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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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2月12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2月12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的监管要求

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的监管要求

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的监管要求
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是指企业借款时,自行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为确保监管的规范性,相关要求如下:
1.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商业道德要求。

3.企业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和经营状况报告。

4.贷款金额必须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求,不得用于非法、违规经营。

5.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合同规定。

6.贷款用途必须明确、真实,严禁挪用贷款资金和虚假开票等行为。

7.企业应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确保在业务活动中遵守国家税收政策。

8.银行将严密监管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过程,并定期评估贷款风险。

9.企业应主动接受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向银行提供运营数据和有关证明文件。

10.对于违规行为,银行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追责和处理。

民生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民生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4民生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一、方案背景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小微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困扰着它们的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4民生银行针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制定了一套全面、高效的金融服务方案。

二、服务对象1.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4亿元。

3.具有明确的经营方向和盈利模式,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三、服务内容1.融资服务(1)信贷产品:针对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4民生银行推出了一系列信贷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

(2)利率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4民生银行实行优惠利率,降低融资成本。

(3)还款方式:提供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还息等多种还款方式,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2.支付结算服务(1)账户管理: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便捷的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服务。

(2)支付工具: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POS机等多种支付工具,满足企业日常结算需求。

(3)跨境支付: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便捷的跨境支付服务,助力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3.财务管理服务(1)财务咨询:为企业提供财务规划、税收筹划等咨询服务。

(2)财务软件:为企业提供财务软件,帮助企业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4.金融服务增值(1)企业培训:定期举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培训,提升企业金融素养。

(2)银企对接: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3)政策宣传:及时传递国家关于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信息,助力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四、服务流程1.企业申请:小微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4民生银行提交融资申请。

2.银行审查:4民生银行对企业的资质、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

3.贷款发放:审查通过后,4民生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4民生银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一、贷款申请条件1.企业资质:贷款申请企业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依法设立的营业执照,且具备良好的信誉及还款能力。

2.企业财务状况:申请企业需具备健康的财务状况,包括稳定的盈利能力、合理的负债率和良好的资产负债表。

3.银行征信:申请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股东、主要管理人员等应具备无不良征信记录,并在银行网点留下较为完整的征信材料。

4.贷款担保:贷款需要提供担保物或履约保证,具体担保方式可协商确定。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1.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企业资质、财务状况和担保情况进行评估,最高额度不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的80%。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1至5年之间,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三、贷款利率及手续费1.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质押担保等因素确定,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并根据市场风险进行浮动。

2.手续费:贷款申请手续费及相关费用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收取,包括信用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四、贷款申请流程2.申请提交:将资料提交至中国民生银行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3.风险评估:银行将对申请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评价、财务分析等。

4.审批流程: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银行将进行内部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进入合同签署阶段。

5.合同签署: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6.放款及管理:根据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账户,并根据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交相关报表。

五、贷款管理要求1.贷款用途: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2.还款方式: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还款,一旦逾期将产生罚息。

3.监督与管理:银行将定期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借款人还款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4.还款能力评估:银行将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如发现还款能力不足或贷款用途不符,可采取合理的措施。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加强对贷款的风险监控和风险防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企业日常运营、产品生产、营销等活动的贷款。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制度,按照信贷审查流程和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做好贷款业务的监督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提高贷款使用效益。

第二章审查和批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规定,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制定贷款方案,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核实贷款用途和还款保障措施,做好资料保存工作。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审批权限,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依法审查和批准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贷款风险较大的借款人,应当拒绝贷款。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审批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告知贷款额度、利率、担保要求等贷款条件。

第三章贷后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拖欠还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催收措施,促使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加强风险控制和再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风险监控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发现和传递风险信息,制定应对措施,保障贷款的安全。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含)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符合《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对借款人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承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配合我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我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情况;(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借款人,不得发放授信:(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行业;(二)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行业;(三)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ppt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ppt

银行需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风险进行 监测,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
04
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1 2 3
信用评分
通过统计方法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 估,如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等因素。
实地考察
银行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经营场所、财务报表 和相关凭证进行实地核查,以评估借款人的真 实经营状况。
01
直接支付
银行直接将贷款支付给收款方
02
受托支付
银行将贷款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借款人再进行支付
03
组合支付
将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和交易对手账户之间进行组合支付
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监管措施
定期报告
现场检查
借款人需定期向银行报告贷款使用情况
银行需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 查
账户监管
风险预警
银行需对借款人的账户进行监管,确保贷款 资金使用合规
效益性原则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应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不仅要满足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 ,还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展状况
01
市场需求不断增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流动资
金贷款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不断增加。
02
产品创新不断涌现
还款能力评估
对企业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经营状况 、现金流、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分析。
3
风险评估
根据企业情况和市场环境,对贷款风险进行评 估,确保贷款安全。
申请资料的准备和报送
准备申请材料
01
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准备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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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机构授信调查人员应按照我行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授信调查,发起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评级,并形成授信调查报告。

授信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二)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历史沿革、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经营范围、领导者素质、资本结构、资质等级、融资情况、资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或有事项等;(三)借款人所在主要行业或市场状况;(四)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拟实施的经营规划、融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五)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六)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主要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七)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担保情况,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十)贷款的风险及收益分析。

第八条授信调查人员应对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进行测算(测算方法参考附件一),并综合考虑借款人借款申请、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提出流动资金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监管要求等。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九条经营机构风险经理(或评审人员)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进行基础审核,内容包括:(一)审查是否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系统录入是否正确;(二)审查授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真实性。

第十条基础材料审核无误后,评审人员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出具信贷建议。

(一)对借款人、保证人信用评级进行复核;(二)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股东背景、股权结构及变化等情况进行分析;对申请人以及关联企业在我行及他行的历史资信情况进行评价;(三)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包括经营范围、基本经营情况、主要产品(服务)、产能以及实际产量、主要上下游产业链关系、主营业务收入的结构与历史变化趋势、销售毛利率与变化趋势,以及对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因素;(四)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财务数据真实性核实,财务重要科目分析说明,长短期偿债能力,获利能力与现金流,借款人融资情况等;(五)对贷款用途进行评价,包括审核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六)对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评价,审核授信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及贷款额度测算的合理性(测算方法参见附件一);(七)对政策风险进行评价,包括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政策、监管约束,是否符合我行的授信政策;(八)对行业风险进行评价,包括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未来发展方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行业或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与核心竞争力;(九)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包括保证人担保资质、保证合法有效性、担保意愿和原由、信用状况及代偿能力、抵质押人担保资质、抵质押物(权)的权属与合法合规性、抵质押程序的合法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等。

我行动产融资等产品制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十)对其他风险进行分析,包括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十一)对贷款综合收益进行分析;(十二)对贷款方案合理性进行分析,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品种的合理性,贷款期限与资产转换周期的匹配性、未来现金流以及授信方案的优化空间等;(十三)提出评审建议:简要综述评审各模块结论要点和总体风险判断,并提出明确的信贷建议,或者否决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一条风险经理(或评审人员)完成报告后,报本机构有权签字人签署,按我行授信审批流程及授权报终审机构进行审批,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二条终审部门在对借款人及其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额度、担保方式、收益预期、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做出终审结论,签发《授信审批通知书》。

第十三条《授信审批通知书》须明确以下要素:贷款额度、品种、期限、利率、用途、担保措施、监管要求等。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对终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国**银行授信审批复议、仲裁工作制度》规定申请复议或仲裁。

第四章合同第十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并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单独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使用我行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注意审核标准合同文本是否完全落实提款条件和监管要求;未予完全落实的,应按照《中国**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法律合规部门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使用非我行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按照《中国**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合同文本报送法律合规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第五章发放与支付第十八条经营机构应根据终审意见补充完善相应的贷款资料,落实相应的贷款条件,并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署相应的合同。

第十九条经营机构根据《授信审批通知书》的内容,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支付管理方案,完成《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审批表》,审批流程及有权签字人由经营机构自行确定。

经营机构应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审批表》内容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支付管理方案应包括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其中支付方式包括借款人自主支付、我行受托支付以及两种方式的组合。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我行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两种支付方式组合的,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触发受托支付的金额,该金额称为受托支付触发金额,在借款合同中明确。

借款人单笔对外支付金额未超过约定的金额时,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单笔对外支付金额超过该约定金额的,应采取我行受托支付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金额标准可由各经营机构根据所处市场情况自行把握;(三)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经营机构业务部门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提交放款申请,分行放款中心根据《中国**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进行放款审核,具体包括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授信资料的有效性、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约定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终审意见或《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审批表》、受托支付资料是否经过经营机构有效审批等。

第二十三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营机构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定期检查借款人资金支付情况。

对于分次发放的,自第二次起借款人应提供前次自主支付明细作为提款必备资料。

对于开通了企业网上银行的借款人,应采用出款控制的方式对其网上资金支付行为进行控制。

第二十四条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我行开立放款监管账户,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该类账户不向借款人出售空白重要凭证,不通存通兑,不开通网上银行。

我行对该账户内资金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采用受托支付的,经营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支用贷款前提交《支付申请书》、结算账户支付凭证及有关材料,经办客户经理及风险经理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共同对借款人提交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资料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经审核相符的,在《支付通知书》上注明审核意见,由有权人签字同意。

自第二次起放款监管账户的款项划出由借款人发起申请。

申请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前次自主支付的明细,并经我行经营机构业务部门及贷后监管部门有权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对外支付方式中含有受托支付方式的,经营机构将贷款发放至放款监管账户后,再据其支付申请分次划付。

其中,单笔对外支付不超过受托支付触发金额的,可由放款监管账户划付至借款人结算账户由其自主支付,每次划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受托支付触发金额;单笔对外支付超过该金额的,由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请,按照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由我行受托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七条各经营机构可以制定各自的信贷资金支付审核管理办法,在确保落实支付管理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人员配臵情况重新合理分解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放款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经有权人审批签字确认后,由放款中心出具《放款通知书》,准予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上报原终审人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不予放款。

第二十九条合同约定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运营部门凭放款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结算账户,由其自行将款项转给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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