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
湖北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人独资、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湖北,35条)

XXX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号房第三条公司在X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XXX(国家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前置许可的项目,应当在取得许可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第七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第八条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截止时间第九条股东(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单位:万元人民币)、出资截止时间如下: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依法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类型第十一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多人公司、设执行董事、设经理、不设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册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名册见附表。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通知约定以邮寄方式送达。
股东应当向公司执行董事报备约定送达地址。
股东会会议通知以执行董事向股东约定送达地址发出通知邮件为送达标志。
股东的约定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执行董事报备变更,否则,公司将仍以原地址为送达地址。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设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年月日股东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具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1、2、3、1……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注: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由股东自行约定,记载于章程,不作为登记事项。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设执行董事的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的名称为:[公司全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本公司住所位于:[公司详细地址]。
第三条公司性质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人数]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经营范围为:[具体经营范围,如: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销售自产产品等]。
第二章股东第五条股东资格本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 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出资。
第六条股东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股东出资可以采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法律规定的形式。
第七条股东权利1. 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 依法转让股权;3. 分配公司利润;4.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5. 依法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6. 依法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提出建议或者要求。
第八条股东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2. 不得抽逃出资;3.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4. 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谋取非法利益;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三章股东会第九条股东会组成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股东会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1.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2.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3. 临时会议在以下情况下召开:a.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b. 监事会提议时;c.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时;d.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章程参考样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版本(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经营场所1:;经营场所2:;……)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
”2、公司设立时或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章程参考样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理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日起计。
第八条第九条公司名称为: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2、姓名(名称) :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预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七) 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 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十)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五)不得抽逃出资;(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伤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伤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伤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章程(2至50人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执行董事兼任经理)
公司章程(2至50人、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执行董事兼任经理)XX市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XX市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1之日起计。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九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2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设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公司名称及注册地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
公司的名称为X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XXX市。
二、公司的目的和业务范围公司的目的是为股东提供投资机会,并通过投资和管理各种项目来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市场分析、项目开发等。
三、公司的股东和股权公司的股东由投资者组成,每个股东的股权比例与其投资金额成正比。
股东可以通过增资、减资或转让股权的方式改变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股东享有根据其所持股权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四、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设有执行董事,其职责是管理和运营公司的日常业务。
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的人数由股东大会决定,但至少应有一名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司的战略计划、决策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公司的资金和财务、招聘和管理员工、与外部合作伙伴进行谈判等。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向股东和监管机构公开财务信息。
六、公司的决策机构公司设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股东组成,决策股东大会事项的表决权按照股东的股权比例分配。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执行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七、公司的章程修订对于公司章程的修订,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备案。
修订后的章程应对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
八、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在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执行董事应积极配合清算人员的工作,并保障股东的利益。
九、公司的附则公司的其他事项,可根据需要在章程中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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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由各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
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比例 出资方式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余额交付
期限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
分股权。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
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
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
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
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
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公司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
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
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
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
签名、盖章。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
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
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或免除。执行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经理1名,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
期三年;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本公司不设经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或免除。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
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
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
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
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
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自然人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变更时)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