“皇权不下县”,正式的国法必须靠宗族的家法做补充,而两者之间并不完全一致。
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民间的法文化(也就是某些学者所说的“民间法”)与官方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法律思想存在矛盾比如民间佛道思想的盛行是不会在官方法制中的得到充分反映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佛道思想无足轻重,其境遇对人们的要求正是“礼失,求诸野”。
总之,对法律思想文化的自足性和独立性的特点不容忽视。
二、中国法律思想文化的本质.
如上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体现多元并立的特征,但异中有同,在学术纷争的表象有共同的本质,现择其要点略论:
第一,礼治传统渊远流长,强调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礼”既指具体的礼仪形式,更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所谓“一准乎礼”,据有关学者研究,就是指的是:以“礼”作为法的正当性基础;以“礼”作为法的原则和精神,凡与之相悖的法无效:当法无具体规定,法官可以以“礼”对案件作出裁判。
这体现在中国的传统法文化并不仅仅注重刑罚,更强调对人的善性的弘扬,比如旌表制度等受到西方启蒙思想家赞扬的良法美制,颇具仁爱精神。
在这种指导思想的背后,反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