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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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设备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益、确保设备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设备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

三、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格、报价明细、投标保证金等。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4. 开标开标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提前公告,并应当邀请相关部门和代表到场。

开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记录开标过程。

5. 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要求、报价、资质等方面的评估。

评标结果应当公示,并有异议处理机制。

6. 中标结果确定与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将中标结果向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如无异议,经过公示后即可签订合同。

四、权利义务1. 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并确保公正、公平、透明的招标过程。

2. 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投标人有权按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招标活动,并有权了解评标结果。

投标人应当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文件的准确、真实性。

3. 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标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性,并及时处理异议。

五、违约责任1. 招标人的违约责任如招标人未按时公布招标公告、未按时开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招标秩序,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投标人的违约责任如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8•【字号】苏政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2004年5月1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场主体各方建立并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社会信用机制。

通过发挥社会信用机制的自行调节作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否定评价和淘汰。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九条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机电设备招标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机电设备招标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机电设备招标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本文将阐述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并对机电设备招标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进行分析与探究,希望对相关机电设备的招标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帮助,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

关键词机电设备;招标管理;管理体制1 机电设备招标管理中的现存问题1.1 资格审核问题在具体的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是整个招标操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有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两种方法。

资格预审指的是在开标之前,预先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有投标资质,将不符合投标标准的单位排除。

这个审查方法通常用于技术含量相对较高而产品的规格与标准不明确的机电设备招标类型,需要较高的条件,也对生产厂商提出了较高要求。

通过进行资格预审,可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将评标的时间大大缩短,也极大地降低了招标的费用。

然而,如果进行资格预审,会在一定程度上延长招标的时间。

资格后审指的是开标以后审查投标企业是否具有投标资质。

这个审查方法通常用于技术含量相对较低、标准较为一致的机电设备招标类型[1]。

1.2 评标定标问题在具体的招标过程中,招标操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资格审查,还有开标、评标、定标环节。

而评标和定标是使中标单位最终得以确定的环节。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评标和定标的过程应具有准确、客观、科学、公平的特点。

因此,相关招标单位在具体评标和定标的环节应使用合理、科学的评标方式。

但是,在具体的招标过程中,评标和定标的方法不具备一定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大部分招标单位对中标的决定标准都是参考投标单位得出的报价。

1.3 管理体制问题近些年,我国为了有效规范国家的招标、投标操作,虽然颁发了相关的招标投标法与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条款,但是国内当前招标使用的管理体制却受到许多部门管理,这就使得招标过程中出现多头管理的情况。

多头管理情况的产生为资质认证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与混乱,相同招标机构为了获取招标资质,需要将申请提交给许多部门才可以进行不同领域的招标操作。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2•【字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机电设备招标管理研究


3 . 3 建 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招标 . 投标与开标程序 招标 程序主要包含 投标人资格预审、 公开 招标 消息 、 编制和发行招 标 书等。 在正 式招标 之前, 可以针对 有意 向的供应 商进行 资格初审, 以 压缩 投标企 业数量 , 提高 招标 工作效率。 这是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主要 目 标。 在举行资格预 审之前, 采 购企业要通过 社会媒体 公开预审信息 , 详 细说 明预 审工作方案和 流程 , 并 注明预审 工作 时间和地 点等。 发布资格 预审通告后, 采购企 业要组 织预 审文件编制 工作 , 在规 定的时 限内接受 投标企业 的资格预审 申请书。 在正式招标 之前 , 采 购企业要提前告知各投标 单位做好投标 准备, 并保证预 留足够 的时间给其准备各种 竞标 资料。 如果需 要进行预 审, 可 以将招标 文件直接 发给预审通 过的投 标企业 , 如果 不需 要预审 , 可以将 招标文件直接发给递交 了投标 申请书的投标人 。 对 于大型设备系统招投标 工作, 招标人可以举办通气答 疑会来为投 标 企业解 答各种专业性 问题 和具体要求 。 要严格 按 照在规 定 的投标 时限 内接收投 标 标书 , 截标后 将投标 文 件 做保密保管, 保证 不透露任何招标文件信息 。 3 . 4 评标与决标 评 标 工作 由招标企 业或 者 由其 委托专业 评标 机构 来负责实 施 。 评 标主 要分两个 阶段, 即初评 和详评。 初评 阶段主要审查 投标文件编制 是 否规 范 、 内容是否详 细周全等 ; 详评重 点审核企 业设备技 术规范 、 参 数
环 节。 招标 是指 采购 方通过 公开采 购方案 的形式来 邀请 设备供 应商前 来参与竟标 t 投标 是设备供应 商应 邀制定设 备销售方案并参加竞标 。 当 前, 我 国机 电设备招 投标主 要采用三 种评标 方式 : 即最低评 标价 法、 综 合评分 法和性价 比法。 招标 是机 电设 备采购工作的前 期工作 , 它直接影 响投标 工作效 果 , 也 是控制 企业 采购成本 的关键 。 当前 , 我国企业在进 行招标 时, 还存在各种 问题与不足之处 , 亟待解决和 完善。 2 , 当前企业机电设备招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机 电设备 招标 管理 工作审批 流程 松散 , 采 购决策权 过度集 中在少 数企 业领导人手中, 决 策民主水平 较低 , 存在 严重的权 力寻租 问题 。 招 标 环节最 重要 的工作内容是审查投标 企业资格, 一般分为 预审和后审两 个工作流 程。 当前, 国内企业 大多采用资格后审 来决 定进入 招标流 程企 业资格。 这种事后资格审查方法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 例如导致招标企 业 数量过 多、 招标企 业资质把关不严、 容 易造 成 “ 暗箱 交易” 等。 例 如某 钢 铁企 业采 购一台I S 0 吨 冶金 铸造 起重机 , 由于采取 了事后资格审 查方 法, 导致 最终获 得投标 资格 的企业多达 1 O 多家, 这直 接增大了后期 遴选 招标方 案工作量 , 也降 低了招 投标 工作效率 , 更为 严重的是 , 由于部 分 参投企 业无 1 5 0 吨冶金 铸造起 重机制 造资质而参与投标 , 形成 了严重的 低价 竞标局 面 , 有些企 业甚至 尝试通 过贿 赂 来夺标 , 最终 导致 企业 采 购的设备质量达 不到预期 要求。 因此 , 当前机 电设备 采购企 业应当尽快 建 立一套完善的招标 管理工作体系。 3 . 提高企业机电设备招标管理水平的对策 3 . 1 做好 企业招标采购 队伍 建设 企 业应 当配置一定数 量熟 知招标 法律 和规 章制度 , 具 有丰富 招标 行业从 业经验 , 能够独 立编制和审核 招标 采 购书的专业技术人 员。 同时 企 业还要建立 拥有5 年以上招标 工作 经验或 者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证 书的 专 家人才信息库 , 以作为遴选 招标评 选委员会的候 选人 才, 在开展 招标 工作时发挥 他们 的专业技术作用。 同时 , 企业建 立一 套完善 的招标 工作人员管 理制度 , 确保其严格 按 照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企 业规 章制 度开展 招标 工作, 拊 立强 烈的工作纪 律 观念 , 严格 遵守招标 工作保 密制度、 恪 守职 业 道德 、 有 效维 护企 业合法 经营权 益。 3 . 2 建 立一套科学的招标采 购标书的编制与评标方法 标 书的编 制水平直 接关 系到设备 采 购工作 的公平 公正, 直 接 关系 到企 业招 标 工作效 果 。 因此要高 度重 视招标 标 书 的编制 工作。 一般 而 言, 标 书要客观 全面的 体现 采购人 的具体需 求 , 要 保守商业秘 密、 确保 公平 公正 。 要本着 效率 、 成本、 质量 的原 则来 选 择恰 当的 标 书编 制 方 法, 标 书编 制分商务邀 标 函及技术 邀标 函。 商务 邀标 函中必须有: 投标 资格 条件、 投 标 时需 提供 的资料 、 付款 方式 、 制标 要求 、 交货 期和 交货 地点、 投 标 截止 时 间及 联 系方式 ; 技 术邀 标 函中明确 招标 设备 供货 范 围、 技术要求 , 备件供应、 安装调试 、 售后 服务、 运输 方式等 信 息。

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设备物资采购招标活动,构建集中采购招标平台,提高管理水平,降低采购成本,实现资源配置的科学化、集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购买方式获取设备和物资的行为。

所称的设备和物资包括: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工程材料和生产所需的大型模具等;其他统称物资的还有:设备的零配件、五金交电、劳保、工器具、轮胎、生产生活及办公设备(施)和信息化产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中采购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招标方式、询价招标方式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以下各单位:1、股份公司总部;2、股份公司各公司及其所辖的全资和控股公司。

第五条股份公司的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工作以实现资源配置的科学化、集约化为目的,以实现规模采购的效益和效应为出发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原则,统一行为规范、技术与商务分离、决策与执行分离。

第六条股份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的集中采购招标按照股份公司关于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涉及到安全生产的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涉及到危险品的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不限于本办法: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2、因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危险需要紧急采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采购的;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5、政府(含国外政府)指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条股份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工作,按照“统一领导、两级集中、两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股份公司统一领导,建立股份公司和各公司两级集中采购招标管理体系,加强战略管控,规范采购行为,实行科学管理。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电设备招标中标设备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电设备招标中标
设备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0.08.04
•【字号】苏价费[2000]281号、苏财综[2000]149号
•【施行日期】2000.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明确机电设备招标中标设备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0]281号、苏财综[2000]149号2000年8月4
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我们接到有关企业反映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对外国企业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过高的问题。

经研究,现对中标设备服务费标准明确如下:
1、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应有关方面要求,组织公开招标,向境内外中标方可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执行,即统一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收取。

2、原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资局计经办(90)481号、苏财工(90)87号文有关“按成交金额收取外国企业的中标服务费2%”的规定停止执行。

3、招标服务费国家已取消,不得通过其他形式再行收取。

4、机电设备招标中标设备服务费按经营性收费进行管理,机电设备招标机构
有关其他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二开标时间、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名册库。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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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械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5.19
【实施日期】1999.05.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机电设备采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人,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家或者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和诚实、信誉、效率的服务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采购机电设备而未招标采购的,其项目审批、进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七条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场所,按照全省统一的交易规程进行。

具体办法由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控股或者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采购机电设备,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用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国家对机电调和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鼓励并支持运用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以外的机电设备采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设备采购,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
(二)只有唯一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属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必须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必须邀请3个以上有供货能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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