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差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差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至此,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有了配套的行政法规,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这两部条例为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实践中,特别要注意分清两种招投标程序的差异。
???一、招标文件中是否应公开项目预算金额的不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规定公开预算金额,但是,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政府采购使用财政资金,必须进行预算管理,预算金额实际上就是采购人可以支付的最高的合同价格。
因此,两部条例中关于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的规定,其功能是相同的。
???二、招标文件的提供或出售期限的区别???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两部条例的规定存在工作日和自然日的差异。
???三、有无资格预审程序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此外还有大量对资格预审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
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已经设置了资格预审制度,即该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而政府采购法中并未设置资格预审制度。
???四、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差别???两部条例都以专条对投标保证金作了规定,部分内容相同,如投标保证金的上限均设置为预算价或估算价的2%;也有些规定存在差异。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一、政府采购领域及招标投标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一)政府采购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我国在政府采购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众多,目前发挥效力的主要为《政府采购法》,除此之外,国务院针对政府采购工作前后出台过四个行政法规,分别是1999年6月1日出台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2002年10月7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03年8月18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及2009年4月10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而旨在改变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现状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中。
(二)招标投标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而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规定: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中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和受理投诉,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及其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因此国务院各部门也各自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对其所辖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如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颁布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颁布的《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具体到笔者所在省市,在招标投标领域浙江省在2005年颁布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人民政府2003年通过了《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后来宁波市发改委又印发了《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律规范文件。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目录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二、两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界线及关联性分析 (2)三、实际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况的适用实践 (4)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两大基本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于200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于2003年1月1日。
《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从效力层级来说,两者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并列并行的。
两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各有侧重。
两法在具体适用时,有相对清晰的界线,又有千丝万缕的关联。
仅就工程建设项目这一领域,两法的适用就错综复杂。
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上规定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全不一致的。
《招标投标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及个人。
调整范围是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即不论招标项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
而《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的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部程序法。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两部法律的主要对象、调整范围不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法的联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两法的区别《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规范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采购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还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三是法律责任不同。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是实施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
招标投标的程序开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
《政府采购法》修订应处理好三个基本问题

32年颁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强制招标范围为预算资金(200万,且占比10%)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政府采购法》原本就调整财政性资金,在我国申请加入GPA第七次出价清单中已经包括一些垄断性国企,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有将适用范围扩大到部分提供公共服务的非竞争性国企的意愿。
这样一来,《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资金范围也将涉及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
两法逐渐走向合一可能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此次修法想要解决两法冲突问题,可能需要更高级别的政府(即国务院)或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做出决断,也可以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来解决。
即使目前做不到两法合一,也要避免两法表述上的不一致,如现行两部法律中的“废标”与“否决所有投标”“无效标”与“否决其投标”“中标公告”与“中标公示”等等,更不能出现两法在一些重要问题规定上的不一致。
政府采购合同的属性定位问题问题《征求意见稿》保留现行法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属性定位,只是将“合同法”三个字改为“民法典”。
虽然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政府采购法》修订应处理好三个基本问题□文/付大学 朱海峰实施十七年的《政府采购法》首次迎来大修。
在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指导下,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法律作了大幅度的修订,受到业界积极评价。
然而,由于受现行体制机制所限,对一些影响重大的基本问题仍然裹足不前,需要通过后续修改进一步突破。
本文仅就对本法实施有重要影响的三个基本问题展开分析,以引发业界讨论。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关系问题从现行《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日起,其与《招标投标法》在实施过程中的诸多冲突和不协调持续招致业界的批评和诟病,两法关系问题一直成为业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现行《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一指示性条文难以解决两法关系冲突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在生活,经常能够听到政府采购、招标这两个词语,那么,到底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希望能帮到你们。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一、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销售)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
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
学术界常被视是一种行政行为,认为政府可以利用采购政策干预采购市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
仅指“标买”,不包括“标卖” 。
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来得长而复杂。
三、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范围规定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其适用条件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属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制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额费用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矛盾与交叉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矛盾与交叉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4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采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均适用《政府采购法》。
而《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的都适用《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不管资金来源何种渠道,也不管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都要由该法规制。
2部法律同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却出现了明显的冲突。
工程概念《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6款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2条第7款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政府采购法》对工程的表述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将其列入服务项目,而《招标投标法》将其列入工程项目,两法在工程概念的界定上不一致。
对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限制《政府采购法》第18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招标投标法》第12条第2款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政府采购法》强调集中采购,《招标投标法》提倡自行采购,2部法律虽然都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但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一致。
邀请招标中对投标供应商的选择方式《政府采购法》第34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采 购 机 关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办 理 的 政 府 采 购 ,适 用 本 办 法 。 本 I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前 款 所 I
称 财 政 性 资 金 , 包 括 财 政 预 算
内 资 金 和 预 算 外 资 金 。” 因 此 ,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范 的 主 体 主 要 1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都 应 当 遵 守 该 竞 争 性 招 标 (InternatiOFlal
法 的 规 定 , 当 然 也 包 括 政 府 Competition Bidding-I CB)
的 公 开 招 标 活 动 。 这 就 决 定 l 进 行 采 购 , 并 且 具 体 规 定 了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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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andRegulation
政府采购法
与
招标 投 标 法 的 关 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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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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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单位 :南开 大学 法学院
O何红锋
我 国 的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J 世 界 银 行 招 标 行 为 的 最 高 文 件
定 了 招 标 投 标 应 当 遵 循 的 程 是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采 购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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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体 组 织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则 也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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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体则 无 限制 ,任何 主体 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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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李小林《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于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推动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我们通过以下比较分析,对二部法律调整的主体、客体范围和执法主体可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并为解决法律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为了我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二部法律,有以下五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1、要努力避免因“二法”理解的差异而产生不必要的工作纠纷、磨擦,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
要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二法”的普遍培训,未经专门培训者,不得从事招标采购业务。
2、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机构,统—协调、指导、监督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逐步消除多头管理、相互冲突,保护和分割市场的现象。
3、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法理顺和完善我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运行管理体系。
4、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包括构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的发包和采购。
工程项目的采购交易过程就是工程项目开工至完工的建设全过程,由这一特点决定:
(1)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只能按照其技术和管理、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分别组织实施,而无法采用集中采购的模式。
因而,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排除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监理;
(2)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应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相结合,如果将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从工程项目建设的运行、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必将影响工程项目内在技术管理的整体统一,而不利于工程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的有效控制。
5、要改革和完善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使之与未来的政府采购体制协调一致。
按照投资科学决策、工程专业管理、政府有效监督,三者正确定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建立省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科学、高效的运行体系,逐步消除项目个人决策、资金分散拼凑、工程临时“指挥”、政府监督缺位的不规范、低效率现象。