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引言:流动资金是企业运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资金,它涉及到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良好的流动资金管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流动资金的概念,流动资金管理的意义以及一些常用的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一、流动资金的概念流动资金是指企业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现金资金,它包括企业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流动资产。
流动资金的充足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正常运行。
二、流动资金管理的意义流动资金管理对企业运营非常重要,它能够帮助企业合理分配资金,并确保企业能够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供应商款项以及其他日常开支。
良好的流动资金管理还能够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减少资金占用成本,并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三、常用的流动资金管理办法1. 预测和计划:企业应该根据历史数据和市场情况来预测和计划未来一段时间的资金需求。
预测和计划能够帮助企业及时调整资金运作,以应对突发情况和市场需求的变化。
2. 控制存货:存货是企业流动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控制存货的成本和数量对于维持流动资金的充足非常重要。
企业应该优化库存管理,降低库存周转周期,并及时清理滞销和过期的存货。
3. 改进应收账款管理:及时催收账款是保证企业流动资金的重要环节。
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内部催收措施、与供应商协商优惠付款条件和使用电子支付等方式来改善应收账款的管理。
4. 合理使用短期借款:当企业需要增加流动资金时,可以通过短期借款的方式来筹集资金。
然而,企业在使用短期借款时需要注意合理控制借款金额和利率,以避免财务风险的增加。
5. 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会影响到企业的流动资金,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需要进行谨慎的评估和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本预算来控制资金占用成本。
6.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企业在流动资金管理中需要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内部风险隐患进行评估和控制。
通过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企业能够及时应对各种风险,并保障流动资金的安全。
流动资金管理制度

流动资金管理制度为了提升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金运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我公司制定了以下流动资金管理制度。
一、流动资金的定义流动资金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经营费用等短期债务的资金。
它是企业经营的血液,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二、流动资金的来源1. 自有资金:包括企业的资本金、盈利积累等。
2. 外部筹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方式获取外部资金。
三、流动资金的管理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流动资金安全,避免出现资金损失、挪用等问题。
2. 高效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闲置或过度运营。
3. 灵活性原则: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灵活调整资金使用方案。
四、流动资金的管理步骤1. 流动资金预测:根据过去的销售数据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合理预测未来一段时间的资金需求情况。
2. 流动资金筹措:根据预测结果,制定筹措方案,包括自有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外部筹资的安排。
3. 流动资金运作:合理安排和组织资金的使用,遵循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确保供应商、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权益。
4. 流动资金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五、流动资金管理的参考指标1. 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间的比率,体现企业偿债能力和流动资金运转情况。
2. 速动比率:排除存货因素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间的比率,反映企业的流动性。
3. 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企业收款能力和应收账款的回收速度。
4. 应付账款周转率:反映企业支付能力和应付账款的支付速度。
六、流动资金管理的监督与改进1. 定期评估:按照一定的周期,对流动资金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2. 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流动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达到预期效果。
3. 学习借鉴:积极学习借鉴其他企业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流动资金管理水平。
七、流动资金管理的意义良好的流动资金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资金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企业现金及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现金及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企业现金及流动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现金及流动资金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现金及流动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一年内到期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财务部门职责财务部门负责现金及流动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编制现金预算、监控现金流量、办理现金收付、保管现金及有价证券等。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现金及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章现金预算与控制第六条现金预算编制财务部门应每月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编制现金预算,包括现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七条现金流量监控财务部门应实时监控现金流量,确保现金收支平衡,防范资金风险。
对于重大现金支出项目,应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第四章现金收付与保管第八条收款管理对于企业各项收入款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收款手续,并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九条付款管理对于各项支出款项,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严禁无预算、无合同、无发票的付款行为。
第十条现金保管库存现金应存放在保险柜内,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第五章银行账户管理第十一条银行账户开立与撤销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私自开立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
第十二条银行对账与调节每月末,财务部门应进行银行对账工作,及时调节未达账项,确保银行存款余额的准确性。
第六章内部审计与监督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企业应定期对现金及流动资金进行内部审计,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挪用资金等行为。
审计结果应及时上报企业管理层并采取整改措施。
现金及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经典版)

现金及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现金及流动资金管理的目的和范围1.1目的:规范现金及流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并提高财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1.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现金及流动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控。
第二条现金管理2.1库存现金管理2.1.1库存现金应在财务部及公司领导同意下按一定额度留存,超过部分当天存入银行。
2.1.2库存现金应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2.2现金支付范围2.2.1现金支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补贴、福利、差旅费、备用金、采购金以及转账起点以下的现金支出。
2.2.2现金支付必须符合相关政策和预算控制,经过审批程序,并确保支出合理、合规。
第三条现金收付手续和规定3.1现金收付凭证审核3.1.1在进行现金收付时,必须认真审查现金收付凭证是否符合手续规定。
3.1.2审查内容包括:开支是否合理、领导是否批准、经办人和证明人是否签章,以及是否有齐全合法的原始凭证等。
3.2现金收付记录和确认3.2.1在收付现金后,必须在相应的发票、收付款单据或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的印章或签字,以确认款项的实际收付情况。
第四条现金管理和监控4.1主管会计的责任4.1.1主管会计每天必须核对现金数额,与出纳库存现金进行核对,确保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4.1.2主管会计应定期检查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4.2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4.2.1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内部审计,对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4.2.2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对现金管理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现金安全和流动资金的合理运作。
第五条流动资金管理5.1流动资金的概念5.1.1流动资金是指公司日常运营所需的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存货等。
5.1.2流动资金管理旨在保证资金供应的正常需求,同时要节约使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果。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银监会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1.3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放贷;(2)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确保贷款风险可控;(3)审慎经营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确保贷款业务稳健发展;(4)服务实体经济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借款人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二、贷款对象与用途2.1 贷款对象:具备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信用记录;(3)经营状况稳定,具备还款能力;(4)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2.2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3)支付生产经营所需税费;(4)补充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3.1 贷款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3.2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3 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四、贷款申请与审批4.1 借款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基本信息;(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4)贷款用途证明材料;(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流动资金管理制度

流动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流动资金指企业日常经营中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原材料、支付各项费用和债务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流动资金的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流动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安全、高效、合理、规范。
第五条流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使用合理。
第六条严禁利用流动资金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条流动资金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财务部门。
第二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管理第八条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日常销售收入、借款、股东投资等。
第九条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部门是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日常资金的收付、资金的储备和调配等工作。
第十条资金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企业高层审批。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部门应据实核算和监控企业的流动资金,定期向企业领导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资金池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流动资金,保障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控体系,实时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负责人员应加强对流动资金的管理意识,加强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章流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流动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资金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超出预算范围,不得私自挪用或冒用流动资金。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流程,包括资金申请、审批、支付、报销等环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资金使用的台账和明细账,及时记录和核对流动资金的收支情况,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资金使用的报销制度,明确报销标准和程序,加强对报销事项的审核和监督,防止因报销制度不严格而造成的资金损失。
银监局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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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米取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米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