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新)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白勺其他组织发放白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白勺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白勺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白勺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白勺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白勺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白勺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白勺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白勺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白勺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白勺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白勺有效控制。
不得超过借款人白勺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白勺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白勺,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白勺具备贷款资格白勺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白勺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白勺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白勺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企业为满足正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而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
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了本《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1.企业向金融机构递交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认申请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3.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将进入资信调查阶段,金融机构会对企业进行详细的信用评估。
4.若企业信用评估通过,金融机构将核定贷款金额,并制定还款计划。
5.贷款协议签订后,金融机构将放款到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1.贷款利率根据企业资信评级和市场条件确定,金融机构将依据利率浮动机制进行调整。
2.贷款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灵活还款方式。
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企业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每月还款一定的本金和利息。
3.灵活还款方式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调整还款计划,但需要提前向金融机构提交还款变更申请,并经过金融机构批准。
四、贷款监管和风险控制1.金融机构将定期对贷款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贷款企业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有逾期情况,将按约定的利率进行罚息计算。
3.如企业严重违约,金融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企业账户、起诉追偿等。
五、其他注意事项1.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如有虚假信息或弄虚作假,金融机构有权终止贷款协议。
2.贷款企业应合理利用贷款资金,不得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
3.贷款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及时向金融机构报告贷款用途及使用情况。
以上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贷款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
贷款管理的规范和风险控制对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在申请贷款前,请详细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金融机构联系。
注:本文档为示例,贷款管理规定以实际法律法规为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银监会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1.3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放贷;(2)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确保贷款风险可控;(3)审慎经营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确保贷款业务稳健发展;(4)服务实体经济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借款人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二、贷款对象与用途2.1 贷款对象:具备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信用记录;(3)经营状况稳定,具备还款能力;(4)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2.2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3)支付生产经营所需税费;(4)补充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3.1 贷款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3.2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3 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四、贷款申请与审批4.1 借款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基本信息;(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4)贷款用途证明材料;(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书;
01
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03
有关担保的证明文件;
05
02
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 决议;
04
银行账户开立证明、贷款卡及信息登记证明 ;
06
其他有资料。
审查要点
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 担保方式、担保物和保证人情况;
使用范围
用于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 动中所需的流动资金需求,如 购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
;
用于归还企业已到期的前置流 动资金贷款;
用于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增加设备投资等。
监管要求
银行需对借款企业的贷款用途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合规使用; 银行需对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密切关注,及时调整风险评估和贷款额度;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企 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短期资金需求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照用途可分为周转贷款、临时 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为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连续性、 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资金需求,以自有资金或汇票为 质押,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临时贷款是指为满足企业临时性、突发性资金 需求,以自有资金或汇票为质押,向银行申请 的贷款。
风险评估和预警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银行应定期对流动资金贷款业 务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风险权重调整
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 况等因素,银行应对不同借款人 的风险权重进行调整,以更准确 地反映风险水平。
设立预警指标
解读最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负责人解读最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贷款新规的发布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贷款新规,或者说出台贷款新规有什么意义?答:贷款新规是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台贷款新规,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理念得以更新,风险管理工具也得到应用,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贷风险管理制度。
从近几年的金融实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营管理取得了一些较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和提升。
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需要进行立法加以引导和改善。
面对近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状况,如何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日常经营和银行监管的重要责任。
为履行好这些责任,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就以系统化、规范化为指导致力于逐步建立健全各类风险监管制度规章,贷款新规是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修订与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贷款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章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贷款业务,确保贷款资金使用合规、风险可控。
二、流动资金贷款范围和用途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发展、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原材料采购等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用途。
三、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六条:企业在融资需求浮现时,应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到企业贷款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包括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及时告知贷款申请方审批结果,并在审批通过后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
四、贷款发放和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企业指定账户。
第十条: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于贷款合同中,贷款发放后企业应按时按量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有权对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企业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五、贷款风险防控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设定贷款额度和利率,并加强对贷款人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应对贷款违约等风险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在发现企业存在贷款违约等风险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催收、追缴贷款本息等。
附件:1. 贷款申请表格2. 授信审批流程图3. 贷款合同范本4. 贷款使用报表5. 贷款违约处理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流动资金:企业日常运营所需的资金。
2. 短期贷款:贷款期限较短,通常为1年以内。
3. 中期贷款:贷款期限较长,通常为1-5年。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在加强风险防范、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借款人借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用于日常营运、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负责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障合法权益,为实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借款人在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还款计划及时还款,不得将贷款用于非法或者违法经营活动。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合法依据和业务流程下,全面测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制定贷款方案,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监管、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等各项程序要求,确保业务合规、流程完备和安全有效。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咨询引导和风险提示,加强借款人的自我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的提升。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准确地记录借款人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历史等内容,加强信息保护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业务流程的要求,制定客户准入制度,全面测评借款人的信用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制定贷款方案。
第十条当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核和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和贷款用途,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风险分类制度,按照客户的信用等级和信用风险评估结果,对借款人进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贷后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告知借款人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确保借款人了解贷款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制度)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新)
(管理制度)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壹○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运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运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运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能够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运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运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且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运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运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于集团客户的统壹授信管理,且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运营的领域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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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