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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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级会计经济法试题及解析

2024中级会计经济法试题及解析

2024中级会计经济法试题及解析中级经济法单项选择题1.章某15 周岁生日时,姥爷送其一台价值2 万元的电脑,姥姥则送了一副价值100 元的手套。

同年某天,章某未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其电脑与手套分别赠送给了同班同学。

下列关于章某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赠送手套的行为效力待定B.受赠手套的行为有效C.赠送电脑的行为无效D.受赠电脑的行为效力待定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对于这类题目,一定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判断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本题中,章某的年龄已满8 周岁不满18 周岁,且不存在法定的升格、降格事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步,判断各项行为的性质:(1)选项 B 当选,选项D 不当选,章某的姥爷和姥姥分别把电脑、手套送给章某的行为,对于章某来说是属于纯获利益的,因此,均属有效。

(2)章某自行把电脑、手套送给同班同学的行为不属于纯获利益,则应进一步判断其是否与章某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其判断标准主要是行为所涉的金额:①选项C 不当选,电脑的价值较大,一般都在千元以上,其行为就与章某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

因此,章某自行将电脑送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而非无效。

②选项 A 不当选,与电脑对比,手套的价值较小,章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将手套送人,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应属有效。

2.张某与乔某约定,乔某若在公司年底举办的毽子大赛中获得冠军,张某将把其在三亚的海景房借给乔某使用半年。

该约定的性质是()A.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B.单方司法律行为C.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辨析。

选项AB 不当选,张某将房屋借给乔某,属于借用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 C 当选,选项D 不当选,乔某并不一定能在毽子大赛中获得冠军,所以这个事项属于“条件”,而不是期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刘鹤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刘鹤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刘鹤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34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吉喆【审理法官】郑吉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刘鹤峰【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刘鹤峰【当事人-个人】刘鹤峰【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洪卫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卫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卫【代理律所】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刘鹤峰【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人保北京分公司应否赔偿刘鹤峰相应经济损失。

保险合同一般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主张免责,首先应当就保险条款是否已经订入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予以充分举证,只有在保险条款被认定为有效的前提下,才涉及是否满足保险免责事由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免责事由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人保北京分公司应否赔偿刘鹤峰相应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人保北京分公司上诉主张刘鹤峰存在肇事逃逸行为,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人保北京分公司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刘鹤峰则称其在事发后并未逃逸,而是与交警发生冲突后离开现场。

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全部资产或者部分资产、负债、权益等分立为一个或者若干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旨在优化公司结构、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

然而,公司分立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其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二、公司分立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对公司分立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因分立、合并、变更经营范围等需要,可以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等进行分割、合并或者变更。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分立的程序、条件、通知义务等内容。

三、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1. 权利义务的转移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权利义务将按照分立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分别转移给新设立的公司。

具体而言,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合同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应按照分立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

2. 资产、负债的划分公司分立时,原公司的资产、负债应按照分立协议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划分。

新设立的公司应按照划分后的资产、负债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原公司的资产、负债在分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审计费用、评估费用等,也应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

3. 股东权益的调整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股东权益将按照分立协议或者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包括:(1)原公司股东的股份比例:在分立过程中,原公司股东的股份比例应按照分立协议或者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以确保新设立的公司股权结构合理。

(2)原公司股东的股份分配:分立后,原公司股东的股份分配应根据分立协议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如按照股份比例分配、按照出资额分配等。

4. 税务后果公司分立涉及税务问题,具体包括:(1)企业所得税:公司分立前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如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继续享受原公司的税收优惠,则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增值税:公司分立涉及增值税的处理,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签合同签集团和分公司区别是什么?

签合同签集团和分公司区别是什么?

签合同签集团和分公司区别是什么?签合同签集团和分公司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效力的承担上,对于集团公司是具有法人的,可以承担签订合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分公司是无法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的,所以一般需要集团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签订。

一、签合同签集团和分公司区别是什么?主要区别在于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集团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不可以签订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

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相关情况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

(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

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与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分公司与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分公司与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1、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对于何为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总公司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是无效,除非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明知分公司越权仍旧与其签订合同。

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授权范围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或者施工单位的工程处(工程队)对外签订的合同往往盖有工程项目部的章(有些是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由于工程项目部、工程处等是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并非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此类合同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除非项目部、工程处(工程队)在签订合同时有施工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得到施工单位的追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往往因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而认定为有效。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相关文章链接股东权利限制和股东资格解除中的若干问题(源自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律师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上)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分了四部分:第一部分:设立公司民事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第二部分:股东出资效力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第三部分:违反出资义务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第四部分:与股东资格否认相关的问题。

用公司法的时候,一般要先看目录,法条的目录,再看框架结构。

事实上,公司法的这部司法解释,从公司的出生谈起,再谈及设立、公司存续、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死亡”即公司解散清算。

这有点体类似人的出生过程。

看了目录,我们就会对于公司法法律本身的定性有了一定的了解。

公司法更多的在规定一个组织法,规范一类市场主体如何出生、存续、死亡。

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中间有很多“不得”、“必须”、应当”等的字眼。

我们不要简单据此推断行为效力的问题。

而于违反这些词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可能有这样或那样判的。

比如说,决议程序违法可撤销、作出的决议内容可撤销,但作为交易行为,不能因程序瑕庇而必然无效。

再如,说到公司法第16 条,违反第16 条担保就一律无效吗?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我们还应注意,公司法从公司的出生到死亡都谈及到了,但我们在应用公司法的时候,还要和其它法律联接,比如,谈到公司“死亡”时,要联接破产法,实际上还有侵权行为法、物权法等。

下面我们就一条条来看。

第一部分,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刘敏法官解读:公司发起人,包括公司法下的股份公司也包括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

这一条,实质上是在为后面方便,设计了这个条款。

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含义不样。

法律判断题及答案

法律判断题及答案

判断题及答案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的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2、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应当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7、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8、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9、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0、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1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1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1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1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5、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6、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7、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过意思表示、行为表述等方式,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主体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责任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通过违法活动获取的利益,法律规定应当退赔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法定形式等。

1. 行为主体行为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从出生到死亡,对有关自己的民事权益享有法律保护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2. 客体客体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具体事物或者具体权益。

客体可以是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利益。

行为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对客体进行处理。

3.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通过口头、书面、行动等方式,表达行为主体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

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明确、自由和无法撤回的。

在合同中,意思表示是作为合同成立和内容确定的要件。

4. 法定形式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例如,买卖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

法定形式一般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真实和有效。

代理行为的概念及种类代理是指一个人(代理人)代表另一个人(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代理可以分为普通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类型。

1. 普通代理普通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一般的法律行为。

普通代理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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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依据劳动法,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都被视为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劳动法也没有限定用人单位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经营范围和资格上存在限制,但其并没有限制不能雇佣劳动者,因此,分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合格,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
4、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本公司,不能自行独立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5、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分公司和本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本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比如财务科、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科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个问题: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间的区别。
认为,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间有五个区别: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打个比方,本公司如果是公安局,那么分公司就是派出所。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本公司所有。
3、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本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因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而无效(事实上是因为用人单位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劳动法上的义务,如果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分公司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承担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劳动者工伤的,分公司还应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换句话说,如果题中将“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我就没有疑问了。Re: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有缔约能力、诉讼能力,但不具有责任能力(执行时先执行分公司,不足部分再执行总公司)
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group/topic/32192206/
分公司是和本公司相对而言的法律概念。本公司是指一个公司法人的总机构,或称总公司,而分公司是本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那么,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呢?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分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
/viewthread.php?tid=395985
2003年司法考试卷三
13.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第二个问题: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这一题,我对该分公司的主体资格有点不解,既然称“分公司”,应该是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那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不是应该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才得进行吗?而且进行时是否应以总公司名义为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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