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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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是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规定。

2020年7月2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0年7月2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道路货运站(场))(除危险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道路货运站(场))(除危险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道路货运站(场))(除危险货物)经营变更(含许可证延续)、补证、换证、终止经营申请表1清障施救牵引企业车辆拟购置承诺书我公司承诺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之日起的6个月内购置如下车辆,以达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要求,如不能按期完成,则由管理部门撤销所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注: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承诺单位(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年〕第号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3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

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申请。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客运站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三、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的公示及审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情况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 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道路客运新增车辆申请表

道路客运新增车辆申请表

运 班 线
起点
讫点
起点站名
讫点站名
主要途径地
停靠站点
车辆运行 情况
班线类型
营运里程
班车类别
日发班次
班线许可 时间
经营期限
线路牌号
是否更换 线路标志牌
原线路牌规格
原许可证明号
更换线路牌规格
现许可证明号
原营运车 辆情况
车牌照号
座位数
厂牌型号
入户时间
类型等级
技术等级
省辖市运 管处(局)、 省直管县、 扩权县运 管所(处)
符合豫保监发[2006]1号、豫交运[2011]94号文件要求。
年月日
注:1•此表有经营业户填制一式三份,省运输局、车籍地省辖市运管处(局)或省直管县、 扩全县运管所(处)和经营业户各存一份。
2•办理非定线旅游营运客车时,涉及班线内容不需填写。
3•此表纸张规格统一采用B5纸。
经营业户 名称
车辆经 营范围
经营业户 名称
车辆经 营范围

运 班 线
起点
讫点
起点站名
讫点站名
主要途径地
停靠站点班ຫໍສະໝຸດ 类型营运里程班车类别
日发班次
班线许可 时间
经营期限
线路牌号
线路牌 规格
许可证明号
车辆牌号
座位数
厂牌型号
入户时间
类型等级
技术等级
省辖市运 管处(局)、 省直管县、 扩权县运 管所(处)
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符合豫保监发[2006]1号、豫交运[2011]94号文件要求。
年月日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 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路线长度在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 /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营运路线长度在400 公里以上 800 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路线长度在 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 3000 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 辆以上、客位900 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 40 辆以上、客位: 1200 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50 辆以上、客位 1 500 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 15 辆以上、客位 450 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 20 辆以上、客位 600 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0 辆以上、客位 200 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 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 辆以上、客位 600 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5 辆以上、客位 100 个以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京交客运发〔2019〕 14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京交客运发〔2019〕14号各郊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各道路客运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延续事项的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及有关行业管理实际,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重新核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是依法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对道路客运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强化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考评。

通过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重新核定工作,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管理,切实提高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

二、核定对象和基本原则(一)核定对象。

经本市交通运输部门(运管机构)许可,经营期限即将到期的国际客运班线、省际客运班线(含毗邻县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班线,其经营主体仍具备从事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条件且申请延续经营的。

(二)基本原则。

以企业及运营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为核定内容,以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核定依据,经营期限核定期限为4至8年,基准期限为6年。

三、核定条件和基本标准(一)在上一经营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班线,重新核定其经营期限为6年:1.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2.无社会影响恶劣服务质量事件的;3.无蓄意扰乱运营秩序、影响安全稳定等非法过激行为的;4.所在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达到AA级以上,且其中两年达到AAA 级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新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了哪些内容的修改?那么,下⾯是⼩编给⼤家介绍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条第(⼆)项修改为:“(⼆)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将第⼗九条第三款中的“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修改为“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三、删除第⼆⼗条第⼀款中的“传真”。

在第⼆⼗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款、第四款:“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 四、将第⼆⼗六条第⼀款修改为:“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申请⼈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 将第三款修改为:“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制定。

” 五、将第⼆⼗⼋条第⼀款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第⼗九条规定由经营者⾃⾏决定停靠站点及⽇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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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
申请编号:( )
业户名称
安运运输集团汽车运输汉阴宏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起讫地
汉阴至安康
班线许可
时间
经营期限
变更事项
终到站
变更
变更事由
安康供销车站停止营业




起点
原:汉阴汽车站
讫点
原:安康供销商贸汽车站
现:汉阴汽车站
现:安康汽车站
主要途
径地
原:恒口
现:恒口
停靠
站点
原:恒口
注:1、本申请表用于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径线路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等许可事项变更。
2、此表由经营业户填制一式四份,省运管局、起点市运管处、讫点市运管处和经营业户各存一份。
3、车辆运行情况应写明此车正在运行或已于某月某日保费(或转出)。。
班车类别
原:普通
现:恒口
现:普通
业户
名称
原:安运运输集团汽车运输汉阴宏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原:1
现:安运运输集团汽车运输汉阴宏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现:1
车牌照号
座位数
厂牌型号
入户时间
类型
等级
技术
等级
车辆运行
情况
一级
正常运行
线路牌号
许可证明编号
原:
现:
起点主管部门意见
讫点主管部门
意见
省运管局
意见
讫点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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