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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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然而,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水土流失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科学有效的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总则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水土流失防治活动,包括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二、规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土保持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三、预防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四、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目录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原则、目标环保工作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坚持“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止水土流失和空气污染,控制施工噪声。

施工过程中,严格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施工和保护并重”的原则,以建设标准化工地为目标,将施工引起的对环境的干扰、破坏降低到最低限度。

坚持施工生产和环境保护同步进行,制定环保目标和指标,预防污染,并持续改进,切实提高参建员工环境保护意识,树立良好施工管理形象,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共同提高,把本标段工程建成“健康生态、绿色环保”的达标工地。

控制目标:1 施工扬尘、有毒有害气体及固体排放控制在国家排放标准以内。

2 施工污水排放控制在沿线地方各市排放标准以内。

3 环境敏感地区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达标。

4 能源、原材料消耗控制在计划以内。

5 尽量减少对自然地质、植被的破坏。

6 土壤、水系不污染,河道不堵塞,水土不流失。

7 环、水保责任事故为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工程所在地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进一步加强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施工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丽香铁路-2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遵循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实行全过程有序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要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配合党政工团组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接受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理顺与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轨排基地和制梁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及其所属工区。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3篇)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3篇)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应坚持公益性、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治理与修复相结合,综合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加强信息公开,促进各方参与,形成全民共治的局面。

第二章环境保护第四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估,及时预警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扩散。

第五条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工业企业锅炉脱硫、脱硝和烟尘治理,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大气质量。

第六条强化水污染防治,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和农村水污染治理,推广节水技术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七条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理和安全处置。

第八条增强生态系统保护能力,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强化对生态破坏行为的打击和追责,推进生态修复和植被恢复,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三章水土保持第九条加强水土保持规划和管理,制定并落实区域、流域和县域的水土保持规划,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强土壤保护和防沙治沙工作。

第十条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推广节水农业技术,提高农田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加强山区水土保持管理,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等工作,加强山洪灾害防治,保护山地水源和土壤资源。

第十二条加强河湖湿地保护与恢复,加强流域综合治理,保护水体生态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组织和保障第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完善环境监测和执法机构,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改版)1总则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重载铁路的建设目标。

把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限度,确保铁路沿线景观、文物不受破坏,江河水质不受污染,植被有效保护,杜绝水土流失,杜绝重大环保事件的发生, 节能、节材、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特制定本《办法》。

2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2环境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城市区域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19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200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1990京冀公司《标准化建设管理手册》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3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3.1管理方针环境保护管理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水土保持管理方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3.2管理目标3.2.1环境保护目标杜绝一般(Ⅳ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

遏制环保不良行为发生;绿色环保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满足行业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工程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达标。

3.2.2水土保持目标施工范围内不因土建施工原因发生水土流失;临时用地、取弃土场不因施工原因发生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路基不发生水土流失;清表土集中存放和复垦使用;临建设施拆除后恢复原地貌。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1015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1015

陕西华电榆横煤化工有限公司可可盖煤矿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保护和改善陕西华电榆横煤化工有限公司可可盖煤矿(以下简称可可盖煤矿)矿井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根据国家工程建设“三同时”要求,对环境保护要全方位控制,全过程强化环保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管理办法》(中国华电科制[2010]1120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华电科制[2011]1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具体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可可盖煤矿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管理内容、职责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管理部门为综合科,负责基建期间的该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可可盖煤矿基建期间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本矿各部门及参建单位,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成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副矿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副总工程师、工程科科长、安监科科长、综合科科长、监理总工程师、参建单位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依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编制煤矿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计划并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与治理措施。

筹集安排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资金,应遵照“统筹安排,治理重点,收效明显”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项目。

3.每季度召开研究和决策矿重大环境问题的会议。

4.与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联系,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和环境保护科研项目。

5.负责可可盖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保“三同时”工作。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执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进一步加强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施工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有效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达到上述目标,依据陕西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保二罚”制,即:“保证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处罚破坏环境与水土保持的施工单位”、“处罚对施工单位监理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并对相应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环保水保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本着对环保和国家负责的态度,认真熟悉有关规范、规章、办法,总结经验,提高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环保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专门环保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环保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组员:各部门负责人第三章保证体系第五条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落实环保责任制,实现环保目标。

第六条通过环保教育强化环保意识,通过环保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环保检查达到消除环保隐患的目的。

第七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施工企业控制、全员实施”的环保保证体系。

政府环保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环保检查和监督;公司负责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环保法规施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在项目建设中要求全体建设者按环保的各项规定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第四章环保组织机构和责任人职责第八条施工单位的环保小组负责本单位所辖段落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好所管路段的环保工作,提高环保意识,在施工中严格贯彻和执行有关环保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

其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和环保分管领导,并对公司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好环保工作,对环保工作的好坏负责,如有被上级主管部门奖励或违约处理,将直接对责任人兑现。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保持水土资源的良好状态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个人的环境和土地使用行为,降低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维护生态平衡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禁止和处罚,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

2.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措施。

3.环境规划和评估:制定和实施环境规划和评估,评估和预测环境影响,并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环境监测和检测:建立环境监测和检测机构,对环境污染的源头、排放和影响进行监测和检测。

5.环境管理和治理: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通过改善生产工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手段降低环境污染。

6.环境教育和宣传: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公众的参与。

通过这些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能够有效地保护环境和水土资源,提高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 编制依据 (1)1.2 环保与水保方针 (1)1.3 环保与水保目标 (1)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及基本要求 (1)2.1 组织、机构设置 (1)2.2 环保与水保管理基本要求 (3)第三章项目部各级环保与水保管理岗位职责 (4)3.1 项目经理 (4)3.2 总工程师 (4)3.3 项目副经理 (4)3.4 安全环保部 (4)3.5 工程部 (5)3.6 物资部 (5)3.7 机电部 (5)3.8 综合部 (5)3.9 财务部 (5)3.10 其它相关部门 (5)第四章项目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 (6)4.1 环境因素识别的范围 (6)4.2 环境因素识别方法 (6)4.3 环境因素识别步骤 (6)4.4 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 (6)第五章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 (10)5.1 临时场地 (10)5.2 生活驻地 (12)5.3 路基施工 (13)5.4 桥梁施工 (14)5.5 隧道施工 (15)5.6 赤水河岸施工 (17)第六章施工现场环保与水保日常检查 (18)6.1 检查目的 (18)6.2 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18)6.3 记录及记录管理 (18)第七章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19)7.1 适用范围 (20)7.2 组织机构 (20)7.3 领导小组职责 (21)7.4 应急响应 (21)7.5 奖罚措施 (22)第八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1.1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环保水保规程、规范等1.2 环保与水保方针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三同时”制度,采用国际先进高速公路环保水保技术和严格的施工期环保水保管理措施。

保护和改善施工周边地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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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全面保护和改善本项目沿线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按“创建景观路、文化路”的目标建好磨思高速公路,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交通厅对环保工作的要求,对环境保护要全方位控制,全过程强化环保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合同段施工的具体情况,实行根据环境保护开展的好坏对各工程处奖罚,对项目部和各工程处主要负责人进行奖惩挂钩。

1.3各工程处应本着对环保负责的精神,认真理解有关的“规范”及“办法”的要求,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环保工作。

2环保组织机构2.1成立环保工作小组,项目经理任小组长,项目总工、项目部安技员、工程处处长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任组员,并明确工作执行负责人。

2.2设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经理任小组长,项目总工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征迁办公室内。

3环保组织机构职责和责任人职责3.1项目部环保领导小组对各工程处的环保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奖惩,同时对指挥部环保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其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和环保分管领导,上级和环保部门对本项目的评价和奖惩将直接对责任人兑现。

3.0.2项目部的环保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段落的环境保护工作,对环保工作的好坏负直接责任。

在施工中严格贯彻有关环保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严格要求各工程处认真开展环保工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其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和环保分管领导,对开发公司环保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如有被上级和主管部门奖励和处罚,将直接对责任人兑现。

4环境保证措施4.1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企业控制、全员实施”的保证体系。

环保部门代表政府对本项目进行环保检查和监督,项目部负责督促各工程处按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施工。

项目部应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建设的全过程中动员全体建设者保护环境,全面实施环保的各项规定。

4.2切实加强磨思高速公路建设环境保护的现场管理,杜绝各工程处在施工中随挖随倒、乱砍树木、挤占河道等不文明施工行为发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另一方面,要加大现场稽查力度,努力做好环保现场管理工作。

4.3各工程处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落实责任制实现环保目标。

4.4通过环保教育强化环保意识,通过环保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环保检查消除环保隐患。

5现场检查及处罚规定5.1现场检查的目的为了切实加强磨思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的现场管理力度,控制施工过程中各种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杜绝可能对当地环境,生态造成各种严重破坏的不良事件发生。

5.2现场检查机构项目部有关处室人员组成现场环保稽查组,具体实施不定期环保检查、督促、处罚的职能。

5.3现场检查的依据按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项目建设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本项目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为依据。

5.4稽查组主要职责5.4.1检查各工程处的环保组织机构和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是否运行正常。

5.4.2检查各工程处在施工中是否按环保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施工。

5.4.3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分段落实环保任务和责任。

对违反环保规定操作和随意破坏自然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5.4.4检查因施工造成土石淤塞河道的清理情况,并督促恢复疏通,确保雨季前清理通畅,安全渡汛。

5.4.5检查弃土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规范合理。

5.4.6检查拦砂坝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安全有效地防止土石流失。

5.4.7检查因施工造成的边坡植被破坏是否采取恢复措施。

5.4.8检查各类水毁和滑坍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情况,并协助制定处治措施。

5.4.9检查路基、边坡、涵洞、桥梁等排水防洪工程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5.4.10检查因施工挖断或阻塞农田水利灌溉的沟渠,确保农作物栽种前恢复或疏通。

5.4.11检查施工现场内外环境,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大气和环境的污染。

5.4.12严禁乱砍滥伐树木,乱倒废方,尽量减少污染河道、水库等水资源。

5.5处罚规定各工程处若不按有关环保规范和法规要求施工的,经项目部环保监督领导小组发现,分别按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细则处理。

6环保处罚细则6.1工程处应正确对待施工中存在的环保问题,对查出的环保问题隐瞒不处理者,项目部将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调离岗位。

6.2工程处不按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的,经环保监督领导小组检查发现,除责令其恢复至达到要求外,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1.路基土石方开挖①在沿河段和水库边开挖土石方,故意向河床和库区弃废方,而且下方无工作平台和防范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10万元。

②在山岭区开挖路基土石方,不按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弃土、随挖随倒,经有关人员发现核实,一次罚款1万元,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

③对于在山脚设工作平台的,必须严格控制开口,不能多处开口,避免坡面植被遭破坏,不按要求施工,发现一次处以1万元的罚款。

④采用爆破开挖石方时,要严格控制药量,尽量避免放大、中炮,产生土石方滚入河道,阻塞且不及时清除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万元。

2.桥梁桩基施工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溢出的泥浆应引流至适当地点进行处理,以防止污染堵塞河道、水源或道路,如不按要求施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万元。

3.水土保持①施工中必须按设计图纸或变更后的弃土场位臵弃土,且在弃土前必须先做拦砂坝。

如果在雨季施工未做拦砂坝就开始弃土,经检查每发现一次,处以2万元的罚款;如在非指定的弃土场弃土,每发现乱弃土一车,处以500元的罚款。

②弃土不规范,形成泥石流,造成弃土场的弃土溢出拦砂坝的,每次处以2万元罚款,并负责处理达到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③工程处自行与地方签订协议选定的弃土场,所发生的一切纠纷,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自行解决。

4.农田坝区施工①农田坝区施工的单位,在开挖基坑时产生的废方。

必须运走统一堆弃,严禁随挖随倒,超占公路用地外的农田耕地,经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万元,并负责赔偿超占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负责恢复农田耕地。

②在农田沟渠段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弃土,保证不阻塞沟渠,以免影响农田灌溉用水,如不按要求施工,经检查每发现一次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成恢复沟渠畅通和负责恢复费用。

5.生活区①生产、生活产生的废物应及时运至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臵,防止散失或随意倾倒阻塞河流,污染环境及水源。

②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应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

如环保检查人员发现将不经沉淀处理的泥浆和含有污染物质以及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道或现有灌溉系统中,致使河流、水道中的悬浮物增加或造成河道冲刷和水流污染,每发现一次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责令整改。

6.3根据工程实施具体情况,本着对环境保护高度负责的态度,项目部将再对本细则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第二篇: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拌合站、制梁场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六条学习环保水保知识,强化环保水保意识,重视环保水保工作,集团公司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全体职工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环境及水土保持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报告。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为了加强贵广铁路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领导,集团公司指挥部成立环保水保领导小组,所属项目部都要相应成立环保护水保组织机构。

第八条集团公司指挥部配专职环保水保工程师1人,所属项目部要配专职环保水保工程师1-2人,工程队配专(兼)职环保水保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集团公司指挥部对全标段环保水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所属项目部对本管区环保水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一级保一级,层层负责。

第十条环保水保主管部门的职责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建设、设计单位制定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标准,并对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㈡组织开展环保水保宣传教育,环保水保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并实施环保水保奖罚事宜。

㈢负责施工标段(区)内的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防治与管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事故和纠纷。

㈣负责会同地方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部门做好自然生态环境和水土资源的保护。

㈤负责做好环保水保措施实施记录、工作汇报及报告。

㈥收集、整理环保水保资料及文档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㈦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环保水保工作其它事宜。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指挥部所属项目部应对施工管区内的自然环境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价,建立环境因素清单,编制环境保护措施,并上报集团公司指挥部。

第十二条保护好施工管区内的环境、江域、河流、河道的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禁止乱砍伐林木,乱挖砂采石、乱占用耕地、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河道管理条例”,在江域、河道、养殖区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修路、采砂取土、建房打井;设置拦水渔具、存放物料、开采资源;弃置石渣、泥土、垃圾、排放污水和清洗车辆、容器。

水下爆破必须报经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取弃土(碴)场必须按照“先拦后挖”、“先挡后弃”的原则进行施工,做好排水系统,使用后及时进行碾压平整,边坡处理,植被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禁止损毁河堤、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

第十六条加强森林保护,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它毁林行为。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业区野外用火,珍惜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第十七条保护地表和地下水资源,重点保护饮用水源,保持生活区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禁止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倾倒施工固体废物和其它废弃物。

第十八条在自然保护区、居民稠密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从事烟尘、粉尘作业,必须采取防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十九条施工噪声必须控制标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消音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条施工便道要充分利用乡村既有道路、农用机耕路,便道宽度应符合运输要求,设置醒目的警告警示标志、边界线,严格机械车辆行走路线。

施工便道尽量少占良田耕地,保护好铁路用地范围外的植被。

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必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环境保律法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烟尘、粉尘、噪声、振动和其他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危害。

第二十二条施工机械、设备、车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和工艺,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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