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备课讲稿
浅析清末礼法之争对完善立法的启示

浅析清末礼法之争对完善立法的启示[摘要]清末变法修律就一系列新式法律的制定问题产生了礼法之争。
以史明鉴,通过礼教派与法理派观点的碰撞,分析清末礼法之争对完善立法的积极意义,以此得出更加中立、更适应当代立法的启示。
[关键词]礼法之争;法理;礼教一、礼法之争与其焦点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面对着法律自身发展趋势、社会秩序与自然经济的瓦解以及来自列强的外部压力,清廷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程序推行全方位的法律改革,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在“中法西法相结合,务期中外通行”思想的指导下,拟定法典的过程中,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就外国法律在中国本土移植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这就是“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从实质上看,是近代中国社会内在矛盾在立法过程的反映[1]。
它主要体现在《大清新刑律》修订过程中,其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2]。
对于《大清新刑律草案》,法理派坚持《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应注重世界各国共有的优秀法规并加入近代以来新颖的学说理念,同时也要在考虑中国本国礼教传统和民情的宗旨下展开[3]。
在酌减死刑、删除比附、更定刑名、惩治教育、死刑惟一五个修改方面的基础上,沈家本等人对于涉及传统封建礼教的罪名和法律条文进行删减与修改。
但是,礼教派对法理派的主张提出强烈反对,认为法理派起草的草案有悖传统礼教。
学界通常认为礼法之争的焦点在于《大清新刑律》修订中的中国传统封建伦常罪名的删减、修改。
而张晋藩将礼法之争的焦点进一步集中于“是否继续纳入封建礼教的内容”[4],实际上是对通说观点的深入。
对于礼法之争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修律指导思想:西方法律原则或传统礼教沈家本主张如果想要学习西方法律的宗旨,那么就必须要认真研究西方人的学说和书籍[5]。
沈家本等人通过研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原理原则,对旧律进行改革,提出删除比附、罪刑法定。
他们认为比附存在以下弊端:在司法中,审判官根据自我的意志,当法律无明确规定时,比照类似的条文使得他人受到惩罚,这时司法者取代了立法者的作用;法律应具有可预测性,若保留比附,使得司法官可以根据自身的意见进行律外适用,就会导致人民无法预测其行为是否合法;比附使得司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更高的地位,由于每个司法官主观判断不同,易造成同罪异罚的局面。
简析清末“礼法之争”

听教 令 ”、 弹性 很大 的条 款 , 只要 子孙违 背 了尊 长 的意志 、 命令 , 即构 成 了此罪 。 尤其 是在 隋唐 以后 , 各 代都 在律 例 中规 定 了此罪 , 并 赋 予 了父 母 很 大 的权 利 。礼 教 派认 为只 有 如 此 规定 ,方 能维 护 尊长 的权 威 ,维 护 家 庭 秩 序 ,保 障社 会 稳 定 。但 是 法 理 派 认 为 “ 子 孙 违 反 教令 ” 这 些 问题 纯 粹 属 于家 庭 教 育 方 面 的 问题 , 应 另外 设 立 教 育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化 机 构 、另 外 编 纂 法律 予 以 调 整 ,而 不 必规 定 于刑法 之 中 。
( 五 )关于子孙卑 幼能否 对尊 长行使正 当防卫权 问题
在 中 国历 史 上 ,各 代 都 赋 予 父母 极 大 的 权 利 ,可 以对 子女 发 号教 令 、施 以惩 戒 、包办 婚 姻 ,甚 至 可 以剥夺 子女 的财 产 和 生命 。礼 教 派 认 为 ,依 照 中 国传 统 的 道德 和法 律 , “ 天 下 无 不 是 之父 母 ” ,子孙 对 尊 长 的 教训 、惩 戒 ,只 有 接 受 ,而 绝 无正 当 防卫 的道 理 ;法 理 派 则认 为 ,法 应 当是 公 允 、公 平 的 ,是 为 了 真正 保 障 自由 而对 人 民权 利 的一 种 合 理 限制 。 正 当 防卫 就 是 为 了保卫 这种 自由和 权利 , 任何 人都 没有 权利 剥夺 他 人的 权利 。 因 此应 当允 许 子孙 卑 幼 对 尊 长行 使 正 当防 卫权 ,如此 ,法 律 才 是公 平 、公 正 的 ,才 能使 人信 服 ,才 能真正 得 到贯彻 实施 。 以 上 是礼 法 之 争 中最 主要 的争 执 之处 , 由此 可 以看 出 ,在 修 订新 律 的过 程 中 ,为 了拉 近 中西 方 刑事 法 律 的 距 离 ,法 理 派 势 必要 引进 、 吸收西 方 先进 的刑 法思想 与刑 法 制度 , 而这些 引 进 、 吸 收 的方 针 也 自然会 对 中 国传统 的价 值 体 系 、刑 事法 律 制 度 造 成 一定 的 冲击 ,而 这 些 冲击 都 成 为 礼 教 派攻 击 的 口实 与对 象 , 并 引起 了整 个 保 守 势力 的激 烈 反对 和 攻 击 。在 修 律 的 一系 列 方 针 问题 的争 论 中 ,礼 教 派 的 观点 实 际 上是 包 括 清 廷 、社 会 上 层 贵 族 、士 大 夫 在 内 的整 个 中 国保 守 势 力 观 点 的 总概 括 。 因此 , 这 场争 论 ,充 分体 现 了根植 于 中 国社 会几 千 年 的 中华 法 系在 法 制 近代 化 的过 程 中 对近 代 资 本 主 义法 系 的顽 强 抵 抗 。 由 于保 守 派 力量 的异 常 强 大 ,礼 法 之争 的最 终 结果 必 然 是 也 只 能是 法 理 派 的妥协 和退 让 :法部 针对 礼教 派 的批评 , 制订 了 《 暂行 章程 》, 并 对前 述 五 个 争 论 问题 做 出特别 的规 定 ,充 分 满 足 礼 教派 所 代 表 的整个 保 守势 力 的要求 。
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2500字

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2500字摘要:20世纪初期,清王朝为挽救严重的统治危机实行改革,而法制改革成为核心,改革中产生了对法律价值取向的争议并形成“礼教派”和“法理派”两大派别,双方就如何学习西方法制,改革旧法展开激烈的争论。
毕业关键字:礼法之争;中体西用;礼教派;法理派1 改革的推行和法理派修律1901年清庭发布上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深念近数十年积弊相仍,因循粉饰,以致酿成大衅,现在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致富强”[1]要求中央及地方大臣参酌中西政要,上?变法革新之策。
1902年,清政府下达修律诏书,随即又诏令组建修订法律馆,选任法律大臣等相关事宜。
时任刑部左侍郎的沈家本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律事务,并擢派熟知欧美法律的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等帮办修律。
在沈家本主持下,清庭先后派员分赴欧美?p日本考察法制。
沈家本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固以明定法权推行无阻为指归,尤以参酌东西择善为目的。
……考察日本改律之始,屡遣人分赴法?p英?p德诸邦,采取西欧法界精理,输入东瀛,然后荟萃众长,编成全典。
”[2]在这样的认识下,以“博稽中外,参考古今”[3]“模范列强”[4]为宗旨的法理派修律原则也基本确立。
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p伍廷芳等人制订了修律中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刑民合一”而编,但已严格区分于传统旧法“刑民不分”特点。
该法上呈清庭后,清庭谕令各省督抚大臣“体察情形,悉心研究其中有无扦格之处,即行缕析条,据实具奏。
”[5]然而立法者万没想到该法一出即遭到各地督抚将军的几乎一致批驳。
例,广西巡抚林绍年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各法,广西尚难行。
盖俗悍民顽,全恃法律为驭驾,闻以不测示恩威。
若使新法遽行,势必夸张百出,未足以齐外治,先无以靖内讧,下所司知之”[6]。
而直隶总督袁世凯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法,内有扦格者数条,请饬再议”[7]。
礼法之争

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法律不得不与其他种种社会制度一样,被迫接受近代转型。
这次转型是以西方法律与法学进入、清末修律为发端。
在这次转型中引发了是以“礼”还是以“法”指导新立法的论争。
“礼”指中国传统的礼教,即法典化的“三纲五常”等纲常名教。
主张以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为标准,有选择地移植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被称为礼教派。
礼教派又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义派、国情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法”指西方资产阶级法理。
主张以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被称为法理派,又称法派、法治派、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因法派以沈家本为旗帜,故又有沈派和反沈派之说。
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
因他们争论的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所以中国法律史学者称这场争论为礼法之争。
一、对礼教派的重新认识从现有的研究资料来看,对礼教派所持的理论有的研究者简单用“顽固”、“守旧”、“封建遗毒”将其全盘否定。
对礼教派全盘否定是有失偏颇的。
礼教派的变法思维虽有不完善的一面,但应当指出的是,礼教派对清王朝为挽救危局而进行的修律活动持一种积极的态度, 清末“礼教派”法律思想在某些方面也有其成熟的一面。
从“礼教派”变法态度来看,是强烈和积极的。
例如,“礼教派”代表人物亲历鸦片战争全过程的魏源,深刻地认识到变法势在必行,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法无久不变,运无往不复。
”①既然如此,变法就是必然的。
礼教派的领袖人物劳乃宣认为“今天下事变亟矣,国家多故,风俗凌夷,官无善政,士无实学,刑不足以止奸,兵不足以御侮,而数万里十数国之强敌环逼而虎视,创闻创见之事月异而岁不同,当今之时,犹拘于成法以治之,鲜不败矣。
则法之不得不变者势也”。
故此,劳乃宣认为应改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传统法律。
张之洞与两江总督刘坤一联名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提出以“育才兴学”﹑“整顿中法”﹑“吸收西法”为中心的一套改革方案,要求改良法制。
由清末“礼法之争”看中国传统法制

要 列入新刑律 , 如何列入? 虽然 , 在今天看 来 ,礼教派 ” 坚持 的主张 已不合 时宜 , “ 所 但从 “ 礼教 派” 所力主而终遭 废弃的一些条 款中 , 我们 可以看 出中国传统法 制的 内
涵 以及 步人近代后所面临的困境。 中国传统法制中的礼
一
、
关键词 : 札法之争 中国传统法制 例 中图分类号 : 9 文献标识码 : D2 A 文 章 编 号 :0 4 4 1( 0 9 0 — 7 — 2 10 — 9 4 2 0 )5 0 9 0
《 经济 ̄}09 20 年第 5 期
● 经济与法
由 清 末 “耆 乙法之 争 ”看 中 国传 统 法 制
●孟海静
摘 要: 清末“ 礼法之争” 是在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下发 生的一次争 论, 它不仅 开创 了中国法制近代化 的先河 , 而且 第一 次将 中国传统 法制 的本质与特征全 面地展现在 了世人面前 。 传统法制 所维护的以礼 为核 心 的封建伦理纲常 , 已成为法制近代化的一大障碍。 法律形 式上“ 且 律例 并 行” 严重影响法制的 实际运行。 , 只有在合理 继承传 统法律 文化 的基础 上 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 , 才能解决传统法制在步入 近代化的过程 中所 面
应利用有 限的 资金 对重点项 目进行扶持 : 帮助 组 织 人 才培 训 活 动, 立 境 外 的技 术 研 发 和 营 设 销 机构, 等等。() 供及时 、 2提 准确 、 丰富的 商业
以统筹并进行宏观指 导和有效监管。例如, 我 国在服 务外 包领域仍 处于产业价值链 条的较
低 端 , 少发 达 国 家 企 业仍 然把 发 展 中 国 家作 不
1 2 9 年至 11 年 , 0 9 1 清政府最高封建统 治集团 , 在厉行 “ 新政 ” 仿 和“ 行立宪” 的招牌下 , 进行 了一 次修律 活动 。 这次修律活动是 中国封建法律 向半殖 民地半封建 法律转化 的开始 。但是 , 由于 中国二千 多年来 维护纲 常等级名分 的封建法律思想根深蒂 固, 因此 , 在修律 的过尖锐斗争 。 在近代法制史上 , 斗争被称为“ 这场 礼法
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

[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一、目前学界对清末“礼法之争”的研究与定性鸦片战争以来,与世界已有相当隔膜的中国社会揭开了旨在“自强”的近代变革的序幕,经历了两次鸦片战争及英法联军入侵的打击,清廷终于从本能的反应转到主动自觉的回应,中国社会的近代化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启动了,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
1902年至1911年,清政府最高封建统治集团,在厉行“新政”和“仿行宪政”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在此次政治变革中居重要地位的修律活动。
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就《刑事民事诉讼法》,特别是《大清新刑律》的立法指导思想,实质上也是清末整个修律的指导思想的一次大争论,这次大争论在近代法律史上被称为“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中双方争论的核心在于:鉴于当时中国的国情,应以资产阶级法律的原理原则为主要指导思想,还是应以封建礼教为主要指导思想制定新法。
正如当时的《法政浅说报》所说的那样?quot;新刑律为采取世界最新之学理,与我国旧律统系及所持主义不同,故为我国“礼教派”所反对。
“礼法之争,随新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以下的一个发展过程:(一)审议《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模范列强”,制订了中国法律史上的第一个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废弃封建的苛法滥刑,礼教与法律相分离,采用资产阶级的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
这个诉讼法遭到以湖广总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反对。
张之洞于光绪三十三年(1906年)上《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大肆攻击,全盘否定这个法典。
清廷循张之洞之议,宣告废除尚未公布的《刑事民事诉讼法》。
(二)签注《大清新刑律草案》。
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和十二月,沈家本先后奏上《大清新刑律草案》和该草案的案语,清政府交由各部院及督抚签注意见。
《大清新刑律草案》更加充分地体现了法律与礼教相分离的精神,如量刑定罪不依“服制”,废除旧律中“犯罪存留养亲”的规定,故杀子孙无减轻,妻妾殴夫无加重,“无夫奸”不论罪,法学论文《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
清末法制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清末法制改革第一节预备立宪一、戊戌变法与晚清新政练新军、改官制(裁撤冗员——如督抚同城的巡抚;设立外务部、商部、学部等、改刑部为法部等)、发展工商业(如颁布商事法规)、废科举办新学(如1901年要求各级书院改为大学堂、中学堂等;1905年废科举)二、仿行立宪(1)考察宪政载泽所上的《奏请宣布立宪密折》指出君主立宪有三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2)仿行立宪○1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确立“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立宪原则。
○21908年《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规定为期九年的“预备立宪”期。
○3设立“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工作机构。
(3)资政院与咨议局○11907年下令设立资政院,1909年《资政院院章》,1910年10月开院。
资政院:立法、财政决议、行政监督讨论后请旨定夺;具有国会的性质,咨询机构。
○21908年批准《各省谘议局章程》为督抚提供相关咨询意见,督抚可以否决其意见(4)钦定宪法大纲作为“预备立宪”阶段的纲领性文件,共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大权统于朝廷”。
○1张君权(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2附民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权,如“十、总揽司法权。
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毕竟为传统上无限制的君主权力画出了一个界限也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民权保留了一定的空间。
(5)《十九信条》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1“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2责任内阁制○3国会(议会)有制定宪法、改宪、选举内阁总理大臣、宣战、媾和及决定财政等权力○4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5民权的缺失第二节刑事法律制度一、修律动因(1)列强允诺放弃领事裁判权(2)刑法严峻二、《大清现行刑律》(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清末礼法之争述评

清末礼法之争述评摘要清末,由于列强侵略和外国资本主义的冲击,再加上本土内生性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其他方面的影响,使得中国或被迫或主动吸收、引进西方法律文化。
内忧外患的清王朝迫切在国际上寻求政治地位,变法图强,想要收回治外法权,开始了变法修律。
在如何修律的问题上,效仿西方与遵循传统礼教之间展开了激烈争论,简称礼法之争。
它是法律转型时期不可回避的话题,不仅为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当今社会探索“礼、法”协调新模式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清末修律礼法之争法制近代化晚清社会各种关系因素复杂交织,面对民众运动、列强压迫、资本主义发展、西方思想文化涌入、收回治外法权等问题,清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变法修律,秉持着“参考古今,博辑中外,务期中外通行”的指导思想,既要制定“西律”迎合西方列强的利益要求,又要维护“三纲五常”等传统礼制观念。
因此,在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的过程中,观念的相悖导致资本主义法制与传统封建礼教势必产生冲突,也引起了备受关注的“礼法之争”。
一、礼法之争的过程礼法之争始于《刑事民事诉讼法》,经由《新刑律草案》,《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终结于《大清新刑律》。
(一)第一阶段:新型程序法蓝本的夭折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学习西方,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单行诉讼法,采用了资产阶级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
但此诉讼法遭到以湖广总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反对,他们认为该法在“诉讼权利男女尊卑长幼应该平等,私有财产应该得到政府承认、法律保护”这两个问题上坏明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有违纲常伦纪,并认为仅以改良中国司法不可能使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
《刑事民事诉讼法》在立法程序、收回治外法权、法律范畴等方面经不住推敲,效仿西方鼓励个体发展、保护私有财产,企图一步到位,反而操之过急,成为礼教派攻击的致命缺陷,最终只能束之高阁。
(二)第二阶段:对《新刑律草案》的攻击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和十二月,沈家本奏进《刑事草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并陈修订大旨折》并附《刑事总则清单案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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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清末修律中的
“礼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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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
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
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淸新刑律》等新式法
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
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
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
行法理”,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
称为“法理派”。而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
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
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
体”,尤不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
称作“礼教派”。
“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主要集中在: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干名犯义”作为
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
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
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
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
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绝不能在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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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中没有反映。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
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
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
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3、关于“无奸夫”及“亲属相奸”等问题。“奸非”
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的处罚。“亲属
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因此,
礼教派认为新律中也应有特别的规定。法理派则认为,
“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此事有关
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至于
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
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因此,
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
另立专条”。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礼教派认为,“子孙
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法理
派则指出:“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
教育之方。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也。”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
礼教派认为,“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
母的教训、惩治,最多像舜帝那样“大杖则走,小杖则
受”,绝无“正当防卫”之说。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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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的一种限制。父杀其子,君主治
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则治以不孝之罪”,惟有如此
“方为平允”。
对“礼法之争”的看法:礼教派代表封建地主阶级,
法理派代表资产阶级。礼法之争是封建地主阶级与资产阶
级要求制定什么样的法律的争论。礼教派和法理派都主张
制定法律,但在立法的指导方针上产生了重大分歧。礼教
派主张以“礼”为指导的封建法律思想来指导立法;法理
派主张以资产阶级法理来指导立法。而近代礼法之争的结
果则是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礼法之争在客观上
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对于此
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