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与资金贷款统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根据《银行金融统计管理条例》,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是指商业银行进行金融统计工作的制度和规定,旨在规范银行金融统计工作,实现统计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和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包括金融统计流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发布与保密等方面。
一、金融统计流程银行金融统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数据采集:商业银行应按要求向央行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各类金融统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和费用、存款和借款等数据。
2. 数据处理:商业银行应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数据处理方法,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检查、核对、汇总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统计报告:商业银行应按规定提交各类金融统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年报、经营报告等,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规范。
4. 数据发布: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金融统计数据,对数据进行解释和分析,引导市场预期。
二、数据采集1. 资产负债表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规范的会计准则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并按时向央行报送各类报表。
报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收益和费用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各类收益和费用,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支出、管理费用等,并按时向央行报送各类报表。
收益和费用的统计应具有可比性和可分析性,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特征。
3. 存款和借款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各类存款和借款数据,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贷款、债券等,并按时向央行报送各类报表。
存款和借款的统计应具有可比性和可分析性,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和流动性特征。
三、数据处理商业银行应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数据处理方法,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检查、核对、汇总和分析,在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中建立完善的审核和核对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资金管理平台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平台管理办法(暂行)1 主要内容及范围1.1 本办法规范乌鲁木齐石化公司资金管理平台管理办法的总则、管理方式、资金计划编制上报要求、资金计划完成情况分析、资金结算与考核等内容;1.2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控股单位)对资金管理平台的管理;1.3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总则2.1 宗旨:规范资金管理平台的运行,重点是加强公司资金计划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合理调度和使用资金,保证公司生产与建设资金需求,制定本办法。
2.2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企业实际收到和实际支出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包括承兑汇票贴现和到期承兑的资金。
2.3 在资金管理平台中涉及资金结算、资金往来等业务内容的管理,参照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执行。
3管理方式3.1 资金管理平台启用后,FMIS (融合)核算系统中的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要实行统驭管理,所有同资金业务相关的业务(例如:收款、付款、转款、现金业务、网上报销付款等)都必须在资金平台处理。
3.2 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资金收支实行严格的资金计划管理,按照经股份公司批复的资金计划,组织办理所属单位资金收支业务。
3.3 各单位应按照公司分解下达的年度预算、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编报年度、月度及周资金计划,各单位各种形式的资金收支均须纳入资金计划。
尤其是付款业务,未纳入计划的资金,公司将不予安排。
3.4 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机关相关职能处室,应密切配合,加强资金计划的组织与管理,形成完善的资金计划管理体系。
3.5 公司资金计划由财务部门组织计划、销售、物资供应、机动设备处、审计处、技术发展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总工办及工程项目部等相关部门配合编制,由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2003—07—01批准 2003—07—01实施报总部。
3.6 各单位及专业部门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资金计划的编制、上报、执行情况分析以及与公司财务部门的沟通与衔接等工作。
3.7 财务部门每月依据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年终评先选优。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保证理财业务档案安全、完整,确保理财业务资产安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监管政策和本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本行根据监管规定,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行为。
理财业务涉及的产品类型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以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等,具体包括:(一)面向本行金融市场、企业金融、零售金融(含私人银行)等各条线客户发售的本行创设的理财产品;(二)通过银银平台理财门户(钱大掌柜)、直销银行等各类渠道等向行内外客户发售的本行创设的理财产品;(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属于银行理财的产品。
各类代销类产品、代理收付类产品、本银行集团各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等均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档案是指经营机构(包括分行和总行业务部门,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在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理财业务全过程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档案。
第四条理财业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监管政策和总行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本级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经营机构应指定单一部门(或处室)统一对本机构的理财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二)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
经营机构的产品创设和发行部门(或处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业务档案移交于档案管理部门(或处室),并对移交前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保密性原则。
业务档案涉及到国家、全行和客户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理财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及制度,督促经营机构做好理财业务档案保管。
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对已移交的业务档案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时督促经营机构及时纠正;定期检查经营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根据业务需要组织档案管理培训交流工作。
金融公司数据管理办法

金融公司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公司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数据质量和使用价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金融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收集、存储、加工、使用和传输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交易数据、财务数据、风险数据等。
第三条数据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数据管理体系,规范数据管理流程,提高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为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数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数据实行统一管理,明确数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二)真实准确原则。
数据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安全保密原则。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
(四)合法合规原则。
数据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使用数据。
第二章数据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数据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公司的数据管理工作。
数据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数据管理战略和政策;(二)审批数据管理制度和流程;(三)协调解决数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数据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数据管理部门是公司数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数据管理制度和流程;(二)组织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三)负责数据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四)协调各部门的数据需求,提供数据服务;(五)开展数据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七条各业务部门是数据的产生和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数据管理制度和流程,及时、准确地录入和更新本部门业务数据;(二)对本部门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三)合理使用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四)配合数据管理部门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资金管理运营中心管理办法

资金运营管理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降低资金成本,提升集团整体的资金优势,公司成立资金运营管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
为明确资金中心的定位、职责、业务范围等,保障资金安全和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包括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含集团本部)。
第三条资金中心定位及运行管理模式(一)资金中心作为集团资金管理部门,是集团财务管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金中心依托信息化软件、银行系统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进行内部资金的监控调剂、投资理财等活动,逐步实现对成员单位资金的集中结算,实现资金计划与资金结算的有效结合,实现资金拨付审批及实时监控分析。
(二)资金管理采用直接管控模式,即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均直接作为资金中心的成员单位,其资金由资金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三)资金中心依托资金管理系统,对分账户资金进行实时归集,各行总账户反映全集团被归集资金的规模。
(四)资金中心监控独立账户、未直联账户资金余额及变化。
独立账户、未直联账户除业务规定外,不得沉淀大额资金,原则上要求将资金转移至分账户。
第四条资金中心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中管理,权属不变资金中心集中管控各成员单位资金,但不改变其资金的所有权,不影响其正常的资金支配权。
(二)控制风险,安全第一资金中心及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使用集团财务信息化系统,合理计划及运营管理资金,防范资金风险;各司其职,层层把关,确保资金安全。
(三)有偿使用,收益共享各成员单位使用资金中心调剂款需按合同协议支付占用费;资金中心收益将按照归集资金存款积数、考核评价结果分配至各成员单位,原则上资金中心不留存收益。
(四)流程统一,规范运营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账户管理,统一报表格式、统一预算编制、统一信贷管理;规范资金收付操作,规范资金内部信贷,严格执行审批流程;考核和收益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制度

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工作,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农行金融运营的稳健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行各级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包括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分析、监测等各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农行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金融统计管理制度,确保金融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条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金融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创新,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促进金融业务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
第六条农行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金融数据的及时准确报送,为监管部门和决策机构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采集第七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统计数据采集系统,保障各项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采集。
第八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和规范,确保数据的标准化、整合和比较。
第九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监控和评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验证、核对和审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错误和异常。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报送第十一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将统计数据报送给监管部门、决策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确保数据的规范、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报送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数据报送的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和纠正报送错误和问题。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分析第十五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体系,运用数据挖掘和智能分析技术,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第十六条农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风险变化,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最新银行资金贷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贷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贷款管理信息披露行为,保障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制订依据是《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贷款公司集合资金贷款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章集合资金贷款计划信息披露内容及要求第三条集合资金贷款产品发行报告集合资金贷款计划发行前,制作《集合资金贷款产品发行报告》,内容包括《贷款合同》、《贷款计划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整理成册;并放置于公司营业场所以备委托人、受益人查询。
第四条集合资金贷款计划成立公告集合资金贷款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理财中心应形成《集合资金贷款计划成立公告》的书面材料,披露该集合资金贷款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该公告应放置在公司营业场所以备委托人、受益人查询。
第五条贷款资金管理报告和贷款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贷款业务部门应按季制作《贷款资金管理报告》,贷款财务部按季制作《贷款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备贷款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查询。
《贷款资金管理报告》和《贷款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贷款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
贷款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贷款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二)贷款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三)贷款经理变更情况;(四)贷款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贷款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六)贷款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保管报告贷款财产的保管人应该定期向公司出具保管报告,公司定期向贷款文件规定的人披露。
第七条贷款资金运用过程中关联交易的披露在达成关联交易前,必须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该关联交易条件和市场的一般交易条件,取得受益人的同意。
第八条重大变故的披露贷款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一)贷款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二)贷款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三)贷款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银行理财资金池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池理财产品运作管理,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规章以及《中国**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池,指多个类型资产(如债券、票据、货币市场工具、信贷资产项目、存款等)所组成的集合性的资产包。
本办法所称资产池理财产品,是指通过滚动发售理财产品持续募集资金,统一投资于资产池,并进行动态管理的理财产品。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
滚动发售是指连续发售理财产品和到期续发理财产品,保障募集理财资金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集合运作是指将基于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归集管理,统一运用于符合该类资产池投资范围的各类标的资产构成的集合性资产包,该资产包的运作收益作为确定各款理财产品收益的统一来源。
原则上同一资产池发售的不同理财产品不单独对应各自资金投向。
期限错配是指资产池理财产品资金来源方(即发售理财产品)的期限,与资金运用方(即集合性资产包)的期限不完全相同,资金来源方期限短于或长于资金运用方。
分离定价是指基于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收益水平,一般不与该款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集合性资产包的实际收益直接挂钩,而是根据集合性资产包预期到期收益率分拆定价。
第三条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运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运作原则。
资产池理财产品原则上由总行统一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
未经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
(二)稳健经营原则。
资产池理财产品应规范运作,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池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类资产池的投资范围、准入级别、业务流程等符合相关规定,重点做好资产负债摆布和流动性管理.(三)风险可控原则。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系统解决方案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系统解决方案目录一、总体方案概述 (4)1.1项目概述 (4)1.2方案设计原则与特点 (5)1.2.1基本原则 (5)1.2.2特点 (5)二、设计思想、系统目标与实施步骤 (6)2.1设计思想 (6)2.2系统目标 (8)2.3实施步骤 (8)三、系统的体系结构 (8)3.1 XX银行总行个人贷款管理系统的总体架构 (8)3.1.1系统体系结构设计要求: (8)3.1.2系统的总体架构: (8)3.2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系统软件结构 (12)3.2.1 运行环境软件结构 (12)3.2.2 运行环境与开发环境的对应关系 (13)3.2.3 软件结构中相关技术介绍 (15)3.3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系统网络结构 (20)四、个人贷款管理系统的功能组成 (21)4.1、系统功能综述 (21)4.2、五大管理模块 (23)4.2.1合作商台帐管理 (23)4.2.2个人贷款台帐管理 (25)4.2.3信息查询 (29)4.2.4报表管理 (32)4.2.5系统管理子系统 (32)五、系统的安全体系 (35)5.1、信息系统的概念 (35)5.2、信息安全技术的含义 (35)5.3、系统设计原则 (36)5.4、系统安全模型 (37)5.5 安全评估和检测 (37)5.5.1定期的安全评估采用以下的步骤: (37)5.5.2本系统的安全检测包括四个阶段: (38)六、项目组织与实施 (38)6.1项目管理计划 (38)6.1.1实施经验及人员素质 (38)6.1.2阶段划分 (38)6.2、工程实施保障 (40)6.3、项目人员与组织机构 (42)6.3.1人员安排 (42)6.3.2项目组织机构 (42)6.4、服务与培训 (43)6.4.1售后服务 (43)6.4.2培训 (44)6.5提交的技术文档清单 (45)6.6个人贷款管理库系统软硬件配置建议 (45)一、总体方案概述本章将概述XX公司项目方案的目标、总则和特点,内容包括:●项目概述●方案原则与特点1.1项目概述该项目方案是针对“XX银行个人信贷信息系统”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公司在数据库和数据仓库方面的开发经验、系统集成能力与技术优势,组织该方面专家进行多次讨论,并充分考虑XX银行实际情况和我们在金融行业数据仓库的建设经验,最终提交这份XX银行个人信贷信息系统的方案。
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监测信息系统数据文件接口规范
附件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监测信息系统数据文件接口规范1 前言本接口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监测信息系统报送理财及资金信托产品相关明细信息文件应遵循的有关信息格式和数据管理规定。
2 文件规范2.1 文件编码上传的数据文件为.dat文件,文件格式为文本文件。
2.2 文件大小限制为了保证业务处理效率,本规范定义一个数据文件大小不可超过100MB,如果当天的数据过多,超过了文件大小限制,请分成多个文件。
2.3 文件格式需要将报送的文件压缩成zip文件进行传输,zip文件中包含该机构需要发送的所有数据文件(.dat文件), 上传的数据文件必须存在,内容可以为空。
2.4 文件名称压缩文件名称组成:标识码+ 14位报数金融机构总行机构代码+ yyyyMMdd + 3位顺序号.zip。
2.5 字段定义规定2.5.1 长度属性中“n”表示只可以使用数字,“c”表示可以使用数字或字符,一个汉字(或其他双字节字符)按2个字符计算,“d”表示日期型数据。
2.5.2 文件中字段与字段之间以“|”分割。
2.5.3 对于没有内容的字段,也应保留位置。
2.5.4 数值型数据前面不要0。
2.5.5 日期型数据样式为yyyy-MM-dd。
2.5.6 最后一个属性后不应添加分割符。
2.5.7表格中定义的上传的数据文件必须存在,内容可以为空。
2.5.8产品募集信息和资产负债信息文件名中的日期必须为月末。
2.6 数据文件2.6.1 资产池基本信息。
2.6.2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信息—币种信息:产品信息—客户类型:产品信息—增信机构类型:产品信息—增信形式:产品基本信息文件格式说明:第一列为类型标识(1-基本信息;2-币种信息;3-客户类型;4-增信机构类型;5-增信形式);从第二列开始为上面四个表格的各列。
2.6.3 产品起始募集信息。
2.6.4 产品终止信息。
2.6.5 资产池终止信息。
2.6.6 产品资金募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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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与资金贷款统计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理财、资金贷款统计制度》(银发[2010]268号文件),加强统计系统管理,确保理财与资金贷款统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送工作要求
(一)报送数据要求及时、准确、全面;
(二)报送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
(三)报送部门内部严格履行审核手续,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要求及时准确编制报表,保证报表质量;
(四)严格履行报表审批手续。
第三条报送部门及职责
理财与资金贷款系统实行三层数据采集及两级审核报送体系,公司综合统计部门、各贷款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
(一)公司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组织系统报送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1、参加人民银行统计制度学习,领会理财与资金贷款制度及调整变化;
2、对贷款业务部门业务人员及统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3、组织协调导业务部门填报数据、报表;
4、审核、汇总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5、对业务部门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抽查、检查系统数据,考核报送及时性和差错率;
6、及时根据人民银行反馈信息修改和完善统计数据;
7、联系软件开发公司及时升级系统,做好系统日常管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二)各贷款业务部门总经理负责组织本部门的系统报送工作,由业务人员负责在系统中填报本人管理贷款产品的数据和信息,经专人复核、总经理审核确认后,提交至公司综合统计部门汇总、报送。
(三)理财中心、贷款财务部等部门为系统报送提供支持,向贷款业务部门提交相关产品数据和信息。
第四条报送内容及时间要求
为确保报送工作的规范和报送数据的准确,公司对于系统用户及其权限进行统一管理。
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的维护与权限管理,各部门将需要使用系统的人员名单及权限,经部门总经理及分管总裁签字确认后,提交至信息技术部,由其统一分配账号、设置权限。
如有岗位变动、人员调离等情况,需要关闭账户或更改权限,与前述程序一致。
第六条报送程序
与贷款产品信息相关的其他部门为贷款业务部门提供数据支持。
理财中心负责提供柜台发行的贷款产品的募集信息,在贷款产品成立第二个工作日将贷款成立情况表提交至贷款业务部门;贷款财务部负责提供贷款产品的清算数据及每月的资产负债数据,在贷款产品清算完毕后第二个工作日将清算数据提供给贷款业务部门,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末存续的贷款产品的资产负债数据提供给贷款业务部门。
各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负责填报本人管理的贷款产品的相关信息,部门统计员负责复核系统信息,并编制《产品和资产池成立情况表》(附件一)和《产品资金情况和资产池资产负债情况表》(附件二),对于资产负债数据变动较大(变动幅度40%以上)的贷款产品,另附变动情况说明,经部门总经理审核后每月8日内提交至公司综合统计部门。
公司综合统计部门负责审核各贷款业务部门报送的报表,核对产品数量、资产总额及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各项汇总数据与贷款财务报表数据一致后于每月10日内完成提交、报送。
如人民银行反馈信息提示报送错误或存在疑问,综合统计部门接收信息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核对、修正或编写说明,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对和修正。
第七条报表考核
综合统计部门对相关部门系统数据报送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公司考核部室及个人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系统维护
为实现理财与资金贷款统计系统的运行规范、高效,公司信息技术部专门负责系统的维护工作,做好与人民银行的系统对接,保证网上传输数据的及时、准确、安全,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第九条工作交接
业务人员或统计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将数据报送方法、报表编制方法、报送程序等向接任人员逐项交接清楚,确保数据报送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系统中的账号及权限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删除。
第十条系统分工、填报要求等事项应根据人民银行的统计制度和要求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对于人民银行开展的统计检查等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综合统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