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设执行董事)多人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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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合理设置公司高级管理层职位和职责

公司章程范本合理设置公司高级管理层职位和职责

公司章程范本合理设置公司高级管理层职位和职责公司章程范本——合理设置公司高级管理层职位和职责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运作流程等重要内容。

在公司章程中,合理设置公司高级管理层职位和职责是保证公司高效运作和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以范本的形式介绍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层职位和职责的设置。

第一节:公司高级管理层职位设置一、董事会1.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不超过11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2位独立董事。

2.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3. 董事会由一位董事长领导,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4. 董事会设立常务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一致。

常务董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行使相关权限。

5. 董事会设立秘书,由董事会选聘产生,负责协助董事会各项工作,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总经理1. 公司设立总经理职位,由董事会选聘产生,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2.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由董事会授权的管理权限。

3. 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监督下行使职权,需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节:公司高级管理层职责一、董事会职责1. 审议和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计划、预算等重要事项。

2. 监督公司高级管理层的工作,确保公司合规运营。

3. 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合作和并购事项。

4. 任免公司高级管理层及监事会成员,制定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

二、总经理职责1. 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

2.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3. 负责公司的市场开拓、产品研发、销售管理等相关工作。

4. 组织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运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5. 审核和签署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三、其他高级管理层职责除了董事会和总经理,公司还可以设置其他高级管理层职位,如市场部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他们的职责根据公司业务需求进行具体规定。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设执行董事、监事)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设执行董事、监事)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章程模板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章程模板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章程模板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和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第四条公司名称: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905号。

第六条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以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应当先获得批准后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公司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的规范表述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注:可自行约定)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由董事会聘任产生。

注:二选一)第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方式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注: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币种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币种表示。

)第十一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日期如下:(注:1.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其中,货币出资应按期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非货币出资应当用货币估价并依法按期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2.出资日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章程模板

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下简称“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和运作机制,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的制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确保公司治理的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总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总经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预算和财务计划,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生产运营等工作;(四)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五)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六)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总经理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一)根据董事会授权,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三)决定公司内部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实施;(四)决定公司内部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五)决定公司内部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六)决定公司内部市场营销策略和计划的制定、执行和调整;(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章工作报告与考核第七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二)公司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四)公司员工的培训、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八条董事会应对总经理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业绩;(二)公司的管理水平;(三)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四)总经理的个人品德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奖惩与离职第九条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总经理,董事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多人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3篇)

多人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公司住所地)。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元。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期限自(成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第七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公司股东是指按照本章程和公司章程规定出资,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

第十条股东出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二)依照出资比例优先受偿;(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六)公司清算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二)遵守公司章程;(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可约定哪些人员内容

公司章程可约定哪些人员内容

公司章程可约定哪些人员内容公司章程可约定哪些人员内容一、法定代表人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实务分析按照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公司法的用语是“经理”,民众的习惯用语为“总经理”,本文使用“总经理”一语,取公司法“经理”之意)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执行者。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

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执行层的掌舵者总经理,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的事情,最终公司法决定将选择权交给股东。

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

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1)信任与制衡。

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

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分配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

(2)公司控制权之争。

对公司运营的参与、控制程度,是每个股东十分重视也应该重视的问题。

从实务角度看,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的掌控等等。

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控制权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推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司控制力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3)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特征。

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招聘的职业经理人时,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总经理担任。

当董事长、总经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任。

有限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有限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1、公司名称:洛阳XXXX有限公司2、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XX路XXXX小区XX幢X单元XXXX 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三、公司注册资本1、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和姓名法人:XXXXX自然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如下: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出资时间XX 货币XX XX XXXXX 货币XX XX XXX合计货币XX 100%六、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XXXX(身份证号码:XXXX)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1、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1、股东的权利:(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新版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新版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设实施董事、不设监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类型:有限责任企业。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企业行为准则,企业、股东、实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遵守。

第二章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企业名称为:(注:企业名称应该经企业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五条企业住所:;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该是企业关键办事机构所在地,并和企业住所证实记载一致。

企业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要求,且企业决定不采取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方法在住因另外增设经营场所,曾设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法以下:经营场所1:;经营场所2:;……)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依法须经同意项目,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企业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包含《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应该按摄影关同意文件、证件表述;同意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表述不规范,参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包含上述事项,参考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新兴行业或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件表述。

)第七条企业营业期限为长久,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能够是“年”或“至年月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

采取上述方法记载营业期限,营业期限届满后企业需存续,应该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1、依法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企业,应该将本条修改为:“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

”2、企业设置时或降低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要求,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要求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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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四川省天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兰田矿区运输公司1号楼2单元4号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企业安全管理咨询服务;职业卫生健康咨询服务;矿产开采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与治理咨询服务;燃气供应咨询服务;节能技术咨询服务;水土保持技术咨询服务;市政工程给排水咨询服务;水利设施管理咨询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服务。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成立之日起至长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五条公司设股东会。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的章程;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总经理;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总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总经理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执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三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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